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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T-AOPA 0002—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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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T-AOPA 0002—2017).pdf

    I国际标准分类号:03.180中国标准分类号:V00/09T/AOPA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团体标准T/AOPA 00022017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Provision of civil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pilot training institution certification2017-11-10 发布2017-11-15 实施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发布II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AircraftOwners and Pilots Association of China,以下简称 AOPA)制定、发布、解释并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北方天途航空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蓝天飞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韦加无人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臻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安尔康姆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电力研究院、上海拓攻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越无人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零度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比特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卫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四川纵横无人机技术有限公司、武汉智能鸟无人机有限公司、易瓦特科技股份公司。本标准起草人:王英勋、兰玉彬、王守兴、段志勇、霍保京、陈铭、张会军、孙毅、柯玉宝、王夏峥、郝琦、何宁、上官琪琳、孟雅妮、张子鹤、张力、陈海霞、孙芳芳。III引言近年来,民用无人机行业发展迅猛,应用领域不断拓展,但由于无人机驾驶员理论知识欠缺、操纵技能不高、法规意识淡薄等原因,造成了一系列无人机事故或黑飞事件。这与培训机构的组训能力和管理水平直接相关。为规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的资质审定和管理工作,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以下简称中国 AOPA)根据民用航空局要求并在其指导下,于 2014 年制定了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ZD-BGS-004-R3),并按照公文管理程序审批、发布。目前,中国 AOPA 建立了完备的团体标准管理体系,现将其纳入该体系实施管理。在此过程中,除按团体标准管理要求对格式进行规范以外,其他内容均未作任何修改。IV目录1.总则.11.1 目的和依据.11.2 适用范围.11.3 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11.4 颁发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的条件.21.5 颁发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条件.21.6 考试权.31.7 驾驶员训练机构训练规范和课程等级.31.8 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41.9 合格证的内容.61.10 训练规范的内容.61.11 合格证和考试权的有效期.71.12 麻醉药品、大麻以及抑制药物或者兴奋药剂的载运.81.13 合格证的展示.81.14 检查.81.15 广告限制.81.16 业务办公室和训练基地.91.17 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更新.101.18 限制和行政措施.102.人员、无人机和设施要求.112.1 适用范围.112.2 人员配备要求.112.3 检查教员的资格.122.4 机场(临时起降点).122.5 无人机.132.6 驾驶员讲评区域.132.7 地面训练设施.133.训练课程和课目.143.1 适用范围.143.2 训练课程认可程序的一般要求.143.3 训练课程内容.144.考试权.154.1 适用范围.154.2 考试权的资格要求.154.3 权利.164.4 限制和报告.165.训练规则.185.1 适用范围.185.2 权利.185.3 无人机要求.185.4 限制.195.5 飞行训练.195.6 训练质量.19V5.7 学员注册.205.8 结业证书.215.9 训练记录.216.罚则.226.1 警告和处罚.226.2 吊扣和吊销合格证.236.3 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247.附则.247.1 施行日期.24附件A.视距内驾驶员合格证课程.25附件B.超视距驾驶员合格证课程.28附件C.教员等级合格证课程.31附件D.级别(植保)等级课程.34关于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351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审定规则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AC-91-FS-2015-31)(以下简称:运行规定)、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61-FS-2016-20R1)及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T/AOPA0001-2017)制定本规则。