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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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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9篇.docx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9篇【第1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提高我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根据义煤集团、大有能源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及有关法律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经矿研究决定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制度,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以"立足实际、注重实效"为原则,以治理隐患、完善系统、更新装备和改造落后工艺为重点,主要用于井上、井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整改影响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重点项目,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资金的提取 吨煤5元列支。其中:2.5元列支材料成本,2.5元由公司安全资金中安排。 二、使用原则 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并优先使用,不足部分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申请报公司安康部从安全资金中安排。 三、使用范围 1、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需要新增采掘、"一通三防"及机电运输方面的工程、设备、设施所需投入。 2、现有采掘、"一通三防"及机电运输方面的工程、设备、设施达不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而需要进行的更新、改造所需投入。 3、改善井下生产场所的工作环境所需投入。 4、用于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监测仪器、仪表所需投入。 5、完善质量标准化管理所需的装备、材料所需投入。 6、推广质量标准化新装备所需的资金。 7、用于质量标准化学习、培训、宣传和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8、其它质量标准化工作所急需的费用。 四、申报程序 各单位分专业认真筛选符合专项资金要求投入的工程、设备、设施,项目列出使用计划,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和专业组长审核后报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汇总后,报有关矿领导,经矿领导签字后,可列入安全质量标准化资金帐户的资金计划。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 1、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编报质量标准化计划和下达年度、月度计划,计划下达后各专业要认真组织实施。 2、年度计划内由矿成本列支的质量标准化项目,由矿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按月列出实施计划,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汇总、经领导审批后报企审科编入矿生产计划。 3、对未列入年度计划却因质量标准化工作需要实施的项目,可有专业提出申请,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上报公司安康部追补计划,使用公司所列给我矿的吨煤2.5元的安全资金。 六、项目实施 1、项目申报专业(单位)对项目的实施负责,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按照公司审批的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计划,负责实施过程监督,保证质量,按期完成。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负责落实项目的完成情况。 2、各专业(单位)要将公司、矿下达的月质量标准化计划纳入日常生产计划,按"四定"原则组织实施。 七、项目验收 1、各专业(单位)每月、每季度必须对公司、矿下达的质量标准化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经自检合格于每月25日前报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2、每个项目施工结束后,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进行峻工验收,并在每季度末将竣工验收表及竣工报告报安全健康环保部。 八、其它 矿财务科要单列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明细。各专业(单位)在成本列支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项目,没有达到要求的将按照投入材料的50进行处罚,并扣发专业组长质量标准化抵押金500元。 【第2篇】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范例)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1.目的:为了管好用好募集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按规定用途使用,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3.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3.1必须按公司募集项目承诺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募集资金实际用途有变更,必须事先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经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报政府有关部门和证监会审查批准。否则,不能变更募集资金用途。3.2募集资金应在项目规定的额度和时间内使用。每个募集资金项目在实施前,都要拿出详细的实施方案,规定项目所应达到的目标、总投资和完成时间。财务部按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合同和工作进度拨付资金。3.3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或权益时,应聘请有证券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被收购资产或权益进行评估和审计。董事会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3.4募集资金用于技改或新建工程的项目,应组建专门的工程管理班子。工程管理班子负责工程进度和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如期完成。重大项目的施工应实行对外招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约资金,力争用较少的投入达到更好的效果。3.5募集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3.5.1由有关职能部门(如总工办、项目实施小组等)根据募集资金项目的需要提出实施方案,报经董事长、总经理审查批准,再与有关单位签订书面合同。重大合同的签订必须由董事长签字;3.5.2财务部按募集项目专款专用。暂未使用的资金必须存入公司的银行帐户,一律不准擅自动用。支付项目款时,应查验合同、工作进度的证明、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以及公司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签注的意见。凡有关资料不齐和审批手续不全,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款项;3.5.3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特别是对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3.5.4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项目完成时,要进行专项审计,审查该项目的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投资额是否控制在预计总额内,项目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等;3.5.5按有关规定及时批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工作进度和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效益等情况。4.附则:4.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4.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4.3本制度经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3篇】某花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z花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9) 为了加强对jy花园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本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建筑区划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续筹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1定义 1.1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业主缴存的,专项用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业主缴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1.