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担保合同范本(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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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担保合同范本(6篇).docx
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有关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担保合同范本(6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有关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担保合同范本一 乙方(组团旅行社):_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报名与成团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及充分理解由广州市旅游局制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广州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简称“须知”)。同意遵守须知并将须知列为本合同附件。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己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 第二条内容与标准 1.主要事项 旅行团名 报名人数 初定出团日期 旅游线路与天数 交通工具及标准 住宿标准 用餐标准 导游服务 购物娱乐安排 预付款数额 应交纳团费总额 双方其他约定 2.甲乙双方同意恪守上述约定。甲方保证在旅游活动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国家与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视作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 (1)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 (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2.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1.广州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2.旅游发票; 3.行程表; 4.出境游报名表。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特别约定条款:_ 甲方(签章):_ 乙方(签章):_ 地址:_ 地址:_ 邮编:_ 邮编:_ 电话:_ 电话: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附件 广州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称“须知”)适用于中国公民参加广州市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 一、报名出团 1.游客在参加出境旅游应携带有效证件,到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出境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报名。 2.旅游证件(护照、通行证,下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孕妇、健康状况不良者、行动不便者不宜参加出境旅游,有特殊病史者报名时应如实说明。 4.旅行社应全面如实介绍其服务内容、质量及价格。游客应充分了解旅游线路,约定行程内容,并初定出团日期。双方签订旅游合同。 5.旅行社收取团费应出具发票。团费一次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6.旅行社应在收齐旅游证件后15个工作日内与游客确定出团日期。 7.旅行社应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行程表发给游客,详细说明有关事项。缺席者责任自负。行程表应列明以下内容:旅游线路、时间、景点、交通工具安排、酒店名称标准、用餐次数及标准、购物娱乐安排、相关旅行社联系人及紧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用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兑换、使用及办理核销或退汇。 二、团费通常包括 1.一次行程签证费用; 2.行程表所列往返交通费、境外机场税(费)、游览交通费; 3.行程表所列酒店或同级酒店的住宿费; 4.行程表所列的餐费(不含酒水); 5.行程表所列非自费旅游项目第一门票。 三、团费不包括 1.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2.个人旅游意外保险费; 3.行程表所列自费项目及行程表以外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 4.卫生检疫费; 5.出入境行李的海关税、搬运费、保管费和超重(件)行李托运费; 6.酒店内的酒水、洗衣、通讯等费用; 7.办理分团的费用; 8.小费等其他私人性开支。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四、退团和取消行程处理办法 1.甲方要求退团,乙方按以下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和违约金: (1)未确定出团日期的,不超过人民币200元。 (2)已确定出团日期的:出发前14天以上(含第14天,下同),扣团费总额3o%;出发前13至7天,扣团费总额6o%;出发前6至1天,扣团费总额8o%;出发当天,扣团费总额9o%。 2.甲方要求更改出团日期,乙方应尽量安排,实际损失由甲方承担;不能安排的,按甲方退团情况处理。 3.乙方收齐旅游证件15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出团日期或取消行程,乙方应退回已收团费并支付己收团费2%违约金;确定出团日期后,乙方不能按时出团的,应与甲方协商选择改期出团或改与其他旅行社并团出发,协商不成,乙方应退回已收团费并按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出发前14天以上支付已收团费5%;出发前13至7天支付巳收团费1o%;出发前6至1天支付已收团费15%;出发当天支付己收团费2o%。 4.游客报名时距出发日期已不足14天,报名后游客要求退团的,游客应按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支付违约金。旅行社应在游客报名时将预计的实际损失额如实告知游客。旅行社因自身的原因致使游客不能按约定日期出团的,按已收团费的1%的标准向游客支付违约金。 5.游客如不同意1、3、4所确定的赔偿标准的,在订立本合同时可与旅行社协商,另行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标准。 五、有关责任问题 1.旅行社应为游客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需要的服务,对有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物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游客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旅行社应按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因旅行社责任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时,按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处理。此外,旅行社应向游客推荐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3.旅行社可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与其他有出境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共同组团,但须征得游客书面同意,并由签约旅行社承担责任。 4.游客应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海关管理以及相关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土人情、民族习惯;不涉足色情场所。违者后果自负。 5.因申请旅游证件、签证、被拒绝出入境、伤病等属于游客个人客观原因导致游客不能按时成行或行程中断,造成的损失由游客承担,旅行社按实际损失扣收业务损失费后将剩余团费退还。 6.旅途中,游客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未委托旅行社代管而损坏或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7.游客在旅途中自行离团或不参加计划内的某项团队活动,视为自动放弃,所交费用不予退还。旅行社增加任何旅游项目(包括增加景点、购物、娱乐项目等),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并获得游客书面同意。 8.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战争、骚乱、罢工、地震、洪水、恶劣天气等)造成不能按约定出团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团队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结束时,旅行社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全权处理。如发生费用增减,未发生费用退还游客,超支费用由游客承担。 9.对由于航班延误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游客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10.旅途中如遇到不可抗力以外的意外情况,旅行社与游客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对行程作出适当调整,增加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如因调整造成服务档次降低或活动内容减少,旅行社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中有关条款赔偿游客损失。游客应服从旅行社的安排,否则因此而扩大的损失由游客承担。游客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要求。 11.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质量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管,如因团队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赔偿。游客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时,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关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担保合同范本二 广大市民朋友们: 文明出游,是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会和谐、形成良好社会风尚的有效途径。