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运输保险合同如何写(8篇).docx
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公路运输保险合同如何写(8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路运输保险合同如何写一 乙方: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公路道路运输服务管理规定,为确保公路运输服务质量,维护双方权益,规范相互合作行为,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产品运输服务事项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基本合作义务: 1、 甲方委托乙方承运公路运输业务,托运货物主要为 及其他附属广告品、促销品等;甲方按照单据实际数量予以结算,乙方应在运输能力、运输时间及运输安全可靠性等方面满足甲方的要求,并根据甲方的运量快速配备运输工具,确保运输服务质量; 2、 乙方在接到甲方运输业务委托时,应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道路运输任务,并对甲方的运输业务全过程安全负责; 3、 运输价格和运输时间按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i运输时间价格表内容执行,合同期限内不得单方面随意改变运输价格,包括门对门的一切费用,否则视为违约; 第二条:乙方须具备的资质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主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照及财务结算凭证; 3、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 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的; 5、 具有三年以上公路运输和配送经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通讯设施; 6、 具有相应的运输能力和必备的信息监控手段,有完整的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风险保证金 1、乙方承担货物风险责任:在货车的挡板处接受货物时起,至货物到达卸货地卸货完毕止。 2、乙方同意在签署合同时,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人民币_万元风险保证金,该保证金不计息,如货物在乙方承运期间完好无损、保持原样,甲方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30天内返回给乙方。若继续合作,风险金直接转入下一次合作合同。如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甲方则按销售发票价格和因乙方原因甲方客户对甲方的索赔金额从保证金中扣除,乙方拥有受损货物的所有权,乙方在不影响甲方销售市场和甲方公司及产品声誉的产前提下处理受损货物。 第三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_ 年_月_日 至 _ 年_月_日止。 第四条:运输地点、价格及时间_ 第五条:运输服务管理要求及事项约定 1、 甲方有运输任务时提前一天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乙方固定的联系人确认运输委托内容,包括要求车辆到达甲方工厂的时间日期,要求承运的货物数量,建议使用的车型、卸货城市等。乙方接到甲方发货任务通知时起,必须在一小时内给予答复并明确告知车辆号码、司机姓名、电话等,并保证车辆按时到厂装车,否则,甲方有权另行选择承运单位; 2、 乙方提供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甲方的装载要求;车况良好,货厢内壁无凹凸不平之处,无水渍、油渍,干燥清洁、无渗漏、无毒、无异味及其他污染物,敞车必须配备蓬布、绳索及捆绑用的竹片等保护材料; 3、 乙方必须听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甲方工厂仓库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准与甲方发货人员发生争吵、打架、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 4、 乙方到达甲方指定提货地点时,司机或提货人员必须携带有效证件,经过甲方许可后驶入指定区域等待装车,甲乙双方在货车的挡板处交接货物、乙方须对所承运的货物做好清点工作,并按甲方要求办理签收及发货手续,双方办理完发货手续后,货物的数量和安全以及完好性有出入的,均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5、 甲方发货清单为一式五份,经双方清点货物数目签字确认无误后,甲方留存一份,乙方所执四份货物清单,一份交收货人作为收货凭证。其余三份交收货人签字/盖章后返回甲方,作为有效运输结算凭证; 6、 捆绑绳索和产品软性包装箱之间必须垫有木板片等保护材料,以确保产品不会因为捆扎而变形,凡因装车后任何因素导致甲方货物失落破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 自甲方货物装上乙方指派车辆后,其货物保管之责随之转到乙方,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货物丢失或损毁、污染、被雨淋湿或受潮、包括整车被盗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事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责任协助提供乙方理赔所需的相关材料; 8、 乙方承运甲方货物时,应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安全送达甲方指定的客户收货地,乙方单方面延迟承运时间等原因造成甲方客户拒收或退货,造成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9、 货到客户处,如发生找不到收货人、客户拒收等异常情况,乙方应及时联系甲方运输负责人解决,乙方不得擅自卸货或将货物拉回仓库。