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完整版课件最全电子教案.ppt
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国际经济法(第二版)第一章第一章 绪论绪论 第一章 绪论本章内容: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国家竞争力与国际经济法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渊源和发展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国际经济法体系与研究方法本章小结本章思考题 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国家竞争力与国际经济法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一)经济全球化1.概念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技术、信息、服务、资本、人员等生产要素跨国、跨地区的流动。2.经济全球化的特点n市场全球化n生产和消费全球化n经济全球化与地区内部的生产要素的流动相辅相成n经济全球化促进了经济活动中统一行为规则的出现(二)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n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n促进了国际经济法的趋同性和多元化发展二、国家竞争力与国际经济法(一)国家竞争力米歇尔波特:钻石理论(二)国家竞争力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n国际经济法应加强对跨国公司及其行为规范的研究n国际经济法应加强企业、产业之间关系的研究n国际经济法应该加强对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研究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渊源和发展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n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n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n国际条约 n国际商业惯例 n国内立法 n国际组织决议 三、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n国际经济法是随着两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而出现的。n国际经济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经济大发展的产物,是货物、资本、技术、信息、人员、服务等在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的反映。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主体(一)自然人n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自出生之日产生,至死亡之日为止。n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n中国对外贸易法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活动。(二)法人n法人是依法成立,拥有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的组织。n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其内容和范围由有关的国内法和法人章程确定。(三)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内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四)国家国家享有豁免权。二、跨国公司n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n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n国际公司(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n世界公司(world corporation)(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跨国公司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实体,它由若干单独的法律实体组成。2.跨国公司的概念n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跨国公司系指一种企业,构成这种企业的实体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其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各个实体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彼此有着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政策。由于所有权关系或其他因素,各个实体相互联系,其中一个或数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施加相当大的影响,甚至还能分享其他实体的知识、资源,并为它们分担责任。”3.跨国公司的特征(1)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2)经营战略具有全球性。(3)跨国公司由不同实体组成。(4)跨国公司内部各实体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5)跨国公司利益与营业地所在国利益之间的冲突性。(二)跨国公司的组成1.母公司(parent company)又称总公司,指在其子公司中拥有多数股权或通过合约、协议等形式对子公司实际行使决定性控制权的公司。n母公司依照母国法律设立,其权利和义务依照母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确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2.子公司(affiliate)n指被母公司拥有全部或多数股份或通过合约或协议等形式受母公司控制的公司。n子公司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受东道国法律管辖。n子公司按照东道国法律,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3.分支结构n是跨国公司母公司在海外设立的机构,可以分为办事机构和营业机构。n分支结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它具有母公司的国籍,属于母公司的增设部分,其行为由其母公司或总公司负责。(三)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1.有限责任说母、子公司各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各自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2.关联责任说n母、子公司之间具有关联性: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控制权。n当出现由于母公司的责任造成子公司丧失对外偿付能力或履行义务能力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应允许“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即按照“公司法人人格否定”(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的理论,由母公司为子公司的债务承担直接责任。n“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是对传统公司法“独立法律主体承担独立责任”理论的例外或补充,对其使用应严格加以限制。n“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法律根据:(1)代理理论;(2)子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的滥用;(3)母公司投资不足;(4)母公司违反正当法律程序;(5)母子公司之间交易条件不公平;(6)母子公司之间财产混同或不正当流动等。(四)对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n1974年12月,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成立“跨国公司专门委员会”,拟订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对跨国公司的母国及东道国有关跨国公司的管制制度予以统一规范。n拟订工作从1977年开始。1982年起草工作组向跨国公司专门委员会提交了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1990年提交联合国大会第45次会议审议。由于对草案的内容和法律性质存在分歧,草案至今尚未通过。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的延伸。二、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三、公平互利原则 普遍优惠制第五节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与研究方法一、国际经济法的体系n国际经济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兴的独立法律部门。n国际经济法既包括“公法”规范,又包括“私法”规范;既包括国内法规范,又包括国际法规范。二、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方法(一)多侧面、全方位的综合研究方法(二)比较的方法(三)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相结合本章小结n在一个闭关锁国的、以计划与命令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下,不可能存有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的空间。