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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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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docx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是用于运输学生来回学校的交通工具,保障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的平安事宜。所以我们要仔细的阅读关于校车的相关条例,下面我给大家共享校车平安条例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校车平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平安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平安,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运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化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根据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削减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化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看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须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供应便利。 对的确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意学生上下学须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化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实惠、激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根据规定支持运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心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实惠方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化、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平安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化、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平安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平安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平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平安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平安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化、公安、交通运输、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平安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平安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保障平安、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刚好修订校车平安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平安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平安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供应便利,帮助保障校车通行平安。 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化、公安、交通运输、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便利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平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刚好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刚好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其次章学校和校车服务供应者 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供应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区实际状况,可以制定管理方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供应校车服务。 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供应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平安管理制度,配备平安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平安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平安教化,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以及平安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学问,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平安。 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供应者供应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供应者签订校车平安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平安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平安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平安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老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平安教化,向学生讲解校车平安乘坐学问和校车平安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平安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协作学校或者校车服务供应者的校车平安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运用不符合平安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平安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平安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平安教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作教化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平安教化。 第三章校车运用许可 第十四条运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运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平安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平安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供应者申请取得校车运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看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看法。教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看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看法,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确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全部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记灯和停车指示标记。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运用校车标牌、校车标记灯和停车指示标记。 第十八条禁止运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供应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运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供应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其次十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 其次十一条校车应当配备逃命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平安设备。平安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根据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其次十二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供应者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平安维护,建立平安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平安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修理,消退平安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修理企业修理。承接校车修理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规定的修理技术规范修理校车,并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修理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修理质量负责。 第四章校车驾驶人 其次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峻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平安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其次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其次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其次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其次十六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其次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严格根据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平安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校车通行平安 其次十八条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急路段;的确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对上述危急路段设置平安防护设施、限速标记、警告标牌。 