没有甲方的书面单据认可,乙方不得随意从甲方客户处拉回货物,对于乙方擅自拉回的货物甲方有权拒收,且无论甲方是否收货,由此而产生的运输等费用甲方不予结算; 10、货到甲方客户处,发生部分货物损坏、短少的,由收货人将破损情况写在送货单上,并注明是否收下,双方签字确认;甲方与乙方协商处理破损赔偿,并由甲方决定是否将货物拉回至甲方仓库,所有返回货物拉回仓库后必须通知甲方仓库验收并由甲方仓库出具收货证明; 11、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或交通事故,预计不能按时到达的,乙方应立即电话通知甲方并说明情况,以便甲方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谅解和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2、对于乙方接触到甲方客户的各种商业信息或运输业务,乙方不得透露,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的,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的责任; 13、本协议自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双方无异议则自动顺延一年,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 乙方:_ 公路运输保险合同如何写二 路政与养护是公路行业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传统的工作模式下,路政管理和公路养护工作各自独立,路政中队和养护人员分别上路巡查,两支队伍、两辆车巡的是同一段路,从事的是不同的工作,这就造成了工作效率的降低和人力、物力的浪费。为进一步提高公路巡查效率,降低巡查成本,打造高效型、节约型单位,初,滨州市公路管理局选取县公路管理局作为路政、养护联合巡查管理工作试点单位,近期我们对县公路局路政、养护“两位一体”模式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该局经过近一年来的有益尝试和积极探索,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同时也暴露了几个问题,现就调查结果做以下分析报告。 1、加强教育培训,促进角色转换。路政、养护“两位一体”工作模式的实行,要求路政员兼任养路工、养路工兼任路政员,角色的转换首要任务是提高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县公路局组织全体路政人员进行公路养护知识培训,同时对全体养护人员进行路政知识培训,使他们全面了解养护及路政工作方面的知识,培养成为双重职责多面手,以此强化一线路政、养护力量,为新工作模式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深化资源整合,实施集约管理。新模式实行以来,各路政中队入驻基层公路站,改变了以前路政中队没有固定办公地点,而公路站有多间闲置房屋得不到利用的状况。整合后的路政中队、公路站由原来的两部车上路巡查,现在共用一部路政巡查车上路,既节约了行政成本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3、健全运行机制,理顺工作流程。路政、养护“两位一体”模式下,公路站站长兼任路政大队副大队长,负责所辖区域内国省道干线公路的路政管理与公路养护工作,野外工作补助由路政大队发放,路政巡查中队长兼任公路站副站长,协助公路站站长工作,养护人员聘为兼职路政员,路政员兼顾养护工作,将路政管理和公路养护有机结合在一起,在加强日常养护工作的基础上,严格落实路政巡查制度,科学制定巡查计划,有针对性的加大巡查密度和频率,对管辖路段的涉路行为,做到了尽早发现、迅速出警、依法查处,及时消除各种影响道路安全畅通的隐患。 4、做到权责明晰,确保管养互补。新模式下,公路站职责范围包括:一是维护路产路权。及时制止、查处公路用地取土采石,损坏路基边坡,占用堵塞边沟,边沟排放工业污水,倾倒垃圾以及损坏硬化路肩、护肩石、路缘石、泄水槽,损坏、腐蚀、漏撒污染路面,损坏桥梁栏杆扶手、立柱、桥梁人行道、块石涵洞、涵顶帽石、浆砌防护工程、隔离墩隔离墙(栅)、防撞护栏、示警桩、轮廓标、铝材反光标志、钢管标志杆、水泥里程碑、水泥百米桩、水泥界碑、照明装饰灯、施工路栏、锥形标志、路面标线,损坏公路绿化乔木、长青绿篱带、常绿篱球、木本花木、矮林、草坪、一、二年生草本花卉,割损部分树冠等损害公路路产、侵犯路权的行为。二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对利用公路及公路用地进行集市贸易、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边沟排放污物或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现象进行整治,对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清理。三是标志标线管理、设施维护。对标志、标线进行管理,确保标志、标线齐全、规范、美观,及时补设缺失公路标志、扶正歪斜公路标志,对公路路面、桥梁、界桩、行道树、路缘石等路产进行管理。四是路政许可管理。对临时占用路面、临时占用公路用地、建设占用公路用地、占用绿化用地、新增平交路口、桥梁附设电缆(管线)、设置非公路标志等路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负责路政许可施工现场的管护工作和养护施工现场的交通管理工作。五是公路养护管理。加强公路日常养护管理,保持路面清洁,边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隧道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林木协调美观。六是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路政、养护“两位一体”模式下,县公路局积极找寻公路管养的最佳结合点,路政和养护人员密切协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体现了这项新机制强大优势。 1、处理问题突出“专”。目前,路政养护两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在局运行良好,合二为一后的公路站现有路政员4名,养护人员兼职路政员1名。