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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单元侵权责任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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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单元侵权责任法.pptx

    【学习目的与要求】熟悉有关侵权责任法规和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明确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概念,掌握侵权责任的构成理论和抗辩事由,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概念和构成要件;并能应用这些理论知识分析实际案例,确定具体案例中侵权责任的承担。【学习重点与提示】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及构成要件。第1页/共78页学习内容1 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法一、侵权行为(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第2页/共78页侵权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侵权行为是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2侵权行为主要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3.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形式的民事责任的行为。第3页/共78页(二)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作为的侵权行为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第4页/共78页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二)侵权行为的分类(二)侵权行为的分类(二)侵权行为的分类这这是是根根据据侵侵权权行行为为构构成成要要件件、归归责责原原则则等等综合因素对侵权行为所作的基本分类。综合因素对侵权行为所作的基本分类。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一一般般侵侵权权和和为为是是指指行行为为人人基基于于过过错错而而造造成成他他人人的的财财产产或或人人身身损损失失,并并应应由由行行为为人人自自己己承承担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担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第5页/共78页特殊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行为而言的,指由法律直规定的,无需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而必须就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负民事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第6页/共78页这是根据侵权行为的形态对侵权行为所作的分类。这是根据侵权行为的形态对侵权行为所作的分类。作为的侵权行为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作为的侵权行为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作作为为的的侵侵权权行行为为是是指指行行为为人人以以积积极极的的方方式式违违反了不作为的义务而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反了不作为的义务而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不不作作为为的的侵侵权权行行为为是是指指违违反反了了某某种种作作为为的的义义务务,没没有有实实施施或或没没有有正正确确实实施施该该义义务务所所要要求求的的行行为而致他人损害。为而致他人损害。第7页/共78页这是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所进行的分类。这是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所进行的分类。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单单独独侵侵权权行行为为是是指指一一人人独独自自实实施施的的并并由由行行为为人独自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人独自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共同同侵侵权权行行为为是是指指二二人人或或者者二二人人以以上上的的行行为为人人,基基于于共共同同的的故故意意或或者者过过失失,侵侵害害他他人人的的合合法法民事权益,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民事权益,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第8页/共78页(三)侵权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概念概念比较项目比较项目侵权行为侵权行为 违约行为违约行为 违反的义务违反的义务 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规定的义务 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约定的义务 侵害的对象侵害的对象 绝对权(人身权和绝对权(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权)相对权(债权)相对权(债权)归责原则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或严格责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任 严格责任严格责任 行为主体行为主体(加害人)是不特(加害人)是不特定的定的(加害人)是特(加害人)是特定的定的 第9页/共78页 概念概念比较项目比较项目侵权行为侵权行为 犯罪行为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违反民事法律规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范 违反刑事法律规违反刑事法律规范范 社会危害社会危害程程 度度 一般的社会危害一般的社会危害性性 具有严重的社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危害性 侵害的客体侵害的客体 私私 权权 私权、公权或社私权、公权或社会公共利益会公共利益 行为人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主观恶性 过失行为或一般过失行为或一般的故意侵权的故意侵权 较较 大大 第10页/共78页二、侵权责任法(一)侵权责任法概念、特征侵权责任法是有关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侵权责任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侵权责任法已经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将于2010年7月1日实施。法律(权利义务关系)民法(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侵权责任法(恢复遭到破坏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建立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11页/共78页(二)侵权责任法的功能救济功能:侵权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另一方面,表现为受害人遭到侵害的权益可以得到恢复。预防功能:侵权行为法所要求侵权人承担的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是对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无论是从道德教育层面还是法律强制层面,都具有预防同类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的作用,第12页/共78页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结构是总分结构侵权责任法第一章至第三章,分别规定的是“一般规定”、“责任构成与责任方式”及“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这些规定都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性规定,规定了侵权责任的范围、侵权请求权及其保障、侵权特别法的效力、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共同侵权责任及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方式、损害赔偿请求权、公平责任以及免责和减责事由等。