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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答辩状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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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答辩状15篇.docx

    民事诉讼答辩状15篇民事诉讼答辩状1 答辩人:姓名_性别_ 年龄_民族_ 职务_ 工作单位_住址_电话_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答辩人与原告的婚姻感情并未裂开,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始终很好,并于××年×月×日生育了一子(女)××,小孩诞生后,使我们的感情更加的深厚。后来由于经济问题我们间或发生争吵,但从未向原告所述打过原告。答辩人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裂开,坚决不同意离婚。 2、假如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小孩随我生活并抚养,由被答辩人每月支付小孩抚育费×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或由被答辩人一次性支付小孩抚育费××元;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年×月×日生有一子(女),取名××。现在××学校上学。由于被答辩人常年在外,与小孩相处较少,为了不影响小孩的生活和学习,小孩应随答辩人生活为宜。 小孩××现正在上学校,每月的生活费、教育费已高达××元,随着小孩的成长,各方面费用都要增加。被答辩人的收入较高,而答辩人是一名一般的工人,收入较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看法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力气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原告每月应支付小孩抚育费××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或由被答辩人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元。 综上,答辩人认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感情并未裂开,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人民法院 答辩人:_(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2 答辩人:张,男,1x年生,x族,xx省xx市人,公务员,住xx市满江片区"别墅区号",身份证号码:5329。 被答辩人:xx,男,1x年生,x族,xx省弥渡县人,个体,住弥渡县弥城镇号,身份证号码:5329。 因原告知答辩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法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求请求。 事实与理由 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有明确商定。 原告系特地从事家装业的个体人员,20xx年9月经人介绍后拟为答辩人位于xx市满江片区"号"别墅房进行装修。经原告对答辩人的房屋进行充分的考察和测量之后,依据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为答辩人进行装修,最初原告向答辩人的报价为8万多元。答辩人认为价格过高,就不预备让原告承包施工,后原告又重新对答辩人的房屋进行测量,重新提出装修报价为:62877.50元。答辩人认为该报价比较合理,遂同意将自己的房屋装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施工。之后原告向答辩人供应了一份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对装修工程量和单价均予以明确。其中也明确结算按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计算,但同时也明确商定如有增加施工项目的甲乙双方先行签订工程变更单确认工程项目及工程价款后,乙方再行组织施工。同时,原告还向答辩人出具了一份室内装修施工工艺质量保证书,其中还特别承诺全部施工工艺保证符合相关室内装饰施工工艺验收规范的要求。否则答辩人有权对其作出经济上的罚款及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索赔。因此,在原告装修施工之前,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进行了明确商定。 原告开头施工之后,答辩人始终依据施工进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项工程内容,双方就进行计量,然后由答辩人准时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这有原告向答辩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据(共计63000元的工程款)为证,根本不存在原告垫付大笔工人工资维持施工进度的问题。另外,由于原告恶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胶漆工人的工资,导致承接该项工程的楚雄人二人生活困难,向答辩人提出请求之后,答辩人还替原告垫付了刮瓷及刷乳胶漆的工资12300元。答辩人还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费1200元,登高梯租赁费1000元。由于原告在未安装灯具的状况下甩手不管,答辩人又另外请人安装灯具,支付灯具安装费6000元。这样答辩人总共支付的工程款达到83500元,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告当时的报价。 原告提出答辩人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约560平方米,这完全是歪曲事实! 当然,这也是原告认为答辩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个理由,然而这个理由根本就不成立。答辩人的购房合同当中明确载明房屋建筑的总面积为184.81平方米,加上答辩人加盖的约152.2平方米的面积,答辩人房屋总面积约为337.31平方米,答辩人的房屋就在那儿,只要一测量就清清楚楚。因此,依据原告之前的测量,已约337.31平方米的面积计算,原告当时的报价62877.50元是比较客观的。其中提出答辩人还欠其59281.33元的工程款是依据其无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当然与事实不符。 原告的行为已经严峻违约,不仅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还严峻影响了答辩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的装修施工有严峻的质量问题。 依据原告供应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44项商定,原告要进行强弱电改造布置,包括负责开管槽、埋线管、穿线。然而,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在地面上根本没有开管槽,而是直接在线管上铺设地板,而且其布线极不合理,就像一张乱七八糟的网。当时答辩人已经向原告提出质疑,但是原告满口承诺没有问题。最终直接导致答辩人室内有好几个开关无法使用,厨房的电源会有自动跳闸现象。由于原告的布线混乱,根本无法查出问题的缘由,不仅给答辩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而且也给答辩人的"房屋留下了严峻的平安隐患; 原告对答辩人房屋的四个卫生间地砖的铺设消逝严峻的质量问题。其中一间卧房内卫生间淋浴器下的水直接往卫生间门口流向卧房,导致根本无法在卫生间使用淋浴器;一间卧房内卫生间淋浴器下的水没有从下水的地漏流走,而是往里流向马桶的方向;另一间卧房内的卫生间的下水也不流向地漏,而是直接流到浴盆的底部,形成积水; 墙面刮瓷和刷乳胶漆不符合规范,导致墙面消逝大量的裂纹; 另外原告贴墙砖不规范,有空鼓现象;原告在对主客厅的背景墙测量时严峻失误,导致定制的木花格两端没有雕花,形成空白,影响美观;由于原告的失误,导致答辩人的菱形玻璃柱无法安装,玻璃镜被迫废弃。 原告对商定工程未完工。 原告施工中对答辩人的三楼卫生间没有布线,镜前灯无法使用; 食品柜未油漆,颜色严峻不搭配,影响美观。 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45项开关插座以及47项筒灯、射灯,原告没有安装。 20xx年1月份,原告只再有开关插座和灯具还没有安装,答辩人为了庆贺房屋完工,定于20xx年2月2日杀猪请客,同时确定了女儿的婚期在20xx年3月21日。在此状况下答辩人要求原告在20xx年2月28日之前将开关插座和灯具安装完毕,但此时原告竟然背信弃义,乘人之危,狮子大开口,要求答辩人再向其支付30000元的装修费用。答辩人认为,自己支付的装修费用已经远远超过了原告当时的报价,因此不同意原告的无理要求。但由于女儿的婚期接近,而且布线是原告完成,其他人来安装不便利,为了尽快完成装修扫尾工作,答辩人答应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费用。然而原告拒不同意,并擅自停工,离开了装修工地。答辩人为此还特地请当时的介绍人出面做原告的工作,但原告就是拒不为答辩人完成扫尾工作,万般无奈之下,答辩人只有另行请人完成了开关插座和灯具安装等装修扫尾工作,并支付安装费6000元。 原告有意对答辩人实施欺诈行为。 