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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机车司机操作规程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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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机车司机操作规程10篇.docx

    电机车司机操作规程10篇【第1篇】窄轨电机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本规程适用于煤矿井上、下窄轨各类电机车司机。 二、上岗条件 第2条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3条必须熟悉所使用电机车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种保护的原理及检查试验方法,会按完好标准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操作,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 本规程中未包括的内容,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产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安全规定 第4条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严禁不松闸就开车。 第5条每班开车前必须对电机车的各种保护进行检查、试验;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第6条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或擅自调大整定值;或用非熔金属代替保险丝(片)。 第7条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将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8条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机车或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第9条严禁使用“逆电流”(即“打倒车”)的方法制动电机车。 第10条使用蓄电池式电机车,应按时充电补液,不得使蓄电池过放电。 第11条使用电机车牵引或推顶脱轨的机车或矿车复轨时,应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复轨器等。 第12条车场调车确需用机车顶车时,严禁异轨道顶车;严禁不连环顶车。 第13条列车占线停留,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 2.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3.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第14条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四、操作准备 第15条接班司机必须向交班司机详细了解列车运行、信号、线路状况(交班司机要主动交待清楚),并对电机车认真进行如下检查: 1.司机室的顶棚和门是否完好。 2.连接器是否完好。 3.手闸(风闸)及撒砂装置是否灵活有效,砂箱是否有砂。 4.照明灯及红尾灯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铃音响是否清晰、宏亮。 5.通讯装置是否正常。 6.蓄电池电压是否符合规定,防爆部分是否有失爆现象。 7.蓄电池箱安放是否稳妥,锁紧装置是否可靠。 8.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控制器换向手把是否灵活,闭锁是否可靠。 9.集电弓起落是否灵活。 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向当班领导汇报,检查情况应记入交接班记录簿中。 第16条机车各注油点应按注油表的规定加注适量的合格润滑油;砂箱内应装满规定粒度的干燥细砂。 第17条开车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组列、装载等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开车。 1.车的连接不正常。 2.牵引车数超过规定。 3.矿车上装载的物料的轮廓超过牵引机车的轮廓尺寸。 4.运送物料的机车或车辆上有搭乘人员。 5.运送人员的列车附挂物料车、乘车人员不遵守乘车规定或车上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的物品等。 6.运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蚀性物品时,车辆的组列、装载或使用等不符合规定。 7.存在其他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 五、操作顺序 第18条按顺序接通有关电(气)路,点亮红尾灯。 第19条接到发车信号后,先鸣笛(敲铃)示警,然后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扳到相应位置,松开车闸,顺时针方向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 第20条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转到第一位置时,若列车不动,允许转到第二位置(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允许转至60°),若列车仍然不动,一般不应继续下转手把,而应将手把转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车轮打滑,可倒退机车,放松连接链环,然后重新撒砂启动。 严禁长时间强行拖拽空转;严禁为防止车轮打滑而施闸启动。 第21条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个位置转到另一位置,一般应有3秒左右的时间间隔(初起动时可稍长)。不得过快越档;不得停留在两个位置之间(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应连续缓慢转动)。 六、正常操作 第22条正常操作时应保持的姿势是:坐在座位上,经常目视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动手轮(手拉杆)或右脚踏刹闸阀。 制动手轮停放位置:应当保证手轮转紧圈数在23圈的范围内。 第23条运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许在规定的“正常运行位置”上长时间停留。如必须在其他位置稍长时间停留时,也应轮流停留在这些位置,避免过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过热。 第24条调整车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复转至“正常运行”及“零位位置”停留,尽量避免利用手闸(风闸)控制车速。 第25条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调车和处理事故时不受此限)。如果用机车推行车辆,必须听从调车人的指挥,速度要慢。列车组列时,要随时注意插挂销链人员的安全。 第26条行驶中,要按信号指令行车,严禁闯红灯。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线路上的障碍物等,注意各种信号、仪表、仪器的显示。 