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是对侵权责任类型化的规定,主要规定的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也规定了部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责任,但不是对侵权责任类型的全面规定。第13页/共78页学习内容2 侵权责任的构成。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确定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它并不意味着责任的成立,而只是为责任的成立寻找根据,要成立责任还须看加害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14页/共78页侵权责任法在第6条和第7条规定两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了完整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第15页/共78页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在第6条第1款,它调整的是一般侵权责任,不调整特殊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法分则中规定的具体侵权责任中,除了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那些侵权责任之外,也包括一些一般侵权责任。例如医疗损害责任中的技术损害责任、网络侵权责任等。对于这些已经有明确规定的一般侵权责任,除了要遵守特殊规范之外,应当遵守第6条第1款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但由于这些具体规定已经为其提供了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因此,不必援引第6条第1款的规定。该条款只为没有具体规范的一般侵权责任提供请求权的法理基础。第16页/共78页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必须由法律特别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的分则性规定中,已经特别规定为过错推定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例如物件损害责任一章规定的都是过错推定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的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等,都属于过错推定责任,应当依照第6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责任,但在法律适用上不必援引该条款,因为该条款并不提供请求权的法律基础。第17页/共78页第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也必须由法律特别规定。侵权责任法特别规定为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一是产品责任,二是环境污染责任,三是高度危险责任,四是大部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以及侵权特别法规定的工伤事故责任。其他的都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注意的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适用上,应当直接援引特别规定即可,不援引第7条规定,因为第7条也不提供侵权请求权的法律基础。还应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第77条明确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因此要处理好限额赔偿和全部赔偿的关系。第18页/共78页(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确定加害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必要条件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原理是:“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任何人仅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不利后果。”第19页/共78页过错的认定 一般过错责任一般过错责任:通常是由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而加害人无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谁主张谁举证”。第20页/共78页过错责任原则1.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2.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3.它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在主张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举证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如不能举证时,则其主张不成立。第21页/共78页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方法 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是指为了保护相对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一般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受害人无须对加害人的过错举证,而由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加害人如果不能证明,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在责任的构成要件,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基本相同。但二者仍然有以下不同之处:第22页/共78页(1)二者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认举证”的原则。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受害人无 需就行为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被告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反抗辩事由才可以免责。(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分为不同的程度,据此确定行为人责任的大小与轻重。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重没有影响。(3)过错责任严格区分受害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在混合过错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在过错推定责任中,即使能够证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行为人的责任,除非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第23页/共78页(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以上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第24页/共78页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它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了承担侵权责任。2.受害人在主张权利时,对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承担举证责任。3.无过错责任原则中,责任的确定主要从受害人一方的损害程度来考虑,并且对这种责任往往规定有最高赔偿限额或限制赔偿范围4.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第25页/共78页免责条件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一般由法律设定若干免责条件。我国规定的免责条件包括:不可抗力(但法律规定不适用的除外)、受害人故意和第三人过错。