1.2 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颁发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以下简称: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和相关课程等级的条件和程序,以及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和相关课程等级的持有人应当遵守的相应运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驾驶员训练机构依法设立并按照本规则取得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可以按照本规则进行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1.3 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中国 AOPA,AOPA-China)(以下简称:协会)对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颁发民用无人机(以下简称: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协会无人机管理职能部门为无人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依据本规则组织指导驾驶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制2定必要的审定工作程序,规定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及其相关申请书的统一格式,发放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并及时向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办公室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驾驶员训练机构的训练实施持续监督检查。1.4 颁发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的条件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办公室可以为其颁发附带训练规范的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a)取得训练机构审定培训结业证,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递交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申请书;(b)符合本规则1至3中适用于所申请的驾驶员训练机构课程等级的要求,并遵守本规则 5 和 6 的规定;(c)符合运行规定有关运行的要求。1.5 颁发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条件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办公室可以为其颁发附带训练规范的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a)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递交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申请书;(b)在申请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之前,已经持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至少 12 个日历月;(c)符合本规则1至3中适用于所申请的驾驶员训练机构课程等级的要求,并遵守本规则 5 和 6 的规定;(d)在提出申请之日前 12 个日历月内,具有多旋翼类别等级课程的训练机构应已经对其学员完成训练并经其推荐参加合格证和等级实践飞行考试的人员总人数不得少于70人并且其中至少50人考试3合格取得相应合格证和等级;未具有多旋翼类别等级课程的训练机构应已经对其学员完成训练并经其推荐参加合格证和等级飞行实践考试的人员总人数不得少于50人并且其中至少30人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合格证和等级。(e)至少符合运行规定有关运行的要求。1.6 考试权对于符合本规则 4 要求的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根据具体情况办公室可以授予其相应的考试权。1.7 驾驶员训练机构训练规范和课程等级(a)对于符合本规则 1.4 要求的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申请人或者符合本规则 1.5 要求的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申请人,办公室可以认可满足下列条件的训练规范:(1)训练规范仅在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有效期内有效;(2)训练规范应包括本规则 1.10 规定的相关内容;(3)训练规范应作为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按本规则实施训练的主要依据。当训练规范的内容发生任何变化时,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应提前 30 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就修改内容提供 1.8及 1.10 要求的资料文件,得到认可后,方可按照新的训练规范实施相应的训练。(b)本条款中所列的课程等级,经符合本规则 1.4 要求的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申请人批准或者符合本规则 1.5 要求的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申请人批准,并列入训练规范。(c)办公室可以按照合格审定的实际情况,认可申请人开设下列4一种或者数种课程,可就机构具体情况对其课程做出任何限制条件:面向按照 AC-61-FS-2016-20R1 的合格证和等级课程:(1)类别等级(i)固定翼(ii)直升机(iii)多旋翼(iv)飞艇(v)自转旋翼机(vi)倾转旋翼机(vii)其他(2)级别等级(i)(ii)(iii)(iv)(v)(vi)(3)驾驶员等级(i)视距内驾驶员合格证课程(附件 A)(ii)超视距驾驶员合格证课程(附件 B)(iii)飞行教员等级课程(附件 C)1.8 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a)申请人初次申请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申请在训练规范中增加课程等级或者申请更新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办公室提交申请书。