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安全管理制度15篇.docx
防爆安全管理制度15篇【第1篇】禁烟禁火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规范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安全和健康教育工作,加大对禁火、禁烟的宣传和管理力度,有效预防火灾、爆炸和减少火灾爆炸危害,结合公司的实际生产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青海云天化国际化肥有限公司。 三 职责 (一)安全环保部是禁烟、禁火、防火、防爆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公司各单位对所属的禁烟、禁火区域进行管理,对所属区域的防火、防爆工作全面负责并制定有关的考核办法。 四 管理要求 (一)公司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后,方能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动火许可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作业。 (二)作业过程中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不清洗、置换不合格、不消除周围易燃物、不按时做动火分析、没有消防措施,均禁止“动火”。 (三)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要严格办理作业票证。 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 (四)公司员工和外来人员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五)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禁火禁烟管理规定。 (六)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或带铁钉的鞋进入易燃易爆区域。 (七)严禁使用汽油、易挥发溶剂等擦洗设备、用具、衣物。 (八)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危险化学品。 (九)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十)每个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十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 不得占用防火间距; 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二)严禁损坏各类防爆设施。 (十三)安全环保部不定期对各单位禁烟、禁火、防火、防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公司考核制度,在日常管理中进行考核或处罚。 五 记录 安全环保部56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台帐 【第2篇】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1、 目的: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级划分、消防设施等程序,防 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2、 范围:适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3、 责任者:各部、各车间 4、 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4.1.2 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时必须加阻火器。 电瓶车禁止入内。 4.1.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4.1.4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 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4.1.5 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4.1.6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 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4.1.8 必须加强火源管理。 厂区内焊割动火、熬炼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 4.1.9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4.1.10 危险物品仓库、气柜。 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 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4.1.1 1 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 2 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4.1.1 3. 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 禁止擅自代用。 ÷ 4.1.1 4 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 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 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4.1.1 5 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4.1.1 6 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4.1.1 7 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 4.1.1 8 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4.1.1 9 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检修制度”。 4.1.20 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 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 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保卫科、安全部批准。 4.1.2 1 厂内所用职工必须分批轮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4.1.2 2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 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压。 4.2. 1.1 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4.2. 1.2 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 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4.2. 1.3 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 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4.2. 1.4 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 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 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4.2. 1.5 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 1.6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 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4.2. 1.7 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 (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行惰化。 4.2. 1.8 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使用、贮运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4.2.2控温、控压。 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 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 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 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 4.2.3防止氧含量超标。 4.2.3.1 氧和可燃气体混合是发生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化工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 不准超过规定。 4.2.3.2 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 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 4.2.3.3 装设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设施。 4.2.4防火措施。 4.2.4.1在工序之间,各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 主要设备上应设单独放空管。 4.2.4.2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体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连通,必须设置止逆阀,安全水封或装设两关一开阀门(两阀间设放空阀),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4.2.4.3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 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4.2.5防静电放电。 