其次十九条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平安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平安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刚好改善道路平安通行条件、消退平安隐患。 第三十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根据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记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根据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难、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根据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报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急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记。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运用灯光督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供应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记、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退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惩罚。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状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化行政部门。 第六章校车乘车平安 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供应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供应者为学校供应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供应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平安教化,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学问。 第三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觉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峻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阻碍行车平安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平安落座、系好平安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急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支配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一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平安门、座椅、平安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平安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平安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四十二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马上报警,设置警示标记。乘车学生接着留在校车内有危急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平安区域,并刚好与学校、校车服务供应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平安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平安、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惩罚。 第四十四条运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22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全部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运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供应校车服务,或者运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惩罚外,情节严峻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运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22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不根据规定为校车配备平安设备,或者不根据规定对校车进行平安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根据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记灯,或者不根据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根据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运用校车标牌、校车标记灯和停车指示标记;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平安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平安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惩罚。 第四十九条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被依法惩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退,并依照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惩罚。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供应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退后马上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供应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赐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取得校车运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供应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峻的,原作出许可确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运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惩罚外,由教化行政部门赐予通报指责;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峻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化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干脆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平安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平安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教化、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平安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赐予治安管理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发生校车平安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便利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托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别状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托付的成年人接送,须要运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运用根据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平安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方法。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供应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运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意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运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校车平安管理条例解读 一、坚持就近入学不动摇 坚持就近入学,是条例的显明原则。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削减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要从源头上削减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就必需切实贯彻义务教化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以及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这是来自各方面的一样看法。 解决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平安问题,光考虑校车本身的平安是不够的,校车再平安也会有风险。必需着眼源头,尽量使中小学学生上学不乘车或少乘车。 二、保障农村学生获校车服务 保障接受义务教化的农村学生获得校车服务,是条例的明确提倡。 对此,条例规定:对的确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意学生上下学须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实行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化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这事实上是明确了政府保障的职责范围,即校车服务主要是保障难以就近入学、公共交通又覆盖不到的农村地区学生。 