(b)申请人应当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训练大纲、训练手册或5者相应的文件:(1)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2)驾驶员训练机构的组织职能结构;(3)本规则 2.2 规定的人员的资格和职责;(4)拟申请的训练课程大纲,包括有关材料;(5)实施飞行训练的训练基地(机场或临时起降点)的批复或协议;(6)训练课程使用无人机符合运行规定13.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包括适航性)的说明及第三者责任保险;(7)驾驶员讲评区域、地面训练设施设备的说明;(8)训练程序和管理政策,包括安全程序与措施、质量保证系统;(9)训练等相关记录(如申请植保等级课程,应包括植保等级课程的训练记录)。(10)包含训练规范的训练手册;(11)加入无人机云系统的说明。(c)申请的受理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检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办公室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办公室应当受理。办公室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受理的,还应当一并说明理由。(d)成立审查组审核文件并实施现场验证和检查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成立审查组。审查组依据本规则 2、3、5 和 6 的要求以及运行规定的适用要求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实施现场验证和检查。申请人应当及时回答审查组提出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e)发证6(1)审查组完成合格审定工作后,应当向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办公室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本规则 1.4 要求的申请人发放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向符合本规则 1.5 要求的申请人发放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批准其按照所规定的课程等级实施训练活动。(2)根据审查组的报告,办公室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则 1.4 要求或者不符合本规则 1.5 要求的,可以拒绝为其发放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办公室在做出前述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1.9 合格证的内容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应当列明下列内容:(1)驾驶员训练机构名称;(2)驾驶员训练机构训练基地、驾驶员训练机构地址;(3)合格证编号;(4)合格证首次颁发日期;(5)合格证更新日期;(6)合格证期满日期;(7)颁发合格证的机关名称。(8)训练种类1.10 训练规范的内容(a)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的训练规范应当列明下列内容:(1)管理人员、飞行教员和其他指定人员及人员运行限制情况;(2)无人机和训练设施或设备及满足运行规定的情况;7(3)训练基地、训练场地和场地设备;(4)课程等级、手册和训练记录;(5)教室和教学设备;(6)限制汇总、豁免和偏离。(b)对于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的训练规范,还应当包括是否具有考试权以及具有考试权的课程等级。1.11 合格证和考试权的有效期(a)除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自愿放弃或者办公室吊扣、吊销其合格证的情况外,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合格证在下列时间或者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失效:(1)颁发临时合格证第12个日历月或合格证的月份之后第24个日历月的最后一天;(2)除本条(b)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驾驶员训练机构的所有权发生变更之日;(3)颁发临时合格证或者合格证时作为合格审定内容的训练机构名称、训练种类、训练机构地址、训练基地发生变更之日;(4)办公室依据 1.14 进行检查且结论为不合格,或认定该临时合格证或合格证持有人经认可的任何一门训练课程所必需的设施与设备、航空器和人员未能达到本规则的要求超过 60 天时。(b)如果驾驶员训练机构在其所有权发生变更之日后的 30 天之内提出了对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合格证作相应更改的申请,且在设施与设备、人员和训练课程方面没有任何变化,则经办公室认可,其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合格证不因训练机构所有权改变而失效。(c)颁发给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的考试权在其合格证8失效时同时失效,或者在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自愿放弃考试权或者办公室吊扣、吊销其考试权时失效。1.12 麻醉药品、大麻以及抑制药物或者兴奋药剂的载运(a)除经法律许可或者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外,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已知无人机上载有国家法律禁止运输的麻醉药品、大麻、抑制药物或者兴奋药剂或物质的情况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该无人机。(b)如果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在明知违反本条(a)款的情况下,允许其拥有或者租用的任何无人机从事违反本条(a)款的训练,该种训练即构成依法吊扣或者吊销其合格证的行为。1.13 合格证的展示(a)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合格证展示在机构内公众通常可接近地点的醒目位置。(b)在办公室要求检查时,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合格证提供检查。1.14 检查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接受办公室为确定其是否持续符合本规则要求而对其人员、设施、设备和记录等进行的检查。