4.2.5.1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2.5.1. 1 生产、贮运、运输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 4.2.5.1. 2 空气分离装置保冷箱及箱内设备管道; 4.2.5.1. 3. 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粉状或粒状的塑料,树脂及其它易产生静电的固体物料所用的设备及管道; 4.2.5.1. 4 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 4.2.5.2 在装油或装其它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分钟以后进行。 4.2.5.3 禁止使用喷射蒸汽的办法加热易燃液体。 4.2.5.4 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 4.2.5.5 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 4.2.5.6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2.5.7 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工作。 4.2.6贮运设施 4.2.6.1 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管枪。 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4.2.6.2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常压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 闪点低于28,而沸点在38至85之间的地上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喷淋等设施。 4.2.6.3 气体贮罐应设安全阀、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喷淋设施。 4.2.6.4 液氨贮罐上应装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 4.2.6.5 充装液氨前,必须对钢瓶进行认真检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装。 4.2.6.6 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 严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可燃液体。 4.2.7物料排放。 4.2.7.1. 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通过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4.2.7.2. 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4.2.7.3. 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水应设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设施。 4.2.7.4. 严格设备计划检修制度和验收手续,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设备、管道、阀门严密不漏。 加强检查,及时消除泄漏。 4.3防火防爆等级划分。 4.3.1厂房的防火防爆等级,应严格按石油化工企业防火防爆标准设计。 4.3.2新建项目对电气设备的选型,应严格按危险场所防火防爆的等级规定执行。 老厂在防火防爆厂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电气设备,应有计划地在短时间内逐步进行更换。 4.3.3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按“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和“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执行。 4.4消防设施。 4.4.1 厂内的消防设施,应根据工厂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有关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 4.4.2 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且宜靠近路边; 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 消防给水压力应满足最大用水量时,水枪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 油罐区、装卸区站台等处,消火栓间距不宜超过60米。 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4.4.3 除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生产装置,变配电所,仓库等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小型灭火机和简易灭火器材,如砂、灭火毯等。 4.4.4 小型灭火机设置的种类、数量、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消防设施等情况考虑。 4.4.5 必须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 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拿取的地方。 灭火器放置的地点应当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曝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4.4.6 严格执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员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并列为交接班内容,保证消防器材经常处于良好,有效的状态。 用过的或失效的灭火器材应及时充装或更换,空瓶不得放于生产、施工现场,不得与实瓶混放。 【第3篇】加油加气站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 严禁烟火,严禁堆放易燃物。 2. 严禁工作人员穿带钉子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上岗。 3. 严禁使用汽油擦洗衣服和器具,严禁使用化纤拖把和抹布。 4. 严禁给未熄火的车辆加油,严禁加油枪碰撞车辆排烟口。 5. 严禁在站内修车。 6. 严禁往塑料桶内直接灌装汽油。 7. 严禁在加油现场和油罐区使用通讯工具。 8. 严禁在强雷电时进行加油和卸油作业。 9. 严禁在加油站进行未办理动火手续的动火施工。 10. 严禁随意挪动消防器材。 【第4篇】某建筑企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爆炸物品管理部分内容与规定 1.1项目部在施工中需用爆炸物品时,应出示申请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1.2凡使用爆炸物品的项目部,必须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其职责: 1.2.1成立小组和机构。 1.2.2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条例和公司管理规定。 1.2.3组织并领导本项目部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 1.2.4组织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督促全体职工执行。 1.2.5组织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1.3各项目部在进行爆炸物品登记时,必须按登记本认真填写,不得涂改、撕毁、合订。 1.4各项目部临时存放爆炸物品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将炸药和雷管分开存放,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不准任意存放,不准交给承包户或个人保管。 1.5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对本单位爆炸物品进行专项保管,并将爆炸物品保管员名单报公司公安科审批同意。其职责: 1.5.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坚守岗位、不酗酒、不私自找人替班,不准在库房内会客,留宿、吸烟等。 1.5.2坚持双把锁、双人管、双本帐制度,爆炸物品堆放要符合要求,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使用电气照明的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1.5.3对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杜绝入库或发放,做到帐物相符。 1.6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1.7爆破作业必须由持有公安机关审核发放的爆破作业证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严禁爆破作业,其职责是: 1.7.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熟悉所使用的爆破器材性能及其使用方法,自觉接受安全监督和公安科检查。 1.7.2领取爆炸物品不得超过当班用量,随领随用,剩余的必须当天退回仓库,防止丢失被盗,做好退还登记记录。 1.7.3装炮、点炮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服从统一指挥,并协助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1.7.4爆破作业后,要检查爆破情况,对瞎炮采取措施,及时排除。 1.8爆破作业时,必须填写施工安全作业票,必须有两人签字证明实际使用数量。 1.9爆破作业时,由安全监护人检查指挥,其职责是: 1.9.1坚持原则,根据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之责。 1.9.2对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纠正违章。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领导或公安机关,并通知安监部,及时消除,保证安全。 