n国际经济法在一国的繁荣和发展必须依赖于一个开放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本章思考题1.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2.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4.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有哪些?5.跨国公司的法律制度。6.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7.国际经济法的体系。8.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方法。第二章 国际贸易法概述第二章第二章 国际贸易法概述国际贸易法概述本章内容:第一节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和发展本章小结本章思考题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对象:n国际货物贸易关系n国际技术贸易关系n国际服务贸易关系二、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n贸易自由化原则n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三、国际贸易法和国际商法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第二节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和发展一、国际贸易法的渊源n国际条约n国际惯例n国内法n国际组织的决议n跨国公司及同业公会的标准合同二、国际贸易法的发展n中世纪的商人法n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和编纂n国际贸易法的新发展本章小结n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跨越国界的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国际贸易法律规范体现为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内的国际法律规范和一国涉外法律规范、国内判例。n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以及国际经济统一法的完善,国际贸易法的内容日益丰富。本章思考题1.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有哪些?2.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3.国际贸易法的渊源有哪些?4.国际贸易法在近年的新发展体现在哪些方面?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本章内容: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转移与货物风险转移本章小结本章思考题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一、有关涉外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模式(一)两大法系的立法模式n国内与涉外一套法律美国统一商法典、英国货物买卖法n国内与涉外两套法律(二)中国的立法模式一套法律: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一)海牙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主持制定:n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n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1.公约的制定、宗旨和结构n(1)公约的制定n在两项海牙公约的基础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CISG,于1980年3月在由62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nCISG自1988年1月1日起生效。n中国加入了CISG。(2)公约的宗旨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3)公约的主要内容:4个部分,101条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第二部分 合同的成立第三部分 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第四部分 最后条款2.公约的适用范围 地域适用范围:(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3.公约规范的货物范围采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1)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2)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5)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7)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8)卖方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4.公约未规范的事项(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3)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5.中国加入时的保留我国在核准加入该公约时,对如下条款提出保留:(1)第1条(1)款(b)(2)第11条 三、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一)国际货物买卖惯例n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由当事人选择适用,援用有效。n主要的国际货物买卖惯例规则:(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国际商会于1936年公布,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89年、1999年进行补充和修订。(2)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3)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二)国际贸易术语n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一种,当事人选择适用。n国际贸易术语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1.Incoterms 2000的适用n适用于销售合同,而不是运输合同;n只规范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部分问题;n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也适用于国内货物买卖。2.Incoterms 2000的特点(1)对13个贸易术语作了解释,并分为E、F、C、D四组。E:EXWF:FCA,FAS,FOBC:CFR,CIF,CIP,CPTD:DAF,DES,DEQ,DDU,DDP(2)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分作10项说明。10项义务为: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2)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4)交货;5)风险转移;6)费用划分;7)通知买方;8)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9)核查、包装及标记;10)其他义务。(3)接受电子单证。n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3Incoterms 2000的分组及其特点(1)E组nEXWEx Works(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n在13个术语中,EXW中的卖方责任最小。nEXW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卖方的责任是:n 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把货物交给买方,履行交货义务;n 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的责任是:n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n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n自费办理出口和进口结关手续等。(2)F组三个贸易术语:nFASFree along 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n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nFCAFree Carrie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F组术语卖方的责任是:n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n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n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的责任是:n自费办理货物运输并支付费用;n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和结关手续等。在F组中应当注意的问题:n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不同:FAS以指定装运港买方指定装货地点的指定船边作为界线;FOB以装运港货物是否越过船舷作为界线;FCA以货物交付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作为界线。n在FCA术语中,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卖方负责装货。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完成交货义务;卖方在其他地方交货,则卖方不负责卸货。