创建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展示美丽合肥的旅游形象,是广大市民朋友的共同责任。国庆节即将来临,在此,市文明办联合市旅游局发出如下倡议: 一、每位旅游从业者,应以身作则,做文明旅游的引导者。各旅行社、领队、导游要遵照中央文明办、国家旅游局颁布的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行为指南等条例,规范经营,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信守合同。要搞好礼仪示范和引导,推广文明礼仪知识,对游客进行文明旅游教育,及时提醒和制止游客的不文明行为。 二、每位出游的市民,应遵德守礼,做文明旅游的践行者。各位游客朋友,要自觉遵守文明旅游规范,做到恪守公德,讲究礼仪,在旅游景区不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不乱倒垃圾、污水。在文物建筑上不乱攀乱踏、乱刻乱画。尊重旅游目的地的文化习俗,主动提醒、制止他人的不文明行为,自觉做文明的传播者。自驾游的朋友,要做到文明行车,不乱停车、不车窗抛物、不挤占应急通道,自觉做文明的践行者。 三、每位市民朋友,应共同努力,做文明旅游的推动者。构建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全体市民的共同参与。请广大市民朋友寻找身边的最美游客,记录身边的最美旅游故事,市文明办和市旅游局将开展“最美旅游好故事”评选,期待广大市民朋友记录下最美瞬间和最美故事。 美景供人欣赏,美德让人敬仰,让我们携起手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提升旅游文明素质,展示合肥文明风采,让文明旅游之花绚丽绽放。 合肥市文明办 合肥市旅游局 20_._._ 有关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担保合同范本三 合同编号:_ 一、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本合同的词语定义 1、组团社,是指合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取得组织中国公民以团队形式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其名单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公布。 2、旅游者,是指与组团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公民或者团体。 3、出境旅游服务,是指组团社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行游览、代办旅游签证/签注,并亲自或者委托经境外旅游目的地政府指定的当地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旅游交通票务、安排餐饮、住宿、游览服务等经营活动。 4、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旅游费用包括:必要的签证/签注的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组团社、地接社、境外导游等服务费。旅游费用不包括: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约定自费项目的费用;合同未约定由组团社支付的费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等);境外小费;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5、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与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6、离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7、脱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8、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组团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 10、意外事件, 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如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 11、业务损失费,是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2、黄金周,是指春节、“五一”、“十一”期间的7天节假日。其具体日期以当年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放假时间为准。 二、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组团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明确交通工具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的服务设施); (4)景点/景区及游览活动等旅游线路内容(含主要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其标准; (6)购物安排(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7)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时间、地点、项目); (8)自费项目(如有安排,组团社应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自费项目表,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自费项目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代收的自费项目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市场零售价); 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优秀导游(领队)服务”、“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计划书和境外自费项目表,在旅游者明晰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的情况下,组团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 组团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组团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5、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组团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所到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组团社境内、境外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资质要求的领队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项证件。 5、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个人保险及其他保险。 6、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7、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8、对出境旅游报名表的各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履行协助义务,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第八条旅游者的权利 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组团社开具发票。 3、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4、有权拒绝组团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 第九条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和签证/签注资料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 2、向组团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有效期应当在半年以上,自办签证/签注者还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遵守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尊重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举止文明,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8、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四、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1、组团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组团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可以在征得多数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组团社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但应当扣除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一条组团社转团 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但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注明,并就受让出团的组团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 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组团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五、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不同意转团和延期出团的合同解除 在组团社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团的,视为组团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组团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30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组团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组团社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 旅游者或者组团社在旅游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旅游者自愿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组团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组团社的违约责任 