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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单位考勤制度精选7篇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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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单位考勤制度精选7篇_1.docx

    机关单位考勤制度精选7篇为了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树立“团结、廉政、务实、创新”的机关良好形象,营造优良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提高机关的办事效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除认真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外,特制定如下考勤制度。书包范文为朋友们精心整理了机关单位考勤制度精选7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律师办理下列案件,必须及时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报告: 篇一 (一)、涉及企业改制、兼并、拍卖、农村土地转让、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迁等引起的群体诉讼; (二)、涉及国-家-安-全的,邪教问题的,涉外的诉讼; (三)、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诉讼;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诉讼; (五)、开庭前拟作无罪或改变定性的案件。 机关考勤制度 篇二 (一)全局工作人员要加强组织纪律观念,严格执行干部、职工考勤制度,严格按县府规定的作息表上下班,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 (二)上班时间各科室工作人员外出办事,时间较短者,应告知办公室人员,如时间较长者应向本局分管领导汇报。 (三)本局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各科(室)长(主任)审批;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分管局长审批; 请假三天以上七天以下由局长审批; 请假七天以上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四)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年休假制度。工作时间满30年者年休假20天,满20年者年休假15天,满15年者年休假10天,满10年者年休假7天。休假由各科室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休假原则上一次安排一人休假,一次使用完假期。一年内事假累计达到本人应享受休假时间,病假相加超过30天的或自学(函授)考试复习请假超过本人休假时间的,当年均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五)享受探亲假、生育假、婚丧假、年休假的,由享受者本人提出申请,报办公室审核,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其待遇按苍政办27号文件执行。 (六)考勤登记,工作人员上下班时间以“考勤表”记录为准,每次上下班签到时差为15分钟,超过15分钟按迟到或早退论处,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发考勤奖10元,迟到或早退一次超过二小时按旷工半天论处, 月累计迟到或早退5次按旷工半天论处(依次类推)。无故旷工一天扣50元,月累计无故旷工2天以上取消当月考勤奖;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取消全年奖金,家住外地的同志每周一上班或周末下班可推迟或提前一小时。 (七)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条,办理审批手续。如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请其他同志代请假,事后说明原因,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八)无故缺勤、迟到或早退,每月违反二次者,办公室向其提警告;违反三次以上者,违反者写书面检查,并与年终奖金挂钩,扣发的奖金分别奖励给优秀和遵守纪律者。 (九)各科室应及时将请假条送局长室审批,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依据。 (十)以上考勤制度由办公室做好统计,实行按月登记,全年汇总,并报局长室。 (十一)年度考核按县人事局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考勤制度 篇三 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作秩序,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规范考勤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干部考勤是年度考核、评奖、晋升和推选先进工作者的重要依据,必须严肃对待,做到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条考勤对象:温泉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草原监理所全体干部职工。 第四条各单位干部、职工采用考勤登记制度。 考勤由专人负责、每日记录。各单位办公室主任负责登记考勤,每月公布一次机关干部职工出勤情况,并报财务室执行。 局领导率先垂范,带头执行本局制定的机关考勤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无故不请假,有事外出事先向办公室告知,领导之间要相互通气。一般干部职工要坚守岗位,没有特殊情况上班时间中途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外出办事也要事先向办公室说明事由,以便办公室随时掌握,方便联系。 执行国家规定的机关上下班时间(下称规定时间),即八小时工作制,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一律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岗位等。 1、迟到:比规定上班时间晚到。 2、早退:比规定下班时间早走(下乡、出差除外)。(女同志可晚到或提前15分钟上下班,男同志一律按规定时间上下班。) 第五条工作时间不得酗酒、睡觉、大声喧哗,不得玩游戏、上网,不得打牌、打麻将,影响工作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处罚。 第六条请销假制度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半天假期由股室负责人审批,一天假期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一天以上假期由局主要领导审批;中层以上干部请假,均由局主要领导审批。任何情况下请假均需书写请假条(请病假的还需出示医生诊断证明),并经办公室主管领导、局长签字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方可准假。请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我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出差干部职工因公出差,必须填写派差单,说明外出事由,报销出差费以派差单和考勤登记为依据。驾驶员出差实行实报实销,其它干部下乡无出差费。 第八条旷工目无组织纪律,未经领导同意,擅自离开岗位的作旷工处理。下列情况视为旷工: 迟到或早退3次视为旷工半天。 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等未经批准擅自休息的。 持假证明休病假,经查证属实的。第九条处分对无故旷工影响工作者,按照国家公务员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旷工半天者,给予警告处分,并扣发1天工资;每旷工1天扣发2天的工资;全年累计旷工超过7天者,扣除年终干部考核第13月奖励工资,并实行待岗;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经局党组会议研究,上报县劳动人事局予以给予处理。第十条本制度自20_年月日起执行,各站所可参照执行。 机关人员考勤规章制度 篇四 一、局全体干部职工均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 上班时 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 岗。 上班时间夏季:上午 8:0012:00,下午 3:006: 00;冬季:上午 8:0012:00,下午 2:305:30。 二、考勤签到时间以上级规定的作息时间签到,签到表 由局纪检组封存。 每月 5 日前公布上月考勤情况。 三、干部职工因公务外出原则上应签到后再外出办事,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签到,应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 准后报办公室备案;局班子成员外出办事须通知办公室。 四、请假和销假手续办理。 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 假的,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时间。 