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本建筑区划内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所有且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 1.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以及更新、改造。 1.4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人:可依照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委托业主委员会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管理账户;也可依照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管理。 2维修资金的开户 2.1业主大会以业主委员会开立维修资金账户,应: 2.1.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并通过北京市朝阳区jy花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办法)。 2.1.2确定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立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分支机构)。 2.1.3确定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人。 2.1.4确定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作为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的责任人。 2.2业主委员会应在由业主大会选定的开户银行(分支机构),开立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并接受所在地市、各区县建设委员会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2.3业主委员会只能在一家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一个维修资金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按房屋户门号设立明细户。账户开立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开户行;确需变更的,须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 2.4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后,业主委员会应于3个工作日内,登录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用户注册登记,并将开户资料报送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备案。 2.5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向代管的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申请,并在与市小区办签订移交协议的7个工作日后,核查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中的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情况。 3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及维修资金的使用 3.1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人负责本小区维修资金存取款、记账、对账、分摊核算及受理变更业务等日常管理工作。全体业主及业主委员会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3.1.1业主委员会应委托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人每月就由开户银行(分支机构)向业主委员会发出的对账单,核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的账目。 3.1.2业主委员会应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应至少每半年一次向业主公布已发生的维修工程项目、维修费用、分摊标准及资金使用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3.1.3业主委员会可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维修资金使用涉及的维修工程可行性研究、预决算审核、施工质量验收、费用分摊明细的审核等。业主委员会应就委托事项、委托费用及费用来源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委托费用标准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且在业主大会经费年度预算内。如超过年度预算,依北京市朝阳区jy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执行。 3.2维修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 3.2.1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核算到户”的原则。 3.2.2维修资金应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不得挪作他用。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2.3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3.2.3.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3.2.3.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2.3.3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3.2.3.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3.2.4业主大会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决议沉淀部分维修资金的增值存储计划;或者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决议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并持有到期;严禁将维修资金挪作他用。 3.2.4.1利用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经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3.2.4.2禁止利用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3.2.5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维修资金专用账户滚存使用: 3.2.5.1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3.2.5.2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3.2.5.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3.2.5.4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3.3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原则: 3.3.1建筑区划内、楼宇外立面的维修工程费用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3.2楼宇内的维修工程费用由该幢楼宇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3.3一幢楼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一个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3.4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3.5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涉及可以出售但尚未售出的住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的住宅、非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工程费用。 3.3.6未建立及尚未补建、续筹维修资金的,建筑区划内发生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时所需分摊的维修费用,由相关住宅、非住宅业主承担。 3.4维修资金使用的条件: 3.4.1业主委员会应将由物业服务企业于每年年底提交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计划、编制费用预算和分摊明细,在 建筑区划内向全体业主公示。 