鲁能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doc
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目 录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管理范围组织管理招标管理投标管理开标、评标和定标管理工作纪律和监督与考核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适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生产和经营快速发展的需要,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投资效益最大化,加强对外市场交易行为的管理,实现专业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和规范化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以下各单位:(1)2集团公司各子集团、子公司;(2)集团公司独资、控股的各单位;(3)集团公司代管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各单位。第三条第三条 招投标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必须坚持 “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集团公司所属公司及代管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公司)和项目单位的工程、物资和服务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对于集团公司所属产业公司及项目单位实行总承包建设的项目,其总包及分包的工程、物资和服务项目的招投标,按本办法执行。第五条第五条 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招投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的合适方式提出有关实施方案,分管产业公司审核,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并对实施情况及时报送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第二章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第六条 集集团团公司招投公司招投标领导标领导小小组组(以下(以下简简称招投称招投标领标领导导小小组组) ):是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协调和监督集团公司招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领导、协调和监督集团公司系统的招投标工作;(2)审定集团公司招投标的方针、原则、制度和规定等;3(3)协调和决策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 (4)审定重大招投标项目的发承包方案和预中标方案。第七条第七条 集集团团公司招投公司招投标标管理中心(以下管理中心(以下简简称招投称招投标标管管理中心)理中心):是集团公司招投标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在招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集团公司各产业公司、项目单位的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2)负责集团公司系统内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等管理工作;直接组织、授权产业公司、项目单位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项目招投标活动;指导、监督和备案各产业公司及项目单位自行负责或组织的各项招投标活动;(3) 负责研究各产业招投标项目是否设置限额及限额的数目;综合管理各产业及项目单位上报的招投标工作计划;接受和审定各单位限额以上项目招投标实施方案; (4) 审批项目招标申请;审定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和合格预投标人;审定项目发承包方案、招投标条件、公告等;(5) 审定一般招标项目评标报告和预中标方案;对重要招标项目,对预中标方案审核后,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6) 审定集团公司合格供方名录和评标专家库名单;负责集团公司合格供方名录和评标专家库的集中动态管理;组织对合格供方名录和评标专家库的年度资格评审工作;4(7) 协助处理和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重大事项或纠纷;定期汇总通报项目招投标情况。第八条第八条 集集团团公司公司经营经营考核与考核与审计审计部(以下部(以下简简称称经审经审部):部):作为集团公司纪检与监察、经营考核与内部审计的职能部室,负责对集团公司招投标工作的规范性、公平和公正性进行全过程监督;负责对集团公司所属产业公司和项目单位招投标工作中的违规、违纪单位及人员提出考核与处罚建议,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相应考核和处罚。第九条第九条 产业产业公司:公司:明确本单位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归口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产业和项目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归口管理。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的规定和制度;负责参照制定并组织实施所属产业和单位招投标工作的相应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等;(2)对集团公司授权、委托和限额以下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组织和协调;自行负责或组织的招标项目,接受招投标管理中心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及时上报备案、备查;(3)指导、协助和监督分管产业、项目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项目招投标活动、合同的技术和商务谈判与签订等;(4)审定分管产业和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招投标工作计划、内容、范围及预案;提出和初审招标实施方案;审定招标文件;(5)推荐和初审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和合格预投5标人;审核招投标条件、评标办法、标底、评标报告和预中标方案等。(6)负责推荐和预审所属产业各项目合格供方名录和评标专家;对所属产业合格供方和评标专家提出年度资格评审考评意见;(7)负责协调和处理所属产业和单位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重大情况及时报招投标管理中心。第十条第十条 项项目目单单位:位:是本单位各类项目招投标的管理主体,应明确本单位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归口职能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全过程负责。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及所属产业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的规定和制度;负责制定本单位招投标管理的相应实施细则等;(2)负责对授权、委托和限额以下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组织和协调;自行组织或负责的招投标项目,接受招投标管理中心和所属专业公司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及时上报备案、备查;(3)根据工程建设和服务项目的实际需要,定期编制和上报本单位项目招投标工作计划;提出招投标草案、预案或申请;(4)负责编制和组织审定招投标文件;推荐和初审合格预投标人和代表本单位的评标专家;初审评标报告和预中标方案。(5)按照中标通知书,负责进行技术和商务谈判,签订相6应的合同;负责管理和监督有关合同的执行;(6)推荐和预审与本单位有关的项目合格供方名录和评标专家;负责对所属评标专家和项目承包商,提出年度资格评审的考评意见;(7)负责协调和处理本单位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重大情况应及时上报。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招招标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受业主委托从事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在委托协议或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代理招投标的项目进行具体组织和服务,并对招标项目的委托方负责。第三章第三章 管理范围管理范围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招投标的管理范围:包括集团公司所属产业公司及项目单位的工程、物资和服务全部招标项目,其中:(1)工程招标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大修与技改等项目的地基处理、土建、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与维修和其他各类土木工程的建设施工以及附带服务;(2)物资招标范围:包括设备、材料和全部进口物资等货物及大件运输等附带服务;(3)服务招标范围:包括项目规划、勘察、设计、监理、调试、概/预算编审、咨询、评估等各类服务项目。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系统内必须招标的范围:(1)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全部设备和适宜招标采购的材料;7(3)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或要求低于第(1)、 (2)、 (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直接负责组织的招投标项目范围:(1)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2)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基建、技改工程所需的全部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和适宜集中批量招标采购的材料;(4)全部进口设备、材料及相关服务; (5)生产性项目所需的物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非建设和生产性项目所需物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6)各工程、物资和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或要求低于上述(1)-(5)项的规定,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实行有计划的集中招标和按需招标相结合的方式。各单位应强化和规范项目招投标计划的管理。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集中管理各产业、各单位具备招标条件的各类项目招投标计划。按照管理范围和限额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性质和要求,招投标管理中心直接组织、授权产业公司、项目单位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具体落实或实施招投标计划。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将按规定需要进行招8标或需上报进行统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各单位自行负责或组织招标的项目,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原则、规定和程序而规范进行。