1.15 广告限制(a)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对合格证或者认可的课程等级作任何不真实的、导致误解的9宣传广告。(b)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在进行宣传广告时,应当指明其哪些课程是按照本规则得到认可的,哪些课程未按照本规则得到认可,而不得对这些训练课程进行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合并宣传。(c)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在地址搬迁后,应当立即撤除原址上表明本机构已经办公室审定合格的所有标志;在合格证失效时,应当及时从所有地方清除表明本机构已经办公室审定合格的所有标志。1.16 业务办公室和训练基地(a)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并维持一个业务办公室,该办公室的通信地址即为合格证上注明的训练机构地址。业务办公室应当与训练基地处于同一城市。(b)业务办公室内应当配备充足的设施和设备,用于保存开展业务所必需的文件和记录。(c)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驾驶员训练机构不得共用一个业务办公室。(d)如需变更业务办公室或者训练基地的地点,应当提前 30 天向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并且在需要修改其经认可的训练课程时,同时提交修订的训练课程。(e)如果符合下列要求,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其合格证上所列的训练基地之外的基地实施训练:(1)驾驶员训练机构经办公室检查,认可其使用该基地;(2)在该基地使用的训练课程及其修订项目已经得到办公室认可。101.17 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更新更新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申请、受理和审查程序除应当符合本规则 1.8 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对于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其合格证更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如果符合本条(a)(2)款对更新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要求,则可以在其合格证到期的月份之前 30 天内提交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更新申请。(2)如果办公室认定,该训练机构的人员、无人机、设施与设备和机场(临时起降点)、经认可的训练课程、训练记录和当前的训练能力和质量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则可以为其更新合格证和训练规范。新合格证的有效期仍为 24 个日历月。(3)如果办公室认为该训练机构没有符合本条(a)(2)款对更新合格证的要求,但符合本规则 1.4 对颁发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的要求,则可以为其颁发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b)对于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如果符合本规则 1.5 规定的条件,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持有人可以申请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和训练规范;(2)除本条(b)(1)款规定的情况外,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训练规范不能进行更新,只可重新申请合格审定。1.18 限制和行政措施(a)当事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取得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不得从事本规则规定的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活动。11(b)按照本规则申请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并处于合格审定过程中的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办公室可以终止其合格审定过程并且在 1 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申请。(c)申请人以不正当方式取得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由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撤销其相应的合格证并且在 3 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2.人员、无人机和设施要求2.1 适用范围(a)本章规定了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符合的人员、无人机以及对所要求的设施与设备应当具有连续使用权的要求。(b)在本章中,如果驾驶员训练机构从初次申请合格证之日或者从申请更新合格证之日起,对设施与设备和机场(临时起降点)具有至少 6 个日历月的所有权或按照书面协议的规定,对设施与设备和机场(临时起降点)具有至少 6 个日历月的使用权,则认为该训练机构对设施与设备和机场(临时起降点)具有连续使用权。2.2 人员配备要求(a)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人员:配备有充足的人员,包括持有合格证和相应等级的飞行教员、地面理论教学人员,有能力完成所指派的职责。具有多旋翼类别等级课程的每个训练基地应配备不少于三名飞行教员;未具有多旋翼类别等级课程的每个训练基地应至少配备不少于两名飞行教员。(b)当训练机构具有至少 20 名正在接受训练的学生及 3 名及以12上教员时,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指定至少一名检查教员,负责实施学生的阶段检查、课程结束考试前检查。(c)级别(植保)等级课程的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申请人应符合运行规定16.2 人员要求。(d)本条所涉及的人员可以在一个训练机构中担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职位,但应当符合相应职位的资格要求。