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提升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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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提升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doc
青海省青海省 20232023 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提升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提升训练试卷训练试卷 A A 卷附答案卷附答案大题(共大题(共 1010 题)题)一、(2008 年四川)材料:原告甲公司起诉被告乙公司返还货款 100 万元,并承担违约金 10 万元,赔偿利润损失 8 万元。乙公司答辩称:拖欠 100 万元货款是事实,但甲公司客观上并没有受到任何实际的损失,10 万元违约金过高,利润损失更不属于赔偿范围,所以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利润损失。法官李某在审理该案时发现,双方的合同签订于 5 年之前,乙公司的货款支付义务发生于 3 年之前,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甲公司在此 3 年中向乙公司主张过债权或者乙公司表示过愿意偿还货款,事实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被告乙公司只是提出违约金和利润损失过高的答辩意见,而未提出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关于此案,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官李某应当提醒或告知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官李某不应当提醒或告知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问题 1:如赞同第一种观点,请根据上述案情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论述。问题 2:如赞同第二种观点,请根据上述案情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论述。答题要求: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论证充分,文字通顺?,3.不少于 500 字,不必重复案情。民法通则参考条文: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答案】二、案情:高某涉嫌强奸张某被立案侦查,后高某被 A 区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在关押的过程中,高某的妻子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生审查,检察院受理了其妻子的申请。后案件被公诉至 A 区人民法院,在庭前审查的过程中,A 区人民法院发现此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后请求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决定不开庭审理,高某的妻子非常关心案情申请参加庭审,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了她的请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高某之前还涉嫌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法院决定对遗漏的盗窃罪作补充起诉。问题:1高某的妻子可否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2高某妻子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应该向那个检察院的那个部门提出?如果找错部门怎么办,找错检察院应该怎么办?此案检察院在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可否邀请与案件无关的人大代表介入?3A 区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其应如何处理?4中级人民法院准许妻子的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5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盗窃罪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案】三、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 600 万元。事后,甲公司怕被银行发现真相而收回贷款,于是通过某非国有公司乙公司的账户将这笔款项换成外汇转移至英国。乙公司明知该资金为甲公司诈骗犯罪所得,但提出,若甲公司支付 20%的手续费即可为其办理。甲公司领导协商后表示同意。乙公司在收取“手续费”120 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 400 万美元以预付款名义汇往甲公司在英国的账户。几个月后,因甲公司无法偿还贷款而导致东窗事发。经査明,乙公司为刘某设立的公司,其主要业务就是协助一些公司将资金转换为外汇汇往国外,该公司的主要收人就是这些“手续费”。刘某被抓获后,承认自己的全部罪行,侦查人员还发现,如下事实:一、刘某曾因其情妇苏某想要脱离他而将苏某用药迷昏卖至越南;二、刘某为自己的汽车投保意外险,后自己纵火将该车烧毁,并买通保险公司的事故鉴定人吴某,由吴某出具了虚假的证明文件,使刘某骗得保险费 30万元;三、刘某曾经在路上拾得一张写着密码的银行信用卡,后以该卡在商场消费近万元。问题:1.甲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2.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3.刘某将苏某贩卖到越南的行为如何定性?4.吴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依据是什么?5.刘某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如何认定?