货物在卖方的车辆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nFAS、FOB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FCA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3)C组四个贸易术语:nCFR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n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nCPT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nCIPCarriage,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组卖方的责任是:n自费办理货物运输并交纳运费;n在CIF和CIP中,自费办理投保并交纳保险费。n在CFR和CIF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在CPT和CIP中,承担货交承运人前的风险和费用。n自费办理货物出口及结关手续。n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的责任是:n在CFR和CIF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CPT和CIP术语中,承担货物提交承运人以后的风险和费用;n自费办理货物进口的结关手续。适用的运输方式:nCFR和CIF适用于海上或内河运输nCPT和CIP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4)D组5个贸易术语:nDAF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点);nDES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nDEQDelivered Ex Quay(Duty Paid)(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nDDU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nDDP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D组术语卖方的责任是:n将货物运至约定的地点或目的地交货。n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n自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交纳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在DDP术语中,还要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结关手续,交纳进口关税或其他费用。n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的责任是:n承担货物在目的地交付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n在DDP中,卖方自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DDP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大的贸易术语。适用的运输方式:nDES和DEQ适用于海上和内河航运;nDAF、DDU和DDP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四)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 1.FOBFOB卖方的责任是:(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买方以充分的通知;(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FOB买方的责任是:(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各种捐、税、费;(3)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使用FOB术语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通知问题n买方租船后,应将船名装货时间、地点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n卖方在货物装船时要给买方以充分通知。(2)注意各国对FOB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美国1941年修订的对外贸易定义把FOB术语分为6种。其中只有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与国际商会规定的FOB术语含义相类似。2.CIF2.CIFCIF卖方的责任是:(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并交纳出口捐、税、费;(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在指定日期装运至指定目的港,并支付运费;(4)自费投保跨境海上货物运输风险、交纳保险费。如无明示的相反协议,按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投保海上运输的最低险别;(5)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CIF买方的责任是:(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各种捐、税、费;(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4)承担交货后除跨境海上运输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费用。使用CIF术语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在CIF术语中,替买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是卖方的一项义务。但是当双方未就保险条款和投保险别加以约定时,卖方只负责按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投保海上运输的最低险别。(2)缩略语后的港口名称是目的港名称,指明运输费和保险费的计算是从装运港至目的港全程的运输费和保险费,而不是指卖方的交货地点。3.CFR3.CFRnCFR术语与CIF术语的不同体现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方面。在按CIF术语成交时,价格构成包括保险费,因此,卖方有义务投保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风险并支付保险费用。而在CFR术语中,卖方则无此义务。n其余关于交货地点、风险分界点等方面的责任,CFR与CIF术语相同。n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装船通知在CFR合同中,买方要自行投保。因此,与FOB类似,卖方要给买方货物装船的充分通知,否则,由此造成买方漏保海上货物保险引起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nFOB、CFR、CIF的异同的异同三者的共同点:(1)交货地点都是在装运港口;(2)用于海上运输或内河航运;(3)风险划分都是以装运港的船舷作为界线。三者的区别:由于三者的价格构成不同而产生的与之相关的责任与其他附属费用不同。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n国际性标准:国籍标准;营业地标准;行为发生地标准;货物是否跨越国境标准等。nCISG:营业地标准。适用于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n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变更发生在国外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二、CISG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n合同的成立过程就是要约与承诺的过程。n协议达成的时间:承诺生效的时间n协议达成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一)要约1.概念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具体要件是:n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n内容十分明确、肯定。要约应写明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n要约于送达受约人时生效。2.要约的撤回和撤销n撤回: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CISG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约人。n撤销:要约在生效后的收回。CISG:撤销通知于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则不能撤销;受约人有理由信赖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依赖行事,则发价不能撤销。(二)承诺1.概念承诺,是指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承诺应由受约人作出。(2)承诺应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3)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4)承诺必须传达到要约人才发生效力。2.承诺的撤回n撤回承诺的通知应于承诺送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n承诺不能撤销。(三)合同的形式nCISG:买卖合同,包括其更改、终止,要约或承诺,或者其他条件的限制,可以用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n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再要求合同订立必须是书面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书面”包括以电子通讯方式订立的合同。