招投标工作结束后按要求及时上报备案、备查。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对虽在规定招标限额以上,但不适宜进行招投标的各种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规定提出实施方案的申请,分管产业公司初审,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实行招投标:(1)国家、省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或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投标的;(2)只有二家及以下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或没有引起有效竞争的;(3)在有效期内可资共享招投标成果的;(4)不可预见、非项目单位过失引起的紧急情况所需要的。第四章第四章 组织管理组织管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招投招投标组织标组织管理必管理必须坚须坚持持“推荐、推荐、评标评标、定、定标标三分离三分离”的原的原则则: :(1)推荐入围或参与评审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和定标工作;评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荐或审查入围投标单位和定标工作;定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荐入围或审查投标单位和评标工作。(2)特殊情况需要一人负责两项工作的,需由招投标管理中心批准;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资格预审小组组长和评标委员会主任不得交叉担任,特殊情况下,须经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9(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招投标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领导小组成员,有关成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监督部门人员;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曾因在招投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过处罚的。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在项目招投标准备阶段,组建招投标项目资格预审小组和评标委员会,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审定;特殊情况,经招投标管理中心同意,可不设资格预审小组,其资格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一般在开标后进行);各成员名单应当保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资资格格预审预审小小组组: :负责按照项目招投标的具体要求、招投标条件和有关标准,对推荐或从合格供方名录中选取的各潜在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进行综合评审,推荐合格预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候选人,提交招投标管理中心审定。资格预审小组一般由招投标管理中心、业务部门、产业公司和项目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评标评标委委员员会:会:负责按照项目招评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全部投标人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标报告和预中标方案,推荐合格的预中标人;对重要项目招标文件的规范性进行标前审查;对不设资格预审小组的招标项目,负责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评标委员会一般由项目单位和专业公司推荐的代表以及从集团公司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对一般招标项目,评标10专家采取随机抽取专家的方式组成;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可由招投标管理中心根据情况直接确定。原则上,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而项目单位和产业公司推荐的代表一般也应属于集团公司专家库中的专家。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集集团团公司公司评标专评标专家家库库(以下(以下简简称称评标专评标专家家库库):):按项目类别和专业建立,并集中管理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分为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和系统外部专家库两部分。系统内外的评标专家,由各产业公司、项目单位根据产业和行业特点负责推荐和初审,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审定。系统外已有的行业性专家库,必须是经省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批或建立的,经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认定后,可作为集团公司专家库的组成部分。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对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通过日常业绩考核和年度资格评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注销不合格评标专家、增加合格评标专家。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合格供方名合格供方名录库录库: :按产业和项目类别建立集团公司工程、服务和物资项目合格供方名录库,由各产业公司、项目单位负责推荐和初审,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审定,并集中管理。招标项目的推荐投标单位,原则上须在合格供方名录中选取。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对集团公司合格供方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通过中标后的合同履约、实际业绩跟踪和年度资格评审等,定期注销不合格供方、增加新的合格供方。建11立合格供方质量业绩记录档案,作为对项目供方评价的依据。通过实际业绩跟踪考评,逐步建立和完善集团公司长期和稳定的战略合格供方联盟体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只对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对所提出的预审和评审意见承担责任,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情况的义务。第五章第五章 招标管理招标管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根据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上报的招标项目计划和预/方案,结合项目实际需求,直接组织、授权产业公司、项目单位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统称招招标标人人)具体负责招标事宜。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计划和预/方案,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组织编制有关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由分管产业公司负责组织审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的格式;招标项目的技术、商务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的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潜在投标人等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可以采用无标底和有标底招标。设置标底的招标,可采用综合标底法和单一标底法。标底编制原则和方式由项目单位提出,分管产业公司初审, 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审定。标底的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12与招标文件完全一致,任何部门不得干预标底的确定。标底在开标前密封保存,不得泄露。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物资和服务项目,原原则则上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工作:(1)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招标项目已经按规定得到批复、核准、备案或其他同意招标的文件;(2)项目招标工作或需求计划、内容和预案已经按有关规定编审完毕;(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4)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已经确定;(5)能够或已经提出项目招标技术和商务规范书或其使用与技术的要求;(6)招标预案、方案及招标申请等完成审批手续。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按照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选择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对单一招标项目或单一标段应当同时向三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投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招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提交资格预审或者投标文件地点和截止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等。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分管产业公司或有关专家,可13按照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分阶段或同时推荐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单位、代表本单位的资格预审小组及评标专家名单,招标人负责汇总整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由资格预审小组负责,按照招标项目资格预审的要求和条件,对各单位推荐或从合格供方名录库中选取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推荐合格投标人名单,报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审定。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开始时进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在招标文件中应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负责向审定的合格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进行资格预审。