对其他学生的乘车问题,很多看法认为应当尽量依靠公共交通,这样最平安。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实行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须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供应便利。 条例不提倡城市开校车以及学生远距离择校。 三、撤点并校须听取家长看法 近些年,一些地方较大规模地撤点并校,很多学生家长很有看法,但阻挡不了。 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化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看法。 这一规定旨在避开实际中有的地方不顾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不适当地撤点并校。 据了解,有关撤点并校,社会有异议。不少看法认为,撤点并校要征求学生家长看法,并妥当支配好学生上学的交通问题,没有妥当支配的不得撤点并校。条例明显接受了公众看法。 四、建立多渠道校车筹资机制 校车经费谁来担当?这是保障校车平安运行的关键问题。没有足够的资金就难以保障校车的质量和平安运行,但投入不足是目前的突出现状。 条例对此作出原则性政策支持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实惠、激励社会捐赠等方式,按规定支持校车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心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实惠方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不少专家认为,校车服务肯定要和国家整体财力相匹配。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符合实际。 财政部门正在抓紧制定财政资金支持配套方法。 五、个体客运可从事校车服务 谁可以是校车服务供应者?条例规定:“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依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供应校车服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据本地区实际状况,可以制定管理方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供应校车服务。” 与征求看法稿比较,条例扩大了校车服务供应者的范围,将个体客运经营者纳入。此举是从实际动身。但前提条件是,必需依据当地规定,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下,个体运输户与学校与家长联合签署协议,统一配备定位系统,提出平安要求,划定详细线路,明确应负责任,这样才可供应服务。决不允许随意供应服务,招揽学生。无论校车服务供应者是谁,都必需经过许可。否则就是非法。 六、幼儿就近入园尽量家长接送 条例将所称校车,界定为接受义务教化的小学、初中学生集体上下学运用的载客汽车。 此内容与征求看法稿一样,各方面都普遍表示赞成。其中,未将中学学生纳入校车服务对象,尽管有争议,但不大。争议激烈的主要是幼儿是否应当运用校车接送。 对幼儿园幼儿乘车平安问题,起草部门反复探讨。考虑到让没有平安防范和自我爱护实力的3至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平安风险太大,因此在制度支配上,强调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同时保障确需乘坐校车的幼儿乘车平安。 条例将幼儿校车作为特别状况在“附则”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便利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托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别状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托付的成年人接送,须要运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运用根据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平安管理的规定。 七、校车运用许可由政府批准 条例规定校车运用许可为“本级政府确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体现政府负总责贯穿校车平安管理方方面面。 条例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平安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平安管理职责。 条例禁止运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供应校车服务,要求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平安技术检验。 依据公众提出的应保证校车驾驶人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看法,条例增加了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审验的规定。 八、校车通行拥有三项优先权 条例明确了校车通行的优先权。条例规定,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运用灯光督促校车。 如何落实这些优先权,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比如农村道路修整改造、城市道路车辆避让等等。对不避让校车的违法行为,条例也规定了惩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九、校车限速20至80公里不等 条例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否则从重惩罚。 条例还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记、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就乘车平安,条例规定,校车服务供应者与学校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支配学生乘坐。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等等。 十、过渡期长短省级政府自定 考虑到专用小学生校车国家标准实施不久,有关方面正在抓紧制定统一的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在条例施行后的一段时间内,专用校车的生产难于完全满意需求;同时,筹集购买专用校车的资金、对一些不适合专用校车通行的农村道路进行改造等,也要有一个过程。鉴于各地状况不同,过渡期的期限由省级政府作出规定比较符合实际。也就是说,条例对过渡期的期限不作硬性规定。 为此,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意需求的,在省级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运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同时,依据公众看法,条例增加规定,省级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方法。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供应者及聘用的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运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 校车平安管理条例释义 1.定员:校车不得超56人 幼儿校车的最大乘员数不超过45人;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的最大乘员数应不超过56人。 其中,幼儿校车每个幼儿的体重按30公斤计算,小学生校车每个学生的体重按48公斤计算,中小学生校车的每个学生的体重按53公斤计算,每个照管人员的体重按68公斤计算,驾驶员的体重按75公斤计算。 2.外观:不得设置车外行李架 新国标将校车分为轻型校车和大中型校车,轻型校车车长大于5米且小于等于6米,大中型校车车长大于6米且小于等于12米。 校车车高不得大于3.7米,不得设置车外行李架,架铰接客车和双层客车不能作为专用校车运用。专用校车应安装前、后保险杠。 3.内饰:不得有凸起毛刺 车内外不得有简单卡住幼儿和小学生手指的孔洞,不应存在可能致人员受伤的凸起、凹陷、尖角等缺陷。校车乘客门处应安装高、低扶手,扶手上不应存在可能致伤的凸起、毛刺。 乘客区侧窗至少下部二分之一应封闭,全部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应不小于50%,且不得张贴不透亮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纳平地板结构,除轮罩、检修口盖等的局部结构凸起外,地板上不得有台阶。 乘坐区、过道区和引道区域的地板覆盖层应防滑、耐磨。 4.车外顶:安装校车标记灯 校车应在车外顶部前后各安装两个黄色校车标记灯,前标记灯与车顶前部最边缘的距离应不大于40厘米;后标记灯与车顶后部最边缘的距离应不大于40厘米。灯具应有一个圆形透亮灯罩且绕其垂直轴线360°发光。校车标记灯安装后不应高出车顶蒙皮上表面20厘米。 5车后:粘贴“请停车等候” 校车应在车后围板外表面、后方车辆接近时可以看到的区域,清楚标示“请停车等候”及“当停车指示牌伸出时”红色字样。“当停车指示牌伸出时”字样应在“请停车等候”字样的下方;“请停车等候”字样高度至少应为20厘米。“当停车指示牌伸出时”字样高度至少为13厘米。 6.空气质量:安装强制通风装置 假如不能自然通风则应安装强制通风装置。车内空气中的成分应符合规定。 允许采纳具有杀菌、消退有害气体功能的空气净扮装置达到空气质量的要求。 7.踏步:上车踏板不高于35厘米 在车辆整备质量状态下,从地面至乘客门的第一级踏步高度应不大于35厘米,其它各级踏步的高度应不大于25厘米。轻型专用校车的一级踏步深度应不小于23厘米,大中型专用校车应不小于30厘米。 8.座椅:需为非折叠软座椅 幼儿及学生座椅应前向布置。驾驶员座椅所处的横向垂直平面以前不得设置幼儿及学生座椅。幼儿及学生座椅在车辆横向上最多采纳“2+3”布置。 幼儿及学生座椅不应是折叠座椅,每个幼儿及学生座椅应带有靠背,靠背宽不应小于座垫宽度。幼儿及学生座椅应软化。 单人幼儿及学生座椅的座垫宽度应不小于38厘米。若为长条幼儿及学生座椅,应符合每人坐垫宽至少33厘米,坐垫深至少30厘米,坐垫高大于22厘米,靠背厚度至少4厘米。 9.座间距:至少50厘米宽 专用校车平安国家标准要求,幼儿校车座椅的座间距应不小于50厘米,小学生校车座椅的座间距应不小于55厘米,中小学生校车座椅的座间距应不小于65厘米,照管人员的座间距应不小于65厘米。 10.应急出口:左右至少各一个 专用校车应只有一个乘客门并位于右侧前后轮之间。为便利撤离和车外救助,车辆的左侧、右侧应至少各有一个出口。乘客区的前半部和后半部应至少各设一个出口。后围应至少有一个出口。出口包括应急门、应急窗和顶部撤离舱口。大中型校车还应装有顶部撤离舱口。 11.照明:应配两条照明线路 车内照明应覆盖全部乘客区、车组人员区。 至少应有两条内部照明线路,当一条线路出故障时不应影响另一条线路的照明。 12.行驶记录仪:具备卫星定位功能 新国标要求,校车应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行驶记录仪的显示部分应易于视察,数据接口应便于移动存储介质的插拔。 校车应安装车内和车外录像监控系统,应有倒车语音提示系统。 13.安保:配灭火器和急救箱 乘员舱内应配备灭火器,应保证至少一个照管人员座椅旁边和驾驶员座椅旁边各有一只至少2公斤重的干粉灭火器。校车内应设计至少一个急救箱的安装位置和安装支架。急救箱安装位置处应清楚标示“急救箱”或国际通用符号。 针对现有校车规范及管理条例,国内厂家都对车型的配置及结构进行了升级。完全能符合国家最新校车国标标准。 校车平安条例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31页 共31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第 31 页 共 3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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