请假 1 天以内者, 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 2-3 天,经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同 意后,由局长审批;3 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科室负责人、 分管领导会同局长研究审批,病假需附医院证明;一周以上 交由班子会审批(病假需附医院证明) ,假期结束,请假人 必须向准假人销假,否则超假按旷工处理。 对不请假者,一 律作旷工处理。 请假条交办公室汇总。 五、实行年休假制度。 各科室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地 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 每次公休至多 2 人(含 2 人) 。 因 工作无法年休的工作人员的事假、病假可以用年休假来抵 冲。 六、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局办公室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布,接受监督。 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将 情况反馈办公室,逾期视为认可。 七、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与文明奖、卫生奖挂钩,缺勤 (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除外)扣发卫生奖。 每月统计公布,季度发放。 八、当年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不超 30 天(含 30 天)的, 从第 21 天起,依据宛龙人社政【2015】5 号规定,每天扣发 本人日工资的 40%,超过 30 天的停发工资;旷工或者因公外 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 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公务员法规定处理。 九、因违犯工作纪律,被上级督查部门查处的,按照省 市区组织、纪检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机关考勤制度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对工作人员的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和门源县副科级以上干部外出报告制度、中共门源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门源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事假、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等考勤和因公外出的考勤及日常出勤情况。 第三条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部负责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考勤的综合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 第二章审批程序及批准权限 第五条科级干部因公外出和因私请假,必须提前向组织部报告外出和请假事由,办理报批手续。因公外出报告和因私请假方式以书面为主。如遇特殊情况,可口头或电话报告和请假,事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六条县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州委书记、州长请假,并分别向州委副书记、州政府常务副州长履行告知手续;县人大、县政协正职领导及副县级领导干部(不包括县人大、县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内的,应向书记、报告,并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报组织部备案;3天以上的,经书记、县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州委副书记、州政府常务副州长报告,并报州委组织部备案。县人大、县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公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内的,由单位正职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由单位正职领导签署意见,报书记同意后,向州委副书记通报,并报州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各乡镇、各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书记、报告,并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同时报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内的,向单位正职领导报告;3天以上的,由单位正职领导签署意见后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同时报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各乡镇、各部门国家机关一般干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省、出国(境)的参照第六条、第七条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条各乡镇、各部门国家机关一般干部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的由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假期结束后向审批人销假。 第三章请假手续及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应有外出的文件依据可证明材料。因公外出或因私请假期满需延长的,应按审批权限事前报告。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请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按审批权限事前报告,延长的天数按事假处理。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应有具体事由及事假的期限。事假期满需延长的,延长的天数继续按事假处理。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因病请假10天以上的,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如遇特殊情况,医疗疾病证明可后补。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既不履行因公外出报告和因私请假手续,又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 第四章考勤管理及审核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考勤档案。各部门(单位)办公室负责建立本部门(单位)科级以下干部的考勤档案。组织部负责审核各部门(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勤情况。 第十八条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每半年汇总一次领导干部考勤情况,并将科级领导干部考勤情况汇总后报备案。 第十九条各部门、各单位每月汇总一次工作人员考勤情况,并进行公布。 第五章请假期间有关待遇规定 第二十条请假期间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65号)、关于青海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66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8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通知(青人薪字20xx538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考勤管理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考勤纳入平时工作考核之中,考勤统计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奖励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工作人员的日工资,按工作人员本人的月工资(不含规定按考勤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的规定,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可统一按21.5天计算。 (一)工作人员因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扣除当月工作津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工作人员因病请假当年累计超过3个月以上的,不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病假在当月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停发当月工作津贴;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3个月起,按月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月工资的100%计发(以上均不含工作津贴,下同);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停发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和精神文明奖,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7个月起,按月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月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月工资的90%计发; 4、身患重大疾病的工作人员,在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期间,原则上照发本人标准工资(含工作津贴),一切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5、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虚假证明请病假后从事经营或其它盈利性活动,经查实,即停发工资。 (三)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当年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的,不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事假30天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含工作津贴);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每请事假1天,扣除1天工资; 2、超过5个月以上的,停发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和精神文明奖,并取消当年公休假; 3、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有重大疾病需陪护治疗或随患者出省诊断时间较长的,经本人申请,部门(单位)研究同意,根据审批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不扣除工资。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安排病休。领导干部病休期间免去现职。病休后视其健康状况和工作需要,予以重新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在编但长期不在岗者,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考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追究责任: 第七章考勤工作纪律及监督 1、考勤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不定期公布考勤情况的,对考勤工作人员、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2、考勤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造成考勤登记失实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考勤工作实行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3、考勤工作中不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对本部门(单位)工作和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定期组织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员对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全年考勤情况在每年年底目标责任考核情况公布时一同公布。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单位)对见习岗位的大学生、大学生志愿者、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人员的考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投诉查处制度 篇六 接待投诉范围 (一)代理工作不尽职 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 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 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二)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其他本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投诉人为公民个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及内容如下: (1)投诉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被投诉的律师姓名; (2)投诉请求; (3)投诉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4、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5、投诉人能够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 (二)投诉人为单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及内容如下: (1)投诉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 (2)被投诉的律师姓名; (3)投诉请求; (4)投诉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4、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投诉的,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7、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 注:上述投诉材料如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在投诉书中说明原因。 三、投诉的处理 1、投诉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主任经过调查核实后予以受理并进行查处; 2、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否则,视为未投诉; 3、如被投诉律师没有违规行为,向投诉人说明处理结果; 4、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告知投诉人武汉市司法局投诉电话:市律协投诉电话:可向本所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5、被投诉律师有违法行为或本所对该投诉不能解决的其他违法行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或告之投诉人依法通过其它正当途径解决。 5、收案收费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严格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指派律师办案的原则。律师事务所收案要认真登记,在收案登记薄中应载明:收案日期、案由、类别、当事人姓名及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其他人审批意见等内容。 二、律师事务所收费要出具统一税务收费发票。根据案情,需要向当事人收取交通、通讯、差旅、打印等费用的,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出具办案费用收据。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收取金钱、财物,违反者视为私自收费。 三、律师接收案件后,由承办律师填写一式三份委托代理合同,在委托人签约后,承办律师报所主任审批,再由当事人到财务部门缴纳代理费、办案费用。内勤根据主任审批意见,并在核实按规定收足代理费、办案费用后,方能盖章、发放相关文书及公函。 四、委托人交纳部分代理费或者协议风险办案收费的,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并由承办律师报本所主任审批后,到内勤人员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 五、法律援助的案件,根据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书,由本所统一受理,并由主任指派律师承办。代理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主任审批减、免代理费后,由内勤人员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 六、律师承办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和双方协商的情况,签订解除代理协议书。如需要退费(含部分退费),经主任审批后,由当事人提交原发票原件,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费(含部分退费)手续。 