三、合同的内容n约首:合同的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缔约双方的名称、地址及合同序言等。n正文: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各项交易条件以及有关条款。n约尾:合同的结束部分,包括合同的份数、附件、使用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生效日期与双方的签字等。合同正文的内容: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n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n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品名、规格和牌号。n规定品质规格条款的方法:凭样品、凭文字与图样。2.数量条款n数量,是指用一定的度量衡表示商品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容积等的量。n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n数量的机动幅度、“溢短装条款”。3.包装条款n包装,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与品质完好,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n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nCISG第35条: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除非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4.价格条款n价格,是指每一计量单位的货值。n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n合同作价方法:(1)短期交货合同采用固定价格;(2)长期交货合同采用滑动价格,即买卖双方同意在合同中暂定价格,在交货时再根据行情及生产成本增减情况作相应的调整;(3)后定价格,即在合同中不规定商品的合同价格,只规定确定价格的时间和方法;(4)对分批交货合同,采用部分固定价格、部分滑动价格的方法,对近期交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对远期交货部分按交货时的行情或另行协议作价。5.装运条款n装运,是指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n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港与目的港、装运方式(分批、转船)及装运通知等。n在FOB、CIF和CFR合同中,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装上船,取得提单就视作履行了交货义务。提单签发日期即为交货日期,装货地点即为交货地点。6.保险条款n保险,是指进出口商按一定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人处得到经济补偿。n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金额。7.支付条款n支付,是指用什么手段,在什么时间、地点,用什么方式支付货款及其从属费用。n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8.检验条款n商品检验,是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n商品检验的目的:给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支付货款及进行索赔提供依据。n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验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n检验机构:官方检验机构;由产品的生产或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鉴定行等。n检验权与复验权。国际上的做法有三种:(1)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2)以货物到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3)以装运港的商检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保留对货物再行检验的权利(即复验权),其检验结果作为买方是否接受货物并进行索赔的依据。n检验与复验的时间、地点及索赔n检验标准与方法:按买卖双方商定的标准和方法;按生产国标准及方法;按进口国标准及方法;按国际标准或国际习惯。n商检证书: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商检证书主要有:品质检验证,重量检验证,卫生(健康)检疫、检验证,消费检验证,产地证,验残检验证,以及根据某些国家的特殊法律或规定出具的特殊证书等。n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1)是货物进、出海关的凭证。(2)是征收或减、免关税的必备证件。(3)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交接、结算的有效凭证。(4)是计算运费的凭证。(5)是进行索赔、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法律依据。9.不可抗力条款n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Act of God),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不能履约或不能如期履约。n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n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以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10.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事项:n争议解决方式:仲裁、诉讼n法律适用四、电子单证的法律问题1.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n共有17条,就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书面、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证据力,留存,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各方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收讫的确认,收、发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货物运输和运输单据等方面所涉及的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n该示范法成为国际统一立法的奠基石。2.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n2001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审议通过电子签名示范法。n对电子签名领域的基本问题都作出了规定,为各国制定电子签名法律提供了示范。3.联合国使用电子通讯公约 n2005年11月23日经由联合国大会通过。n旨在使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的情形增强法律确定性和商业可预见性。n处理的问题包括如何确定一方当事人在电子环境中的所在地;电子通信的收发时间和地点;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合同;确立电子通信和纸面文件(包括“原始”纸面文件)以及电子认证方法和手写签名功能上等同所使用的标准。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n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n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CISG下的卖方义务(一)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的义务买方应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提交货物及单据以转移货物所有权。如果合同中对交货时间、地点未作规定,按照CISG:1.交货地点(1)货交第一承运人。当卖方的交货义务涉及运输时,卖方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就视作履行了交货义务。(2)特定地点。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者是从特定存货中提取,或者将在某特定地点进行生产制造,则交货地点即是该货物存放或生产的特定地点。(3)卖方营业地。卖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交付货款时,卖方在自己的营业所在地向买方提交货物。2.交货时间n卖方应按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时间提交货物。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3.单据的交付n按照合同规定交付单据。n交单引起的后果:实际交货,即卖方亲自把货物连同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一起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同时转移;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只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提单)交给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即为完成交货义务。(二)卖方的担保义务n品质担保n权利担保1.