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组织设计】GB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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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设计】GB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8.pdf
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GB 51309 2018消消防防应应急急照照明明和和疏疏散散指指示示系系统统技技术术标标准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eindicating system2018 07 01 发布2019 03 0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联合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消防防应应急急照照明明和和疏疏散散指指示示系系统统技技术术标标准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eindicating systemGB 51309-201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9 年3 月 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2018北 京3前前言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本标准共分为 7 各章节和 6 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系统设计,系统设计,施工,系统调试,系统检测与验收及系统运行维护。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应急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邮政编码:110034)。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本标准主编单位: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宝星电器(上海)有限公司沈阳宏宇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广东拿斯特(国际)照明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正华盛应急设备系统有限公司浙江台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集保(福州)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大连路明发光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丁宏军张颖琮刘凯刘激扬李小白张磊严洪朱鸣王金元吕立陈琪汪猛陈众励蔡钧钟桂生牟宏伟李强汤鲁文周志平江清姚增硕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陈南倪照鹏赵克伟郭树林黄德祥王东林李炳华李忠陈汉民1目目次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系统设计 43.1 一般规定 43.2 灯具 53.3 系统配电的设计 123.4 应急照明控制器及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173.5 系统线路的选择 193.6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203.7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253.8 备用照明设计 264 施工 284.1 一般规定 284.2 材料、设备进场检查 304.3 布线 304.4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安装 324.5灯具安装 345 系统调试 375.1 一般规定 375.2 调试准备 385.3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调试 395.4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415.5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445.6 备用照明功能调试 466 系统检测与验收 477 系统运行维护 51附录 A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53附录 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4附录 C 系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查、系统线路设计检查和安装质量检查记录 55附录 D 系统部件现场设置情况、2应急照明控制器联动控制编程记录 62附录 E 系统调试、工程检测、工程验收记录 64附录 F 系统日常巡查记录 86本标准用词说明 87引用标准名录 88附:条文说明 913Contents1General Provisions 12Terms 23System design 43.1General requirement 43.2Luminaire 53.3Design of Power distribution of the system 123.4Communicationcircuitry design of central control pane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and centralized control system 173.5Wire choice 193.6Design of the centralized control system 203.7Design of the decentralized control system 253.8Design of standby lighting 264Construction 284.1General requirement 284.2Materials and equipment approach check 304.3Wiring 304.4Installation of central control pane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centralizing powersupply and switch board 324.5Installation of luminaire 345Debugging of the system 375.1General requirement 375.2Prepare 385.3Debugging of central control pane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centralizing powersupply and switch board 395.4System function of centralized control system 415.5System function of decentralized control system 445.6Debugging of standby lighting 466System 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 477System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51Appendix AClassification of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e indicatingsystem by divisional work,subdivisional work and items 53Appendix BConstruction site quality management inspection record 54Appendix C Materials,equipment approach inspection record and Installation quality4Inspection record 55Appendix DEquipment site settings,automatic control programming instructionof thecentral control pane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record 62Appendix EProject commissioning,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 record 64Appendix FSystem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record 86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87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88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9111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保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构筑物中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检测、验收与维护保养。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使用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1.0.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检测、验收与维护保养,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术 语2.0.1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系 统fire emergencylighting and evacuate indicating system为人员疏散和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场所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2.0.2 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指示标志的各类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2.0.3 A 型消防应急灯具A type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额定工作电压均不大于DC36V的消防应急灯具。2.0.4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灯 具fireemergencylightingluminaire为人员疏散和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场所提供照明的灯具。2.0.5 消 防 应 急 标 志 灯 具fire emergency indicatingluminaire用图形、文字指示疏散方向,指示疏散出口、安全出口、楼层、避难层(间)、残疾人通道的灯具。2.0.6 应急照明配电箱switch board for fire emergencylighting为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供配电装置。2.0.7 A 型应急照明配电箱A type switch board for fireemergency lighting3额定输出电压不大于 DC36V 的应急照明配电箱。2.0.8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centralizing power supply forfire emergency luminaries由蓄电池储能,为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电源装置。