原告报价仅为62877.50元,然而实际达到83500元,现在又提出还欠59281.33元,假如这样,在没有增加施工项目的状况下比原先的报价超出一倍多,特殊不符合常理,这无非由两种解释,一是就是原告有意对答辩人实施欺诈,先以低价诱使答辩人将装修工程交给原告,然后再加大工程量,这种欺诈行为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二是原告根本没有完成十几万的工程量。 原告依法应当赔偿答辩人的经济损失。 由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其装修质量严峻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已经给答辩人造成了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开关插座没有安装,该项工程款依据原告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为480元; 筒灯、射灯没有安装,该项工程款依据原告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为640元; 3、电线布置不合理、三楼卫生间未布线,应当赔偿答辩人20xx元; 4、四个卫生间地砖重新铺设费用(包含拆除原有地砖费用),按每个3000元计共120xx元; 5、墙面刮瓷和刷乳胶漆不符合规范,导致墙面消逝大量的裂纹,修复费用1000元; 6、墙砖空鼓重新安装500元; 7、食品柜油漆500元; 8、菱形玻璃柱无法安装,玻璃镜子废弃损失1200元; 9、答辩人垫付刮瓷和刷乳胶漆的工资12300元。 以上9项共计30620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已经超额向原告支付了装修工程款,现答辩人根本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程款。而且原告的装修质量差,存在未完工程,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由于其属于无证经营人员,答辩人正苦于投诉无门,不料原告竟然恶人先告状,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在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同时,判令其赔偿答辩人经济损失30620元。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二0xx年八月十九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3 答辩人:姓名_性别_ 年龄_民族_ 职务_ 工作单位_住址_电话_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答辩人与原告的婚姻感情并未裂开,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始终很好,并于××年×月×日生育了一子(女)××,孩子诞生后,使我们的感情更加的深厚。后来由于经济问题我们间或发生争吵,但从未向原告所述打过原告。答辩人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裂开,坚决不同意离婚。 2、假如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孩子随我生活并抚养,由被答辩人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或由被答辩人一次性支付孩子抚育费××元;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年×月×日生有一子(女),取名××。现在××学校上学。由于被答辩人常年在外,与孩子相处较少,为了不影响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孩子应随答辩人生活为宜。 孩子××现正在上学校,每月的生活费、教育费已高达××元,随着孩子的成长,各方面费用都要增加。被答辩人的收入较高,而答辩人是一名一般的工人,收入较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看法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力气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原告每月应支付孩子抚育费××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或由被答辩人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元。 综上,答辩人认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感情并未裂开,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人民法院 答辩人:_(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4 答辩人:xx,女,汉族,1xx4年x5月xx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号x栋3单元1楼4室。身份证号532,联系电话13x2。 被答辩人:xx,男,汉族,1xx1年x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x3。 答辩人因起诉离婚一案,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婚姻关系 我与感情确已裂开,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化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峻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x年6月起始终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婚姻关系。 二、 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状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XX大道2号x幢2单元2层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号,建筑面积1.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xx元,现市值大约为xx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xx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其次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当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依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当归被告全部;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xx元,与事实不符。该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xx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依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当属于被告方全部,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见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看法,请法院核实并予以接受。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x年2月x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5 答辩人:赵XX,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53293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夫,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担当。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当对李XX的死亡担当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担当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定导致李XX的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缘由完全是由于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伴侣角度动身,乐观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乐观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动身,于20xx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依据该协议书第1条商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每人担当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0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商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依据三方20xx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商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谐相处、相互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商定,赵XX和刘XX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XX和刘XX已经依据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20xx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据商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爱惜。”