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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合同范本标准版【最新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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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合同范本标准版【最新6篇】.docx

    销售合同范本标准版【最新6篇】销售合同书 篇一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委托甲方独家代理销售产品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本合同。 一、代理销售产品 乙方委托甲方独家代理销售产品为: 该产品的规格: ,型号:技术性能:质量标准: 用途: 二、代理方式 乙方委托甲方独家代理销售上述产品,乙方保证不再委托任何第三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销售上述产品,包括不得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团队、小组等各种形式的销售组织销售上述产品。 三、独家代理期限 甲方独家代理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 独家代理期限期满前一年内,甲乙双方应协商是否延长本合同期限。如未能延期的,甲方仍然有权代理销售上述产品。 四、独家代理区域 甲方独家代理销售区域为全球所有区域。 五、运输、运输费用 一般情况下,乙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输费用。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指示,保质保量地安全及时地将产品运输至指定地点,交付接收人。 六、产能保证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销售数量预测,备足存货、确保产能,保证甲方随时能够预订产品,不影响甲方的销售工作和客户的生产用货。 具体预测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甲方销售 乙方给予甲方的供货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甲方销量任务为:年月日至 年月日 甲方销量为10000台/月年月日至 年月日 甲方销量为20000台/月年月日至 年月日 甲方销量为30000台/月 八、知识产权 乙方保证上述产品不侵害他人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如果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被他人起诉的,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九、客户服务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供货、质保、售后服务等服务,如发生任何异议或投诉等,乙方应当负责处理,甲方配合解决问题。 十、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对由于以下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义务的,不负责任:自然灾害、政府采购或禁令以及其他任何双方在签约时不能预料、无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 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地将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附上证明材料。 十一、违约责任 1、乙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其他要求,甲方有权拒绝收货。 2、如乙方提供的产品有样式或者材料明显变更,则甲方可将此订单货物全数退货,并由乙方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营业损失及商誉损失。 3、如乙方擅自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承担甲方前期成本和费用、预期利益等损失。 4、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应当同时承担甲方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担保费、差旅费等维权费用。 十二、诚实信用条款 甲乙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保证不侵害对方合法权益。如有未尽事宜或者分歧、纠纷,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可以签署补充协议,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文件送达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记载的地址、电子邮箱、传真号、联系人等为真实、准确的送达地址,一方将文书邮寄上述送达地后3日,视为送达。 如一方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提前告知另一方。如因地址变更等造成无法送达的,则由变更一方自行承担后果。 十四、争议处理 如双方不能协商处理纠纷的,则可以交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十五、生效条款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箱: 邮箱: 年 月日 年 月 日 商品销售合同精选 篇二 商品住宅销售代理合同 委托方:_房地产有限公司暂名(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_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促进物业的销售和资金的周转,甲、乙双方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_街商品住宅(以下简称本案)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下列物业: 1、物业名称:_街项目(以下简称本案),推广案名另定。 2、物业座落:_街。 3、物业性质:内销商品住宅 4、商品住宅总建筑面积:约40000平方米 5、物业户数:未定 二、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期限: 自本物业销售预售许可证批准之日起的24个月内。 三、 委托代理销售的平均底价和销售总额: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本案的对外推广均价为3850元/平方米,总销售金额约为15400万元。如销售期内市场有较大波动因素,甲、乙双方可协商调整价格幅度为+ 5%。 四、代理期限内,乙方全权代理有关本案销售的一切事宜,甲方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销售本案,甲方也不再零售。 五、委托销售费用及开支办法: 1、乙方每销售一单位物业,可向甲方提取销售总额的1.5%佣金,此佣金应根据合同金额每一月结算一次,结算日为下一个月5日。如果甲方在此项目土建开工前需乙方融资,则乙方每销售一单位物业,须向甲方提取销售总额的2.5%佣金。 2、为促销本案,甲方须支出总销金额1%的广告宣传费,此费用包括报刊广告、电视广告、户外广告及各种宣传品,费用具体安排见附件。 六、为确保销售进度,乙方向甲方确定以下销售指标: 1、自预售许可证发出至土建结构封顶。销售率达20%。 2、结构封顶至外立面装修一半。销售率达20%。 3、外立面装修一半至土建竣工。销售率达20%。 4、土建竣工至交房入伙,甲方已取得入伙许可证。销售率达30%。 