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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ppt教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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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ppt教程.ppt

    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十一五十一五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21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 选修课选修课选修课选修课合同法(合同法(第四版)第一章第一章 私法体系中的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私法体系中的合同与合同法概述【重点问题】1、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合同的概念及差别。2、合同在私法中的意义。3、合同的分类及法律意义。第一节第一节 契约契约(合同合同)的概念与边缘界定的概念与边缘界定一、契约(合同)的概念(一)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契约的一般概念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二)英美法系中关于契约的一般概念(三)契约与合同的语源考察(四)契约概念的边缘界定第一节第一节 契约契约(合同合同)的概念与边缘界定的概念与边缘界定二、准契约(一)大陆法系的准契约概念(二)英美法上的准契约概念第二节第二节 契约制度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契约制度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一、契约制度在私法体系框架内的地位二、契约制度在私法领域中的作用(一)契约是产生私法上的权利义务最重要的依据(二)保护交易进而促进实现私法上的目标(三)最大限度地增加经济价值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四)契约可以使私法主体依照自己的意志对私人事务作出合理的安排第三节第三节 契约的基本分类契约的基本分类一、双务契约与单务契约将契约分为双务契约和单务契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契约的生效方面。2、在契约的履行方面3、在契约变更或者撤销方面。第三节第三节 契约的基本分类契约的基本分类二、物权契约和债权契约三、诺成契约和要物契约四、有名契约与无名契约五、有偿契约与无偿契约第三节第三节 契约的基本分类契约的基本分类区分有偿契约与无偿契约的意义在于:(1)对有偿契约的调整如法律无特别规定时,适用买卖契约的规定;无偿契约则不然,其债务人不负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品质瑕疵担保责任(特殊情况例外)。(2)当事人所负的过失责任的程度不同:在无偿契约中,给付只对一方有利,对债务人自身无利益,所以他只负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在有偿契约中,给付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均有利益,债务人对此应负抽象的轻过失责任。(3)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一般不能订立有偿契约,但可订立无负担的无偿契约,接受他人给付的利益。第三节第三节 契约的基本分类契约的基本分类六、要式契约与不要式契约七、即时清结的契约和不即时清结的契约八、民事契约、商事契约和行政契约1、行政契约的概念2、对行政契约的识别标准第三节第三节 契约的基本分类契约的基本分类九、本约与预约十、涉他合同与非涉他合同十一、射幸合同与实定合同十二、主合同与从合同【课后复习课后复习】1、论述合同与协议的区别及联系。2、论述合同区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第二章第二章 契约自由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契约自由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重点问题】1、契约自由原则的含义与基础。2、契约自由原则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第一节第一节 契约自由的含义契约自由的含义一、契约自由的一般含义(一)契约是当事人相互同意的结果1、契约以不要式为原则,而以要式为例外2、对意思表示的瑕疵给予法律救济3、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契约解释的唯一原则第一节第一节 契约自由的含义契约自由的含义(二)契约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结果(1)是否缔约的自由。(2)与谁缔结契约的自由。(3)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4)当事人选择契约形式的自由。(三)契约神圣(四)契约的相对性二、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第二节第二节 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及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及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一、契约自由原则衰落的显著表现(一)立法上的限制与干预1、劳动法领域2、保护消费者的立法(1)对消费者与经营者缔约能力的矫正(2)对格式合同的立法干预我国对消费者的权益一直未给予充分的保护,这与我国正处在发展阶段有极大的关系。第二节第二节 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及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及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虽然是直接以对消费者的保护为目的,但却难以周全。对于标准合同的规制,只有在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才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长期以来,铁路、邮电等垄断经营部门利用标准合同形式对消费者的不公平待遇,已为人所熟视而无睹了。