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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人身保险合同起诉状范本(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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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人身保险合同起诉状范本(4篇).docx

    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撤销人身保险合同起诉状范本(4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推荐撤销人身保险合同起诉状范本一 1、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车损费、施救费共计73292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应当理赔之日20xx年3月2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如下: 20xx年1月13日,原告为其所有的沪号小型轿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购买了保险,双方协商确定按照新车购置价176万元,购买了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在内的保险。保险期限自20xx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xx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20xx年2月20日15时许,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沿沛县龙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国七堡村附近时,因躲避行人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后驶入路边河中,造成全车损坏。交警和保险公司均派人到现场查勘,并对事故予以确认。 20xx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车辆损失确认单,被保险车辆被认定为全损,定损金额为830720元,残值作价金额为10万元;后残值于20xx年3月18日由被告拍卖,所得10万元由原告取得。另外事故发生时原告先行垫付了施救费2200元,应由被告支付。综上,被告应在20xx年3月22日前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共计732920元。然而被告至今尚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法庭调查,原告举证 证据一:保险单 1证明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不计免赔率险。 2证明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并以此确定了保险金额。 3证明保险车辆的初次登记时间为20xx年10月17日,即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时间。 4证明保险期间为自20xx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xx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证据二:车损险保险合同范本 1根据第四条约定,原告驾驶保险车辆因坠落导致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2根据第十条约定,保险金额由原被告双方根据投保时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为176万元。 3根据第二十四条约定,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被告检验,认定车辆全损,并确定损失金额为830720元。 4根据第二十五条约定,被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值部分已有被告拍卖处理,拍卖所得10万元由原告取得。 5根据二十七条约定,被保险车辆的折旧金额为:1760000*0.6%*88=929280元;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为830720元,与被告定损金额一致。 证据三:沛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沛公交认字20xx第2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的真实性以及事故的时间、地点、过程。 证据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 证明被告对被保险车辆认定为全损,并确定损失金额为830720元。 证据五:机动车转让协议 证明被保险车辆残值部分已经处理完毕。 证据六:施救费发票 证明施救被保险车辆时原告支付2200元施救费。 被告答辩情形: 注:法庭辩论主体思路为被告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保险单、保险合同条款和定损合同无效,否则应认定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予以履行;是否能证明事故不属实;是否能证明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情形一:投保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投保车辆的二手车交易价格,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已经签订的定损合同。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我方辩论:1保单上明确载明投保车辆的初次登记日期为“20xx年10月17日”,因此被告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就应当知道投保车辆系二手车,但未询问二手车的交易价格,我方无告知义务,更不存在欺诈。 2投保车辆的交易价格与保险合同无关,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车损险合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不定值合同,而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其交易价格无必然联系,即使是通过无偿赠与的形式获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也不影响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情形二: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保单上的保险金额为176万元,而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其购买价格为26万元,因此保险金额远远高出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只同意在26万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理赔。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我方辩论:对方主张以投保车辆的购入价格作为保险价值,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实际上在投保时当事人是以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金额的,即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元,并以此确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也为176万元。这样的确定方式符合保险条款第10条的规定,应当成为赔偿处理的依据。 情形三:对交通事故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在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时,原告身上并无水迹,与原告所称车辆在其驾驶下入水的情形不符,因此本次交通事故的真实性存在疑点。 我方辩论:因为事发时为冬季,原告在驾车落水后涉水上岸衣服已经湿透,冰冷难耐遂去附近的集市购买新衣换上,因此身上才会没有水迹。 对于此次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无确切证据的应以此为准。 情形四:保险车辆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车辆是在撞击后驶入河中导致车辆损失的,根本损失原因是落水。而落水并不在保险合同第五条保险责任的范围内,因此不予理赔。 合同依据:保险合同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自燃;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 暴风、龙卷风; (五)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辩论:1我们认为保险车辆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坠落”的情形。“坠落”是指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整个车腾空而起,然后落下导致的车辆损失。这里的落下应当既包括落在地面导致的损失,比如车辆下台阶时没有减速,车辆 腾空飞起,落地后车轴受冲击变型;也包括车辆落入悬崖、河流等造成的损失。因此,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坠落入河中导致车辆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范畴。 2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并未就“坠落”不包含落水的情形对我方当事人进行特别提示和说明,因此被告据此条款免责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应采纳我方关于“坠落”的解释,认定保险公司应付保险责任。 情形五:保险车辆损失主要由发动机进水造成,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不予赔偿的情形,因此不予理赔。 合同依据:保险合同第七条: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十)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辩论:我方所诉的车损并不同于发动机损坏,而是保险车辆因坠落导致的整车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畴。被告单方面认为发动机损坏应当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的观点与合同本身的约定相互矛盾,应属无效。 