路政、养护“两位一体”模式,将单一的养路工、路政员两种身份合二为一,使路政、养护力量都得到了充实,突出解决了过去工作中存在的责权不明,甚至相互推诿的现象,现在路政、养护人员在工作中相互交流、共同进步,从以前的各自为战转变为协调同步,涉路问题不分你我,形成了人人关心路政管理工作、人人从事公路养护的良好局面,推动路政、养护工作向纵深迈进。 2、解决问题突出“快”。以前路政巡查发现问题后,回去先将情况写入巡查记录,再将该问题反映给分管领导;如果养护巡查人员在路上发现路政案件后,也是要向养护分管领导的汇报,然后再逐级将情况反馈给路政管理部门。而现在新模式下,在路上发现问题后,现场就能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减少了中间环节,同一问题的处理变的更为快捷,日常的养护工作在巡查过程中一并完成,巡路人员能够及时填报巡路日志、报案记录,第一时间掌握公路桥梁状况、公路绿化、沿线设施、标志设置情况及超限运输车辆交通量等信息,既提高了路政管理效能,确保及时制止、查处各种损害路产路权违法行为,又将对公路的损坏控制在前期或较小损坏阶段。 3、行政成本突出“省”。联合巡查改变了过去路政、养护分别巡查,重复巡查的做法,将两者合并同车巡查,一经发现问题,由巡查人员共同处理。此举减少了重复支出,有效的降低了巡查成本。县公路局三个路政中队入驻公路站以后,路政、养护上路巡查使用一辆路政执法车辆,封存三辆原公路站养护巡查皮卡车,根据往年核算的车辆油耗、维修保养成本,预计每年至少可以减少36000元的行政费用支出,突出体现了集约化的要求。 4、服务意识突出“强”。新模式实行以来,县公路局强力推进路政、养护作风整顿,增强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使职工从思想上做到以路为业,以站为家,形成了管理与服务并重、管理与服务同步的工作新格局。路政中队入驻公路站,有了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齐摄像机、照相机等器材以及各类事案文书、路赔票据,方便群众就近处理路政事案、咨询涉路问题,对于现场可处理的各类路政事案,可就近在公路站完成,事案文书、路赔票据月底交路政大厅汇总,这样就节省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时间和精力,促进了工作效能效率的提高,大大提升了公路部门的社会形象。 5、管养效果突出“好”。今年以来,县公路局路政、养护上路巡查的密度、频率更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更强,及时发现、处理的涉路事案更多。截至10月底,路政巡查总里程达153500公里,处理路政事案数由去年同期的89起上升为733起,依法收缴路赔收入117万余元,事案查处率、结案率均达到96%以上。路政执法人员与养护人员互相配合,深入开展迎全运城乡环境规划建设管理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对城区进出口及穿村镇路段脏乱差、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集市贸易、摆摊设点、未经许可违法设置非公路标志、公路用地内各种堆积物、麦收期间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等现象进行整治和清理,进一步确保了县域内干线公路的“畅、安、舒、美、优”。 今年是县公路局实行路政、养护“两位一体”模式第一年,由于没有以往经验的可供借鉴,尚处于探索磨合阶段,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暴露出了几个问题。 1、路政、养护共用一辆车上路巡查、作业,人员、车辆过于集中,两项工作同时出现紧急任务时,调配困难大,就会出现分身乏术的问题。 2、具体工作中,存在重管轻养现象。由于路政管理要求人员、车辆大部分时间在路上巡查,而日常养护工作以及小修保养需要定点施工,这就会造成保证了路政巡查时间和效果,养护工作质量下降的问题。 开展路政、养护“两位一体”模式是当前公路发展形势下加强公路管理工作、创新管理理念的具体体现,符合节约化、人本化的发展思路,通过县公路局的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虽然也暴露出了几个问题,但从综合分析的角度来看,利远大于弊。我们认为通过进一步在实践中的探索、完善,这种新的工作机制值得在系统内推广。 公路运输保险合同如何写三 托运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下,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货物代办公路运输业务;服务范围:上门提货、运输设计、货物查询、代办保险、打包、代办运输、送货上门等一揽子服务。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自收到甲方货物后至交付甲方的收货客户止,负责货物的安全保管。 2、 在运输过程中,如出现货物破损、缺失等意外情况,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等待甲方指令。 3、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不合理运输业务。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必须提前以传真或其它形式通知乙方相关运输信息,方便乙方进行服务安排。 2、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正确的收件人姓名、地址、电话。如因收件人姓名、地址错误而造成的时间延误或经济损失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负责。 3、甲方委托乙方托运的货物必须填写正确品名、保证不夹带危险物品、国家禁运物品、货物外包装符合运输要求,甲方承担未执行以上规定给乙方造成的经济责任并负责赔偿,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4、如遇到破损、遗失、短缺,甲方必须提供货损货物的发票、货损鉴定报告,并按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其他相应的单证,否则由此造成保险公司或承运公司拒赔,乙方将不承担责任。 四、关于保险 1、是否投保以甲方的托运单上委托为准。物品如需投保,保险费按投保金额的0.3% 收取(其中绝对免赔额为500)。甲方承认乙方已经告知不保险的风险及了解不保险情况下如遇到货物破损、缺失的赔偿标准:最高赔偿额为记载有破损或缺失货物的分单上的运输费的5倍,即发生事故当次运费的5倍。 