(3)关于强制缔约义务的立法第二节第二节 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及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及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4)形式主义的出现与蔓延(5)契约义务的扩张(二)司法上的限制与干预1、诚实信用原则2、情事变更原则3、对契约内容的客观的解释原则第二节第二节 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及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及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二、契约自由原则衰落的根本原因(一)主体抽象平等的非现实性(二)契约自由理论所假定的契约自由原则赖以生存的客观条件的丧失(三)政治价值观念的变化(四)法律对交易结果的积极干预第二节第二节 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及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及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三、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中的问题与思考四、契约自由原则在现代契约法上的地位【课后复习课后复习】1、论述契约自由的含义。2、简述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影响因素。第三章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及其程式合同的成立及其程式【重点问题】1、要约成立的实质条件。2、承诺生效的条件。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关系。4、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及其程式的概述合同的成立及其程式的概述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契约成立的第一步契约成立的第一步要约要约一、要约的一般含义首先,要约是一种进行交易的动议或称建议,是契约订立的起点。因为任何人要进行交易或称缔结契约,总要有一方首先提出动议,另一方表示接受或拒绝或表示再协商。动议方称为要约人,相对人称为受要约人或承约人。其次,要约人必须表示受自己要约的约束,即只要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条款,契约即告成立。第二节第二节 契约成立的第一步契约成立的第一步要约要约二、有效要约的法律构成(一)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契约的意图(二)要约中含有契约成立的基本要素(三)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人放弃最后决定权的旨意(四)要约必须由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订立契约的人发出第二节第二节 契约成立的第一步契约成立的第一步要约要约三、要约与要约邀请(一)广告(二)悬赏广告(1)悬赏广告的概念(2)悬赏广告的性质(3)悬赏广告之性质争议在法律上的意义(4)我国立法与司法对悬赏广告的态度第二节第二节 契约成立的第一步契约成立的第一步要约要约(三)拍卖(四)公司出售股票的招股书(五)超级市场货架上的商品(六)带有标价的商品陈列(七)自动售货机的设置(八)招标投标行为(九)商品价目表(十)现物要约(十一)公共服务行业第二节第二节 契约成立的第一步契约成立的第一步要约要约四、要约的形式五、要约的生效及效力(一)要约的生效时间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典制定时,大致有四种学说:(1)表达说。(2)发出说。(3)到达说(受领说)。(4)了解说。(二)要约的效力(三)要约效力的存续期间第二节第二节 契约成立的第一步契约成立的第一步要约要约六、要约的撤回七、要约的撤销八、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对要约效力的影响九、向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发出的要约之效力第二节第二节 契约成立的第一步契约成立的第一步要约要约十、要约效力的终止我国合同法第20条对要约的失效作了明确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达到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的变更。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及判例规则,要约的法律效力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要约因有效期间届满而失效。2、受要约人拒绝要约。3、受要约人提出反要约。4、要约人撤销要约。第三节第三节 契约成立的决定性阶段契约成立的决定性阶段承诺承诺一、承诺的概念二、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应具备的条件(一)作出承诺的人必须是受要约人(二)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三)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相吻合(四)承诺应向要约人作出三、逾期承诺的法律效力第三节第三节 契约成立的决定性阶段契约成立的决定性阶段承诺承诺四、沉默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承诺我国合同法及民法通则均未对此问题一一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从学理上说,在下列情况下,沉默也构成承诺:(1)受要约人事先声明沉默构成承诺的。(2)根据交易惯例或当事人一贯的交易习惯,承诺不需要通知时,沉默构成承诺。关于这一点,我国合同法第22条作了规定。(3)对于适用格式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拒绝要约的,视为承诺。第三节第三节 契约成立的决定性阶段契约成立的决定性阶段承诺承诺五、受要约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能否有效承诺?六、承诺生效的时间在承诺的生效时间问题上,我国合同法采用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致的原则受信主义原则。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这一原则的例外是,当承诺非以通知为必要时,行为发生之时即是承诺生效的时间。第三节第三节 契约成立的决定性阶段契约成立的决定性阶段承诺承诺七、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在合同的成立之时间问题上,我国采用与其他国家一致的原则,即合同自承诺生效时起成立。但有两种例外:(1)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其他成立条件的,在该条件具备时成立。(2)书面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合同自最后签字或者盖章之时成立(第33条)。第三节第三节 契约成立的决定性阶段契约成立的决定性阶段承诺承诺(二)合同成立的地点我国合同法规定得比较详细。该法第34条、第35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包括确认书订立合同的,书面合同成立的地点为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第三节第三节 契约成立的决定性阶段契约成立的决定性阶段承诺承诺八、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根据承诺效力的一般理论,承诺必须在其生效前撤回,因为,承诺一旦生效,契约即告成立,承诺自无撤回的余地。