1.9.3督促爆破员按安全操作规程装炮、放炮,监督其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做到不多领、不少退、不私自藏存。 1.9.4督促保管员按规定管好爆炸物品,严格制度,做到帐物两清。 1.9.5负责组织好爆破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 1.9.6发现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盗以及发生爆炸事故,应及时报告领导和公安机关,并通知公司安监部,协助追查、破案。 1.10爆破前由安全员和爆破员共同核定爆破所需爆破器材用量(不应超过当班的用量),双方签字并经领导批准后,由两人领料。炸药、导火索可同时由一人领取,雷管要另一人领取。对爆破后剩余的爆破器材,经核实后,由安全员、爆破员签字,退回仓库。严禁将剩余爆破器材随便存放。 1.11购买爆炸物品需要运输的,应当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的同时,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 1.12一人一次运送爆炸器材数量不得超过: 1.12.1同时搬运炸药和起爆器材10kg; 1.12.2拆箱(袋)运搬炸药10kg; 1.12.3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 1.12.4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1.1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买卖、转借爆破物品,严禁使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 1.14严禁在村庄边缘、变电站附近、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下放大炮。 1.15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押运员要选择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安全常识,有一定文化的人员担任。 1.16在施工中忽视安全,玩忽职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应追究项目部领导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防火部分内容与规定 2.1防火组织机构 2.1.1公司和所属单位均应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工作,小组负责人由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担任。公司公安科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2.1.2建立义务消防队,人数不低于15%,并保证各施工队有一名义务消防队员。 2.1.3适时地搞好灭火演习,以提高灭火能力。 2.2防火安全教育 2.2.1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接受消防法规的教育,学习有关防火规定。 2.2.2在施工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交防火安全措施,防火教育要做到人人皆知,不留死角,同时还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提高广大职工的防火安全意识和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2.2.3凡有参观的人员、访问的客人等,也应进行防火宣传,告诫遵守防火规定和我们的规章制度。 2.3防火安全规定 2.3.1参加工程施工的所有人员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一级防火区。不准动火的地方和不准吸烟的地方决不准动火、决不准吸烟。 2.3.2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要做到定点、定人、定措施,职责明确。在山区施工人员要编成小组明确防火负责人,要明确岗位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2.3.3在施工的工作面范围内要清除和禁止存放可燃物。 2.3.4在山区、林区开挖基础或组立杆塔,有人员工作的地方,必须配备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相应的灭火器材。 2.3.5进入山区、林区运输的机动车辆,车上配备有效、灵活的灭火器。进入山区林木、杂草多的地方,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引起火灾。 2.3.6机动车辆由于天气寒冷、熄火时间长,打不着车时,禁止用火烤。 2.3.7在山区、林区放炮开挖基础时,必须使用电雷管,如有的地方不能使用电雷管,需使用火雷管时,必须征得有关部 门的同意,报请当地消防部门批准,并采用安全可靠的措施后方可使用。 2.3.8各单位需要用油罐临时储存油料的,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并且报请当地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立临时油罐。 2.3.9灭火器材必须设专人保管,责任落实到人。对器材要定期保养和检修。注意铅封、提环不要碰坏,装卸时不得摔碰,注意防潮保证灭火器材的有效使用。防止丢失。 2.3.10施工队住宿点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第5篇】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级划分、消防设施等程序,防 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2、 范围:适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 责任者:各部、各车间 4、 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4.1.2 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时必须加阻火器。电瓶车禁止入内。 4.1.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4.1.4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4.1.5 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4.1.6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4.1.8 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熬炼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 4.1.9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4.1.10 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4.1.11 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2 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4.1.13 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4 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4.1.15 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4.1.16 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4.1.17 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 4.1.18 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4.1.19 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检修制度”。 4.1.20 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保卫科、安全部批准。 4.1.21 厂内所用职工必须分批轮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4.1.22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压。 4.2.1.1 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4.2.1.2 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4.2.1.3 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4.2.1.4 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4.2.1.5 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1.6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4.2.1.7 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行惰化。) 4.2.1.8 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使用、贮运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4.2.2控温、控压。 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 4.2.3防止氧含量超标。 4.2.3.1 氧和可燃气体混合是发生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化工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 4.2.3.2 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 4.2.3.3 装设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设施。 4.2.4防火措施。 4.2.4.1在工序之间,各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主要设备上应设单独放空管。 4.2.4.2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体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连通,必须设置止逆阀,安全水封或装设两关一开阀门(两阀间设放空阀),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4.2.4.3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4.2.5防静电放电。 