1、组团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取消出团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组团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组团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组团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组团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组团社全额退回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组团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组团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 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 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 出发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 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90%; 组团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因不听从组团社及其领队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由于旅游者的故意或者过失,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应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5、与组团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被有关机关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组团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组团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协议条款 第十八条出发与结束日期 出发日期 ,结束日期 ;具体集合时间、地点及解散地点见计划书。 第十九条旅游费用与支付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 元/人; 合计:¥ 元(其中签证/签注费用¥ 元/人)。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第二十条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组团社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安排 组团社最低成团人数: ;组团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应当在出发前 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组团社延期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 旅行社出团。 第二十二条黄金周的特别约定 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 旅游者行前退团,旅游者应当支付组团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组团社取消出团,组团社应当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第二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协商一致,可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组团社签字(盖章):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有关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担保合同范本四 全体市民、广大游客和旅游行业从业者: 旅游是一项发现美、欣赏美、享受美的活动,更是一项创造美的活动。大家在旅游活动中的一言一行,不仅体现个人的文明水平,更是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主要体现和重要标志。xx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号角已经吹响,市委、市政府向全市人民作出20_年跻身全国文明城市的庄严承诺。作为展示美好形象的我们,要以实际行动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打造我市良好形象。为此,我们向全市旅游行业、全体市民和广大游客发出如下倡议: 一、加强学习,提高文明旅游素质。 认真学习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学习文明礼仪,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行为公约,切实掌握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行动指南,全面落实xx市民文明行为“十要十不要”,识别不文明行为的各种表现,明辨旅游活动中的是非、美丑,不断提升文明素质。 二、加强管理,营造文明旅游环境。 文明管理、执法、服务,杜绝粗暴执法、不规范服务等行为。规范经营行为,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不搞欺诈,遵守行规行约,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自觉维护旅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为游客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提高游客满意度。旅游从业人员要作文明旅游的表率,严格要求,恪守职业道德,搞好文明旅游的示范引导,对游客进行文明旅游教育,及时提醒和制止游客的不文明行为。 三、积极参与,塑造文明旅游形象。 在旅游活动中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废弃物,不在禁烟场所吸烟;遵守公共秩序,排队遵守秩序,不在公众场所大声喧哗;保护文物古迹,不在文物古迹上涂刻,拍照摄像遵守规定;对身边的不文明行为及时劝阻;不长期占用公共设施,自觉增强防范意识,不涉足黄、赌、毒等违法活动,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尊重各地风俗习惯。 文明旅游,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希望大家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时刻把“文明”记在心里,落实在行动中,在世人面前你代表着中国,在国人面前你代表着! xx市文物旅游局 有关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担保合同范本五 担保人: 被担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六条规定,“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 被担保人预订广州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签证产品,并将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前往 旅游; 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已充分知晓以上内容,担保人同意为被担保人提供以下担保, 1. 保证被担保人在境外期间遵守所在国法律,旅行结束后按时回国; 2. 保证被担保人按要求参加面试和面试销签、提交销签材料; 3. 如被担保人在旅行期间发生不遵守中国及当地法律法规,或滞留不归或未按要求参加面试和面试销签、提交销签材料等,担保人将与被担保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放弃先诉抗辩权,赔偿携程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自愿在收到携程通知之日起15日内无条件支付担保金rmb100000/人,对因此给携程造成的经济和名誉损失,予以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未能及时支付,携程有权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担保人确认已清楚明白了解根据本担保函所需承担的责任。本担保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本担保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本担保函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担保人: 被担保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手机: 手机: 固定电话: 固定电话: 日期: 日期: 有关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担保合同范本六 合同编号:_ 甲方(团体或个人):_ 乙方(组团旅行社):_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报名与成团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及充分理解由广州市旅游局制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广州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简称“须知”)。同意遵守须知并将须知列为本合同附件。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己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 第二条 内容与标准 1.主要事项 旅行团名 报名人数 初定出团日期 旅游线路与天数 交通工具及标准 住宿标准 用餐标准 导游服务 购物娱乐安排 预付款数额 应交纳团费总额 双方其他约定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视作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 (1)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 (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2.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向广州申请_;若不同意通过广州_的,可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1.广州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2.旅游发票; 3.行程表; 4.出境游报名表。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特别约定条款:_ 甲方(签章):_ 乙方(签章):_ 地址: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