如果预售许可证发出延期或工程延期,则销售速度也相应延期。 七、乙方奖金提取办法: 乙方的奖金采取溢价分成的方式,凡销售合同单价高于底价部分则为溢价(即高于3850/平方米以上),溢价分成比例为甲、乙双方7:3分成,即甲方为70%,乙方为30%。 八、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具体责任 甲方负责本案的规划审批、土建施工,以及水、电、煤等后期配套,并按时完工交付使用。如果一旦甲方延期,必为乙方的销售带来困难。由此产生的销售滞缓,由甲方承担责任。物业交付时应配套齐全,并能合法办理单位或个人产权登记。因逾期交房所产生的纠纷与乙方无关。 代理销售期限内,甲方应配合需要,提供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交付使用许可证、房产配套供应证明等乙方所需的销售资料以及其他与销售有关的文件。并且,甲方所提供的这些文件作为配合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代理期限内,由甲方在本案现场提供一处经装修的售楼处及二套样板房。 若因施工质量,配套完成,办理银行按揭或产权证等所有甲方原因而与买受方产生的纠纷与乙方无关;如由此对销售产生影响,导致乙方不能完成指标,甲方不得追究乙方责任。 2、乙方的具体责任 乙方应本着代理销售的行业精神,全力以赴履行本案的代理业务。 在代理期限内,乙方应按物业的实际状况对客户进行介绍,不得有任何欺骗行为,不得损害甲方的声誉。 在代理期限内,乙方负责客户咨询、带客看房、签订认购书、签订(预)出售合同,为客户代办公积、按揭和产权证手续,提供一条龙服务。 在代理期限内,客户的定金¥10000.00元由乙方代收,客户房款(除定金外)由甲方收取,月底与甲方结算。 在代理期限内,乙方同意甲方保留总户数的3%留做已用,具体房号另行商定。其中甲方售出部分归入乙方业绩,但佣金不予结算。 若客户签约并支付签约金后又要求退房,可分以下几种情形处理: 1、若退房原因在于客户,则甲方有权按规定没收客户之部分违约金,该款项甲、乙双方各得50%。 2、若退房原因在于乙方,则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如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处理。 3、若退房原因在于甲方,则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该套房屋的代理佣金。 九、协议的变更、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协议; 2、若甲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取得物业预售许可证,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若乙方连续6个月未完成指标,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销售权。 签字(盖章) : 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销售合同 篇三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型号、规格、及合同价 1.1产品型号:_。 1.2合同单价为小写:_,大写:_。(按卷/铺装面积计算) 1.3合同总价为 第二条:产品的技术标准 2.1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制作,没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 第三条:安装时间 3.1安装时间: 3.2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时间进行安装完成,若未按甲方规定时间安装完成,乙方将负责由此造成的损失。 3.3甲方在规定安装的时间,甲方没有提供具备安装的条件,甲方将负责由此造成的损失。 3.4如遇特殊原因需更改工期,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四条: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 2)货到工地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 5.1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延期违约金,延期违约金按每延迟一天扣合同总价的_计取,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 5.2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延期违约金,延期违约金按每延迟一天扣合同总价的_计取,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乙方的损失。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合同效力及份数 7.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内容全部履行完毕自动失效。 7.2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3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结行协商。 7.4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定日期:签定日期: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销售合同 篇四 甲方:_ 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传真号码:_ 乙方:_ 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传真号码:_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1 甲方同意同乙方购买,且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_设备(以下简称合同设备)用于_项目。将由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一(附件一中在列出设备外称的同时也请列出分项价格) 12 乙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由甲方提供必要配合。 13 双方同意附件中各项条款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 第二条 价格 21 合同设备的价格(以下称为:合同总价)为:_,价格清单详见附件一。 22 上述合同总价是固定的。 第三条 付款条款 合同第二条中确定的合同总价由甲方向乙方以如下方式支付: 31 预付款:在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_的款项,即人民币_元。乙方同时提供甲方同等金额的资金往来发票。 32 交货款:在合同设备交货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_的款项,即人民币_元。 33 验收款:在合同设备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_的款项,即人民币_元。 第四条 合同设备的交货 41 所有合同设备应在合同正式生效后_周内,(此周应为最晚交货设备的周期),由乙方负责运至交货地点。交货地点为_机场。货物的导有权及风险在卖方将货物交至承运人后转移至买方。 42 乙方应于交货日14日之前,通过电报、电传或传真的方式通知甲方,通知内容包括合同号、合同设备的名称、数量、估计总重量与总体积,以及预计交货日期。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向乙方确认交货地点与交货日期。 第五条 合同设备的检验 51 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设备运至交货地点后_日内在进行。双方应指派代表参加检验。 52 设备开箱检验合格后,双方签署验货合格证书。 