第27条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 第28条列车行驶的速度: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4米/秒;运送爆炸材料或大型设备、材料时,不得超过2米/秒;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5米/秒。 第29条需要减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时针方向逐渐转动,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减速时操作手把应迅速回零。如果车速仍然较快,可适当施加手闸(风闸),并酌情辅以撤砂。禁止拉下集电弓减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时施闸。 需要停车时,应按上述操作顺序使列车缓慢驶至预定地点,再以手闸(风闸)停止机车。 七、特殊操作 第30条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较大处,机车会车前以及前面有人或视线内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第31条机车通过施工区段时,必须服从现场施工人员的指挥,准许运行时方可慢速通过。 第32条需要司机扳道岔时,必须停稳机车、刹紧车闸、下车扳动道岔,严禁在车上扳动道岔,严禁挤岔强行通过。 第33条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电源中断,都应将控制器手把转回零位,然后重新启动。若仍然断电,应视为故障现象。机车运行中集电器脱落时,必须将操作手把转回零位,刹紧车闸,确认无误后方可处理。 第34条列车出现故障或发生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停车;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立即紧急停车。 第35条需要紧急停车时,必须迅速将控制手把转至零位,电闸与手闸(风闸)并用,并连续均匀地撒砂。 第36条制动时,不可施闸过急过猛,否则易出现闸瓦与车轮抱死致使车轮在轨道上滑行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时,应迅速松闸,缓解后重新施闸。 第37条制动结束后,必须及时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 第38条途中因故障停车后,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在设有闭塞信号的区段,必须在机车(列车)前后设置防护后,方可检查机车(列车),但不准对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打开检修。 八、收尾工作 第39条每班工作结束后,须填写有关记录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第2篇】窄轨电机车司机技术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煤矿井上、下窄轨各类电机车司机。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3条 必须熟悉所使用电机车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种保护的原理及检查试验方法,会按完好标准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操作,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 本规程中未包括的内容,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产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安全规定 第4条 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严禁不松闸就开车。 第5条 每班开车前必须对电机车的各种保护进行检查、试验;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第6条 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或擅自调大整定值;或用非熔金属代替保险丝(片)。 第7条 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将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8条 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机车或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第9条 严禁使用“逆电流”即“打倒车”的方法制动电机车。 第10条 使用蓄电池式电机车,应按时充电补液,不得使蓄电池过放电。 第11条 使用电机车牵引或推顶脱轨的机车或矿车复轨时,应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复轨器等。 第12条 车场调车确需用机车顶车时,严禁异轨道顶车;严禁不连环顶车。 第13条 列车占线停留,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 2. 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3. 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它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第14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四、操作准备 第15条 接班司机必须向交班司机详细了解列车运行、信号、线路状况(交班司机要主动交待清楚),并对电机车认真进行如下检查: 1. 司机室的顶棚和门是否完好。 2. 连接器是否完好。 3. 手闸(风闸)及撒砂装置是否灵活有效,砂筒是否有砂。 4. 照明灯及红尾灯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铃音响是否清晰、宏亮。 5. 通讯装置是否正常。 6. 蓄电池电压是否符合规定,防爆部分是否有失爆现象。 7. 蓄电池箱安放是否稳妥,锁紧装置是否可靠。 8. 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控制器换向手把是否灵活,闭锁是否可靠。 9. 集电弓起落是否灵活。 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向当班领导汇报,检查情况应记入交接班记录簿中。 第16条 机车各注油点应按注油表的规定加注适量的合格润滑油;砂箱内应装满规定粒度的干燥细砂。 第17条 开车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组列、装载等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开车。 1. 车的连接不正常。 2. 牵引车数超过规定。 3. 矿车上装载的物料的轮廓超过牵引机车的轮廓尺寸。 4. 运送物料的机车或车辆上有搭乘人员。 5. 运送人员的列车附挂物料车、乘车人员不遵守乘车规定或车上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的物品等。 6. 运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蚀性物品时,车辆的组列、装载或使用等不符合规定。 7. 存在其它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 五、操作顺序 第18条 按顺序接通有关电(气)路,点亮红尾灯。 