五、关于货损 1、甲方在货物运输前投保,如发生遗失或损坏,乙方将按保险公司条款及程序代理甲方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甲方必须提供保险公司所需相关文件。 2、甲方在货物运输前未投保,如发生遗失或损坏,乙方应向甲方作出赔偿,最高赔偿额为记载有破损或缺失货物的分单上的运输费的5倍,即发生事故当次运费的5倍。 3、索赔期限:甲方在货物发生损坏或缺失后的15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索赔;如超过期限乙方将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对以下原因造成甲方货物损失的或延误的,不负责任: a、不可抗力因素,例:地震、水灾、罢工、民变、动乱、战争等; b、甲方提供的信息数据错误、不准确造成的损坏、延误、错交; c、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缺陷或货物性质不适合特定运输方式以及运输过程中因气候原因引起的货物损坏或变质; d、包装方法不良; e、交付时外表状况良好,封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或损坏及货物合理损耗。 f、甲方未对货物进行防潮处理、对因受潮而导致的货物损坏或损失。 六、结算方式 1、甲方必须把加盖公章或业务人员签名的托运单交于乙方确定委托关系,乙方开具货运分单为结算凭证。如甲方对乙方运单金额有异议请在乙方开具分单后24小时内提出,否则视为确认。 2、采用月结方式,每月运输款结算至当月的20日。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5个工作日内付清。支付方式: 3、欠款额度为人民币 。超过额度,乙方将立即将发票交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支付方式: 4、所有欠款逾期支付,甲方必须向乙方每日支付欠款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乙方运费。双方如有争执,应按协商原则处理,协商不成,可交由乙方所在地市法院裁决。 七、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有效期顺延。 八、本协议包含以下附件: a、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 b、签字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九、乙方必须对甲方托运货物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漏甲方发货目的地。 十、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交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 代表: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公路运输保险合同如何写四 序言 (_年_月_日订于_) 鉴于缔约国认识到需要制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特别是有关此种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责任的统一条件,特协议如下: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1.以营运车辆的公路货物运输的每一合同,不管缔约方住地和国籍,凡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者,本公约均适用之。2.在本公约中,“车辆”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约第四条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拖挂车、拖车和半拖车。 3.本公约也适用于属本公约范围内而由国家或政府机构组织所从事的运输。 4.本公约不适用于: (a)按照任何国际邮运公约条款而履行的运输; (b)丧葬运送; (c)家俱搬迁。 5.除使本公约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的边境运输或授权在运输活动中公约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权之运单的缔约国区域外,缔约国同意不以双边或多边的特殊协议来修改本公约的任何规定。 第二条 1.除适用第十四条规定外,当载货车辆上的货物没有从车辆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铁路、内河或航空接运,则本公约应依然适用于全程。如果经证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货物所发生的任何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而仅由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和由于其它运输方式承运的原因而发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货物运输合同本身是根据该运输方式货物运输法规定的条件由发货人和该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所签订的,则公路承运人的责任不应由本公约确定,而应按照其它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方式来确定。但如无所述条件,公路承运人的责任应由本公约确定。 2.如果公路承运人同时也是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则他的责任也应按本条第1款规定来确定,但就其以公路承运人和其它运输方式承运人的身份应作为两个不同当事人看待。 第二章 承运人负责的对象 第三条 在本公约中,当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承运人应对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为履行运输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它人的行为和不行为一如他本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一样负责。 