我国合同法于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的通知应于承诺生效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九、合同确认书及其法律效力(一)合同确认书的概念与功能(二)确认书的适用范围1、主体范围2、作用范围第四节第四节 契约成立的性质和要件契约成立的性质和要件一、契约成立的性质二、契约成立的要件第五节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制度基础与理论基础(一)正当基础的说明理论1、侵权行为理论。2、法律行为理论。3、法律规定理论。4、诚实信用理论。第五节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1、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别(1)责任性质不同。(2)责任方式不同。(3)责任基础不同。2、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1)关系人不同。(2)责任基础不同。(3)构成要件不尽相同。第五节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三)对缔约过失理论的评价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学理与司法实践为使法律同现实社会生活相适应所作的一种努力与创造,是对民法漏洞的补充与填补,是对法律理论的重大贡献。第五节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一)缔约过失的衡量标准1、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他人身体健康遭受损害2、因契约无效或被撤销而致对方遭受损害3、因契约不成立而使对方遭受损失4、无权代理而致对方遭受损害5、给付自始不能而致对方遭受损害6、未尽说明义务而致对方遭受损害7、以意向书的方式使对方产生合理信赖而导致损害第五节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学说与判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的认同观点是:以信赖利益为限度,也就是说,使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没有缔约前的状态。第五节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四、我国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一)先契约义务的法律根据(二)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具体类型1、恶意磋商而致对方损害。2、未尽说明义务而致对方发生的损害3、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而致对方发生的损害4、无权代理而致相对人发生的损害5、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致对方发生的损害6、其他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对方发生的损害【课后复习课后复习】1、试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2、试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关系。第四章第四章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重点问题】合同生效的条件。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一、契约生效的本质契约的生效,从本质上说,是对私人行为的法律评价。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毫无限制地发生其预设的效果。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他国家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要达到当事人希望达到的法律结果,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当事人具备相应的缔结合同的能力;(2)标的合法;(3)在特定情况下,应当符合法定形式。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二、“意思表示真实”对于合同生效的影响之特别说明(一)意思表示真实的内在含义(二)意思表示真实要件在契约法上的地位和价值(三)意思表示真实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第二节第二节 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一、缔约能力要件在契约法中的价值二、对于行为能力的补充性说明(一)社会典型交易中行为能力是否适用(二)法人成立基础的瑕疵与缔约的效力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形式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合同形式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定一、合同形式与契约自由原则的对立和统一二、形式的意义与分类(一)形式的意义1、形式有利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使之避免因操之过急而遭受损害。2、形式有利于维护第三人利益。3、一旦发生纠纷,便于当事人举证。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形式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形式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二)形式的分类1、以形式产生的根据为标准,可以将形式分为法定形式与约定形式法定形式,是法律要求的形式;而约定形式是当事人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商定的形式。2、以形式的外部表现为标准,可以将形式分为书面形式、认证形式、公证形式与其他形式(1)书面形式。(2)认证形式。(3)公证形式。(4)其他形式。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形式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形式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三、关于契约形式问题的学理和立法在我国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原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合同形式也以自由为原则,如该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只有当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有特别要求时,合同的法定形式才例外地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可以说,我国法采取了德国法的做法而非英美或法国法的原则。