2.0.9 A 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A type centralizing powersupply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ries额定输出电压不大于 DC36V 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2.0.10应急照明控制器central control panel for fireemergency luminaires控制并显示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工作状态的装置。2.0.11集 中 控 制 型 系 统centralcontrolledfire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系统设置应急照明控制器,由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控制并显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其配接的消防应急灯具工作状态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2.0.1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non-central controlled fire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系统未设置应急照明控制器,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分别控制其配接消防应急灯具工作状态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43系统设计3.1一般规定3.1.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按消防应急灯具(以下简称“灯具”)的控制方式可分为集中控制型系统和非集中控制型系统。3.1.2 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日常管理及维护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2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3 其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3.1.3 系统设计应遵循系统架构简洁、控制简单的基本设计原则,包括灯具布置、系统配电、系统在非火灾状态下的控制设计、系统在火灾状态下的控制设计;集中控制型系统尚应包括应急照明控制器和系统通讯线路的设计。3.1.4 系统设计前,应根据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以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等为基本单元确定各水平疏散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疏散指示方案应包括确定各区域疏散路径、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以下简称“方向标志灯”)的指示方向和指示疏散出口、安全出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以下简称“出口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51 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按照最短路径疏散的原则确定该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2 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1)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应根据火灾时相邻防火分区可借用和不可借用的两种情况,分别按最短路径疏散原则和避险原则确定相应的疏散指示方案;2)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应分别按照最短路径疏散原则和避险疏散原则确定相应疏散指示方案;其中,按最短路径疏散原则确定的疏散指示方案应为该场所默认的疏散指示方案。3.1.5 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以下简称“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灯具应选择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 规定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3.1.6 住宅建筑中,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3.2灯具灯具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3.2.1 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选择采用节能光源的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以下简称“照明灯”)的光源色温不应低于 2700K;62 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以下简称“标志灯”);3 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4 设置在距地面 8 m 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择 A 型灯具;2)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 A 型灯具;3)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 B 型灯具。5 灯具面板或灯罩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 4 mm及以上的钢化玻璃外,设置在距地面 1m 及以下的标志灯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质;2)在顶棚、疏散路径上方设置的灯具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玻璃材质。6 标志灯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高度大于 4.5m 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2)室内高度为 3.5m4.5m 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3)室内高度小于 3.5m 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7 灯具及其连接附件的防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71)在室外或地面上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7;2)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内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3)B 型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34。8 标志灯应选择持续型灯具;9 交通隧道和地铁隧道宜选择带有米标的方向标志灯。3.2.2 灯具的布置应根据疏散指示方案进行设计,且灯具的布置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 照明灯的设置应保证为人员在疏散路径及相关区域的疏散提供最基本的照度;2 标志灯的设置应保证人员能够清晰地辨识疏散路径、疏散方向、安全出口的位置、所处的楼层位置。3.2.3 火灾状态下,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危险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2 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5s;3 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5s。3.2.43.2.4 系统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应满足下列要求:1 1 建筑高度大于建筑高度大于 100m100m 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 1.5h1.5h;82 2 医疗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老年人照料照料设施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0m100000m2 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0000m2 2的地下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半地下建筑,不不应少于应少于 1.0h1.0h;3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其他建筑,不应少于 0.5h0.5h;4 4 城市交通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城市交通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1)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 1.5h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应小于 2.0h2.0h;2)2)三、四隧类道不应小于三、四隧类道不应小于 1.0h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应小于 1.5h1.5h。5 5 本条本条 1 14 4 款规定场所中,当按照本标准第款规定场所中,当按照本标准第 3.6.63.6.6 条的规条的规定设计时定设计时,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应急急点亮时间;点亮时间;6 6 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满足本条第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满足本条第 1 15 5 款规定的款规定的持续工作时间。持续工作时间。照明灯照明灯3.2.5 照明灯应采用多点、均匀布置方式,建、构筑物设置照明灯的部位或场所及其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表 3.2.5 的规定。表 3.2.5 照明灯的部位或场所及其地面水平最低照度表设置部位或场所地面水平最低照度9-1.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2.老年人照料设施-3.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4.逃生辅助装置存放处等特殊区域-5.屋顶直升机停机坪不应低于10.0lx-1.除-3 规定的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室外楼梯-2.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3.除-3 规定的避难走道-4.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医院手术室及重症监护室等病人行动不便的病房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区域不应低于5.0lx-1.除-1 规定的避难层(间)-2.观众厅,展览厅,电影院,多功能厅,建筑面积大于 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建筑面积超过 400m2的办公大厅、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3.人员密集厂房内的生产场所-4.室内步行街两侧的商铺-5.建筑面积大于 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不应低于3.0lx-1.除-2、-4、-2-5 规定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通道不应低于1.0lx10-2.室内步行街-3.城市交通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4.