第三章 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运输合同应以签发运单来确认。无运单、运单不正规或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约规定所制约。 1.运单应签发有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的三份正本,这些签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运单签发国的法律允许,可由发货人和承运人以盖章代替。第一份应交付发货人,第二份应交付跟随货物,第三份应由承运人留存。 2.当待装货物在不同车内或装有不同种类货物或数票货物,发货人或承运人有权要求对使用的每辆车、每种货或每票货分别签发运单。 1.运单应包括下列事项: (a)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 (b)发货人名称和地址; (c)承运人名称和地址; (d)货物接管的地点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点; (e)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险货物,说明通常认可的性能; (g)件数和其特殊标志和号码; (h)货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数量; (i)与运输有关的费用(运输费用、附加费用、关税和从签订合同到交货期间发生的其它费用); (j)办理海关和其它手续所必须的通知; (k)不管有任何相反条款,该运输必须遵照本公约各项规定的说明。 2.如可适用,运单也应包括下列事项: (a)不允许转运的说明; (b)发货人负责支付的费用; (c)“现款交货”费用的金额; (d)货物价值和交货优惠利息金额的声明; (e)发货人关于货物保险所给予承运人的指示; (f)议定的履行运输的时效期限; (g)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 3.缔约国可在运单上列上他们认为有用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1.发货人应对由于下列事项不确切或不当致使承运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a)在第六条第1款(b)(d)(e)(f)(g)(h)和(j)项所列事项; (b)第六条第2款所列事项; (c)发货人为使运单签发或目的在于将其列入运单而给予的任何其它事项或指示。2.如果应发货人要求,承运人将本条第1款所述事项列入运单,除非有相反证明,则承运人应被视为他已代表发货人如此办理。 3.如果运单未包含第六条第1款(k)项所列的说明,承运人应对由于有权处置货物者的不行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 第八条 1.当接管货物时,承运人应核对: (a)在运单中对件数及其标志和号码申报的准确性; (b)货物的外表状况及其包装。 2.当承运人对本条第一款(a)项所述的准确性无合理的核对方法,他应将他的保留条件连同其理由记入运单。同样,他应对货物外表状况及其包装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说明理由。除非发货人在运单上明确同意受此种保留所制约,否则此种保留对发货人不应有约束力。3.发货人应有权要求承运人核对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他也可要求对货物的内容进行核对。承运人应有权对此种核对产生的费用提出索赔。核对结果应记入运单中。第九条 1.运单应是运输合同成立、合同条件和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2.如运单中未包含承运人的特殊保留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明,则应认为当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货物和包装外表状况良好,件数、标志和号码与在运单中的说明相符。 第十条 除非承运人接管货物时其包装不良是明显的或承运人知道其缺陷却未对此作出保留,否则由于货物包装不良对人员、设备或其它因素不予负责,他仅应对本条中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他应负责范围内的那些因素负责。 1.为在交付货物前办妥海关或其它手续,发货人应在运单后随附必需单证或将其交承运人支配和提供承运人所需全部情况。 2.承运人无责任调查这些单证和情况是否准确或适当。除非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对由于这些单证和情况的短缺或不正规所引起的损坏,发货人应向承运人负责。3.承运人对运单所规定的和跟随运单的或交存承运人的这些单证,由于灭失或不正确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担一个代理所负的责任,但承运人所支付的赔偿以不超过如货物灭失所支付的赔偿为条件。 第十二条 1.发货人有权处置货物,特别是以要求承运人停止在途货物运输的方式来改变货物交付地点或将货物交付给非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 2.当第二份运单交给收货人时或当收货人按第十三条第1款行使其权利时,则该权利即告终止。此自以后,承运人应听从收货人的指令。 3.收货人有权自运单签发之时起处置货物,如果发货人在运单中注明有如此说明。4.如收货人在行使其处置货物的权利时,已指示将货物交给另一方,那末其它人无权再指定其它收货人。 5.行使处置权应遵照下列条件: (a)发货人或如在本条第3款所述情况下拟行使权利的收货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对承运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运单和向承运人赔偿由于执行该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b)当指示到达执行人手中时执行该指示是可能的,同时既不干扰承运人的正常工作的进行,也不妨碍其它货物的发货人或收货人; (c)该指示并不造成货物的分票。 6.由于本条第5款(b)项的规定,当承运人不能执行收到的指示时,他应立即通知给他该指示的人。 