3.4.1.1涉及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的维修工程,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经占建筑区划内业主总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后实施; 3.4.1.2涉及部分楼宇、单元、楼层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所涉及范围内业主会议,经所涉及范围内业主总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后实施。 3.4.2业主委员会应依照业主大会决议,按分摊明细核对所涉及业主个人账户内的维修资金余额是否足以支付。对于不足支付的,业主委员会应在3日内公示需补足维修资金的业主名单及所需金额,待资金到位后可按本办法第3.5条的规定组织实施。 3.5维修资金使用的程序: 3.5.1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组织施工及验收,并依法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等。 3.5.2业主委员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持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资金预支或结算手续: 3.5.2.1到银行办理资金预支手续时应提交维修资金预支用备案表、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及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等; 3.5.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到银行办理资金结算手续时应提交维修费用决算单、维修费用发票、最终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费用决算分户调整表等。 3.5.3维修资金账户须使用信汇凭证或电汇凭证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者结算凭证。用于支付维修工程费用的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已在银行备案的施工单位或物业公司账户中。 3.6维修资金的续筹 3.6.1如一幢楼房或一户业主的维修资金经使用后,不足首次归集额的30%时,业主委员会应提醒业主续筹。 3.6.2维修资金的续筹标准及办法应由业主大会决定,续筹金额一般应由业主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3.6.3续筹资金必须交到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存入业主明细户。 3.7维修资金账户的变更 3.7.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合并、分立或撤销时,应委托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人凭合并、分立或撤销证明材料及业主资金明细户清单,到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申请办理合并、分立或撤销业主委员会账户手续;并凭区县建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的合并、分立或者撤消,进行相应维修资金的划转。 3.7.2因业主委员会发生变更引起银行账户或者银行预留印鉴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到银行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账户内的维修资金不得支取使用。 4维修资金的紧急支取预案 4.1启动专项维修资金应急支取的条件: 4.1.1政府有行政裁决权利的部门下达的书面行政裁定书,并在本建筑区划内公示。 4.1.2政府无行政裁决权利的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并在本建筑区划内公示。 4.1.3本建筑区划内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居民委员会做出的书面指导意见,并在本建筑区划内公示。 4.1.4业主委员会决议认为必须使用的,但应有除本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外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书面认同意见。 4.2对符合本办法第4.1条规定的紧急情况,业主委员会应依照物业服务企业公示的分摊明细核对所涉及业主个人账户内的维修资金余额是否足以支付。对于不足支付的,业主委员会应在3日内公示需补足维修资金的业主名单及所需金额。如公示后5日内资金未到位,由物业服务企业垫付并补足资金。被垫付人除应偿还该资金外,还需支付应偿还总金额日千分之*的滞纳金,滞纳金归全体利益关系人所有。 4.3专项维修资金应急支取的办法: 4.3.1业主委员会应对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预算出具的鉴定报告进行审核,且决议同意后,由业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通报区建委小区办(物业科)、属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并在居委会监督下,将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上述鉴定报告制定的费用预算、维修费用按户分摊明细表等,在维修工程涉及业主的公共活动区域予以公告。鉴定费用可计入本次维修工程成本。 4.3.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4.3.3物业服务企业应持资金支用申请、资金预支用备案表、业主委员会决议、专业机构鉴定报告、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维修资金交纳情况统计表、施工合同等材料,按照开户银行(分支机构)规定的程序办理维修资金(提前)支取手续;业委会开立尚未开立维修资金账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持上述文件材料,到市小区办或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资金预支手续。 4.3.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应持维修费用决算单、维修费用发票、最终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费用决算分户调整表等到市小区办、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或开户银行(分支机构)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5维修资金的查询、转让和提余 5.1业主可凭由银行按规定向业主提供的维修资金查询卡查询个人账户内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5.2业主可通过登录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系统(*)查询个人维修资金的交纳、费用分摊、支用、结息及余额等情况。 5.3业主变更时,原业主或变更后的业主应持房屋转让合同、维修资金过户协议、双方身份证明及维修资金交款凭证到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维修资金由转让双方按明细户内账面余额进行结算,或从其约定。 5.4因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业主应到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销户手续,提取明细户账面余额。 6维修资金的追讨 6.1业主未按规定或业主大会决议续筹、补建或使用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其他利益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6.2物业服务企业挪用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提请物业管理行政部门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 6.3业主委员会挪用维修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7附则 7.1本办法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且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本办法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7.2本办法经业主大会依照北京市朝阳区jy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 7.3此后本办法的修改,须按北京市朝阳区jy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经决议通过。本办法的修正案被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4篇】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1资金使用管理的依据 1.1资金使用计划 1.2进度报告 1.3工程变更 1.4资金管理计划 2资金使用的控制步骤 2.1比较。按照确定的方式将资金使用计划值与实际值逐项进行比较,以发现费用是否已超支。 2.2分析。在比较的基础上,对比较的结果进行分析,以确定偏差的严重性及偏差产生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减少或避免相同原因的再次发生或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 2.3预测。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预测整个项目完成时的费用。 2.4纠偏。当工程项目的实际费用出现了偏差,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偏差分析和预测的结果,采取适当的措施,以期达到使费用偏差尽可能小的目的。 2.5检查。对工程的进展进行跟踪和检查,及时了解工程进展状况以及纠偏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3 资金使用的控制方法 3.1偏差分析可采用不同的方法,如横道图法、表格法和曲线法。 