第19条 接到发车信号后,先鸣笛(敲铃)示警,然后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扳到相应位置,松开车闸,顺时针方向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 第20条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转到第一位置时,若列车不动,允许转到第二位置(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允许转至60度),若列车仍然不动,一般不应继续下转手把,而应将手把转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车轮打滑,可倒退机车,放松连接链环,然后重新撒砂起动。 严禁长时间强行拖拽空转;严禁为防止车轮打滑而施闸起动。 第21条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个位置转到另一位置,一般应有3秒左右的时间间隔(初起动时可稍长)。不得过快越档;不得停留在两个位置之间(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应连续缓慢转动)。 六、正常操作 第22条 正常操作时应保持的姿势是:坐在座位上,经常目视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动手轮(手拉杆)或右脚踏刹闸阀。 制动手轮停放位置:应当保证手轮转紧圈数在23圈的范围内。 第23条 运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许在规定的“正常运行位置”上长时间停放。如必须在其它位置稍长时间停留时,也应轮流停留在这些位置,避免过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过热。 第24条 调整车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复转至“正常运行”及“零位位置”停留,尽量避免利用手闸(风闸)控制车速。 第25条 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调车和处理事故时不受此限)。如果用机车推行车辆,必须听从调车人的指挥,速度要慢。列车组列时,要随时注意插挂销链人员的安全。 第26条 行驶中,要按信号指令行车,严禁闯红灯。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线路上的障碍物等,注意各种信号、仪表、仪器的显示。 第27条 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 第28条 列车行驶的速度: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4米/秒;运送爆炸材料或大型设备、材料时,不得超过2米/秒;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5米/秒。 第29条 需要减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时针方向逐渐转动,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减速时操作手把应迅速回零。如果车速仍然较快,可适当施加手闸(风闸),并酌情辅以撒砂。 禁止拉下集电弓减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时施闸。 需要停车时,应按上述操作顺序使列车缓慢驶至预定地点,再以手闸(风闸)停止机车。 七、特殊操作 第30条 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较大处,机车会车前以及前面有人或视线内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第31条 机车通过施工区段时,必须服从现场施工人员的指挥,准许运行时方可慢速通过。 第32条 需要司机扳道岔时,必须停稳机车,刹紧车闸,下车搬动道岔,严禁在车上搬动道岔,严禁挤岔强行通过。 第33条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电源中断,都应将控制器手把转回零位,然后重新起动。若仍然断电,应视为故障现象。机车运行中集电器脱落时,必须将操作手把转回零位,刹紧车闸,确认无误后方可处理。 第34条 列车出现故障或发生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停车;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立即紧急停车。 第35条 需要紧急停车时,必须迅速将控制手把转至零位,电闸与手闸(风闸)并用,并连续均匀地撒砂。 第36条 制动时,不可施闸过急过猛,否则易出现闸瓦与车轮抱死致使车轮在轨道上滑行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时,应迅速松闸,缓解后重新施闸。 第37条 制动结束后,必须及时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 第38条 途中因故障停车后,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在设有闭塞信号的区段,必须在机车(列车)前后设置防护后,方可检查机车(列车),但不准对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打开检修。 八、收尾工作 第39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须填写有关记录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第3篇】电机车司机操作规程 一、接班上岗后,必须详细检查电机车各部件的情况,熟悉电机车状况。操作时,要严格遵守电机车行车管理规定。 二、每次开车前,应检查巷道及轨道有无障碍物,检查所牵引的车辆数不得超过规定,装载情况应符合要求。 三、司机必须坐在座位上开车,不得坐在车帮上或在车外开车,严禁将头、手及身体露出车外。 四、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视线有障碍或前方有行人时,都必须减低车速,并发出警号。 五、行车中如遇停电,必须将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待送电后重新启动。 六、正常制动停车,应提前减速,采用机械制动,非紧急情况不准使用动力制动,严禁采用反向制动。 七、如必须离开司机座位时,应分断自动开关,刹紧车闸,取下手把保管好,但不得关闭车灯。 八、不得用车闸控制列车的行车速度,列车应避免停在道岔上或弯道附近。临时检修时,必须落下集电器,应在列车占用轨道的前后四十米处放置停车检修警示牌。 九、必须按规定的信号行车,听从跟车工和调度员的指挥,正常运输时,电机车必须在列车的最前端牵引。 十、同一线路同一方向行驶时,两车必须保持大于100米的距离,严禁追尾行驶。 【第4篇】电机车司机职业危害岗位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因素 在操作电机车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噪声。对人体的危害,可造成听力下降。 (二)操作规程 1、司机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熟悉工作岗位周围环境,执行好交接班制度。 3、了解电机车基本构造原理。 4、时刻警惕机车运行异常情况。 5、遵守管理制度,不得超速行驶、超拉车。 (三)防护措施 1、正确配戴使用防噪耳塞,定期更换。 2、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掌握防护技能。 3、加强机车维护、检修,避免机械部件松动,减少噪声。 【第5篇】蓄电池电机车司机操作规程 1.蓄电池电机车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2.必须熟悉掌握电车及其各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作用、使用方法,会处理一般故障。 