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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荒地承包合同怎么写(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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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荒地承包合同怎么写(5篇).docx

    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集体荒地承包合同怎么写(5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集体荒地承包合同怎么写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_公司(作为企业方和职工方的利益共同体,以下简称公司)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应进一步深化改革,贯彻执行“强化内部管理,适应两个转变,增强企业素质,提高经济效益”的总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同步前进。实现“施工产值和经济效益同步增长,企业能级和职工素质双提高,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形象”的目标。 第二条公司以提高人的素质为根本,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营机制,增强职工是企业主人的责任感,增强职工在市场竞争中的危机感,进一步提高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第三条公司是双方利益的共同体。企业的生存发展关系到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全体职工必须以主人翁的精神,与企业同心同德,积极拓展市场,在各自岗位上承担起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刻苦学习,勤奋工作,提高劳动技能,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完成各项生产经营任务。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四条公司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考核发放的工资政策。同时,随着公司内部改革的深化,逐步推进工资制度改革。 第五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公司按不低于_元人民币支付月薪(_市政府沪劳保综发36号文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为535元人民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_市最低工资标准将逐年增长,公司确保按不低于_市政府最低工资支付月薪(最低工资的组成,按_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生产经营和职工劳动特点,将职工的劳动报酬与其劳动责任、劳动技能、劳动条件以及劳动实绩紧密联系起来,使劳动报酬充分反映劳动数量上和劳动质量上的差别,使企业职工工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根据企业的效益好坏上下浮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并提交公司职代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对参加各类技术比赛获得_电力建设系统及以上级别名次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八条公司对被评为_市、部及以上级别的劳模,包括市、部单项先进工(生产者)、“三八红旗手”等,给予奖励 第三章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公司实行每周_小时,每日_小时工作制。 第十条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电力企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规定,公司制定并执行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暂行办法。企业按施工实际情况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其具体实施办法须征求工会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一)本企业工龄满_年至_年的职工,享受_天休假; (二)本企业工龄满_年至_年的职工,享受_天休假; (三)本企业工龄满_年及以上的职工,享受_天休假。享受探亲假的职工,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公司应不断改善生产和经营管理,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按规定控制加班。对因工作任务确需加班的职工,可采用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节假日加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婚、丧、产、探亲假等休假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对职工家庭迁居者,给予一天迁居假。凡涉及动迁的职工,其迁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职工住房因灾害性天气致房屋损坏或进水等特殊情况时,可酌情给予半天至一天的临时休假。 第十六条盛夏高温季节,气温在35以上,处在高温下作业的职工,由企业安排适当调整作息时间。 第四章劳动安全和卫生 第十七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和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防护条件。特别是在防止“高空落物,高空坠跌”和触电事故方面要有特殊的防护措施,以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公司积极推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细则及补充管理办法,以保证安全责任到人。 第十九条职工必须参加公司举办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方面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企业按不少于年产值3的资金,作为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企业和工会共同努力推行安全设施的规范化和劳动保护制度化。在新开工工程(项目)实施前,企业将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的规划,向公司工会报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必须落实劳动保护“三同时”,工会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和配合企业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公司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接触有害物质的职工和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女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妇科专项检查。体检后对不适应原岗位工作的职工应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企业向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特别是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绝缘鞋、电焊手套等,应由公司统一组织采购,由质检、安监部门负责验收。 第二十五条企业按国家规定,向实际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发放营养补贴费。 第二十六条夏、冬两季,企业要采取有效的防暑降温和防寒防冻措施。高温饮料费按规定发放。 第二十七条当企业发生工伤事故或其它危及职工安全的重大事故时,工会应参与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为切实加强饮食卫生和生活卫生的管理,工会配合企业不定期对职工食堂、浴室、宿舍、保健站的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章保险福利 第二十九条企业按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交纳保险费。职工按规定有享受上述各项保险的权利。 第三十条企业和工会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实际承受能力,逐步健全其它补充保险制度。 第三十一条企业在本合同期内每年确保不少于_万元用于解困和改善职工住房。如政府另有货币分房政策出台,按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福利基金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向公司职代会汇报。 第三十三条企业在本合同期内每年从福利基金中提供不少于_万元的资金,用于组织开展对实际从事有职业危害的职工定期脱产休养和组织先进职工休养,以调动职工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为丰富职工业余文体生活,企业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为所属各施工点和公司本部,提供一定的文化场所和设施。 第六章劳动关系协调 第三十五条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凡在本公司就业的人员必须与公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并且适用本集体合同的所有条款。 第三十六条企业为适应经营机制转换,可以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对企业中的富余人员可以作转岗、待岗等分流处理。工会应积极配合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富余人员的转岗、待岗等分流办法及实施细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职工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发生争议时,可在_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在企业内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诉: (一)申诉职工可以在事发_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直接领导(工地或部门负责人)提出,该工地或部门领导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申诉职工对直接领导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向有关职能部室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由该部室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接到此申诉后的_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申诉职工对职能部室的答复仍不满意,可以直接向公司经理提出书面申诉,公司经理或委托代理人应在接到此申诉后的_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如自愿接受在企业内作劳动争议调解的职工对上述答复仍不满意,可以将书面申诉提交公司工会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企业协商解决。内部调解一般应在_天内结束。申诉职工对调解结果仍不满意者,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四十条本合同有效期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发生违约,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请上级有关部门调解或按法定程序申诉仲裁。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对改革中公司发生的一些新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三条公司全员已实行的劳动合同中有些条款如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根据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应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经公司第七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按有关规定报送_市劳动局审查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终止前_天内,双方应进行新一轮集体协商,并依法签订新的集体合同。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报_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份,上级工会一份,归档一份。 