2.3 检查教员的资格(a)检查教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持有现行有效的驾驶员合格证。其合格证中应当包括与课程中所用无人机的类别、级别相对应的类别、级别等级和现行有效的飞行教员等级。(b)检查教员与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该学员实施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前检查:(1)检查教员是该学员的主要教员;(2)该学员是检查教员推荐参加阶段检查或课程结束考试的。2.4 机场(临时起降点)(a)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证明其实施飞行训练所使用的训练机场(临时起降点)都具有连续使用权。(b)用于训练的机场(临时起降点)应当具有至少一条跑道或者起飞地带,满足机型训练。(c)每个机场(临时起降点)应当具有一个能从跑道两端或场地地平面上看得见的风向指示器。(d)在无塔台管制和无法提供航空咨询服务的机场(临时起降13点)上应当具有起降方向标志。(e)具备符合课程等级要求的设施与设备;用于夜间飞行训练的每一个机场(临时起降点)应当具备永久性跑道灯光设备,但在用于水上航空器夜间飞行训练的机场(临时起降点)或者基地上,经办公室认可,也可以使用非永久性灯光设备或者海岸灯光设备。2.5 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申请人应当证明用于实践飞行训练每一架无人机符合下列条件:(如适用)(a)是在中国登记的无人机;(b)具有临时适航证、特许适航证、单机适航证或标准适航证。但是根据其所批准的训练课程的性质,可以允许申请人使用不具有标准适航证的无人机;(c)每架无人机应当符合 运行规定 13.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2.6 驾驶员讲评区域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申请人应当证明对位于每个主要训练机场(临时起降点)的讲评室具有连续使用权,该讲评区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可以容纳正在等待参加飞行训练的所有学生;(2)其布置和设备配置适合于实施飞行讲评;(3)一个讲评区域不得同时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驾驶员训练机构使用。2.7 地面训练设施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申请人14的地面训练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用于教学的每间教室、训练室和其他空间在取暖、照明和通风等方面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关于建筑、卫生等方面的规定。(2)训练设施的位置应当可以保证受训人员不受其他房间实施的训练和机场(临时起降点)内飞行和维修活动的干扰。3.训练课程和课目3.1 适用范围本章规定了颁发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与训练规范对训练课程和课目的要求。3.2 训练课程认可程序的一般要求(a)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申请人应当获得办公室对其拟开设的每门训练课程的认可。办公室受理、认可的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 1.8(c)、(e)款的规定。(b)初次申请或者申请修订训练课程的,申请人应当在计划实施该课程之日前至少 30 个工作日向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修订训练课程的,还应当附上该训练课程修订页。(c)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申请人向办公室申请认可的训练课程种类应当符合本规则 1.7 的规定。3.3 训练课程内容(a)申请认可的每个训练课程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应附件中规定的最低课目要求。(b)申请认可的每一训练课程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应附件中规定的最低地面训练时间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c)申请认可的每个训练课程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5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训练大纲:(i)参加该门训练课程学习的学员的进入条件,包括驾驶员合格证和等级、训练、飞行经历和航空知识方面的要求;(ii)对每一课的详细说明,包括该课的目的、标准和完成该课程需要的时间;(iii)学生在本课程的学习中应当完成的训练内容;(iv)每个训练阶段预期的目标和标准;(v)用于衡量学生每一阶段训练成绩的考试和检查的说明。4.考试权4.1 适用范围本章规定了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获得考试权需要符合的条件,以及考试权的权利和限制。4.2 考试权的资格要求(a)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方可得到考试权的初始批准:(1)按照办公室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考试权的申请书;(2)持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和课程等级;(3)申请人在申请考试权当月之前,作为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对拟申请考试权的课程等级已连续保持 24 个日历月以上;(4)申请考试权的训练课程不得是虽经认可但未符合本规则最低地面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的课程;(5)在申请考试权之日前的 24 个日历月内,该训练机构已经符合了下列要求:(i)针对申请考试权的训练课程,训练了 500 名以上学员,并已推荐这些学员参加驾驶员合格证或者等级的考试;16(ii)在驾驶员合格证或者等级的理论考试及实践考试中,有90%以上的学员首次考试合格。这些考试应当由办公室委任的考试员实施。(b)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方可保持考试权的持续有效:(1)按照办公室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考试权的更新申请;(2)持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和课程等级;(3)申请人在申请更新考试权的月份之前,已连续持有该考试权所对应的课程等级达 24 个日历月以上;(4)申请继续具有考试权的训练课程不得是虽经认可但未符合本规则最低地面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的课程。