3.操作时,应保持的正确姿势为:坐在座位上,经常目视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动手把(或轮手拉杆),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制动手轮停放的位置应当保证手轮转紧圈数在2-3圈的范围内。 4.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或擅自调大整定值;或用铜丝、铁丝等非熔体代替保险丝(片)等熔件。 5.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在有坡度的地方,还应用木楔等将车轮楔住。 6.使用蓄电池式电机车,不得使蓄电池过放电。 7.使用电机车牵引或推顶脱轨的机车或矿车复轨时应有可靠的措施。 8.接班司机必须向交班司机详细了解列车运行、信号、线路状况(交班司机要主动交待清楚),并对电机车认真进行如下检查: 司机室的顶棚和门是否完好。 连接器是否良好。 手闸及撒砂装置是否灵活有效。 照明灯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铃音响是否清晰、宏亮。 通讯装置是否正常。 蓄电池箱安放是否稳妥,锁紧装置是否可靠。 蓄电池电压是否符合规定。 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控制器换向和手把是否灵活,闭锁是否可靠。 9.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向当班领导汇报,当电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器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10.机车各注油点应按注油表规定加注适量的合格润滑油;砂箱应装满规定粒度的干燥细砂。 11.开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组列、装载情况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开车: 各车的连接不正常。 牵引车数超过规定。 矿车上装载的物料的轮廓超过牵引机车的轮廓尺寸。 运送物料的机车或车辆上有搭乘人员。 运送人员的列车附挂物料车或乘车人员不遵守乘车规定。 运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蚀性物品时,在车辆使用、组列或装载等不符合规定。 存在其他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 12.起动: (1)按顺序接通有关电路,启动相应的电气仪表,点亮照明灯、红尾灯。 (2)接到发车信号后,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扳到相应位置上(“向前”或“向后”),先鸣笛(敲铃)示警,然后松开手闸,按顺时针方向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车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严禁不松闸就开车。 (3)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转到第一位置时,若列车不动,允许转到第二位置,若列车仍然不动,一般不应继续下转手把,而应将手把转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车轮打滑,可倒退机车,触动放松连接环链,然后重新撒砂起动,严禁长时间强行拖拽空转;严禁为防止车轮打滑而抱闸起动。 (4)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个位置转到另一个位置,一般应有3秒左右的时间间隔,不得过快越档;不得停留在两个位置之间。 13.运行: (1)运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许在规定的“正常运行位置”上长时间停放,如必须在其他位置稍长时间停留时,也应轮流停留在这些位置,避免过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过热。 (2)调整车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复转至“正常运行”及“零位位置”停留,尽量避免利用手闸控制车速。 (3)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但调车和处理事故时,不受此限;如果用机车推行车辆,必须听从跟车人的指挥,速度要慢;对车组列时,要随时注意插挂销链人员的安全。 (4)行驶中,司机必须经常注意了望,按信号指令行车,严禁闯红灯,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线路上的障碍物等,细心操作。 (5)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间距,以免撞车。 (6)列车行驶速度:运人时不得超过5米/秒;运送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时,不得超过2m/秒;车场调车不得超过1.5米/秒。 (7)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处所,双轨对开机车会车前,以及前面有人、有机车或视线内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8)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电源中断,都应当将控制器的操作手把转回零位,然后重新起动,若仍然断电,应视为故障现象。 (9)列车出现故障或发生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停车;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紧急停车。 14.减速停车: (1)需要减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时针方向逐渐转动,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减速时操作手把应迅速回零,如果车速仍然较快,可适当施加手闸,并酌情辅以撒砂,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时施闸,需要停车时,应按上述操作顺序使列车驶至预定地点再以手闸停止机车。 (2)需要紧急停车时,必须镇定、迅速地将控制器操作手把转至零位,施以手闸,并连续均匀地撒砂。 (3)制动时不可施闸过急过猛,否则容易出现闸瓦与车轮抱死至使车轮在轨道上滑行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应迅速松闸缓解而后重新施闸。 (4)制动结束,必须及时将控制器换向手把转至零位。 (5)列车制动距离运人时不得超过20米,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米。 (6)途中因故停车后,司机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在设有闭塞信号的区段,应首先在机车前后设置防护,然后才能检查机车,但不允许在井下对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打开检修。 (7)列车占线停留,在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岔道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 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15.检查刹车系统是否灵敏可靠。 16.检查蓄电瓶,碰头连接装置,照明和铃是否正常。 17.断开电动机电源刹紧手闸,将控制手柄取下保管好。 