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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制度通用5篇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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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制度通用5篇_1.docx

    消防安全制度通用5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以高层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等为责任主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高层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高层建筑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各自负责。 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的约定,在其使用、经营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每年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二章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对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督促和指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按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组织本辖区内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工作予以协助。 第八条市、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和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加强监督和检查。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监管。属于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由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管。 第九条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涉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难场所统一纳入规划管理。在实施规划审批时,应当确保留足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避难场所等消防施救场地。 第十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质量。 第十一条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中应审查高层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或者备案手续;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将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先进评比等内容。 第十二条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和相应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市、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核发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业主、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责任书,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双方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费用落实、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时,业主、使用人应当协助变更后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查验消防设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办理相关承接管理手续。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并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二)在每层醒目位置设置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等标识和警示标语,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与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 (五)督促、指导业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发现的专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灾隐患及时要求整改。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广告牌、闭路电视、社区网络等途径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七)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资料;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约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业主、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业主、使用人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情况进行监督,查阅消防档案资料,了解掌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等情况。对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有权依法予以更换,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及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纳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十八条高层居住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严格遵守电气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以及与线路负荷不相匹配的保险或者漏电保护装置; (二)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严禁私自拆卸改装设备和用具; (三)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不得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危险品; (四)保持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锁闭、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 (五)自觉维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六)学习和掌握消防常识,主动参加灭火逃生演练,及时报告火警,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七)发现违章用火、用电或者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及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或向96119举报投诉;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火灾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理,并记录备查。对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或者向96119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建志愿消防队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施工人员进场前,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四条高层建筑的外保温材料应当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xx46号)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当采用不燃材料搭设,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应当采用阻燃型防护网。 第二十五条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会议室、娱乐室等人员密集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首层。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宜布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于2个;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的,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通道。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防火警示标识。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当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第二十八条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建造,并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二十九条在用高层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在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灭火器等临时消防设施。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已失效、损坏或丢失的消防设施、器材及时更换、修复或补充。 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结构层同步建设,管径、水压、水量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且每处不应少于2套。 第三十一条施工作业前,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技术交底。防火安全技术交底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 (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及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 (三)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逃生方法及路线。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并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完善。防火技术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 (二)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 (三)临时消防设施、疏散设施的配置; (四)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识布置图。 第三十三条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动火作业前施工人员应向施工单位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 (二)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三)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配备灭火器材,清理可燃杂物,并进行现场监护; (四)严禁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进行动火作业,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动用明火。 