4.3 权利具有考试权的驾驶员训练机构可以推荐完成该机构具有考试权的训练课程的学员向办公室申请获取驾驶员合格证和相应等级。上述学员无需参加办公室为颁发合格证和等级组织的实践考试。4.4 限制和报告具有考试权的驾驶员训练机构只能推荐完成该机构具有考试权的训练课程的学员,在不参加办公室组织的实践考试的情况下申请颁发驾驶员合格证和相应等级。推荐颁发合格证和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所推荐的学员为该训练机构具有考试权的训练课程的结业学员;(b)所推荐的学员完成了该机构经认可的训练课程中的所有课目要求;对于从按本规则批准的其他训练机构转入该机构的学员,如果符合下列要求,可以认为其完成了该机构经认可的训练课程中的所17有课目:(1)在原来训练机构所接受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接收训练机构课目所要求的训练时间,但最多不能超过课程所要求总训练时间的一半;(2)完成了由接收训练机构实施的航空知识考试和熟练考试,用以确定可承认的该学员的驾驶员经历和航空知识水平;(3)接收训练机构根据本条(b)(2)款所要求的考试确定的驾驶员经历和航空知识水平应当记录在该学员的训练记录中;(4)申请确定其驾驶员经历和航空知识水平的学员的驾驶员经历和航空知识应当是从按本规则批准的驾驶员训练机构的按本规则认可的训练课程中获得的;(5)接收的训练机构保存了一份学员在前一个受训训练机构所接受训练的记录。(c)具有考试权的驾驶员训练机构所实施的考试应当得到办公室 的 批 准,并 且 在 范 围、深 度 和 难 度 上 至 少 应 当 与 按 照AC-61-FS-2016-20R1 进行的相应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相当。(d)在下列情况下,具有考试权的驾驶员训练机构不得实施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1)该训练机构了解到或者有理由相信考试内容已经泄露;(2)该训练机构得到了办公室认为有理由相信或者已经知道考试存在泄密情况的通知。(e)具有考试权的驾驶员训练机构应当保存办公室对其所颁发的所有驾驶员合格证的记录,该记录应当包含下列信息:(1)按照时间顺序记录的下列内容:(i)学员的合格证签发日期(ii)学员姓名和该学员的永久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iii)该学员所完成的训练课程;18(iv)实施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的人员姓名;(v)颁发给该学员的合格证或等级的类型;(2)一份针对每个学员的结业证书、合格证申请表、以及理论和实践考试的成绩的复印件记录;(3)本条(e)款所要求记录应当保存 5 年,并且能在办公室要求时提供给办公室检查。在驾驶员训练机构停止考试权时,将这些记录交给办公室。(f)在学员通过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后,具有考试权的驾驶员训练机构应当将该学员的有关合格证申请文件和训练记录提交给办公室,以便办公室为其颁发驾驶员、机长、飞行教员合格证。5.训练规则5.1 适用范围本章规定了适用于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的训练规则。5.2 权利(a)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其所持有的合格证和课程等级的范围之内,进行广告宣传和实施经认可的驾驶员训练课程。(b)如果其训练课程得到了认可并且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最低地面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则具有该课程考试权的驾驶员训练机构可以推荐该课程的结业学员在不参加办公室组织实践考试的情况下,申请获取相应的驾驶员合格证和等级。5.3 无人机要求在飞行训练和单飞中使用的每架无人机应当携带下列文件:19(a)一份起飞前和着陆前检查单;(b)制造厂家提供的操作手册,或者给每个使用该无人机的学员配备的操作手册;(c)满足运行规定13.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的证明文件。5.4 限制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的受训学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方可为其颁发结业证书并推荐其申请驾驶员合格证和等级:(1)完成了驾驶员训练机构训练课程中规定的所有训练;(2)机构同意推荐该学员参加为取得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的考试。5.5 飞行训练(a)按照经认可的训练课程提供飞行训练的人员,应当是持有合适等级驾驶员合格证的飞行教员,并且应当符合该训练课程中规定的最低资格要求。(b)学生驾驶员首次单飞应当得到其飞行教员的批准,而且在其实施首次单飞时,该飞行教员应在单飞的机场(临时起降点)进行现场指导。5.6 训练质量(a)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持有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按照经认可的训练课程进行训练;(2)对于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20持有人,提供的训练质量应当符合 AC-61-FS-2016-20R1 的要求。(b)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持本条(a)款规定的训练质量。(c)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持有人应当在办公室要求时,接受办公室对其学员实施理论考试、实践考试、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d)按照本条(c)款的要求由办公室实施阶段检查或课程结束考试时,如果学员尚未完成该训练课程的训练,则这些检查或者考试将根据该训练机构经认可的训练课程中规定的标准进行。(e)按照本条(c)款的要求由办公室理论考试或实践考试时,如果学员已经完成了该训练机构训练课程的训练,则将根据办公室认可的操作范围实施考试。5.7 学员注册(a)在学员注册参加经认可的训练课程规定的训练后,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学员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1)注册证。