53 如双方认可的合同设备的小缺陷,并不影响设备性能,双方仍然签署验货合格证书,但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修复缺陷。 54 如果在联合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有任何缺陷,缺陷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双方代表将签署一份详细报告,该报告将作为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更换,修理或补充发货的有效证据。如果确认为乙方责任,乙方应自费取得补充或替换设备。如果确认为甲方责任,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尽快向甲方补充或替换设备。 第六条 保证与赔偿 61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是全新并未使用过的。 62 乙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免费保修期与原厂商提供的保修相同,详见附件。 63 保修期内,乙方在收到甲方运于至指定地点(费用由买方负担)的有缺陷设备后,应尽快将更换设备自费运至甲方。 64 如果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第四条的要求按时交货,甲方有权以如下方式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从迟交货第三周起每周按迟交货物总价的0.5(百分之零点五)计,不足一周的时间计为一周。上述赔偿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百分之五)。上述赔偿不能解除乙方交货的责任。赔偿金的支付将被认为已足额补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因迟交货甲方可能向乙方提出的间接损失)。 65 如果甲方未按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按时支付合同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支付方式为:从规定的付款日次日起,按应付未付合同款额以每日0.5(万分之零点五)计算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额的5。 66 如果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合同执行延迟,则交货周期相应顺延。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 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如:战争、火灾、台风、洪水、地震或其他双方共计为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被迫停止或推迟合同的执行,则合同执行相应延迟,延迟的时间等于不可抗力发生作用的时间。 72 受影响的一方应将不可抗力的发生尽快通过电报、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 73 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或被排除后尽快通过电报、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通过航空挂号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已终结或排除。 第八条 仲裁条款 81 所有与合同及合同执行有关的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将该争议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82 仲裁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机构申请改变仲裁裁定。 83 仲裁费用由败方承担。 84 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执行合同,但仲裁部分除外。 第九条 保密条款 91 双方同意,在任何时候,不论是合同有效期内还是合同终止以后,对另一方提供的技术文件以及事务、业务或操作方法(下称秘密信息)实行严格保密。 92 一方保证,其依本合同所知悉的秘密信息只用于本合同的目的,不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向任何第三方(包括单位、个人,也包括乙方的关联企业如子公司、参股公司、母公司等)披露。一方承认并同意,对方是秘密信息的独家拥有有者,将不直接、间接侵犯或损害对方对秘密信息的所有权。 93 一方应只在下述情况下,方可使用秘密信息: (1)出于评佑、论证将承担工作的需要; (2)出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 (3)不论如何,秘密信息均不得以任何方式用于对对方不利、有损或相竞争的目的。秘密信息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复制、全部或部分与其他信息编纂、透露给第三方。 94 一方除经按本合同许可外,不得传播、透露秘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秘密信息可向本方的代表和需获悉秘密信息以辅助本方履行其义务的员工披露。一方保证,在上述本方代表和员工知悉秘密信息之前,向其提示秘密信息的机密性与专有性,并保证上述代表与员工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整,根据此项保证,一方将向对方赔偿因上述代表、员工违约披露、使用秘密信息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包括律师费)与其他支出。 95 本条款构成独立的保密协议,本条款的约定的对双方的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本条款的效力于全部秘密信息的秘密性全部丧失时终止。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解除和终止 101 本合同签约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条日期,即本合同的生效日期。 102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可以视为合同解除或终止: (1)一方进入解体或倒闭阶段; (2)一方被判为破产或其它原因致使资不抵债; (3)本合同已有效、全部得到履行; (4)双方共同同意提前解除合同; (5)按仲裁机构的裁决,合同解除或终止。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本合同壹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列出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2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变更或增减,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成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 任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公开透露合同内容,除非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但是,如需将合同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则不需对方事先同意。 