还有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如何适用这些免责事由,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详见侵权责任法第三章第26页/共78页第27页/共78页公平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第28页/共78页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29页/共78页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30页/共78页案例:王飞与李鸣军均为17周岁中学生,1998年12月20日下午,王飞与李鸣军在滑旱冰时相撞,王飞摔倒后右臂受伤,经鉴定为10级伤残,王飞为此花费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8000余元。为此,王飞要求李鸣军的父母承担这笔费用,但李的父母拒绝承担,其理由是,李鸣军对王飞的受伤并无过错。1999年8月,王飞诉至法院,要求李鸣军承担赔偿责任。第31页/共78页分析:本案中,王飞与李鸣军在相撞行为发生时均不满18周岁,其在诉讼时虽已满18周岁,但并无经济能力,所以,若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只能由原监护人承担。王飞、李鸣军在高速运动的公共娱乐场所相撞是难免的,很难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但作为受害人的王飞的父母承担全部费用,则有失公平,因为王飞的受伤毕竟与李鸣军的相互碰撞有关,而正是由于这种行为,导致王飞造成了身体的损害和经济上的损失,因而,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第三者32条的规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判决李鸣军的监护人分担王飞的经济损失。第32页/共78页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侵权行为中属于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是()。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人损害B.建筑物及建筑物上的悬置物致人损害C.污染环境致人损害D.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B第33页/共78页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若这种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A.由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B.由受害人承担 C.主要由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D.按公平原则处理B第34页/共78页张某与王某素有积怨,张某得知王某扣了李某的工资,便挑唆李某在王某回家之路上把井盖偷走,李某依计而行,果然,王某在骑车回家途中遇上了没有盖的路井,摔倒在一旁,造成骨折和软组织挫伤,车子也摔坏了。则()应对王某承担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A.张某 B.李某 C.王某 D.以上都不对AB第35页/共78页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A.承担民事责任 B.不承担民事责任C.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D.按公平责任原则处理B第36页/共78页下列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B.受害人在主张权利时,对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负举证责任C.加害人承担的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无抗辩权D.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责任的确定主要从受害人一方的损害程度来考虑,并且对这种责任往往规定有最高赔偿限额或限制赔偿范围D第37页/共78页产品瑕疵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A.无过错责任原则B.过错责任原则C.过错推定原则D.公平责任原则A第38页/共78页杀人犯王某持枪拒捕,被警察李某开枪击中手臂,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A.警察李某的行为侵害了王某的生命健康权,因为有手臂受损害的事实B.警察李某的行为构成侵害王某的生命健康权,因为警察李某的行为是有过错的C.警察李某的行为构成侵害王某的生命健康权,因为王某受损害与李某的行为有因果关系D.警察李某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因为其行为不具违法性,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D第39页/共78页下列事实中,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是()。A.甲无中生有地散布乙是个毒贩B.丙通过信访局反映丁有贪污公款的行为C.戊在人代会发言中指出某企业有偷税漏税情况D.某报社记者通过采访在报刊上发表文章,揭露某市公安局与黑势力相勾结,保护黑势力的情况A第40页/共78页复习旧课案例2003年10月11日,某市民谈某和同事一起到任某经营的“某养鱼垂钓娱乐部”钓鱼。当天14时许,谈某被上钓的鱼牵引至鱼塘边的高压线下,在甩竿时,谈某因鱼竿碰到高压电线不幸触电,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查,垂钓娱乐部未设安全警示,也没有采取措施防止客户进入危险区域。供电局对任某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垂钓经营未予以制止,也未在该区域设置警示标志。问:本案中谈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第41页/共78页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依法律规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一般认为,侵权责任构成须具有四个基本要件:(一)加害行为(二)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四)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第42页/共78页(一)加害行为加害行为的两种形态作为的加害行为(不应为而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而作为不作为的加害行为(应为而不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第43页/共78页(二)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根据损害后果的不同,损害事实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生命健康权以外的其他人格权损害和精神损害。、权利(利益)被侵害、利益受到损失第44页/共78页(三)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概念 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无论是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社会中,任何一种现象的出现都是由一种或几种现象引起的。引起某种现象产生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的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就是因果关系。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特殊的因果关系,它是哲学上因果关系范畴在民事法律上的运用。第45页/共78页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客观损害事实是由该违法加害行为所引起的,违法加害行为是原因,损害是结果。第46页/共78页(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的含义:主观说 客观说 主客观统一说 P385 过错的形态: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不利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不利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一种典型的可归责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引起某种不利后果的发生,而由于疏忽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其能够避免一种主观心理状态。第47页/共78页 因果关系要确定谁的行为或物件造成了损害,以确定可能要负责任的主体,而过错则要确定这些可能要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否在法律上必须对损害后果负责。可见过错的认定是建立在对因果关系的认定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把责任的确定过程分为几个步骤,那么,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第一步,而过错的认定是第二步。