内容包括学员所注册的训练课程名称和注册日期;(2)学员训练大纲副本;(3)由训练机构编写的、包括设施与设备的使用和无人机的操作在内的安全程序与措施副本,主要内容应当包括:(i)训练机构要求的带飞和单飞最低天气标准;(ii)无人机在停机坪上的起动和滑行程序;(iii)防火措施和灭火程序;(iv)在机场(临时起降点)内和机场(临时起降点)外未按计划着陆后的应急程序;(v)无人机的故障填写和批准重新投入使用的确定方式;21(vi)无人机未使用时的安全保护;(vii)本场飞行和航线飞行所需燃油量(电量);(viii)空中和地面避免与其他航空器相撞的措施;(ix)最低高度限制和模拟应急着陆规定;(x)指定练习区域的规定与使用方法。(xi)无人机云系统使用说明。(b)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月份建立并保存该机构提供的每一训练课程中注册人员的清单。5.8 结业证书(a)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完成该机构经认可的训练课程的每一学员颁发结业证书。(b)结业证书应当在学员完成其课程训练时颁发。结业证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驾驶员训练机构名称和合格证编号;(2)接受结业证书的学员姓名和结业证书编号;(3)训练课程名称;(4)结业日期;(5)声明该学员已圆满完成经认可的训练课程的每一阶段训练,推荐其参加为取得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进行的理论与实践飞行考试。5.9 训练记录(a)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注册于本机构经认可的训练课程的学员建立并保持及时准确的记录。该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22(1)学员入学注册日期;(2)按时间顺序记录或按课程大纲顺序记录的该学员接受训练的课目和飞行操作动作的记录,以及该学员所参加考试的名称和成绩;(3)结业日期、中止训练的日期或者转训练机构日期。(b)要求在学员飞行经历记录本中保持的记录,不能完全替代本条(a)款的记录要求。(c)当学员结业、中止训练或者转训练机构时,该学员的记录应当由负责该课程的教员签字证明。(d)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从下列日期开始,保存本条要求的每个学员的记录至少 3 年:(1)记录中所记录的从该课程结业的日期;(2)记录中所记录的中止该课程的日期;(3)转训练机构日期。(e)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学员提出要求时向学员提供其训练记录的复印件。6.罚则6.1 警告和处罚(a)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办公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改正措施,并可以处以警告或者相应处罚:(1)违反本规则条款规定,拒绝办公室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拒绝提供其临时合格证、合格证或手册和其他相关文件的;(2)违反本规则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驾驶员训练机构共用一个主业务办公室或者同时使用一个讲评区域的;(3)违反本规则规定,实施训练未符合 运行规定 相关规定的;23(4)违反本规则规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或者使用不合格人员担任检查教员的;(5)违反本规则规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机场(临时起降点)实施训练的;(6)违反本规则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无人机和设施与设备实施训练的;(7)违反本规则规定,未进行相关记录的;(8)违反本规则规定,超越临时合格证、合格证课程等级实施训练的;(9)违反本规则规定,使用未携带规定文件的无人机的。(b)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有本条(a)款(4)至(9)中所列行为之一的,所完成的训练经历和记录,办公室不予承认。(c)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雇用的飞行教员未按相关合格证持有人的训练手册履行训练职责,或者违反本规则其他规定,办公室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或者相应处罚。6.2 吊扣和吊销合格证(a)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办公室可以依照规定,吊扣其临时合格证、合格证 1 至 6 个月或者吊销其相关合格证(1)违反本规则规定,非法载运违禁物品的;(2)违反本规则规定,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活动,情节严重的;(3)违反本规则规定,使用未经认可的训练课程实施训练的;(4)违反本规则规定,推荐未完成该机构具有考试权的训练课程的学员申请有关合格证和相应等级的;(5)违反本规则规定,在不得实施考试的情形下实施考试的;24(6)违反本规则规定,为未完成认可的训练课程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的;(7)违反本规则规定,不能保证训练质量的。(b)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有本条(a)款(3)所列行为的,所完成的训练经历和记录,办公室不予承认;有(a)款(4)或者(5)所列行为之一的,所进行的推荐和考试,办公室不予承认;有(a)款(6)所列行为的,所发的结业证书,办公室不予承认。6.3 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办理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违反法律和本规则规定的,或者不依法履行本规则规定的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7.附则7.1 施行日期本规则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25附件 A.视距内驾驶员合格证课程1、理论培训申请人必须接受并记录训练机构工作人员提供的地面训练,完成下列与所申请无人机等级相应的地面训练课程并通过理论考试。理论培训不少于 40 课时。航空知识要求:A通用航空法规以及机场(临时起降点)周边飞行、防撞、无线电通信、夜间运行、高空运行等知识;B气象学,包括识别临界天气状况,获得气象资料的程序以及航空天气报告和预报的使用;C航空器空气动力学基础和飞行原理;D无人机主要系统,导航、飞控、动力、链路、电气等知识;E无人机系统通用应急操作程序;F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特性,包括:1)起飞和着陆要求;2)性能:i)飞行速度;ii)典型和最大爬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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