宾馆、酒店的客房-5.自动扶梯上方或侧上方-6.安全出口外面及附近区域、连廊的连接处两端-7.进入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的途径-8.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3.2.6 宾馆、酒店的每个客房内宜设置疏散用手电筒。标志灯标志灯3.2.7 标志灯应设在醒目位置,应保证人员在疏散路径的任何位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任何位置都能看到标志灯。3.2.8 出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在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入口的上方;2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与地上建筑共用楼梯间时,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楼梯通向地面层疏散门的上方;3 应设置在室外疏散楼梯出口的上方;4 应设置在直通室外疏散门的上方;5 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时,应设置在通向楼梯间疏散门的上方;6 应设置在直通上人屋面、平台、天桥、连廊出口的上方;117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采用直通室外的竖向梯疏散时,应设置在竖向梯开口的上方;8 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应设置在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甲级防火门的上方;9 应设置在步行街两侧商铺通向步行街疏散门的上方;10 应设置在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烟前室、避难走道入口的上方;11 应设置在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4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的上方。3.2.9 方向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 1m 以下的墙面、柱面上;2)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3)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10m。2 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开敞空间场所的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 1m 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12的上方;2)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3 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2)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m。4 方向标志灯箭头的指示方向应按照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散方向,并导向安全出口。3.2.10楼梯间每层应设置指示该楼层的标志灯(以下简称“楼层标志灯”)。3.2.11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应增设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3.33.3系统配电的设计系统配电的设计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3.3.13.3.1 系统配电应根据系统的类型、灯具的设置部位、灯具的系统配电应根据系统的类型、灯具的设置部位、灯具的供电方式进行设计。灯具的电源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供电方式进行设计。灯具的电源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且蓄电池电源的供电方式分为集中电源供电方式和灯具自带蓄且蓄电池电源的供电方式分为集中电源供电方式和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灯具的供电与电源转换应符合下列规定:电池供电方式。灯具的供电与电源转换应符合下列规定:131 1 当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当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应由集中电源提供应由集中电源提供,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在集中电源内部实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在集中电源内部实现输出转换后应由同一配电回路为灯具供电;现输出转换后应由同一配电回路为灯具供电;2 2 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应通过应急灯具的主电源应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一级分配电后为灯具供电照明配电箱一级分配电后为灯具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断开后,灯具应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输出断开后,灯具应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3.3.23.3.2 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插座及其他负载。置、插座及其他负载。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3.3.3 水平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按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等为基本单元设置配电回路;2 除住宅建筑外,不同的防火分区、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不能共用同一配电回路;3 避难走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4 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内设置的灯具应由前室所在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5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和相关疏散通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3.3.4 竖向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4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2 敞开楼梯间内设置的灯具应由灯具所在楼层或就近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3 避难层和避难层连接的下行楼梯间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3.3.5 任一配电回路配接灯具的数量、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1 配接灯具的数量不宜超过 60 只;2 道路交通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宜超过 1000m;3 地铁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应超过一个区间的 1/2。3.3.6 任一配电回路的额定功率、额定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1 配接灯具的额定功率总和不应大于配电回路额定功率的80%;2 A 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 6A;B 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 10A。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3.3.7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择进、出线口分开设置在箱体下部的产品;2)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 IP65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 IP33 的产品。2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51)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2)人员密集场所,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非人员密集场所,多个相邻防火分区可设置一个共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3)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封闭楼梯间宜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3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或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3)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变压装置可设置在应急照明配电箱内或其附近。4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A 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 8 路;B 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 12 路;2)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 8 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 18 层。集中电源的设计集中电源的设计3.3.8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16规定:1 集中电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系统的类型及规模、灯具及其配电回路的设置情况、集中电源的设置部位及设备散热能力等因素综合选择适宜电压等级与额定输出功率的集中电源;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 5kW;设置在电缆竖井中的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 1kW;2)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组);3)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 IP65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 IP33 的产品。2 集中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综合考虑配电线路的供电距离、导线截面、压降损耗等因素,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设置集中电源;灯具总功率大于 5kW 的系统,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2)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时,应符合本标准第 3.4.6 条的规定;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 1kW 时,可设置在电气竖井内;3)设置场所不应有可燃气体管道、易燃物、腐蚀性气体或蒸汽;4)酸性电池的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碱性介质的物质;碱17性电池的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酸性介质的物质;5)设置场所宜通风良好,设置场所的环境温度不应超出电池标称的工作温度范围。