【答案】四、(2010 年)案情:2007 年 2 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元;持股比例各 20%;甲、乙各以 100 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 100 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 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 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 2010 年 9 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 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 100 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 1,000 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 300 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 2008 年 5 月地震中遇难,其 13 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 200 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 年 5 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 年 7 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 120 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 150 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 100 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问题: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3.丁向公司借款 100 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4.北陵公司于 2010 年 8 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答案】五、案情:2012 年 3 月 1 日,甲、乙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车行向乙出售一辆比亚迪汽车,价款 30 万元,零首付,乙分 20 期支付(自 2012 年 4 月 1日起每月支付 1.5 万元),若乙欠缴到期价款达到标的额的 16 以上,甲有权请求乙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合同还约定:因该汽车无法定的质量保证期,若汽车存在质量问题,乙应当自汽车交付之日起 6 个月内通知甲。否则,视为交付的汽车不存在质量问题。2012 年 3 月 1 日,甲向乙交付了汽车。2012年 4 月 1 日,乙向丙银行借款 50 万元。为了担保丙对乙的借款债权,乙以该比亚迪汽车为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乙的朋友丁以其房屋为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均未与丙约定各自担保的债权数额和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2012 年 5 月 1 日,乙为汽车投保交强险后(未投保商业险),将该比亚迪汽车出租给戊(具有驾驶资格),口头约定:租赁期限 3 年,年租金6 万元。2012 年 6 月 1 日,戊酒后超速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己撞伤,给己造成损失共计 35 万元。交警认定戊为酒驾,由戊负全责。2012 年 7月 1 日,乙欲从戊处收回汽车。乙为此咨询“京都律师事务所”的钟律师。钟律师认为,“契约必须严守”,在甲、戊租赁期间内,甲无权单方面终止汽车租赁合同。2012 年 7 月 2 日乙又为此前往“君和律师事务所”咨询牛律师。牛律师认为,戊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对酒驾、摔死婴儿之类的犯罪分子没什么好客气的。甲想怎么样就怎么样。2012 年 9 月 1 日,乙、戊协议解除汽车租赁合同。2012 年 10 月 1 日,乙发现该汽车的电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修理费需 2万元),乙发现后立即通知甲,并请求甲承担维修义务。2012 年 11 月 1 日,乙又将该汽车出租给赵某,双方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 2 年,年租金 7 万元。2013 年 5 月 1 日,因乙未对丙履行到期还款义务,丙对乙的汽车行使抵押权,将汽车拍卖,被钱某购得。问题:1在甲、乙的汽车买卖合同中,若乙未支付的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 16 时,甲是否有权请求乙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为什么?22012 年 3 月 1 日,甲向乙交付汽车后,汽车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3在 2012 年 6 月 1 日戊给己造成的人身伤害中,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为什么?4在 2012 年 6 月 1 日戊给己造成的人身伤害中,若交强险保险金不足以弥补己遭受的损失,其他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5在乙、戊汽车租赁合同期间,乙是否有权通知戊解除汽车租赁合同?对此,戊可对乙主张何种权利?【答案】六、2015 年 7 月 8 日,家住朝阳区的甲向海淀区法院起诉乙,要求法院判决乙交付合同项下的三辆小轿车。法院于 8 月 15 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乙在判决生效后 1 个月内向甲交付 A、B、C 三辆小轿车(价值均为 10 万元辆),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乙缴纳了诉讼费用,但并没有将小轿车交给甲。上诉期满,双方均未上诉。10 月 12 日,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接受了申请,指派执行员丙负责执行。在执行中,乙的朋友丁提出异议,主张其中一辆小轿车是其所有的财产。丙经过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了丁的异议。10 月 18 日,甲与乙告知丙达成和解协议:A、B 两辆小轿车折算成人民币 20 万元,乙在201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向甲交付;C 轿车折算成人民币 7 万元,在 2016 年 10月底之前将 7 万元交给甲。丙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2015年 12 月底,乙按照协议约定,交付 20 万元现金。2016 年 11 月,由于乙不愿交付剩余的 7 万元现金,甲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法院接受申请后,作出执行裁定:责令乙在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将 A、B、C 三辆小轿车交付甲。问题:(1)甲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在什么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2)如果丁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3)甲、乙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4)法院接受甲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的申请是否正确?