7.未执行本条规定的条件中所给予的指示,或已执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运单的承运人,应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坏向有权提赔人负责。 第十三条 1.当货物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后,收货人有权凭收据要求承运人将第二份运单和货物交给他。如果货物灭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货物并未到达,收货人对承运人有权以其自己名义享受运输合同产生的任何权利。 2.援引本条第1款所授权利的收货人应支付运单中所应支付的费用,但就此事如有争执,除非收货人已担保,否则不应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第十四条 1.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或者根据运单规定的条件,在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前执行合同已经或成为不可能,承运人应按第十二条规定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 2.但是,如果情况允许按不同于运单规定的条件进行运输和如果承运人不能根据第十二条规定在合理时间内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他应采取他认为对有权处置货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条 1.如果货物到达指定交付地点后的情况妨碍货物交付,承运人应要求发货人给予指示。如果收货人拒绝接货,发货人应有权处置货物而无需出示第一份运单。 2.即使收货人已拒绝接货,但只要承运人未从发货人处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货人仍可要求交货。 3.当收货人行使第十二条第3款的权利而指示将货物交付另一人后发生交货受阻的情况,本条第1、2款应适用,一如该收货人是发货人,另一人是收货人。 第十六条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执行该项指示而发生的费用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疏忽所引起,否则承运人应有权享受偿还该费用的权利。 2.在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为有权处置货物者立即卸货,自此以后运输应视作终结。然后,承运人应代表有权处置货物者掌管货物。但承运人也可将货物委托给第三方掌管,在那种情况下,他除履行合理谨慎选择第三方的责任外,不负任何其它责任。在运单中应付的费用和所有其它费用应以货物担保。 3.如果货物易腐或货物的状况证明如此、或当栈租费将超过货物的价值,承运人可出售货物而无需等待有权处置货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况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承运人未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收到要求他合理执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将货物进行出售。 4.如货物已按照本条被出售,在出售的货款中扣除由货方承担之费用后的余额应归有权处置货物者所支配。如果这些费用超过货款,承运人应有享受其差额的权利。 5.出售货物的手续应由货物所在地的法律或习惯来确定。 第四章 承运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1.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 2.但如果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是由于索赔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免的情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 3.对由于为履行运输而使用之车辆的不良状况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 4.遵照第十八条第2至第5款,当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中产生的特殊风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 (a)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 (b)如货物根据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善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情况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 (c)由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d)特别是由于断裂、生锈、腐烂、干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特易造成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或损坏的某些货物的性质; (e)包装上标志或号码不足或不当; (f)承运活动物。 5.根据本条,承运人对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的某些因其它货物的损坏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 1.对第十七条第2款所规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2.当承运人确定案情中的灭失或损坏能归因于第十七条第4款所述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特殊风险,则应推定就是这样引起的。但索赔人有权证明灭失或损坏事实上不是全部或部分归因于这些风险之一。 