第四章在用高层建筑管理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设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进行局部改造或内部装修前,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与业主、使用人、施工单位约定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禁止的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五条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和水泵接合器等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不得设置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或者影响消防扑救、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疏散设施应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锁闭或者安装栅栏门、卷帘门、设置储藏间、堆放杂物、停放自行车等影响人员疏散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避难层(间)。 第三十七条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当保持完好有效,防火门应处于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火灾发生时自行关闭并反馈信号。 第三十八条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时,应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办理动火许可证,落实防护措施。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第三十九条电气线路、电器设备、配电箱安装与维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应当定期对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企业对电气线路及设备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第四十条高层建筑内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严禁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气。 第四十一条倡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自救呼吸器、逃生梯和逃生缓降器等灭火逃生器材,并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高层建筑的首层显著位置应当设置消防平面图,标明建筑基本情况以及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电梯、消防设施的位置等内容。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应当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 第四十二条高层建筑内厨房的排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宾馆、餐饮场所厨房的排烟管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养护。 季节性使用的高层建筑要在每年暑期结束后对排烟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养护,并在投入使用前再次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需要厂家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修的,应当立即委托维修。厂家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接到维修委托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进场维修,并在约定时限内修复。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批准,并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系统故障、停用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四条消防控制室应当设定专人负责,落实每日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且持证上岗。值班人员必须掌握应急操作程序,并能熟练操作控制室设备。 第四十五条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以下物品: (一)消防泵房、配电装置房、排烟(送风)机房等重要设备房间的钥匙,确保紧急情况下能迅即开启; (二)用于巡查、确认火灾所需的照明、通讯、视频等器材; (三)扑救初起火灾的头盔、服装、简易防毒面具、破拆和便携式灭火器材; (四)其他需要配备的物品。 第四十六条消防控制室应当制定张贴以下工作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制度; (三)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其他有关制度。 第四十七条严禁在高层建筑内部和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规燃放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投诉。 第四十八条火灾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并协助做好灭火救援工作。 高层建筑应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第五章奖惩 第四十九条对于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和使用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年终评先评优中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高层建筑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单位及个人。 本规定所称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是指高层建筑交付使用后,业主、使用人自行确定的管理高层建筑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在用高层建筑,是指已经入住或者投入使用、营业的高层建筑。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库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一、保管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并要设专人负责管理。库房内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证档案安全。 二、档案不得随意堆放。柜架摆放位置应与墙壁保持10cm以上距离,每行柜架间距不小于60cm(密集架除外)。 三、库房应有防潮或增湿措施,注意调节温湿度,建立湿温度记录。库房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之间,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之间。 四、库房内应放置防虫、防鼠药剂,并按要求定期更换。若发现鼠、虫害,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五、库房内应保持清洁,经常清扫,不得堆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六、库房必须配备灭火器材,确定专人管理。档案人员应会使用灭火器。要安全使用灭火器设备,不得有明火装置,不得在库房吸烟和存放易然易爆物品。 七、库房内要有防盗措施。库房门应包铁皮,窗应安装铁栅栏;下班前要关好门窗,关闭电源;节假日封闭库房,非档案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库房。 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三 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根据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企业各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加强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生産设备、企业财産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序进行。 第三条本企业各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爲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各公司及班组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 总部的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各公司防火责任人由各行政主要领导担任,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班组长担任。 第五条爲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设立相应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此外,各生産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立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各级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均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漫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班组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産、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4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处理本部门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灾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各生産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爲主,防消结合”爲方针的原则,防患於未然。 第十四条各公司在生産和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颁布的有关防火条例,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六条各生産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各公司的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厂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七条给生産班组、仓库各要害部位及职工宿舍区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有效,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藉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对从事电工、电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检证方可操作,提出动火申请後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作业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不同级别事前进行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部门主管提出意见,经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部门主管提出意见,经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审核,报行政管理部总监审批;三级动火作业由防火安全责任人提出意见,经行政管理部总监审核,报消防监督机关审批。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後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下班前要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後方可离开。全体职工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严禁使用电炉。 第二十条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特别是对易燃、 易爆有害物品,要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发现火险,必须及时、准确地向保安部或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投入叁加扑救。各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後,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一)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促进安全生産者; (二)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於同违章行爲作斗争,保障安全者; (三)不怕危险,勇於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者; (四)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者; (五)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者。 