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形式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形式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四、违反法定形式的后果我国合同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与判例规则也没有确定,但德国判例规则与学理,对我国司法实践具有很高的借鉴意义。五、违反约定形式的后果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标的合法合同标的合法一、合同之标的的概念二、标的对合同生效的影响三、标的合法【课后复习课后复习】1、合同生效的实质条件是什么?2、试论合同形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第五章第五章 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重点问题】1、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基本区别。2、合同无效的原因与后果。3、合同可撤销的原因与后果。4、效力待定的合同类型。第一节第一节合同无效与可撤销概述合同无效与可撤销概述一、无效与可撤销的概念二、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的基本区别(一)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制度价值差异第一节第一节合同无效与可撤销概述合同无效与可撤销概述(二)引起的原因不同1、关于绝对无效的原因是:(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2、关于可撤销的原因是:(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第二节第二节 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分析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分析一、重大误解(一)重大误解与错误的概念辨析(二)为什么因错误而订立的合同是可以请求撤销的?(1)私法自治的目的在于使每一个人都能够按照其意志构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这种自治建立在意思瑕疵的基础之上,那么这种自治的意义也就大打折扣。(2)从个人责任的角度看,私法之所以能够实行意思自治,就在于这种自治的后果由自治人承担而不是由他人来承担,这种后果包括积极后果和消极后果。(3)从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来看,如果相对人没有任何过错而允许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为错误而撤销合同,将对交易安全构成极大威胁。第二节第二节 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分析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分析(三)什么样的错误是可以撤销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及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的规定看,我国法上可以撤销的错误有以下几个特征:(1)重大误解才能构成合同可撤销的理由。(2)我国法上的错误,不仅仅是指意思上有瑕疵,同时要求“造成重大损失”。(3)赔偿以过错为前提。第二节第二节 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分析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分析(四)错误发生的阶段1、意思形成阶段2、决定使用何种符号表示意思的阶段3、表达阶段4、意思的运送阶段5、意思的理解阶段第二节第二节 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分析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分析(五)错误的类型及法律救济1、动机错误2、内容错误3、表示错误4、传达错误5、受领错误(六)我国法上的错误第二节第二节 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分析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分析(七)对于与错误有关的几个问题的思考1、对法律的错误能否影响合同效力2、当事人的重大过失是否影响因错误而发生的撤销3、瑕疵担保责任与错误4、风险与错误5、格式合同条款能否适用因错误而撤销之规则第二节第二节 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分析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分析6、计算错误(1)决定合同是否订立的计算错误。(2)数字错误。(3)计算中的共同错误。7、同一性错误第二节第二节 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分析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分析二、胁迫(一)胁迫的概念(二)为什么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三)胁迫的法律构成1、应当有胁迫的事实2、胁迫具有非法性(1)手段非法性(2)目的非法性(3)目的与手段结合时的非法性3、胁迫与合同订立之间有因果关系4、胁迫必须达到足以影响当事人意思自由的程度(四)经济胁迫问题第二节第二节 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分析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分析三、欺诈(一)欺诈的概念欺诈是指故意向对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在有说明义务时,故意隐瞒事实而违反说明义务。(二)欺诈的类型1、积极欺诈2、消极欺诈3、我国民法上对欺诈类型的规定我国司法解释上的欺诈也是有两种情形的: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第二节第二节 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分析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分析(三)诈欺与其他类似概念的区别1、诈欺与错误诈欺与错误的联系主要表现为:(1)均构成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基础原因;(2)都是意思表示方面的缺陷,最终都是错误。诈欺与错误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错误是当事人自发产生的误解,即其产生并不是因为对方或第三人的引诱所导致的。而诈欺是一方当事人以引诱他方陷入错误而故意对事实作虚假陈述。诈欺的结果也是使对方陷入错误,但这种错误却不是自发产生的。