【第6篇】电机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1.经考试体检合格者方可驾驶电机车。驾驶人员对电机车的构造及其安全装置(包括信号、保险装置等等)必须熟练的掌握。各种安全装置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2.必须经常检查机车各种电气设备线路的绝缘情况,驾驶室必须敷设绝缘垫,开车前应检查所有安全装置(包括信号,刹车、嗽叭、等等)和传动系统,认为确无问题方可开车。开车时应遵守铁路行车人员一般安全规定。 3.机车开动时,他人不准在机车驾驶台顶上或平台上(包括驾驶室门下的踏板)停留或站立。 4.机车开动时应观察岔道是否正确,机车本身和道轨是否正常。机车开动前应先鸣笛(电铃)10秒钟后方可开车。在机车运行过程中发现行人必须鸣笛,若在轨道上有障碍物必须在排除后方可继续开动机车。 5.驾驶人员应时刻注视指挥者的信号。非指挥人员不得向驾驶人员给信号。但任何人给予的紧急停车信号应立即停车。 6.机车挂车不得超过限额。机车夜间行车前必须检查照明,信号,在确认无问题后才可开车。 7.工作结束后,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时,必须切断电源,同时驾驶室的门必须加锁。做好交接班工作。 摘自机械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7篇】电机车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1条电机车司机必须熟悉和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2条司机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并应持证上岗。 第3条操作时,司机保持的正常姿势应当是:坐在座位上,经常目视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动手轮(手拉杆)。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制动手轮停放的位置:应当保证手轮转紧圈数在23圈的范围。 第4条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或擅自调大整定值;或用铜、铁丝等非熔体代替保险丝(片)等熔体。 第5条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司机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在有坡度的地方,必须将车辆掩住。 第6条使用蓄电池式电机车,不得使蓄电池过放电。 第7条使用电机车牵引或推顶脱轨的机车或矿车复轨时应有可靠的防倒、防跑措施、严禁硬拉复位。 二、开车前的准备 第8条司机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详细了解列车运行状况、信号及线路状况、存在的问题等,并对电机车进行认真检查: 1司机室应有完好的顶蓬和门。 2连接器应良好。 3手闸及撒砂装置应灵活有效。 4照明灯应明亮,喇叭或警铃音响应清晰、宏亮,红灯正常。 5通讯装置正常。 6蓄电池电压符合规定。 7蓄电池箱应固定稳妥,锁紧装置应可靠。 8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转动控制器,换向和操作手把应灵活,闭锁应可靠。 9集电器起落灵活不偏斜。 第9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向当班领导汇报。当电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器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第10条按规定向机车各注油点加注适量的润滑油;沙箱内应装满符合规定粒度的干燥的细沙。 第11条开车前应和跟车工一道检查车辆组列、装载情况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开车: 1牵引车数和车辆连接不符合规定。 2装载的物料、设备超宽、超长、超高或重心不稳,封车不牢。 3机车或列车车辆上搭乘非工作人员。 4运送人员的列车附挂物料车或乘车人员不遵守乘车规定。 5运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蚀性物品时,车辆的使用、组列或装载等不符合规定。 6有其他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 第12条进行特殊运输时,应执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三、启动 第13条按顺序接通有关电(气)路,启动相应的电(气)仪器、仪表,打开照明灯、红尾灯。 第14条启动前,必须向调度申请发车,接到发车信号后,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扳到相应位置上(“向前”或“向后”)。先鸣笛(敲铃)示警,然后松开手闸,按顺时针方向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严禁不松闸就开车。 第15条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转到第一位置时,若列车列车不动,允许转到第二位置,若列车仍然不动,一般不应继续下转手把,而应将手把转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车轮打滑,可倒退机车,触动放松连接链环,然后重新撒砂启动。严禁长时间强行拖拽空转。严禁为防止车轮打滑而施闸启动。 第16条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个位置转到另一位置,一般应有3s左右的时间间隔(初起动时可稍长)。不得过快越档;不得停留在两个位置之间。 四、运行 第17条运行中,严格按信号指令行车。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许在规定的“正常运行位置”上长时间停放。如必须在其他位置稍长时间停留时,也应轮流停留,避免因过久停留而过热。 第18条调整车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复转至“正常运行”及“零位位置”停留,尽量避免使用制动闸控制车速。 第19条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如确需顶车调车或处理事故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司机必须听从跟车人的指挥,速度要慢。顶车速度不得超过1m/s。 2必须连车顶车。 3跟车人应在列车前巡视。 4对车顶车时,司机要集中精力操作,随时注意连车人的安全。严禁强行推顶。 5严禁异线顶车。 6顶车时列车两侧严禁站人。 第20条行驶中,司机必须经常注意瞭望。要按信号指令行车,严禁闯红灯。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有无障碍物等情况,注意各种仪表、仪器的显示,细心操作。 第21条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间距。 第22条列车行驶速度:运人时不得超过4m/s;运送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时,不得超过2m/s;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5m/s。 第23条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处所,双轨对开机车会车前,以及前面有人、有机车或视线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第24条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电源中断,都应当将控制器的操作手把转回零位,然后进行检查,重新启动。若仍然断电,应视为故障现象。 