114 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115 本合同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 代表(签字):_ 代表(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产品销售合同 篇五 甲方: 乙方: 本合同于_年_月_日,由_(以下简称甲方)和_(以下简称乙方),在_经过友好协商签订,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及费用清单:_。 第二条包装:由乙方按国家标准进行包装。任何因包装不善所致之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货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验收合格之日止_天。 第四条交货地点和方式 1、交货地点:_。 2、交货方式:乙方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乙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包括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第五条付款方式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在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_%作为预付款; 2、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产品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合同总价的全额销售发票,甲方在_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合同全部余款。 第六条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1、乙方承诺所提供甲方的产品质量具有可追溯性,产品质量保证期为_天,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2、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免费维修或更换;如属甲方人员使用不当不能正常使用,乙方也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但甲方应承担乙方人员的差旅费和材料成本费用。 第七条合同的修改 任何对本合同条款的变更、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变更后的内容与本合同(被修改部分除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期交货、甲方延期付款,除双方协商同意免责外,均按未交付/未支付本合同价款日的_%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争端的解决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各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应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盖章、预付款到达乙方指定账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后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销售合同 篇六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部分 一、商品品名:胜利原油 二、数量:吨 (换算原油重量按 gb1884-80方法进行) 三、规格:指标项目 试验方法 密度:克/立方厘米p20°c最高0.920gb 1884-80 含硫:重%最高0.9 gb 387-64 含水:重%最高1.0 gb 260-77 四、价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86xoil25j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 五、交货期: 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吨 第2季度吨 第3季度吨 第4季度吨 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 六、装船口岸:中国青岛港。 七、目的口岸:日本国港口。 八、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 九、单据: 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 a)发票四份; b)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 c)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 十、附注: 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 本合同的执行由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用证。 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买方: 地址:北京西郊二里沟地址: 电报挂号:sinochem beijing 电报挂号: 电传:22243 chemi cn 电传: 第二部分 一、总则:本部分条款与第一部分条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 二、交货条件: 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以装港岸上输油臂与油轮集输油管连接点作为分界线,货物通过该连接点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交货责任即告终止。 买方所派油轮,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油轮进港后,应根据港口当局的规定把压舱污水排放在处理池内,费用由买方负担。 买方所派油轮在装货港,应遵守当地行政当局所规定的有关油轮作业安全规则。 买方所派油轮载重吨不得超过六万吨,满载最大吃水不得超过12.5米。油轮长度不得大于230米。如买方所派油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须事先征得卖方同意,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港口当局拒绝油轮靠栈桥,或发生空舱及与此有关的损失均由买方负担。 由于卖方的原因,如在装货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卖方负担。但由于买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为了确保油轮的安全,装船移泊费用由买方自理。 每批装船数量允许增减5%,由买方选择。 三、装船通知: 买方应在装船月15天前电告卖方派船计划,包括船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卖方接到买方派船计划后,应在五天内电复买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预抵装港日期和装运数量。买卖双方对油轮预抵装港日期或装运数量的意见不一致时,双方协商安排一个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装运数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轮来接货。双方商妥的油轮预抵装港的日期叫做“确认日期”。 买方应按双方商妥的“确认日期”派油轮抵达装港。卖方应及时装货。如买卖双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确认日期”或装运数量时,对方根据储罐,泊位和供货或接货的可能以及油轮安排的可能,应在两天内电复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如油轮在“确认日期”以前或以后抵达装港,卖方应做出最大努力尽快装货。 