(2)欺诈的行为人在行为被撤销后,没有对相对人的因缔约过失的请求权。而在错误的情况下,被撤销人有这种权利。因为,在欺诈的情况下,欺诈人的合理信赖不值得保护。相反,受欺诈人在撤销合同后,对欺诈人具有根据缔约过失而生的赔偿请求权。(3)在欺诈的情况下,发生在动机方面的错误,也可以撤销。但在错误的情况下,发生动机错误一般是不能撤销的。第二节第二节 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分析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分析2、诈欺与胁迫的区别(1)从手段上看,胁迫是以直接的、明显的方式使对方当事人的意思发生扭曲,而诈欺则是用狡猾的手段隐蔽地、间接地使当事人的意思产生扭曲。(2)从与第三人的关系上看,法律对胁迫的干预要大于对欺诈的干预。3、诈欺与侵权行为第二节第二节 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分析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分析(四)诈欺的法律构成1、必须有诈欺的事实2、诈欺的手段超出法律、道德或交易习惯所能允许的限度3、诈欺必须成立于订约前4、诈欺必须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合理的信赖5、主观故意第二节第二节 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分析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分析四、显失公平(一)显失公平的概念(二)为什么显失公平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三)各主要国家立法、判例与学理对显失公平之法律救济的态度(四)显失公平的法律构成1、关于构成的争议2、显失公平的法律构成1)双方权利、义务显著地不平等2)导致显失公平的原因必须是受害人缔约时处于显著不利的地位第三节第三节 无效合同的原因分析无效合同的原因分析一、合同违反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一)善良风俗的概念与制度价值(二)违反善良风俗的类型化考察 1、法国的类型化考察(1)违反性道德的合同(2)赌博合同(3)限制人身自由的合同(4)违反家庭伦理道德的合同(5)为获得其他不道德利益的合同(6)违反人类一般道德的合同第三节第三节 无效合同的原因分析无效合同的原因分析2、德国民法上的类型化考察(1)束缚性合同(2)违反职业道德的合同(3)违反性道德的合同(4)诱使他人违反合同的合同(5)暴利行为(6)违反道德目的的无偿资助合同第三节第三节 无效合同的原因分析无效合同的原因分析(三)是否违反善良风俗的判断规则1、判断的对象2、判断的时间3、主观要件的讨论(四)善良风俗的类型化及判断标准给我国司法实践的启示第三节第三节 无效合同的原因分析无效合同的原因分析(五)公共秩序及其适用1、公共秩序的概念2、违反公共秩序的类型(1)违反国家公序行为(2)限制经济自由行为(3)违反公正竞争行为(4)违反消费者保护行为(5)违反劳动者保护行为第三节第三节 无效合同的原因分析无效合同的原因分析3、法律适用违反公共秩序的法律适用的后果,与违反善良风俗是一样的,即会导致合同无效的结果。二、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第四节第四节 对无效与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救济对无效与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救济一、关于合同无效之主张权利的归属二、关于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及行使(一)可撤销的合同的主张权利之归属(二)撤销权的行使与期间第四节第四节 对无效与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救济对无效与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救济(三)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如果以诉讼的方式进行则为形成之诉。因此,它有以下两个显著的特征:1、撤销权不得与合同分离而单独转让。2、撤销权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3、撤销相对人。三、合同的部分无效在合同无效制度中,在具备特定条件时某些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条款无效或合同在量上的违法并不必然引起整个合同的无效,这就是所谓的合同部分无效问题。第四节第四节 对无效与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救济对无效与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救济四、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的法律后果(一)合同自始无约束力(二)恢复原状(三)基于缔约过失而生的赔偿责任(四)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对第三人利益的影响第五节第五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概述二、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符合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四、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五、附条件的合同六、债务承担合同债务承担合同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二是债务人与第【课后复习课后复习】1、为什么合同因错误是可以撤销的?2、试述欺诈的类型及后果。第七章第七章 定式合同及其规则定式合同及其规则【重点问题】1、定式合同存在的合理性。2、对定式合同规制的原因与理论基础。3、定式合同的规制体系与方法。第一节第一节 定式合同概说定式合同概说一、定式合同的概念二、定式合同的特征定式合同具有以下四个明显的特征:1、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合同条款的不可协商性3、合同双方经济地位或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性4、定式合同一般出自一方当事人三、定式合同的适用对象第二节第二节 定式合同产生与存在的基础定式合同产生与存在的基础一、定式合同的经济基础二、定式合同的理论基础1、契约自由理论2、交易成本节约论3、企业内部组织论三、定式合同的法律基础(一)法人制度对定式合同的影响(二)合同法规范的任意性对定式合同的影响四、追索成本对定式合同的影响第三节第三节 对定式合同规制的法理基础对定式合同规制的法理基础一、定式合同对契约自由的背离1、契约双方当事人经济地位的悬殊造成了当事人“自愿”的虚假性2、定式合同的出现剥夺了当事人一方进行协商的权利二、定式合同与契约正义的冲突第三节第三节 对定式合同规制的法理基础对定式合同规制的法理基础三、不公平条款的表现形式在定式合同中,不公平条款常常通过以下形式表现出来:1、直接限制责任的条款。2、赋予供应商以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的条款。3、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4、就与契约无关的事项限制一方权利的条款。