第25条列车出现故障或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停车。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紧急停车。 五、减速停车 第26条需要减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时针方向逐渐转动,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减速时操作手把应迅速回零。如果车速仍然较快,可适当施加手闸(风闸),并酌情辅以撒砂。禁止拉下集电器减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时施闸。需要停车时,应按上述操作顺序使列车缓慢驶至预定地点,再以手闸(风闸)停止机车。严禁使用“逆电流”即“打倒车”的方法制动电机车或改变电机车的行驶方向。 第27条需要紧急停车时,必须镇定,迅速地将控制器操作手把转至零,电闸、手闸(风闸)并用,并连续均匀地撒砂。 第28条制动时,不可施闸过急过猛,否则容易出现闸瓦与车轮抱死致使车轮在轨道上滑行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应迅速松闸缓解而后重新施闸。 第29条制动结束,必须及时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操作手把转至零位。 第30条列车制动距离:运人时不得超过20m;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 第31条途中因故停车后,司机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在没有闭塞信号的区段,应首先在机车(列车)前后40m处设置防护,然后才能检查机车(列车),但不允许在井下对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打开检修。 第32条列车占线停留,在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 2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3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第33条运输过程中两列车会车时,道上有行人时空车道车应停车等候,让重车道车车先行。运送人员的机车必须在规定的停车位置停车,保证控制手把和换向手把打到零位,然后人员方可上下车。 【第8篇】窄轨电机车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煤矿井上、下窄轨各类电机车司机。 第2条 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3条 必须熟悉所使用电机车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种保护的原理及检查试验方法,会按完好标准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操作。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 本规程中未包括的内容,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产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安全规定 第4条 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严禁不松闸就开车。 第5条 每班开车前必须对电机车的各种保护进行检查、试验;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能使用该机车。 第6条 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或擅自调大整定值;或用非熔金属代替保险丝(片)。 第7条 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将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8条 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机车和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第9条 严禁使用“逆电流”(即“打倒车”)的方法制动电机车。 第10条 使用蓄电池式电机车,应按时充电补液,不得使蓄电池过放电。 第11条 使用电机车牵引或推顶脱轨的机车或矿车复轨时,应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复轨器等。 第12条 车场调车确需用机车顶车时,严禁异轨道顶车;严禁不连环顶车。 第13条 列车占线停留,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 2、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3、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第14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准备 第15条 :接班司机必须向交班司机详细了解列车运行、信号、线路状况(交班司机要主动交待清楚),并对电机车认真进行检查: 1、司机室的顶棚和门是否完好。 2、连接器是否完好。 3、手闸(风闸)及撒砂装置是否灵活有效,砂箱是否有砂。 4、照明灯及红尾灯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铃音响是否清晰、宏亮。 5、通讯装置是否正常。 6、蓄电池电压是否符合规定,防爆部分是否有失爆现象。 7、蓄电池箱安放是否稳妥,锁紧装置是否可靠。 8、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控制器换向手把是否灵活,闭锁是否 可靠。 9、集电弓起落是否灵活。 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向当班领导汇报,检查情况应记入交接班记录簿中。 第16条 机车各注油点应按注油表的规定加注适量的合格润滑油;砂箱内应装满规定粒度的干燥细砂。 第17条 开车必须认真检查车辆组列、装载等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开车。 1、车的连接不正常。 2、牵引车数超过规定。 3、矿车上装载的物料的轮廓超过牵引机车的轮廓尺寸。 4、运送物料的机车或车辆上有搭乘人员。 5、运送人员的列车附挂物料车、乘车人员不遵守乘车规定或车上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的物品等。 6、运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蚀性物品时,车辆的组列、装载或使用等不符合规定。 7、存在其他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 四、操作顺序 第18条 按顺序接通有关电(气)路,点亮红尾灯。 第19条 接到发车信号后,先鸣笛(敲铃)示警,然后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扳到相应位置,松开车闸,顺时针方向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 第20条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转到第一位置时,若列车不动,允许转到第二位置(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允许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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