一言以蔽之,因果关系是承担责任的客观基础,过错是归责的最终决定要件,行为人无过错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客观联系不具有侵权法上的意义,在这个意义上说,过错有对事实上因果关系进行限缩,从而确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意义上因果关系的功能。第48页/共78页第三方过错、受害方过错对因果关系的影响。事物总是作为一个发展的过程而存在,在现实生活中,某一具有法律谴责性的加害行为导致某一损害后果A,该损害后果可能并没有作为静态而存在,由于第三因素的介入,该损害后果A可能发展至另一损害后果B,甚至损害后果C。甲将乙打伤,乙在住院治疗期间,丙故意防火烧医院致乙死亡的情形即是。在这里,甲将乙打伤,甲的主观上是有过错的,但在乙受伤乙死亡的因果关系发展链条中,由于介入了丙的故意行为,使得对乙的死亡这一损害后果来说,甲的应受谴责性要小于丙。在这里,第三方过错的介入将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个规则,第三方过错的介入是否会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首先要对第三方过错作一个类型上的区分,一般而言,第三方的故意行为将导致原有因果关系的中断,对于第三方的过失行为,若对最后损害的发生该第三方有重大过失,则原有因果关系中断。同理,当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受害者主观上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原加害行为的因果关系发生中断效力。第49页/共78页混合过错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它是一种重要的侵权行为形态,其法律后果是过失相抵。过失相抵,P430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混合过错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的规则。只要成立混合过错,便发生过失相抵的法律后果。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依其职权,依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而依职权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第50页/共78页 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确认混合过错责任的法律依据。其特征表现为:1、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混合。2、损害发生的原因事实相混合。在混合过错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都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原因力。3、受害人一方受有损害。混合过错是不仅加害人一方有过错,受害人一方也有过错。混合过错是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的不当(或不法)行为导致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而不是双方受有损害,依照过失相抵原则减轻加害人责任的依据,实际上是受害人因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那一部分损害,应由自己负责,而不应由加害人负责。在侵权法中,只要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即发生过失相抵的法律后果。第51页/共78页过失相抵的构成,应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对于加害人的责任,应按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要求来确定,须具备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人要有过错,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要件,符合这四要件,构成一般侵权责任。对于受害人应负的责任,其构成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受害人须有过错2、受害人的行为须为不当如受害人患有心脏病与加害人摔跤游戏,未告知其注意而致其心脏病发 3、受害人的行为系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过失相抵的实行,包括两个步骤,一是比较过错,二是比较原因力。第52页/共78页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依其职权,依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而依职权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第53页/共78页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肯定过失相抵不仅适用于过错责任领域,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领域。只不过,在无过错责任领域内仅限于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形方可适用过失相抵。下面结合民法通则第123条来看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中的适用原理。1在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损害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致害人完全免责;2如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则致害人的责任可以减轻;3如损害的发生有受害人一般过失的因素,则不影响致害人的责任承担第54页/共78页注意:1.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第1款,在加害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情形,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适用过失相抵,即不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2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中,加害人主张减轻其赔偿责任仅限于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时,才适用过失相抵。第55页/共78页【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于3月4日在被告某商场购买一家用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原告发现效果并不理想,遂于4月6日与其妻一起到被告商场交涉。在该商场质量投诉处和接待员接洽过程中,原告之妻突然倒地,经送医院抢救但无效后死亡。医院证明,原告之妻死亡原因为高血压以及颅脑损伤导致肾功能衰竭。法医鉴定,原告之妻死亡与当日情绪激动(如与他人争吵等)存在不能排除的间接因果关系。另查,死者生前患有高血压病症。因赔偿问题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第56页/共78页评析本案涉及一般侵权行为中过错认定问题。按照侵权行为法的原理,在一般侵权行为中,行为人必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否则不构成侵权责任。因此,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确认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具体到本案,被告某商场的工作人员在和原告交涉过程中,应有普通人的注意。以普通人的标准,工作人员无法注意到原告之妻会因情绪激动而诱发高血压导致死亡,故主观上不存在过失,更不存在故意。因此商场不构成侵权行为。第57页/共78页【案情】某商厦为了招揽顾客,从天府动物园租了两只熊猫在商场入口处供人观赏。范某带女儿7岁的姜某去商场看大熊猫。因天热,姜某向妈妈要汽水喝。范某见卖冷饮的只 2米远,便嘱咐女儿别动,转身给女儿买冷饮去了。观看熊猫的人实在太多,一同租来的熊猫饲养员和商场的一位职工忙着维持顾客秩序。就在这时,一只熊猫晃悠悠地走近了姜某,姜某伸出手想喂熊猫一块糖,这只熊猫忽然一张口,将姜某的手指咬掉了一只。姜某一声惨叫,惊动了其他顾客。姜某的母亲听到惨叫,立刻转身冲进人群,商场那位职工也跟了过来。但姜某的右手食指被熊猫咬掉已是无法挽回的事实了。【问题】此案应由谁来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第58页/共78页答案:这是饲养的动物致人侵害所引起的特殊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是混合过错,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受害人和加害人承担责任。