5、放弃权利条款。6、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手段的条款。7、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公平条款。第四节第四节 对定式合同的规制对定式合同的规制对定式合同的规制主要有立法规制、司法规制和行政规制。一、立法规制(一)民事一般法的规制(二)特别法上的规制二、对定式合同的司法规制三、对定式合同的预防性规制(一)刑事责任(二)集团诉讼(三)行政控制第四节第四节 对定式合同的规制对定式合同的规制四、我国对定式合同的规制体系(一)立法规制体系最为显著者,为我国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现行合同法,对格式合同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主要规则有:1、合理、适当的提示原则2、条款内容合理的原则3、根本违约原则4、不利解释原则第四节第四节 对定式合同的规制对定式合同的规制(二)行政规制体系(三)司法规制五、小结【课后复习课后复习】1、试论定式合同的概念与特征。2、阐述我国法对定式合同规制的体系。第八章第八章 契约解释规则契约解释规则【重点问题】1、合同解释的必要性。2、合同解释的原则。3、合同解释的性质。第一节第一节 契约解释概述契约解释概述一、契约解释的客观必要性使合同出现歧义和空白的原因有许多,但主要的有以下两种:(一)作为合同权利、义务载体的语言文字的局限性(二)主体意识的局限性(三)交易成本的影响二、契约解释的性质第一节第一节 契约解释概述契约解释概述三、合同解释的目的和对象合同解释应有以下目的:第一,合同解释首要的目的在于使某些内容暧昧或不明确的意思表示得到合理的确定,使之明确化、准确化,以符合民法对意思表示的内容的典型要求。第二,合同解释的基本目的又在于使内容不完整的具体表示的内容得到补充。第三,合同解释的目的还在于使内容不统一或有矛盾的表意行为得以统一。合同解释的对象是什么呢?是整个合同条款还是仅限于争议条款?我国有的学者认为,合同解释的客体不仅仅是发生争议的条款,没有争议的合同条款也同样需要解释。从以上的解释目的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合同解释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对争议条款的解释,一种是对合同未规定条款的补充解释。下面将以此为主线而讨论。第一节第一节 契约解释概述契约解释概述四、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区别法律解释与合同解释的区别主要如下:1、解释的对象不同。2、解释的手段不同。3、解释的目的不同。4、解释本身的效力不同。5、关系人的地位不同。当然也不能否认,在解释合同与解释法律时的规则有相同之处,例如,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等。第二节第二节 解释的基本原则解释的基本原则一、主观解释规则二、客观解释规则(一)客观解释规则产生的必然性第二节第二节 解释的基本原则解释的基本原则(二)客观解释的具体方法1、合理第三人规则所谓合理第三人规则,是指当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的含义发生分歧时,法院抛开双方当事人而以一个通情达理的第三人的地位,看他如何理解该条款的内容,并以该第三人的理解意思为确定的标准。2、列举事项对非列举事项的排除规则如果合同对一些事项作了列举,而又没有同时对列举的事项使用概括的语言,法院就有理由推定:当事人的意图是排除未列举的事项,即使未列举的事项与列举事项具有相似的性质。第二节第二节 解释的基本原则解释的基本原则3、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规则当合同中的两个条款发生冲突时,其中一个条款规定得比较具体,而另一个条款是一般性的规定,则具体的条款应优先于一般性条款。4、协商条款优于定式合同条款由于定式合同的非合意性,而且定式合同在实践中往往是一方借助经济上的力量悬殊而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人,所以,各国法在对定式合同的解释问题上,一般采取对定式合同使用人不利的解释。如果双方存在协商条款,并且该协商条款与定式合同条款不一致,该协商条款优于定式合同的条款。第二节第二节 解释的基本原则解释的基本原则三、合同解释原则的现在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现在,在大陆法系国家合同解释中的主流观点是:以客观主义为主而辅助以主观主义方式,即主要以客观解释为主,主观主义作为参照。德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四、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这第三节第三节 客观主义兼主观主义原则下的解释规则客观主义兼主观主义原则下的解释规则一、整体解释规则所谓整体解释规则,是指对合同的各个条款作相互解释,以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合同中所具有的真正意思。二、目的解释规则所谓目的解释,是指如果合同条款出现分歧而可作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应选择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第三节第三节 客观主义兼主观主义原则下的解释规则客观主义兼主观主义原则下的解释规则三、公平解释规则(一)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规则(二)不利于合同起草方的解释四、交易习惯与交易前例解释但是,在以习惯解释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几个问题:(1)首先必须确定用作合同解释的交易五、诚信解释规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均承认的关于契约法的一般原则,成为衡量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原则,合同解释也应遵循这一原则。第四节第四节 补充性解释补充性解释一、概述二、依补充性法律规定的补充解释(1)事实上的默示条款。(2)习惯上的默示条款。(3)法定默示条款。三、法官用自己制订的规则加以解释【课后复习课后复习】1、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区别为何?2、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本质区别是什么?第九章第九章 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移转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移转【重点问题】1、债权转移的有效条件。2、债务承担的有效条件。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类型。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权利与义务移转概述合同权利与义务移转概述一、合同权利与义务的可移转性二、合同权利义务移转的原因及无因性(一)合同权利义务移转的原因合同权利让与或债务移转的原因大致有二:一为法律行为,二为法律规定。1、法律行为2、法律规定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权利与义务移转概述合同权利与义务移转概述根据各国法的规定,引起债权债务移转的情形大致有:(1)继承。