买方在本条款通知派船计划时,已列明预抵装港日期及装运数量,但注明船名待定时,买方应最迟在确认日期十天前将船名电告卖方。 双方商妥“确认日期”的油轮,允许买方按同一“确认日期”,同一装运数量和装货港口可以接受的船型另派油轮代替。但买方最迟应在“确认日期”前五天将代替油轮的船名等有关情况通知卖方。 买方在油轮抵达装港前五天电告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预报船名,船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买方应指示船长在油轮抵达装港前48小时和24小时及6小时向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报告预抵装港的时间。 装船完毕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密度(注明换算温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货人,装运数量,发票单价,总值,提单日,离泊时间。 四、装货定额: 油轮抵达装港后,具备装货条件时,船长通过装港外轮代理公司应在办公时间内以书面或vhf电话向装港卖方或外轮代理公司提出备装通知书并同时确认。装船作业开始时间按以下规定计算。 按“确认日期”抵装港的油轮,以确认备装通知书六小时后开始起算。但如在确认备装通知书后不到六小时装油时,以开装时间起算。 在“确认日期”前一天办公完毕时间(从5月1日至9月30日:18:00,从10月1日至4月30日:17:00时)前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没有条件装油者,则以确认日上午八时起算。 在“确认日期”前一天从办公完毕时间至24:00时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如没有条件者,则以确认日下午二时起算。在“确认日期”以后抵装港的油轮,以开装时间起算。 自起算装船作业时间开始,卖方应在36小时内将整船货物装完,除大风雷雨天气及港务当局另有规定外,应日夜连续装货。 由于下列情况耗费的时间,均不计算在装货作业时间以内: (一)由于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而不能进行作业的时间。 (二)港务当局由于安全原因不准靠栈桥而在港内停留的时间及港务当局禁止装船的时间。 (三)排放压舱污水至验舱完毕的时间。 以拆卸输油管线完毕时间作为装货作业的完毕时间。 因码头装货设备故障而发生的滞期费按本部分第五条第项所规定的运费率的50%计算。 五、滞期费: 卖方若未能按本部分第四条款所规定的装货定额时间装货完毕,则卖方应向买方交付滞期费,滞期费应以双方确认的装船数量作为它的船型,每日滞期费应以worldscale 所规定的基数(以提单日期为准)乘相应的afra运费率计算。 油轮在装货港口的动态,以装港外轮代理公司编制的并经船长签字确认的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为准,卖方应在装货后三十天内向买方提供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一份。 买方向卖方提出的滞期费,经卖方审核属实后,应以美元现汇支付。 如果买方向卖方提出滞期索赔,须在船抵目的港后60天内提出。 六、商品检验: 重量的鉴定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出具的重量鉴定证书为准。提单数量应根据重量鉴定证书填写。重量鉴定证书及提单所列数量作为买卖双方交货数量的依据。 品质的检验: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按 syb20xx-59 石油产品试样法取样,混合后分装三份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标准样品。 上述三份样品之中的一份将交给油轮船长。其余二份均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一份供化验用,一份装货后保存六十天。 国家商检局经化验后所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依据。 七、投保油污责任险: 买方所派油轮应加入基于1969年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clc)第七条的金额保证(p & i club保险)以及tovalop协定。 由买方所派油轮,当在装港遇事故而发生油类和油类混合物的污染或有发生这类污染的可能性时,船东或船长应迅速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油污而造成的损失,或为避免油污损失进一步扩大所采取合理而有效的措施。但船东或船长不采取上述措施时,卖方在通知船东或船长之后,可以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进行清除工作和减轻油污可能造成的损失。卖方应随时将所要采取的措施和后果告诉船东或船长,如时间允许,应在采取措施前,将拟采取的措施告诉船东或船长。卖方采取的上述措施可以认为是按船东或船长委托进行的。在这种场合,对于被委托者采取的措施,委托者有权按实际情况向对方提出异议或者通知其停止工作。委托人提出通知后,被委托者则应无权再继续进行工作。 卖方或船东船长采取的上述措施均不得与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及tovalop协定的规定相抵触。 八、人力不可抗拒: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交货时,卖方可以延期交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卖方应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开具的发生事故情由的证明文件。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接货时,买方可以延期接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买方应向卖方提交由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签发的证明文件。 九、罚款:如买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按合同规定执行,以致本合同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按期执行,而使卖方遭受损失时,买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执行部分总值的1%。如卖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能全部或一部分履约交货而使买方遭受时损失,卖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履行部分总值的1%。 十、仲裁: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签订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尚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不向法院申诉。仲裁在被告所在国进行。在中国,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在日本,由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根据该协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签订合同双方都应执行。 十一、本合同第二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盖章):_卖方(盖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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