4.2.5.1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2.5.1.1 生产、贮运、运输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 4.2.5.1.2 空气分离装置保冷箱及箱内设备管道; 4.2.5.1.3 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粉状或粒状的塑料,树脂及其它易产生静电的固体物料所用的设备及管道; 4.2.5.1.4 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 4.2.5.2 在装油或装其它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分钟以后进行。 4.2.5.3 禁止使用喷射蒸汽的办法加热易燃液体。 4.2.5.4 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 4.2.5.5 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 4.2.5.6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2.5.7 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工作。 4.2.6贮运设施 4.2.6.1 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管枪。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4.2.6.2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常压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闪点低于28,而沸点在38至85之间的地上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喷淋等设施。 4.2.6.3 气体贮罐应设安全阀、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喷淋设施。 4.2.6.4 液氨贮罐上应装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 4.2.6.5 充装液氨前,必须对钢瓶进行认真检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装。 4.2.6.6 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严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可燃液体。 4.2.7物料排放。 4.2.7.1. 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通过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4.2.7.2. 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4.2.7.3. 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水应设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设施。 4.2.7.4. 严格设备计划检修制度和验收手续,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设备、管道、阀门严密不漏。加强检查,及时消除泄漏。 4.3防火防爆等级划分。 4.3.1厂房的防火防爆等级,应严格按石油化工企业防火防爆标准设计。 4.3.2新建项目对电气设备的选型,应严格按危险场所防火防爆的等级规定执行。老厂在防火防爆厂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电气设备,应有计划地在短时间内逐步进行更换。 4.3.3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按“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和“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执行。 4.4消防设施。 4.4.1 厂内的消防设施,应根据工厂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有关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 4.4.2 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且宜靠近路边;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消防给水压力应满足最大用水量时,水枪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油罐区、装卸区站台等处,消火栓间距不宜超过60米。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4.4.3 除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生产装置,变配电所,仓库等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小型灭火机和简易灭火器材,如砂、灭火毯等。 4.4.4 小型灭火机设置的种类、数量、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消防设施等情况考虑。 4.4.5 必须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拿取的地方。灭火器放置的地点应当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曝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4.4.6 严格执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员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并列为交接班内容,保证消防器材经常处于良好,有效的状态。用过的或失效的灭火器材应及时充装或更换,空瓶不得放于生产、施工现场,不得与实瓶混放。 【第6篇】禁烟禁火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规范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安全和健康教育工作,加大对禁火、禁烟的宣传和管理力度,有效预防火灾、爆炸和减少火灾爆炸危害,结合公司的实际生产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青海云天化国际化肥有限公司。 三 职责 (一)安全环保部是禁烟、禁火、防火、防爆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公司各单位对所属的禁烟、禁火区域进行管理,对所属区域的防火、防爆工作全面负责并制定有关的考核办法。 四 管理要求 (一)公司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后,方能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动火许可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作业。 (二)作业过程中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不清洗、置换不合格、不消除周围易燃物、不按时做动火分析、没有消防措施,均禁止“动火”。 (三)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要严格办理作业票证。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 (四)公司员工和外来人员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五)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禁火禁烟管理规定。 (六)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或带铁钉的鞋进入易燃易爆区域。 (七)严禁使用汽油、易挥发溶剂等擦洗设备、用具、衣物。 (八)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危险化学品。 (九)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十)每个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十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二)严禁损坏各类防爆设施。 (十三)安全环保部不定期对各单位禁烟、禁火、防火、防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公司考核制度,在日常管理中进行考核或处罚。 五 记录 安全环保部56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台帐 【第7篇】供气站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 除上级主管领导、安全防火部门人员外,非值班人员严禁进入,如有参观者,须经领导批准,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2. 进入站区大门,严禁吸烟,并交出一切火种。 3. 穿有铁钉鞋者,不准进入站区。 4. 值班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做到定人员、定班次,不得无故缺勤,不准擅离工作岗位,随时关锁好站区大门。 5.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和交接班制度,认真做好各种记录。 6. 经常检查供气室和厨房灶具上的压力表,开关阀门和管道接口处有否损坏或漏气,及时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 7. 站区内必需安装防爆灯具、防爆排气风扇、自然通风口及防爆防火安全门,电气开关必须装在值班室内。值班人员要经常检查,发现设备存在问题应立即报修。 8. 站区内各部位必须配备消防灭火设备,并时刻保持完好状态。 9. 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或保安部报告。 10.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8篇】船舶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油船防火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