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商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解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假如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担当违约责任,假如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毁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担当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当对李XX的死亡担当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XX死亡后,考虑伴侣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动身,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商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恳切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XX 20xx年09月20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6 答辩人:赵,男,白族,x年02月14日生,xx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xx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53293,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李,男,白族,49岁,住xx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之父。 被答辩人:刘,男,36岁,农夫,白族,住xx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担当。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不应当对李死亡担当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担当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定导致李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缘由完全是由于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刘从伴侣角度动身,乐观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乐观参与了李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和刘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动身,于20xx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就李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依据该协议书第1条商定:"赵、刘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家属壹万贰仟元(120xx.00元),每人担当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xx.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商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依据三方20xx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商定:"李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谐相处、相互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商定,赵和刘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和刘已经依据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20xx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据商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爱惜。"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商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解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和刘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假如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担当违约责任,假如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毁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担当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当对李死亡担当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死亡后,考虑伴侣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动身,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商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恳切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20xx年09月20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7 答辩人(被告):王某,男,汉族,19xx年4月1日生,四川X县人,住四川X县XX乡XX村七组47号。身份证号:513X3428 ,联系电话:136X9159。 被答辩人(原告):代某,女,汉族,19xx年5月23日生,四川X县人 住四川X县XX乡XX村七组47号,身份证号:51303019xxX8528。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代某提起离婚诉讼一案,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担当。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裂开,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裂开,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经自由交往确立恋爱关系,1996年8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始终较为融洽,并于婚后生育3个子女,分别为婚生长女王某、次女王某丽、子王某军。结婚后,被答辩人在家照看小孩,答辩人出外打工,感情尚好。 (二)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主要列举以下几点: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x年熟识并慢慢生疏后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答辩人的家人把被答辩人当作自己亲人一样看待,相处和谐。 2、被答辩人称双方自婚后长期分居,与事实不符。事实状况是:xx年开头,答辩人、被答辩人为了生活,分别出外打工,小孩交给答辩人的哥哥照料,答辩人每年支付生活费。夫妻俩每年春节期间都回家团聚。 3、答辩人考虑到自己比对方年龄大,且顾及到被答辩人身体稍有残疾,婚姻期间双方为了生活琐事间或也有争吵打闹,答辩人每次都是实行忍让的态度。答辩人作为丈夫、作为父亲,担当了大部分家庭的重担,对家人尽到了照看义务,几个孩子是他的精神支柱,为了孩子不情愿轻易拆散完整的家庭。 上述状况充分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裂开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家庭的和谐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二、答辩人坚持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不作任何答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完全裂开,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挽救一个完整的家庭。