第二十三条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部门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呈总经理核准後公布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火灾防护 1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 2生産车间工作时间大门不得下锁。 3易燃及爆炸等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数量外,不得携入工作场所。 4仓库应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系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并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5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时可用状态,同时要熟悉使用方法。 6电线不得接过大保险丝,电力使用後,应确实关闭电源。 7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员需经严格训练。 8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大风、地震後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9炉竈、烟囱、锅炉等易燃易爆的设备应经常检查。 10使用电器设备或增接电器设备均应请示上级後通知专门人员办理。 11首先发现起火的人,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或其他火源,在场员工,均应立刻协同灭火。 12发现火灾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13火灾发生时主管人员应一面叁加抢救,一面沈着指挥救火,并迅速通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义务消防队,必要时应通知本地消防队协同抢救,同时通知其他单位戒备。 14如火势一时不能扑灭,主管人员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指挥抢救人员及物品。 15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地毯等物扑灭,切勿用水灭火。 (2)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3)先救人,後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4)在烟火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应利用绳索或电线等物从窗口逃生。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一、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指导方针,切实增强各项目部消防安全意识,努力把施工现场各项火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结合钢结构工程施工特点和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施工现场消防责任制 1、项目经理防火责任制 (1)项目经理是项目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2)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火灾的应急预案和落实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应急预案的实施; (3)拟订项目经理部及义务消防队的消防工作计划; (4)配备灭火器材,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5)管理项目部的义务消防队 (6)组织对工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组织消防知识学习,增强工人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7)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2、义务消防队防火责任制 (1)模范遵守和贯彻项目防火制度和规定,对违者进行劝阻; (2)了解项目的防火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解决,并向项目领导汇报; (3)经常维修、保养消防器材设备,保证完好使用,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 报项目领导添置各种消防器材; (4)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技术操练,提高消防业务水平; (5)组织队员轮流值勤; (6)协助制定项目灭火的应急预案,发生火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灭火与抢救工作。协助调查起火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3、现场电工防火责任制 (1)电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2)按照规范要求安装,检修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 (3)配合技术人员正确计算配电线路负荷,正确配线,对线路负责维修,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设备,不得随便乱接乱用; (4)严禁使用铜丝、铁丝代替熔丝,按容量正确选用熔丝; (5)要经常检查电器设备运行情况,对有超负荷和擅自加大熔丝容量等隐患,及时向项目部提出整改意见; (6)积极主动向用电人员宣传安全用电常识,制止违章违规用电行为; (7)配合义务消防人员对电器防火器材进行维护; (8)认真掌握排除电器故障的方法,正确使用灭火器扑灭电气火灾。 4、仓库管理人员防火责任制 (1)不准带火种入库; (2)不准在库房内使用电加热器具和燃气具; (3)不准在库房内设置办公室和工场间; (4)不准在库房内架设临时电线和使用60W以上的白炽灯; (5)不准在库房内存放仓库人员使用的油棉纱、油手套等物品; (6)要将各物资分类、限额存放,堆放的物资留出顶、灯、墙和柱等防火间距; (7)认真检查物资堆放安全情况,离开仓库时切断电源并关闭门窗; (8)掌握存储物资性质和防火灭火知识,发现火灾后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及时扑救。 5、气割、焊工防火责任制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实习员没有正式焊工在场指导,不准从事焊割作业; (2)凡属三级以上的动火审批的焊割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和落实防火防爆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3)不了解焊割现场和周围的安全情况,不准焊割,不了解焊割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割; (4)盛装过可燃气体的管道、容器等,未经清洗,没有安全保障时不准焊割; (5)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彻底清理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6)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不准焊割。 6、涂装工防火责任制 (1)禁止火种进入工作现场; (2)禁止使用明火加温或在密封状态下溶解油漆; (3)禁止乱倒剩余油漆或溶剂; (4)随领随用油漆溶剂,剩料要及时加盖,注意储存安全; (5)经常清理工作场地,并要注意工作场地的通风; (6)掌握防火灭火知识,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7、工人防火守则 (1)在消防负责人指导下,学习消防知识,懂得消防工作重要性; (2)爱护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3)自觉遵守项目有关部门的消防制度,听从职能人员的劝告; (4)严禁在卧室床上吸烟及乱扔烟头,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器设备; (5)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加热器具和燃气具; (6)发现有火灾险情,立即向项目领导反映,避免事故发生。 三、施工现场具体消防管理制度 1、工地消防检查制度 (1)项目经理部每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防火安全专项检查; (2)每周一次定期安全检查时对防火安全进行顺带检查; (3)安全员每日例行进行现场(含防火安全)的日常检查; (4)检查应以脚手架,宿舍,仓库,食堂为重点部位,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防范工作; (5)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私自安装电器; (6)按规定时间对灭火器进行药物检查,发现药物过期,缺少失效的灭火器,应及时更换,以确保灭火器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施工现场危险部位动用明火作业审批制度 (1)现场动火分级: 2.A一级动火区域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 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地进行动火作业; 2.B二级动火区域指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临时焊割,登高焊割,节假日期间等动火作业; 2.C三级动火区域指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地进行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证由项目施工负责人在动火7天前填写好,并上报项目部,项目副经理合集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防火措施的前提下,报公司项目管理中心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1天。 (3)二级动火证由项目施工负责人在动火4天前填写,项目副经理召集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防火措施的前提下,报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3天。 (4)三级动火证由作业班组填写,在3天前提出,经安全员审批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7天。 3、消防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1)在防火要害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由该部位的消防职能人负责维修及保管; (2)对故意损坏消防器材的人,一经发现按原价双倍处罚; (3)器材保管人员,应懂得消防知识,正确使用器材,工作认真负责; (4)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发现超期,缺损的及时向消防负责人汇报及时更新。 4、材料仓库防火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材料仓库的安全防火有材料仓库负责人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五 (一)为确保学校消防安全,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定每日防火巡查计划,在巡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状况务必及时向其所在的部门领导、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整改意见,切不可拖延。 (三)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四)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职责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应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五)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六)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状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相关范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0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精彩8篇】广东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优秀6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优秀9篇库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8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优秀3篇)消防安全制度通用5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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