3.2在进行费用偏差分析时,要考虑以下几组费用偏差参数:局部偏差和累计偏差;绝对偏差和相对偏差;偏差程度。 3.3在进行偏差原因分析时,首先应当将已经导致和可能导致偏差的各种原因逐一列举出来,并通过对已建项目的费用偏差原因进行归纳、总结,为项目采用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3.4对偏差原因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纠偏措施,实现费用的动态控制和主动控制:修改费用估算。 3.5采取纠偏措施。纠偏的主要对象是业主原因和设计原因造成的费用偏差。在确定了纠偏的主要对象之后,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纠偏措施。纠偏可采用组织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和合同措施等。 3.6找出产生偏差的原因后,连同所选择的纠偏措施以及从费用控制中吸取的其他方面的教训等都要形成文字材料,作为本工程项目的历史资料以供参考。 【第5篇】某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提高我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根据义煤集团、大有能源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及有关法律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经矿研究决定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制度,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以“立足实际、注重实效”为原则,以治理隐患、完善系统、更新装备和改造落后工艺为重点,主要用于井上、井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整改影响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重点项目,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资金的提取 吨煤5元列支。其中:2.5元列支材料成本,2.5元由公司安全资金中安排。 二、使用原则 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并优先使用,不足部分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申请报公司安康部从安全资金中安排。 三、使用范围 1、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需要新增采掘、“一通三防”及机电运输方面的工程、设备、设施所需投入。 2、现有采掘、“一通三防”及机电运输方面的工程、设备、设施达不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而需要进行的更新、改造所需投入。 3、改善井下生产场所的工作环境所需投入。 4、用于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监测仪器、仪表所需投入。 5、完善质量标准化管理所需的装备、材料所需投入。 6、推广质量标准化新装备所需的资金。 7、用于质量标准化学习、培训、宣传和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8、其它质量标准化工作所急需的费用。 四、申报程序 各单位分专业认真筛选符合专项资金要求投入的工程、设备、设施,项目列出使用计划,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和专业组长审核后报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汇总后,报有关矿领导,经矿领导签字后,可列入安全质量标准化资金帐户的资金计划。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 1、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编报质量标准化计划和下达年度、月度计划,计划下达后各专业要认真组织实施。 2、年度计划内由矿成本列支的质量标准化项目,由矿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按月列出实施计划,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汇总、经领导审批后报企审科编入矿生产计划。 3、对未列入年度计划却因质量标准化工作需要实施的项目,可有专业提出申请,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上报公司安康部追补计划,使用公司所列给我矿的吨煤2.5元的安全资金。 六、项目实施 1、项目申报专业(单位)对项目的实施负责,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按照公司审批的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计划,负责实施过程监督,保证质量,按期完成。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负责落实项目的完成情况。 2、各专业(单位)要将公司、矿下达的月质量标准化计划纳入日常生产计划,按“四定”原则组织实施。 七、项目验收 1、各专业(单位)每月、每季度必须对公司、矿下达的质量标准化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经自检合格于每月25日前报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2、每个项目施工结束后,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进行峻工验收,并在每季度末将竣工验收表及竣工报告报安全健康环保部。 八、其它 矿财务科要单列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明细。各专业(单位)在成本列支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项目,没有达到要求的将按照投入材料的50%进行处罚,并扣发专业组长质量标准化抵押金500元。 【第6篇】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1.目的:为了管好用好募集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按规定用途使用,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3.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 3.1必须按公司募集项目承诺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募集资金实际用途有变更,必须事先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经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报政府有关部门和证监会审查批准。否则,不能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3.2募集资金应在项目规定的额度和时间内使用。每个募集资金项目在实施前,都要拿出详细的实施方案,规定项目所应达到的目标、总投资和完成时间。财务部按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合同和工作进度拨付资金。 3.3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或权益时,应聘请有证券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被收购资产或权益进行评估和审计。董事会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 3.4募集资金用于技改或新建工程的项目,应组建专门的工程管理班子。工程管理班子负责工程进度和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如期完成。重大项目的施工应实行对外招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约资金,力争用较少的投入达到更好的效果。 3.5募集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 3.5.1由有关职能部门(如总工办、项目实施小组等)根据募集资金项目的需要提出实施方案,报经董事长、总经理审查批准,再与有关单位签订书面合同。重大合同的签订必须由董事长签字; 3.5.2财务部按募集项目专款专用。暂未使用的资金必须存入公司的银行帐户,一律不准擅自动用。支付项目款时,应查验合同、工作进度的证明、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以及公司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签注的意见。凡有关资料不齐和审批手续不全,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3.5.3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特别是对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3.5.4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项目完成时,要进行专项审计,审查该项目的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投资额是否控制在预计总额内,项目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等; 3.5.5按有关规定及时批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工作进度和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效益等情况。 4.附则: 4.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4.