3 集中电源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正常照明线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4 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 8 路;2)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集中电源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 8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 18 层。3.43.4应急照明控制器及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应急照明控制器及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计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计3.4.1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选择具有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干接点信号或 DC24V 信号接口的产品;182 应急照明控制器采用通信协议与消防联动控制器通信时,应选择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通信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有关规定的产品;3 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 IP65 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 IP33 的产品;4 控制器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3.4.2 任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量不应大于3200。3.4.3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接收、显示、保持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场所中设置的应急照明控制器还应能接收、显示、保持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或联动控制信号;2 应能按预设逻辑自动、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并应符合本标准第 3.6.10第 3.6.12 条的规定;3 应能接收、显示、保持其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信息。3.4.4 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显示功能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能按预设逻辑自动、手动控制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系统设备的应急启动,并应符合本标准第 3.6.10第 3.6.12 条19的规定;2 应能接收、显示、保持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及其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信息。3.4.5 建、构筑物中存在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时,所有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应在应急照明控制器或专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以图形方式显示。3.4.6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场所;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可设置在电气竖井、配电间等无人值班的场所。2 在消防控制室地面上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2m;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3m;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 1m;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 4m 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m 的通道。3 在消防控制室墙面上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备主显示屏高度宜为 1.5 m 1.8m;2)设备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3)设备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 1.2m。203.4.7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控制器的自带蓄电池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 3h。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3.4.8 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按灯具配电回路设置灯具通信回路,且灯具配电回路和灯具通信回路配接的灯具应一致。3.53.5系统线路的选择系统线路的选择3.5.1 系统线路应选择铜芯导线或铜芯电缆。3.5.2 系统线路电压等级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额定工作电压等级为 50V 以下时,应选择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 300/500V 的线缆;2 额定工作电压等级为 220/380V 时,应选择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 450/750V 的线缆。3.5.3 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配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选择耐腐蚀橡胶线缆。3.5.4 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除地面上设置的灯具外,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系统的通信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或耐火光纤。3.5.5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除地面上设置的灯具外,系统配电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阻燃或耐火线缆;2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213.5.6 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电线电缆的颜色应一致;线路正极“+”线应为红色,负极“-”线应为蓝色或黑色,接地线应为黄色绿色相间。3.63.6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3.6.1 系统控制架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应设置一台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2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通过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连接灯具,并控制灯具的应急启动、蓄电池电源的转换。3.6.2 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系统不应设置可变疏散指示方向功能。3.6.3 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与灯具的通信中断时,非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3.6.4 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通信中断时,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3.6.5 非火灾状态下,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222 系统内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应保持熄灭状态,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模式;3 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下列规定:1)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区域内所有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2)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区域内相关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3)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区域内相关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默认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3.6.6 在非火灾状态下,系统主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不应超过 0.5h;2 系统主电源恢复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灯具持续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且系统主电源仍未恢复供电时,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熄灭。3.6.7 在非火灾状态下,任一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23列规定:1 为该区域内设置灯具供配电的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在主电源供电状态下,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2 该区域正常照明电源恢复供电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3.6.8 火灾确认后,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按预设逻辑手动、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作为独立的控制单元,且需要同时改变指示状态的灯具应作为一个灯具组,由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个信号统一控制。3.6.9 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作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触发信号;2 应急照明控制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