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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城乡规划法_城乡规划法全文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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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城乡规划法_城乡规划法全文_1.docx

    2022城乡规划法_城乡规划法全文 城乡规划法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城乡规划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修订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修订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爱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其次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城乡各项建设,必需遵 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了实现城市和乡村 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城乡规划是规范城乡各项建设活动,保障社会发展整体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准则。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行政建制市规划(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建制镇规划(以下简称镇规划)、行政建制乡规划(以下简称乡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具体规划。 第三条 城乡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需符合城乡规划,听从规划管理。 港口、机场、铁路、马路等特地性规划必需符合城乡规划。 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应当与城乡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 城乡规划必需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和环境爱护的关系。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证。 其次章 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愿则: (一) 严格爱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水、矿产等自然资源,科学合 理利用地下空间,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 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缩小地区差别和城乡差别; (三) 严格爱护历史文化资源,爱护和改善人居环境; (四) 确定合理的城镇发展布局、规模,l引导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 (五) 维护社会公允,体现公众意志,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六) 符合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卫生、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七) 镇、乡规划应当有利于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夫生产、生活条件。 第八条 城乡规划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事权负责组织编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托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担当城乡规划的详细编制工作。 未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不得担当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禁止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许可范周编制城乡规划。 担当城乡规划详细编制的单位应当配备肯定数量具有注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必需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量以及气象等其它必要的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须要,刚好供应有关基础资料。 第十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必需执行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强制性标准。 第十一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各类规划的性质,分别明 确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必需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须要,可以对城乡规划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规划报原批机关备案;但涉及调整强制性内容的,必需根据下列程序执行: (一) 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向规划批准机关提出调整申请; (二)经规划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进行规划调整; (三)调整后的规划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应当明确规划实施期限。 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划实施期限届满前两年,应当就规划的实施状况和重新编制规划的安排向规划批准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规划实施期限届满,或者规划审批机关认为规划应当重新编制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责成有关人民政府限期编制规划并报请批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就规划方案征求公众看法。规划方案报请审批时,必需附有征求看法的结果。未征求公众看法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受理。 规划审批机关应当托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上级的规划方案进行技术评审。未经评审或者末通过评审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规划于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依法核定为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爱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爱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方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其次节 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并依据须要组织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省域城 镇体系规划。 第十八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符合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纲要 确定的基本原则,确定行政区域内城镇发展的用地规模与布局,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区域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因生态工资源、环境爱护须要严格限制开发的区域等强制性内容。 城市规划、镇规划均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九条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纲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 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节 城市规划 其次十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 市人民政府依据须要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市人民政府依据须要可以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其次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和规模,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绿地系统,自然资源的评价和综合利用,因生态、资源、环境、文化遗产爱护须要严格限制建设活动的地域,因防灾减灾须要限制或者禁止建设的地域等。 城市总体规划的限制范围应当包括市区范围,以及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水源、生态等其他须要限制的区域。各项专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其次十二条 具体规划是由总体规划确定的可开发建设地域内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必需遵循的强制性规则。 具体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运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和高度,绿地率及公共绿地面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等强制性内容。 其次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近期建设规划,作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近期支配。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年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一样。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近期建设所需土地的规模与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支配。未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其次十四条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和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人民政府在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附件。、其次十五条 具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 其次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第四节 镇规划 其次十七条 镇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或者由市、县人民政府授权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设市城市市区范围内的镇,不再单独编制总体规划和具体规划。 其次十八条 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依据农村经济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确定镇发展目标和规模,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镇域内村庄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道路系统,绿地布局, 自然资源的评价和综合利用,因生态、资源、环境、文化遗产爱护须要严格限制建设活动的地域,因防灾减灾须要限制或者禁止建设的地域。 各项专业规划应当符合镇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应当包括县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县域内镇、村庄布局,工业、农副产品集散与加工基地的布局,以及重要基础设施布局等内容。 其次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镇,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具体规划。本法其次十二条关于城市具体规划的性质、内容的规定适用于镇具体规划。 其他镇可以不编制具体规划,但其总体规划的编制深度应当满意规划实施管理的要求。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在报请审批镇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其他镇总体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批。 镇具体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节 乡规划 第三十一条 乡、民族乡规划分为乡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乡总体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市、县人民政府授权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村庄建设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镇域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市区范围内的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乡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第三十二条 乡总体规划应当确定村庄等居民点布局、规模,交 通、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布局,医疗、教化、文化、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明确生态、环境、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爱护措施,划定因防灾减灾须要限制或者禁止建设的地域。 第三十三条 村庄建设规划依据镇、乡总体规划,主要对住宅、 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邮电、学校、商业、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和用地布局作出布置。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庄建设规划还应当合理配置为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和流通服务的设施。 第三十四条 乡总体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代表大 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批。 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探讨同意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农垦垦区、林区的居民点,应当根据本节规定编制规划,并纳入当地的城乡规划。 第三十六条 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六节 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三十七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在批准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人民政 府领导下,由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划定景区、核心景区的 范围,明确对生态、资源、自然景观及历史文化遗迹等爱护措施,以及基础设施布局等强制性内容。 风景名胜区具体规划应当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规模, 明确各类建设用地范围和建设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三十九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具体规划,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具体规划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条 核心景区内禁止进行与资源和生态爱护无关的建设。 第四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和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城乡开发建设,应当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 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进行。新区开发,应当符合城市、镇、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布局,纳入统一的规划管理。 旧区建设,应当以优化用地布局、改善环境质量、增加综合功能 为基本目的,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限制开发强度。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需依据经批准并公布的 城乡规划进行规划许可审批。 第四十四条 新建工程项目、变更规划土地运用性质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前,应当取得项目批准机关同级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看法书。 各类重大项目的选址必需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选址与强制性内容租定十一样的,应当组织论证;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必需先按法定程序调整城乡规划。 未取得规划选址看法书或者、违反选址看法书而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无效。 第四十五条 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在出让前,必需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具体规划提出国有±地运用权出让的地块位置、运用些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 的组成部分。 未制定具体规划或者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不得出让,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未依法调整具体规划的,不得变更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在签订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地运用权权属证明手续。 第四十六条 申请划拨运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具体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规定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十七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建设,在取得土地运用批准文件前,应当取得与批准运用土地机关同级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看法书。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持有关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具体规划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具体规划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村庄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据镇、乡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审查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施工批准手续。 第五十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须要临时运用土地时,应当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临用地前,应当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需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临时建设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详自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平安等条件下,方可批准。 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运用期限内拆除。 临时建设详细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一条 转让建设用地的,当事人不得变更转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必需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具体规划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符合具体规划的,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马路、港口、机场、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二通信设施、防汛通道、公共设施用地以及生态爱护区、水源爱护区等,禁止占用或者变更用途。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需取得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认可文件。 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运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房屋权属证明等文件。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溯及力刍议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处 王常磊2022年1月1日,备受关注的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标记着我国进入了城乡总体规划的新时代。城乡规划法强. 解析城乡规划法 解析城乡规划法【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但“一法一条例”是建立安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随着我国. 城乡规划法论文 城乡规划法论文浅谈中国城乡规划法的制定【摘要】 1874年瑞典制定的城市规划法是目前所能查阅到的最早的一部国家级城市规划法。经过多年的发展,城市规划的核心. 城乡规划法小抄 填空:行政法律规范:由假设、处理、制裁构成。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依法行政;详细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的产生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 贯彻城乡规划法,科学统筹城乡规划建设 贯彻城乡规划法,科学统筹城乡规划建设湛江市城市规划局局长吕冠嵘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对湛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城乡规划法是新时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8页 共18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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