第59页/共78页学习内容3 侵权责任的形态第60页/共78页三、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赔偿义务人针对赔偿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的证明其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由于抗辩事由可以导致侵权责任的减免,因此抗辩事由又称为免责事由。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主要包括被侵权人过错、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第61页/共78页(一)被侵权人过错被侵权人过错,是指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不是由于加害人的过错,而是由于被侵权人的过错而发生。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二)受害人故意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三)第三人行为第三人行为,是指损害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第62页/共78页(四)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洪水、海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战争等社会现象。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不可抗力必须是客观的、外在的自然现象和某些社会现象,不是由人的意志决定的;(2)不可抗力必须是构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3)不可抗力必须具有人力不可抗拒的性质。一般情况下,无论是对于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可抗力都是绝对的免责事由,但例外情况下不可抗力也不能作为抗辩事由。例如,邮政法第34条规定,汇款和报价邮件的损失,即使是不可抗力造成的,邮政企业也不得免除赔偿责任。第63页/共78页第64页/共78页(五)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民法上的正当防卫行为与刑法上的正当防卫行为基本相同,都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给予适度的还击,以排除或减轻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正当防卫是保护性措施,是一种合法行为。正当防卫所造成的应有损害,防卫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以侵害行为的现实存在为前提;(2)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3)以合法防卫为目的;(4)不超过必要的限度。第65页/共78页(六)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损失的行为。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是在两种合法权益不可能同时都得到保护的情况下,以牺牲较少的代价来保护更大的利益。构成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危险正在发生,并威胁着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益;(2)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3)避险行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第66页/共78页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第67页/共78页学习内容3 侵权责任的形态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 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第68页/共78页侵权责任形态,是指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同表现形式,即侵权责任由侵权法律关系中的不同当事人按照侵权责任承担的基本规则承担责任的基本形式。侵权责任形态是经过法律所确认的、合乎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基本形式,不是随意的、任意的形式。同时,它也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形式,而不是具体的责任方式。它只规定当事人自己承担还是他人承担,是连带承担还是按份承担等,至于由当事人具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承担责任的程度是什么,侵权责任形态都不关心。这些都是侵权责任方式和侵权责任具体内容所解决的问题。第69页/共78页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自己责任是最基本的侵权责任形态,是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即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的责任形态。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的是一般侵权行为自己责任的基本规则,第36条第1款和第37条第1款是特别规定。替代责任的概念为: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或为人之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负有的侵权赔偿责任。替代责任的责任构成都在侵权责任法中作了具体的规定,各种不同的替代责任具有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并不都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同一的责任构成要件。第70页/共78页对人的替代责任对人的替代责任是侵权替代责任中的主要类型,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的典型的对人的替代责任有以下六种:(1)第32条前段规定监护人责任;(2)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责任;(3)第34条第2款前段规定劳务派遣责任;(4)第35条规定规定个人劳务责任;(5)第54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6)第57条规定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第71页/共78页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 单方责任,就是由加害人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双方责任是相对于单方责任而言的,就是指在侵权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侵权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担的责任形态。这种侵权责任形态分为两种,一是过失相抵,二是公平责任。第72页/共78页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是指单独一个人作为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并对其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方式的责任形式。一个人,包括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二人以上的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就是共同形态的侵权责任。这种责任形态分为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第73页/共78页如果数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危险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数人的致害行为在行为人之间没有过错联系,而且也不属于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情形,仅仅是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而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则成立按份责任。如果负安全保障义务等作为义务的人不履行义务与第三人的积极侵权行为相结合,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则负作为义务而未作为的一方要承担补充责任。第74页/共78页本文观看结束!第75页/共78页谢 谢欣 赏!第76页/共78页第77页/共78页感谢您的观看。第78页/共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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