(2)合同地位上的概括承受。(3)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求偿权。(4)保证人的求偿权。(5)保险。(二)合同权利及义务移转的无因性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债权的让与合同债权的让与一、债权让与的限制(一)关于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二)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债权的让与合同债权的让与(三)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1、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不得让与他人。2、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3、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特殊信赖关系为基础的债权。4、不作为债权原则上不得让与,只有与其所附属的关系一并移转时,才能让与。5、从权利原则上也不得让与。6、当合同的权利的转让将实质性地增加债务人的风险时,该合同权利不得转让。7、关于未来的合同权利的问题。8、诉讼中的债权的转让效力。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债权的让与合同债权的让与二、债权让与的效力根据债权让与对当事人约束的范围,可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一)对内效力所谓合同权利转让的内部效力,是指合同让与在转让方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大多数国家民法典的规定,这种效力主要表现在:1、合同主权利和从权利的移转2、让与人的义务(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2)让与人权利瑕疵担保的范围(3)交付及告知义务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债权的让与合同债权的让与(二)对外效力对外效力主要是指对于债务人及第三人的效力。其主要表现在: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1)债务人的抗辩权(2)债务人的抵销权(3)向新债权人履行义务2、对于第三人的效力(债权重复让与的优先权问题)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债权的让与合同债权的让与三、债权让与的通知及其效力(一)债权让与的通知概述(二)通知的效力(三)表见让与的效力(四)让与通知的撤回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债权的让与合同债权的让与四、债权的部分让与问题五、债权让与是否经债务人同意的问题(一)自由让与主义(二)通知生效主义(三)债务人同意主义第三节第三节 债务承担债务承担一、债务承担的含义广义的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的统一性而由第三人承受或加入债务关系,包括并存的债务承担和免责的债务承担。二、免责的债务承担(一)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方式1、债权人与承担人之间的合同2、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承担契约第三节第三节 债务承担债务承担(二)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1、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而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义务。2、债务人可对抗债权人的事由,承担人均得援用。3、从义务的移转。4、因债务承担为无因行为,承担人不得以对抗债务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第三节第三节 债务承担债务承担三、并存的债务承担(一)概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以他人的有效成立的债务的存在为前提,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对同(二)效力1、并存的债务承担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除另有约定外,应与债务人的债务同其内容。2、原债务人与承担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3、债务人对承担人的履行负担保责任。第四节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第四节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一、概述引起债权债务概括承受的原因有以下几种:(一)约定承受(二)企业的合并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承受的法律效力(一)一般效力(二)特殊效力1、雇佣合同权利义务是否移转2、其他违约责任的移转(1)违约责任的移转(2)缔约过失责任是否移转【课后复习课后复习】1、论合同权利、义务转移对合同相对性的影响。2、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是什么?第十章第十章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重点问题】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与行使条件。2、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与行使条件。3、情势变更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合同履行概述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契约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契约当事人一方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理论基础及制度价值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必须是双务合同2、双方当事人的义务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3、抗辩者须无先为给付的义务4、相对人未履行自己的对待给付义务或未为履行的提出5、对方的对待给付在客观上尚为可能(四)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力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先履行的一方没有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可拒绝其相应履行请求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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