对被答辩人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王某 x3年7月26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8 答辩人:_,女,汉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_号7栋3单元1楼4室。身份证号5329_,联系电话139872_。 被答辩人:_,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_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_。 答辩人因_起诉离婚一案,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_的婚姻关系 我与_感情确已裂开,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化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峻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20xx年6月起始终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_的"婚姻关系。 二、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状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_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_号,建筑面积108.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其次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当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依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当归被告全部;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依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当属于被告方全部,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见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看法,请法院核实并予以接受。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_ 日期:_ 民事诉讼答辩状9 答辩人:刘,男,56岁,北京市人,汉族,学校文凭,户籍地址:xx 答辩事由: 请求法院确认徐与刘于x年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有效,房屋产权归被告全部.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 年与原告姐姐徐及原告爷爷徐廷胜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原告的父亲遗留下来的房屋以14500元买了下来。 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力气人、限制民事行为力气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力气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力气的人担当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在签订合同时徐敏 17 岁,尚未成年,父母亲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看生活,所以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信任徐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刘已经在原购买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新的房屋,现有房屋应归刘全部。另外,新北村已经在 1986 年被国家征用,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 所以徐与刘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标的合法、确定。 依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据商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爱惜",买卖房产契约中明确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纠纷与买方无责任。",因此应当按协议规定爱惜被告的利益。虽然房产买卖未办理物权登记,只是签订了协议,但依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毁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商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已经生效。 综上,徐与刘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且房屋产权应归被告全部。 此致 xx法院 答辩人:刘 x年3月18号 民事诉讼答辩状10 在原告查勇诉被告罗平和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贵院已依法予以受理,我依法接受第一被告罗平的托付,担当其诉讼代理人,其中有代理答辩的权利。现在我依据本案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答辩如下: 1、 我的当事人只是在其次被告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承包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施工工程的合同时作为其次被告的代理人。除此之外,并没有代理或者代表其次被告为任何行为。 在其次被告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合同一事中,其次被告只是托付我的当事人做代理人,其次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旭也到场,刘旭作为其次被告的代表签字后,也顺便叫我的当事人以代理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了字。因此,在其次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旭到场并签字的状况下,真正能代表其次被告的是刘旭,我的当事人在上述两份合同的签订中只是作为其次被告的代理人而已,并不能代表其次被告,更不能代表其次被告履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或其他任何行为。 2、对于争议标的的31个项目,我的当事人与其次被告之间是转承包关系。 在其次被告与厍东关乡政府落实工程承包以前,我的当事人想挂靠其次被告,承包以后,其次被告觉得利润不高,就将工程转承包给了我的当事人,第一批11个项目中,依据合同商定是每亩1600元(含税收和费用),其次批的20 个就依据每亩750元(裸价,不含任何税收和费用)。以至于我的当事人以其次被告的名义与原告所签订的转承包合同,其次被告都不予以追认,因此,其次被告与我的当事人之间就只是转承包关系。 3、我的当事人与原告之间又是转承包关系。 由于其次被告与我的当事人之间只是转承包关系,我的当事人以其次被告的名义与原告所签订的转承包合同其次被告又不予以追认,因此,在我的当事人与原告所签订的合同中,凡是标明属于其次被告的权利义务就都转为我的当事人来享有或担当,对其次被告没有约束力,但是,我的当事人对原告所履行的权利义务只能在我的当事人与其次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中其次被告对我的当事人履行的权利义务范围内进行。 在转包给原告的两批项目中,我的当事人只是每亩提了100元后就全部拿给原告了。因此,转包给原告的第一批11个项目,依据合同商定是每亩1500元(含税收和费用,即全部税收和费用都由原告担当),其次批的20 个项目就依据每亩650元(裸价,不含任何税收和费用)。 4、进度款支付状况。 我的当事人将工程转承包来后,其次被告就派陈陟作为代表对整个工程进行监督,并向我的当事人方支付相关的进度款。在其次被告的代表陈陟向我的当事人方支付进度款的过程中,我的当事人给陈陟说:“查勇所做的工程是我包给他的,可以将进度款直接打给查勇,甚至凡是查勇要求的其他人都可以直接支付,全部支付款项最终都全部算为对我方的工程预付款”。到现在为止,其次被告的代表陈陟向我的当事人方支付的预付工程款中,打在查勇、罗永明、龙涛、陈昌华的账户上的都有。共计支付的预付工程款为:840000元。 5、工程验收状况。 原告对我的当事人说工程已全部完工,叫我的当事人请相关部门来验收。经相关部门验收的结果为全部项目都不合格,要求按规定进行整改。我的当事人就督促原告准时进行整改,原告叫龙涛只对其中的几个点做了整改,上级主管部门来看过后,让再次按规定进行整改,原告却以种种借口始终拖着 不去整改,并说“我情愿不要那几个点的面积”。由于上级来看的是我的当事人的全部工程,为了不影响全部工程的验收,直到20xx年8月,我的当事人又通知原告必需要整改才行,他说他在威宁的工程把钱占用了,资金很困难。为了顾全大局,我的当事人自己出钱找施工队去进行了整改,最终才通过验收。 6、结账状况。 其次被告于20xx年6月从纳雍县厍东关乡政府结账后就立刻通知我的当事人来结账,针对第一、二批项目(也即是我的当事人转给原告的两批)的结账状况为:第一批应付:3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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