情形六: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应由双方重新协商确定,申请由物价部门重新进行价格评估。 我方辩论:根据保险单可知,保险合同签订时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元,是真实有效的;而现在被保险车辆已经不存在无法进行有效的评估,因此不同意重新评估。 情形七:原告关于利息的诉求无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我方辩论: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 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被告在签订了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后至今未履行赔偿义务,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应当就应支付款项向原告赔偿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损失。 总结陈词: 原被告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险车辆事故真实,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依约履行赔偿责任732920元;保险公司未按约定理赔的,应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推荐撤销人身保险合同起诉状范本二 致: 借款人(担保申请人) 因 与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权人)在年月合同编号为 的个人贷款合同,借款人委托贵公司为其做担保,签订了 合同。 鉴于贵公司为借款人的该项借款提供了担保,本保证人同意出具本担保书,自愿为借款人在上述借款向贵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具体保证事项如下: 第一条 保证人、借款人 借款人: 身份证号: 保证人: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第二条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险金和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保证金、损害赔偿金、保险费、催收管理费以及贵公司垫资或承担的担保责任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法、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 第三条 保证期间 本担保人的担保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签订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四条本保证人确认对上述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债务负有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保证责任,本保证人自愿放弃要求贵公司首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人士追索、对抵押物、质物先行处置或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之权利。 除上述保证责任之外,本保证人另自愿向贵公司交付保证金元,并承诺:若借款人贷款任何一期本息发生逾期,贵公司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第五条本担保书为无条件不可撤消担保书,不受第三人为借款人出具的担保书、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的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的欺诈等任何变化而变化。本担保书效力是独立的,不受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六条 本保证人特别承诺如下: 6.1 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保 6.1.1本保证人是具有保证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或具有保证人资格的不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或具有保证人资格的其他组织。本保证人愿意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资产承担担保责任,履行本担保书规定的义务。 6.1.2 本保证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任何欺诈和胁迫的因素。 6.1.3 本保证人签订的本担保书已获得充分授权或经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批准。 6.1.4 本保证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所有文件,均是真实合法的,本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为之承担法律责任。 6.1.5无论本保证人是否发生体制变更、债务重组或股权结构改变等,本担保人始终对本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对本保证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6.2 自然人担保: 6.2.1本保证人是具有完全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保证人资格,本保证人愿意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资产承担保证责任,履行本担保书规定的义务。 6.2.2 本保证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任何欺诈和胁迫的因素。 6.2.3 本保证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均是真实合法的。 6.2.4无论本保证人是否发生失业、搬迁、伤残、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任何改变,本担保书始终对本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对本保证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如果借款人没有按照上述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而致使贵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或垫资代偿的,或没有按照委托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贵公司自借款人违约之日起通知本保证人承担反担保责任,本保证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上述约定承担反担保责任。 第八条在上述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风险保证金、保险费等内容发生变化,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随之调整,本保证人均予以确认,贵公司无需另行知会本保证人。 第九条 违约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9.1 借款人出现借款合同或委托担保合同所约定的违约事件之一的; 9.2 本保证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9.2.1 发生死亡、失踪、伤残、失业、搬迁、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等情况,且贵公司依自主判断认为可能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的; 9.2.2 出具本不可撤消担保书时隐瞒了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能力的; 9.2.3 带有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的; 9.2.4 本保证人发生违反本不可撤销担保书其他条款的行为,贵公司以其自主判断认为足以致使贵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 第十条 违约处理 一旦发生第九条规定的任何一种违约事件时,贵公司有权要求本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本保证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承担保证责任。未按期足额承担保证责任的,需另行向贵公司支付贵公司垫付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第十一条在本担保书有效期间,贵公司对借款人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借款合同及委托担保合同内贵公司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贵公司依本担保书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视为贵公司放弃对现有或将来的违约行为采取行为的权利。 第十二条贵公司于本担保书有权的任何信函一经按照本担保书所确认的保证人住所地址发出、任何邮政信函一经按照上述联系地址送交邮局即被视为已送达本保证人。本保证人变更上述联系地址时应通知贵公司,否则应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责任。贵公司以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或催收本保证人的,自公告之日起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补充条款 第十四条 本担保书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贵公司、本保证人各持一份。 第十五条 本担保书一经出具,本保证人承诺不单方变更、修改或解除。 保证人:(签字) 借款人:(签字) 推荐撤销人身保险合同起诉状范本三 致: 借款人(担保申请人) 因 与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权人)在年月合同编号为 的个人贷款合同,借款人委托贵公司为其做担保,签订了 合同。 