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灭失,此种推定不应适用于第十七条第4款(a)项中所述情况。4.如货物由装有特殊设备以便保护货物不受热、冷、温度变化或空气湿度影响的汽车承运,除非承运人证明他对这种设备的选择、维修和使用的情况均已采取了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索赔第十七条第4款(d)项规定的利益。 5.除非承运人证明,根据情况他已采取了一般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第十七条第4款(f)项的利益。 第十九条 当货物未能在议定的时效期限内交货,或虽无此种议定时效期限,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后,运输的实际期限,特别是分票运输,在通常情况下组成整票货物所需要的时间超过了允许一个勤勉承运人的合理的时间,则视为延迟交付发生。 第二十条 1.在议定期限届满后三十天内或如无议定期限,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六十天之内货物未交付的事实应视为货物灭失的最终证明,所以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可视货物已经灭失。2.有权提赔人在收到对灭失货物的赔偿时,可提出书面要求-在赔偿支付后一年期间如货物被找到,应立即给他通知。对他的此种要求应给予书面确认。 3.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十天之内,在交付运单上应付费用和退还他收到的赔偿金(减运其中包括的费用)后,上述有权提赔人可要求将货物交付给他,但不损害第二十三条中交货延迟赔偿的任何索赔和如可适用的第二十六条。 4.如无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间无任何指示或在赔款支付超过一年后货物仍未找到,承运人有权根据货物所在地的法律处理该货物。 第二十一条 如果货物已被交付收货人而未按运输合同条款收取承运人应收取的“现款交货”费用,承运人应向发货人负责赔偿不超过该费用的金额,此种赔偿不妨碍他对收货人的诉讼权利。第二十二条 1.当发货人把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交付承运人,他应将危险的确切性质通知承运人和如有必要时指出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如此种情况并未列入运单,发货人或收货人可通过一些其它方式负责举证证明承运人了解由该货物运输所造成危险的确切性质。 2.在本条第1款所述情况下,承运人不知道货物的危险性质,则危险货物可能随时随地由承运人卸载、销毁或使之无害而无需给予赔偿;再者,发货人应对接管或运输引起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负责。 第二十三条 1.如果根据本公约规定,承运人负责赔偿货物的全部和部分灭失时,这种赔偿应参照接运地点和时间货物的价值进行计算。 2.货物的价值应根据商品交易所价格,或无此种价格则根据现行市价,或如无商品交易所价格或现行市份,则参照同类、同品质货物的通常货价决定。 3.但该短缺的赔偿额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5法郎。“法郎”意指重10/31克,其黄金纯度为千分之900的金法郎。 4.此外,如果货物全部灭失,运输费用、关税和有关货物运输发生的其它费用应全部偿还;如货物部分灭失,则按遭受灭失部分的比例偿还,但不付另外的损坏费用。 5.在延迟情况下,如索赔人证明损坏是由此引起的,承运人应支付该损坏不超过运输费用的赔偿。 6.只有在货物的价值或交货的优惠利息已根据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作申报时,才可索赔较高赔偿额。 第二十四条 发货人凭支付双方议定的附加费,可在运单上申报超过第二十三条第3款所规定的限额的货物价值。在此情况下,申报的金额应代替该限额。 第二十五条 1.如果货物损坏,承运人应对货物降低价值的该部分金额负责,其计算则参照第二十三条第1、2和4款确定的货物价值。 2.但赔偿不可超过: (a)如整票货物损坏,在全部灭失情况下所支付的金额; (b)如仅部分货物损坏,在部分灭失情况下所支付的金额。 第二十六条 1.如果货物灭失或损坏或超过议定时效期限,则发货人凭支付议定的附加费,可以将金额列入运单的方式来确定交货时的优惠利息的金额。 2.不论在第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条中关于赔偿如何规定,如交货优惠利息一经申报,已证明的额外灭失或损坏的赔偿直至申报利息的全部金额可予索赔。 第二十七条 1.索赔人应有权索赔应付赔偿金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应从向承运人书面提出索赔之日起,或未提出索赔则从法律诉讼之日起计算。 2.计算赔偿额如不是按提赔国家的货币来表示时,则应按照赔偿支付地当天所采用的兑换率来换算。 第二十八条 1.根据适用的法律,本公约内运输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导致的合同以外的索赔,承运人可援引免除其责任或确定或限制赔偿金的本公约的规定。 2.按第三条规定,如承运人对应予负责的某一方的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的合同以外的责任有争议,该承运人也可援引免除承运人责任或确定或限制赔偿金的本公约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1.如损坏不是由承运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或根据受理该案的法院或法庭的法律认为相当于故意不当行为的承运人的过失所引起,则承运人无权援引免除或限制他的责任或推卸举证责任的本章的规定。 2.如果故意不当行为或过失是由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或为履行运输他所利用其服务的其它人所作,当这些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是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则同样规定应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