对资格后审的不合格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可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资格条件未达到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的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投标申请人,可以否决其投标资格。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对满足以下情况的招标项目,可以根据情况采用两阶段招标:(1)无法精确拟定其招标文件的项目;(2)需求量大、可批量集中采购,但需要分期或分阶段进行或提供的项目。两阶段招标的内容和方式,根据招标项目具体14情况确定;每一阶段的招标过程须符合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规范进行。第六章第六章 投标管理投标管理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项目招标中同时投标。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投标函;投标一览表;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投标保证金;有关资格证明文件;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投标人不允许整体或主体及关键性项目转包或分包。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合同中非主体、非关键性项目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招标人按规定签收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接受以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原则上应当重新招标,特殊情况下,经招投标管理中心核准后可对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15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并严格保密。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原则上,招标项目不接受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投标体的投标。特殊情况下,可以允许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每一个投标法人资质都应满足招标项目规定的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没有提出联合体申请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 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并作解释说明。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七章第七章 开标开标 评标评标 定标管理定标管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开标会由招标人组织和主持,设开标人、记录人和监督人,邀请投标人代表及监督人员参加。招标人负责组织开、评标会,并做好评标保密工作。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委派的代表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异议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技术差异和投标价格等主16要内容。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该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内容应当完整记录,经投标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已开封的,招标人应暂停开标,与投标人共同确定是否继续开标,并负责查明原因。第第四十九四十九条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商务等内容进行客观、公正地综合评审和比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和方式干预或非法影响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确保评标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评标全过程接受评标监督人员的监督。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明示的废标条件做出废标决定;特殊情况下须向招标管理中心提出废标建议,由招标管理中心确定是否废标。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应当视为废标。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评标的标准和办法,原则上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评标中,根据情况,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技术和商务问题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其结果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评标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1)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17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施工、物资和服务招标项目,应当用最低评标价法;对经评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最低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除外)。(2)技术要求复杂的工程施工、物资或服务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的综合评标意见应该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记录在案。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负责整理完成评标报告和预中标方案后,项目单位和分管产业公司负责初审;一般招标项目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审定;重要招标项目的预中标方案,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后,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定标结束后,招标人负责及时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人和未中标人,并退回未中标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对项目单位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或项目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报告,进行技术和商务谈判,并签订规范合理的书面合同。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投标文件(一般为原件)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存档文件主要内容参见附件。 18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产业公司、项目单位自行组织或负责的招投标项目,招标工作结束后,应按照备案的要求及时上报备案、备核。第八章第八章 工作纪律与监督考核工作纪律与监督考核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公司、代管公司及项目单位和有关人员,要严格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及细则。对不按规定报送招标计划、方案、申请、故意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不上报或不通过招标而发包、 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和在招评标中泄露标底、评审结果、或不按规定及时备案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视情节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警告和经济或行政处罚。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如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或不按有关委托协议的规定而进行不规范操作的;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有上述情况之一的,视情节可予以通报批评或停止其在集团公司系统内的招标代理业务等。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如有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予以处罚,并及时取消其在集团公司系统内的评标专家资格。19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投标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可予以媒体公开通报和取消其在集团公司系统内招标项目进行再次投标的资格:(1)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投标资质文件;(2)串通作弊,哄抬或故意压低标价,破坏公平竞争;(3)采用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扰乱正常招评标秩序;(4)贿赂招标工作和评标人员,套取招标评标秘密;(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故意放弃中标的;(6)中标后,中标人私自将项目整体、主体或关键性部分转包或分包的;(7)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鲁能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公正、有效的招投标业绩考评、投诉、监督和考核处理机制。经审部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受理各种投诉,并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犯罪线索的,依法向司法机关举报。对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将建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定期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定期公布集团公司内项目招标的情况、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资格预审小组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实际业绩,接受有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同时定期搜集集团公司内外同类项目招投标的情况,开展招投标工作的行业对标管理,力争招投标管理工作国内一流。第九章第九章 附附 则则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在本办法发布以前的有关招投标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六十七条六十七条 集团公司参股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