所涉案件有关证据移交时,本所应留复印件,移交中应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共同签收移交单,其移交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备档。 6、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一、为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本所律师实行当事人、社会、本所、本人全面监督; 三、向案件的当事人发放"反馈卡",告知案件监督内容; 四、审批案件时,再次向当事人提示监督内容及监督后果; 五、定期电话或其他方式回访案件当事人,寻求监督意见; 六、当事人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查实违纪更换律师; 七、本所欢迎法官、仲裁员以及其他人员对本所律师监督; 八、本所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对本所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主任、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所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客观、主动查找自身的不足,全面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7、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案件由承办律师提出,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 三、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 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 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 6、主任、副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 五、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1、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2、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 3、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 4、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六、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律师提出后3日内进行,其研究讨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七、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当事人意见。 八、承办律师不同意研究讨论结果,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由主任最终确定。 九、主任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承办律师仍然坚持个人意见的可另行指派律师。 十、案件需要其他专业律师参与研究讨论的,其他专业律师均有义务配合。 8、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其职责是负责审查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案件第三人是否存在执业利益冲突。 二、承办律师在与当事人商讨代理事务阶段,必须将代理意向、对方当事人委托人基本情况、有可能涉及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提交审查小组审查,经批准通过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条款进一步商谈。 三、委托合同签订之前,承办律师应将主要证据、案情摘要以及承办律师确认与该案无执业利益冲突的承诺提交审查小组,经审查小组审核无误后,方可签订委托合同,进行正常工作。 四、在业务活动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代理业务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视情况作出补救措施。 五、在业务活动中,如承办律师因执业利益冲突问题隐瞒事实情况,在执业活动中采取非法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除承担其赔偿责任外,并视情节解除其聘用合同关系。 9、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 一、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负责。 二、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含附带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诉)、民事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三、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归档。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再办结年立卷。 四、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五、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六、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七、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八、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九、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十、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 十一、 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十二、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十三、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十四、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10、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记帐规则记帐。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人员。出纳和会计不得由一人兼任。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收取代理费和办案费用,并给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五、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按劳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分配制度。 六、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设银行帐户。 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本所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得向外单位或者个人出借 本所帐户,不得为外单位或者个人以代收代转转帐支票等方式套现。 七、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的管理。 (1)、律师事务所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发票。 (2)、律师事务所应禁止律师个人持有或者管理发票。 八、律师事务所应当由专人保管财务印章。 律师事务所使用财务印章,必须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批准,并在用印登记表上注明,保存备查。 九、律师事务所应当参加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组织的执业责任保险。 十、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的律师个人所得税,上缴税务部门。 十一、本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报表应向合作人公开。 11、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本所人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确保本所朝着规模型、高层次方向发展,根据律师法及本所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主任实行选举制,由全体合作律师选举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条主任为本所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所,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决定,接受上级指导和监督,负责本所业务开展和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对内对本所及全体律师负责。 