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4.3本制度经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7篇】a医院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医院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4 第一条 为降低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提高单位资金运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规定 1、大额度资金界定: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2、取得和使用范围:融资、投资(含基建、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物质购置、对外借款、日常业务开支等。 3、无论资金额度大小,医院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条 大额度资金的取得和使用必须要有计划 第四条 一次性购买设备、药品、卫生材料、行政物质等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由院务会审议通过,院长审批,购置流程参照院行字200536号成都*医院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第五条 融资、基建项目超过10万元的由院务会审议通过,院长审批,对于金额特别巨大(大于资产总额5%),可能影响到医院正常运营时,院务会审议通过的同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 。 第六条 融资所得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医院一般不对外借款,在发生对外借款时无论金额大小必须提交院务会审议通过,院长审批,对于金额特别巨大(大于资产总额5%),可能影响到医院正常运营时,院务会审议通过的同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 。 第八条 对于日常资金使用(如修缮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超过10万元需由业务部门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院务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8篇】供销社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供销社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整合财力资源,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机制,保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公平安全,有效运行,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指:上级以及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改革安置专项资金、“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等),上级社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社专项资金相关规定使用执行。 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克服重资金、轻管理,重使用、轻效益的思想,不要只管要钱,不注重管理,只顾花钱,不考虑效益。 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和要求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都要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四、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明确使用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 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必须按招标法规定,公开招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按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加强会计核算,正确反映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严格遵守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并做到“十个不准”: (一)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贴; (二)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支付业务招待费; (三)不准把财政专项资金作为盈利分配; (四)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外出旅游和考察; (五)不准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给未经检查验收的项目; (六)不准弄虚作假编制项目,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七)不准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内容、专项资金的用途; (八)不准截留、挪用、侵占财政专项资金; (九)不准贪污、私分财政专项资金和行贿受贿、索取好处; (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亲属和不合规定的单位徇私安排财政专项资金。 八、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九、加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责任追究力度。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为责任主体,履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责任,一旦发生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9篇】供销社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整合财力资源,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机制,保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公平安全,有效运行,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指:上级以及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改革安置专项资金、“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等),上级社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社专项资金相关规定使用执行。 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克服重资金、轻管理,重使用、轻效益的思想,不要只管要钱,不注重管理,只顾花钱,不考虑效益。 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和要求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都要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四、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明确使用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 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必须按招标法规定,公开招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按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加强会计核算,正确反映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严格遵守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并做到“十个不准”: (一)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贴; (二)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支付业务招待费; (三)不准把财政专项资金作为盈利分配; (四)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外出旅游和考察; (五)不准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给未经检查验收的项目; (六)不准弄虚作假编制项目,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七)不准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内容、专项资金的用途; (八)不准截留、挪用、侵占财政专项资金; (九)不准贪脏、私分财政专项资金和贿赂、索取好处; (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亲属和不合规定的单位徇私安排财政专项资金。 八、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九、加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责任追究力度。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为责任主体,履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责任,一旦发生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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