集体荒地承包合同怎么写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行为,加强双方合作,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集体协商,签定本合同。 第二条 协商双方的代表依法产生,协商双方具有平等地位,协商活动依法组织进行。 第三条 本合同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劳动者个人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本合同依法订立,适用于本企业全体职工,对企业和工会双方具有约束力,并要求实际履行。 第五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上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企业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依照工会法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六条 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教育和帮助职工服从合理的生产调度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安全卫生规程,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七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工会有权帮助和指导职工签定劳动合同。 第八条 企业与职工按规定可以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 企业可在劳动合同期内确定一段时间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条 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需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协商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企业或职工需变更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书面达成协议。 第十二条 企业或职工要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依法裁员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二)提出裁员方案; (三)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四)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五)公布裁员方案,与被裁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合同纠纷,工会主席依法承担该委员会主任职务。 第十六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 第三章 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 企业根据本企业特点和条件,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对职工组织有计划的培训。 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帐,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及其防护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各种生产工伤事故案例教育;化学危险品应用等基础知识教育;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十八条 企业安排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由企业负担培训经费,并于培训前对职工培训后回企业服务的最低年限和未达此年限的赔偿责任等问题,与受训职工协商签约。 第十九条 职工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工会有权就职业培训有关问题与企业协商。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条 企业依法建立工时制度,职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特殊工种和岗位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企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职工充分休息的权利。但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按第二十六条执行。(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内容) 第二十二条 职工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于每年初根据本企业上一年经济效益、同行业同类企业平均工资水平、市场劳动力供求状况、居民生活物价指数等因素,召开会议,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量内,协商决定企业年工资水平以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在岗职工工资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待岗职工生活费由企业自主确定(一般不低于当地失业金水平) 第二十四条 本企业工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由企业和工会双方协商确定。(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 第二十五条 本企业各类人员的工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企业工资调整,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向职工代表大会作调整工资方案说明; (二)企业提出调整工资的方案; (三)将调整工资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四)调整工资方案经审议通过后,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企业职工工资的支付。 (一)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 (二)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每月 日为发薪日; (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1、延长工作时间又不能耐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 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 3、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 4、婚、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100%; 5、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支付100%; 6、病假、事假、旷工的工资支付,按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7、医疗期的工资支付: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八条 企业依法为全体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其直系供养亲属应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三十条 因工伤残的职工,按照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患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工伤待遇。 第七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一条 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强职工安全意识,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企业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行政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行政有权查处。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危险品台帐,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的管理,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职工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十五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在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岗位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积极搞好在岗位操作中常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的推广应用、培训工作,并列入企业现场管理检查内容,做到每季对车间、班组定期检查,严格考核。 企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每月发放有毒有害津贴,对特殊岗位提供保健补助食品。 第三十六条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报告工会。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 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每季定期检查、监督劳动保护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行政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企业行政方面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企业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八章 女职工特殊利益 第三十八条 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应男女平等。 第三十九条 对女职工每两年 ( 或每一年 ) 进行一次妇科、乳腺病普查所需经费由行政方出资。 第四十条 女职工在经期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应发给其基本工资。 女职工怀孕流产,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应给予产假。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假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难产女职工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实行晚育的女职工,按照有关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第四十一条 女职工怀孕、分娩时所用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后,婴儿一周岁以前,其所在单位应保证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应与女职工协商解决。 女职工生育后,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在哺乳期请长假,直至婴儿满一周岁,由单位发给基本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四十二条 按月发放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用品和女职工卫生用品,经费由行政方解决。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组织职工外出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应考虑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 第九章 纪律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规定,制定企业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企业对遵守劳动纪律、完成任务好的职工,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具体办法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四十七条 企业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可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依法追究赔偿责任、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按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规定制度执行。 第十章 本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前30日,企业和工会协商签定新的集体合同。 