鉴于贵公司为借款人的该项借款提供了担保,本保证人同意出具本担保书,自愿为借款人在上述借款向贵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具体保证事项如下: 第一条 保证人、借款人 借款人: 身份证号: 保证人: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第二条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险金和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保证金、损害赔偿金、保险费、催收管理费以及贵公司垫资或承担的担保责任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法、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 第三条 保证期间 本担保人的担保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签订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四条本保证人确认对上述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债务负有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保证责任,本保证人自愿放弃要求贵公司首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人士追索、对抵押物、质物先行处置或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之权利。 除上述保证责任之外,本保证人另自愿向贵公司交付保证金元,并承诺:若借款人贷款任何一期本息发生逾期,贵公司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第五条本担保书为无条件不可撤消担保书,不受第三人为借款人出具的担保书、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的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的欺诈等任何变化而变化。本担保书效力是独立的,不受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六条 本保证人特别承诺如下: 6.1 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保 6.1.1本保证人是具有保证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或具有保证人资格的不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或具有保证人资格的其他组织。本保证人愿意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资产承担担保责任,履行本担保书规定的义务。 6.1.2 本保证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任何欺诈和胁迫的因素。 6.1.3 本保证人签订的本担保书已获得充分授权或经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批准。 6.1.4 本保证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所有文件,均是真实合法的,本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为之承担法律责任。 6.1.5无论本保证人是否发生体制变更、债务重组或股权结构改变等,本担保人始终对本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对本保证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6.2 自然人担保: 6.2.1本保证人是具有完全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保证人资格,本保证人愿意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资产承担保证责任,履行本担保书规定的义务。 6.2.2 本保证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任何欺诈和胁迫的因素。 6.2.3 本保证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均是真实合法的。 6.2.4无论本保证人是否发生失业、搬迁、伤残、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任何改变,本担保书始终对本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对本保证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如果借款人没有按照上述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而致使贵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或垫资代偿的,或没有按照委托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贵公司自借款人违约之日起通知本保证人承担反担保责任,本保证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上述约定承担反担保责任。 第八条在上述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风险保证金、保险费等内容发生变化,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随之调整,本保证人均予以确认,贵公司无需另行知会本保证人。 第九条 违约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9.1 借款人出现借款合同或委托担保合同所约定的违约事件之一的; 9.2 本保证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9.2.1 发生死亡、失踪、伤残、失业、搬迁、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等情况,且贵公司依自主判断认为可能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的; 9.2.2 出具本不可撤消担保书时隐瞒了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能力的; 9.2.3 带有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的; 9.2.4 本保证人发生违反本不可撤销担保书其他条款的行为,贵公司以其自主判断认为足以致使贵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 第十条 违约处理 一旦发生第九条规定的任何一种违约事件时,贵公司有权要求本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本保证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承担保证责任。未按期足额承担保证责任的,需另行向贵公司支付贵公司垫付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第十一条在本担保书有效期间,贵公司对借款人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借款合同及委托担保合同内贵公司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贵公司依本担保书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视为贵公司放弃对现有或将来的违约行为采取行为的权利。 第十二条贵公司于本担保书有权的任何信函一经按照本担保书所确认的保证人住所地址发出、任何邮政信函一经按照上述联系地址送交邮局即被视为已送达本保证人。本保证人变更上述联系地址时应通知贵公司,否则应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责任。贵公司以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或催收本保证人的,自公告之日起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补充条款 第十四条 本担保书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贵公司、本保证人各持一份。 第十五条 本担保书一经出具,本保证人承诺不单方变更、修改或解除。 保证人:(签字) 借款人:(签字) 推荐撤销人身保险合同起诉状范本四 致: 根据(以下简称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和你行与借款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贷款合同(协议或契约),你行贷给借款人人民币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自 至 。 在此,我(以下简称担保人)愿为上述合同中的借款人提供担保,并愿为之承担在合同中所有连带经济责任,特郑重声明如下: 第一条本担保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本担保人以足够偿还本担保金额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担保书所规定的义务。本担保人并在此声明,本担保书的开立已依法办妥一切必要手续,是合法的、有效的。 第二条本担保书担保最高金额为贷款的本金人民币及该贷款的全部应付利息及费用。 第三条本担保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文件,担保人的任何其他经济行为不改变本担保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担保人收到你行出具的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证明及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后,保证按付款通知规定的付款日,主动无条件向你行付清全部应付担保款项。你行出具的借款人无力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证明和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是终结性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有约束力。 第五条本担保书不受借款人上级单位任何指令的制约,不受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制约,也不受借款人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的制约,本担保书始终有效。 只要担保的贷款本金不增加,你行对本担保贷款的合同任何修改或变通执行,均不改变担保人对贷款本息、费用偿付的担保责任。 第六条担保人若未按你行通知期限偿款,担保人在此授权你行直接借记担保人账户,账号附后。 第七条担保人如遇撤销、改组、破产或其他原因,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时,须提前3个月主动通知你行并推荐继承担保人,经你行确认继承担保人后,担保人协助办理担保责任转移手续。在转移担保责任未办妥前,担保人仍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本担保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或担保人偿清全部借款本息时自动失效。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担保人地址: 担保人电话: 担保人: 年月日 第 21 页 共 2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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