第四条所务会决定聘用人员的聘用及解聘。 第五条聘用的专职律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律师资格、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二、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并同时持有律师资格证; 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聘用兼职律师按司-法-部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被聘用的律师、律师助理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为两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七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务会同意可予以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关系 一、经考核为不合格或者一年内未从事律师业务的; 二、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本所章程、规章制度,损害本所声誉的; 三、拒不执行合作人会议决议、所务会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严重损害合作人利益或者严重损害客户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私自受案、收费或向客户索取财物的; 六、被依法吊销执业证的。 第八条聘用律师的程序是:本人申请、提供相应资料、填写审批表、签订相关协议、合同,报主管部门审批并申办执业证书。 第九条辞退、解聘律师的程序是:所主任提出辞退解聘意见,所务会讨论通过,上缴执业证书,办理财务清算手续。被辞退、解聘的律师系合作人的,应按章程及合作人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经所主任推荐或合作人提议,并经所务会研究同意可以录用、解聘律师助理。 第十一条律师助理聘用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聘用的律师助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二、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三、所务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律师助理的聘用程序,辞退或解聘条件、程序与律师辞退、聘用与解聘相同。 第十四条本所辅助工作人员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辅助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 二、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三、具有承担本职工作的能力和相应资质,年龄适当。 第十六条辅助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务会同意可予以辞退或解聘: 一、经考核为不合格的; 二、严重违反本职工作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严重违反所章程和其它规章制度造成损失的; 四、以任何方式侵占本所财产的; 五、泄漏本所商业秘密的。 第十七条辅助人员的聘用程序,辞退或解聘条件、程序与律师辞退、聘用与解聘相同。 第十八条律师、律师助理、工作人员要求调离的,须向本所递交调离报告,写明去向。经主任审批同意后,调离人员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按所规章制度交回应交的办公设备; 二、交清已结案的卷宗; 三、对未了结的法律事务的处理意见; 四、财务人员出具的经济手续已结清的证明; 五、交回律师执业证。 第十九条调离人员系合作人的,应按章程及合作协议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合作人会议通过后生效,解释、修改权属合作人会议。 12、所务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实现本所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根据本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所务会是本所律师会议的常设管理机构,在所章程规定和律师会议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执行律师会议的决议,管理日常事务,对律师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所务会成员在合作人中通过律师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所务会人数为3人。经所主任或半数以上合作人提议,所务会可提前改选。 第四条所主任是所务会当然成员,召集并主持所务会工作。 第五条所务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可举行。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可根据情况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六条所务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报告和管理制度; 二、决定所内部门的设置、增减、非合作律师及工作人员的录用、聘用及辞退、解聘; 三、发薪人员工资标准的制定及修改; 四、律师会议授权办理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所务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上述各项事宜均采用简单多数通过即可形成决议。 第八条所务会应有专人记录,并形成纪要,所务会成员应签名,所务会记录存档备查。 第九条本规则经律师会议通过后生效。解释、修改权属律师会议。 1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政府机关考勤制度 篇七 一、请假制度 1、请假。工作人员心请探亲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和享受年休假,都必须书面请假,按程序审批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并在商定其工作有人替代后,向分管领导及本科(股)负责人知会请假情况。职工因病因事请假的,必须履行手续,凡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不含住院)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者,当年不能享受公休假;若不享受公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年度不安排公休假。 2、审批。全局人员需要请假,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经局长审批;所有签批后的假条交办公室登记备查。无局长批准签字的假条视为无假自假。 3、假期计算。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当天到正式上班时为止,法定假日可扣除。 4、严格销假制度。职工请假期满或年休假期满后,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到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在外地不能回单位的,可电话、电报联系办理,并实事求是说明续假原因。 5、凡不履行请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或无故超假者,经核实后,按旷工处理。 二、考勤制度 1、干部职工必须按区政府颁布的休息时间上下班,上下班以规定时间前(后)推10分钟为上下班准时,不得迟到、不得早退,否则为不按时上下班。 2、干部职工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职工上下班主动签到,如果不签到又不说明理由的,按旷工处理。职工出差、下乡、外出办事的,必须向办公室说明出差、下乡、外出办事的地点和事由。职工下乡后,必须用所在地的座机电话向办公室报告,不报告者按旷工处理。 3、干部职工均实行考勤制。考勤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年芳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4、凡全区性的会议及社会公益活动(义务劳动、植树等)必须参加,凡无故不参加的每次扣发200元补贴。 5、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对无故制度和上班时间不请假外出办私事的人员,可累计计算时间,情节较轻的按本制度第一项第五款规定处理。职工迟到一次扣10元,早退一次扣10元,请病假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后(住院除外)每天扣20元,请事假一年内累计超过7天后每天扣20元,旷工一天扣100元,职工迟到、早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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