第五十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根据人数对等原则,联合成立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检查小组。每年6月和12月对本合同的履行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双方签约代表,企业和工会双方应在7日内进行研究,并就本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协商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一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变更本合同的条件、理由和条件。 (二)双方在7日内组织协商,达成一致后,就变更本合同有关问题形成书面协议。 (三)将书面协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四)自审议通过之日起7日内,将协议书面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登记、备案。 (五)将经审查确认后生效的集体合同,在7日内公布实施。 第五十二条 下列情况,企业和工会双方应主动协商变更本合同: (一)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按本合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下列情形,本合同可以解除: (一)企业被依法宣布破产、撤消的; (二)工会被依法解散的; (三)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劳动仲裁机构裁决、法院判决,本合同必须解除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有关责任。 (一)企业违反本合同规定,应依法承担经济责任及其他有关责任。 (二)工会违反本合同给企业利益带来影响和损失的,可按工会章程承担责任,应纠正违约行为,组织和教育职工,挽回损失和影响。 (三)对违约直接责任人,视其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 第五十五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章 本合同争议处理 第五十六条 因本合同的内容、履行情况和不履行后果等问题发生争议,企业和工会双方应在7日内,召开协调会议,协商解决有关争议问题,协商达成一致的,签订书面协议。 第五十七条 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在本合同范围内,涉及单个职工权益被侵犯的,工会可代表职工个人参加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五十九条 在解决本合同纠纷之协商、仲裁、诉讼期间,企业和工会双方均不得采取怠工、罢工、停产、闭厂等过激行动。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未明文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原则,由企业和工会协商解决。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动条件标准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协商一方或双方首席代表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由企业和工会负责解释。解释有歧义的,按本合同第十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企业和工会各执一份,审查登记的劳动行政部门存档一份,上级工会备案一份。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双方签章后,自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企业 (盖章) 企业工会(盖章)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 工会方首席代表(签字)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主席)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体荒地承包合同怎么写三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住所: 注册类型: 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职工方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参考文本) 性别: 职务: 性别: 职务: 性别: 职务: 性别: 职务: 性别: 职务: 性别: 职务: 性别: 职务: 性别: 职务: 性别: 职务: 性别: 职务: 第一条 为明确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共谋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和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与全体职工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确定的事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尊重并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职工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爱岗敬业。工会应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执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单位发展。 第五条 用人单位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每年 月,双方就当年度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平等协商。 第六条 经双方协商,用人单位利润总额增长 %以上,职工工资总额增长不低于 %,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 %;用人单位利润下降超过 %,职工工资总额下调 %,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下调 %,但最多不超过 %;用人单位利润总额增长(或减少) %以内,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居民消费价格涨幅。 第七条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时,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提出方案,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要确保在同等劳动条件下,同岗位 %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协商确定: (一)(岗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 (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二)(岗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 (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三)(岗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 (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第八条 经双方协商,按以下标准发放职工津贴和补贴: (一)岗位名称: 津贴名称: 发放标准 元/月; (二)岗位名称: 津贴名称: 发放标准 元/月; (三)岗位名称: 津贴名称: 发放标准 元/月。 第九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下情况的支付标准为: (一)职工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标准为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的具体标准为: 。 (三)职工下岗、待岗和内部退养期间,用人单位为其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为: 。(财政部 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xx117号)规定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同时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70%) 第十条 确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方法是 。其中,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加班工资基数按本合同第七条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职工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每月 日(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支付职工工资、生活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单。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应向职工说明情况,与工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用人单位超过约定时间仍无法支付工资,双方协商不成的,工会或者职工有权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四条 (岗位或者部门)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1天。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与工会协商并征求职工意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执行以下休息休假规定:(一)年休假: 。 (二)婚丧假: 。 (三)事假: 。 (四) (其他)。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补休的,应当在 (日、周、月)内安排职工补休。无法安排职工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必须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制作加班通知单,确定加班工作时间和内容;职工主动提出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经用人单位批准后实施,否则不视为加班。 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强迫职工加班的,职工有权拒绝。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保障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十九条 职工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积极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按照应急救援方案的规定进行应急救援,依法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了解国家和行业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熟悉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方法、技术和危害防护等基本知识,能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科学合理的应急救援措施。 岗位(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机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职工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 第二十一条 工会有义务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 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并对用人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用人单位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应每年定期进行 次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和工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定期向职工发放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具体是: (一)岗位(工种) 津贴名称 标准 ; (二)岗位(工种) 津贴名称 标准 ; (三)岗位(工种) 津贴名称 标准 。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影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书面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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