作出的执行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案】七、案情:美意制鞋厂位于沧河的上游,下游不远处水流平静,水质干净,十分适合冷水鱼的养殖。当地邓市吴县五沟村村民举债在此设置网箱,养殖冷水鱼。2013 年 9 月,美意制鞋厂于夜间偷偷排放污水,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并直接导致 18 位村民网箱中的冷水鱼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 350 万元,村民们血本无归,遂向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 18 位村民提起诉讼后,五沟村村委会向他们推荐了本村的青年张某代理诉讼。张某虽不是法律专业者,但常年研习法律,颇有心得,村民们同意委托其代理诉讼。但法院认为村民们在此事中损失惨重,情绪十分激动,且由于四处举债,牵扯利益众多,五沟村自古民风彪焊,处理稍有不慎极易引起群体性纠纷。而张某是个“刺头”,由其代理诉讼对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不利,不许可其代理该诉讼。问题:1.除了这 18名村民之外,针对美意制鞋厂偷排污水的行为,还有哪些主体可以提起诉讼?2.法院不许可张某代理诉讼的行为是否恰当?张某能否被委托为该案原告的诉讼代理师?3.邓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标的额虽然达到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标准,但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且易酿成群体性纠纷,确有必要交吴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时邓市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4.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5.18 位村民共同推选出赵某作为诉讼代表人,赵某的诉讼行为其效力是否当然及于所代表的当事人?【答案】八、案情:2013 年 5 月,居住在 S 市二河县的郝志强、迟丽华夫妻将二人共有的位于 S 市三江区的三层楼房出租给包童新居住,协议是以郝志强的名义签订的。2015 年 3 月,住所地在 S 市四海区的温茂昌从该楼房底下路过,被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花费医疗费 8500 元。就温茂昌受伤赔偿问题,利害关系人有关说法是:包童新承认当时自己开了窗户,但没想到玻璃会掉下,应属窗户质量问题,自己不应承担责任;郝志强认为窗户质量没有问题,如果不是包童新使用不当,窗户玻璃不会掉下;此外,温茂昌受伤是在该楼房院子内,作为路人的温茂昌不应未经楼房主人或使用权人同意擅自进入院子里,也有责任;温茂昌认为自己是为了躲避路上的车辆而走到该楼房旁边的,不知道这个区域已属个人私宅的范围。为此,温茂昌将郝志强和包童新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用。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郝志强、包童新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文件。在起诉状、答辩状中,原告和被告都坚持协商过程中自己的理由。开庭审理 5 天前,法院送达人员将郝志强和包童新的传票都交给包童新,告其将传票转交给郝志强。开庭时,温茂昌、包童新按时到庭,郝志强迟迟未到庭。法庭询问包童新是否将出庭传票交给了郝志强,包童新表示 4 天之前就交了。法院据此在郝志强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了判决,判决郝志强与包童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郝志强赔偿 4000 元,包童新赔偿 4500 元,两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送达后,郝志强不服,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审理程序上存在瑕疵,要求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包童新、温茂昌没有提起上诉。问题:1.哪些(个)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2.本案的当事人确定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涉及的相关案件事实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4.一审案件的审理在程序上有哪些瑕疵?二审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答案】九、材料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材料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摘自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问题: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得少于 400 字。【答案】一十、看到周围的人纷纷发家致富,户口所在地为洛阳市桃城区的张强经过考虑,于 2011 年 2 月前往郑州市河西区经营服装销售业务。因张强为人精明,销售渠道宽,于是,生意颇为红火。2011 年 12 月 3 日,郑州市河西区地方税务分局的工作人员刘某、赵某二人前往张强服装店征收税款,因税款额发生争议,张强以重复计算、多征税款为由拒不缴纳,刘、赵二人将其强行带至郑州市河西区税务分局,并称“交钱放人”。12 月 10 日,张强的妻子孙某缴纳税款后将张强“赎出”,张强即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地方税务局认为刘某和赵某的行为虽然不当,但其征收的税款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征收的款项低于法律规定的数额,于是,复议机关将税款数额由原来的 3,000 元改为 5,000 元。张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遂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经人指点,张强欲提起国家赔偿诉讼。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若张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不服,应以谁为被告,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2.若张强对复议机关的决定不服,应以谁为被告?向哪个法院起诉?为什么?3.若张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裁定的,则张强可以怎样做?4.若张强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应如何提出?5.若赔偿义务机关接受了张某的赔偿申请书,其应在什么期限范围内作出决定?【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