品质担保:瑕疵担保n瑕疵担保,是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n默示担保:(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2)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3)在凭样品或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4)卖方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用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和包装。2.权利担保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nCISG:(1)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有权出售该货物。(2)卖方应担保货物不存在任何不为买方所知的留置权、抵押权等他人的权利要求。(3)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所提交的货物不得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要求。二、买方的义务(一)支付价金的义务CISG第53条:买方应根据合同和公约的规定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支付价金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货款。(二)收取货物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提交货物;2.接收货物。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一、卖方违约下的买方救济方法(一)实际履行n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1)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2)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3)当卖方交货不符时,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4)法院是否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二)减少价金n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n减低价格,应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n下列情形下,买方丧失要求减少价金的权利:(1)如果卖方已经对交货不符采取了补救办法;(2)买方拒绝了卖方对违约采取的补救办法或对卖方提出的补救办法未在合理时间内作出答复。(三)宣告合同无效1.解除合同的条件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2.解除合同的声明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只有在向卖方发出通知时才产生效力。3.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4.解除权的丧失如果卖方已交货,买方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1)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买方在得知交货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2)在交货不符的情况下,买方在检验货物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宣告合同无效;(3)在给予卖方作出履行合同或作出补救的宽限期届满或在拒绝接受卖方履行义务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四)损害赔偿n损失赔偿额应与卖方违约给买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与可得利润相等。n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采取其他救济办法的权利而丧失。n卖方解除合同时买方承担及时购进义务。二、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一)实际履行nCISG第62条: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除非卖方已经采取了与此项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n保全义务:如果货物仍在卖方手中,卖方有保全货物的义务;如果货物是易于腐烂货物或保全货物要支付不合理的费用时,则卖方可以在通知买方后转售货物。(二)损害赔偿n损失赔偿额应与买方违约给卖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与可得利润相等。n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采取其他救济办法的权利而丧失。n买方解除合同时卖方负有及时转售义务。(三)宣告合同无效n解除合同的条件: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约中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n丧失解除权的情况:如果买方已经支付了价金,卖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除非在得知买方履行义务前宣告合同无效;或对于其他违反合同的事件,卖方在得知这种情况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或在给予买方的宽限期届满或在得知买方声明不履行合同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三、先期违约的补救方法(一)概念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二)先期违约的救济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1)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n当事人还应承担以下义务:(1)必须将自己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决定立即通知对方;(2)当对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时,则应继续履行合同;(3)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而中止合同的履行,则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四、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CISG:当一方违反分批履行义务,另一方宣布解除合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1)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2)如果从该项违反可以推断,类似的违反将发生于将来的几批交货,则受损失方可以取消合同。(3)假如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在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nCISG、INCOTERMS: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没有规定。n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明确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卖方将有关单据交买方掌握的时间,即卖方向买方交单的时间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二、风险的转移n风险:货物损失的可能性n划分风险的目的:确定风险损失由谁承担。(一)风险分担的原则CISG风险分担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原则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至买方。2.过失划分原则CISG第66条: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遗失或损坏,买方仍需履行付款义务,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所致。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CISG第9条: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n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n划拨,又称特定化,是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经归于合同项下。(二)风险转移的时间1.涉及运输的交货(1)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时,风险于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2)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物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2.在途货物的交货n对于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n如卖方通过向买方转移运输单据作为交货依据时,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n不涉及运输的交货有两种情况:(1)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时,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或在货物交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受时起转移给买方。(2)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时,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才开始转移给买方。本章小结n国际货物买卖法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国际贸易的主要交易对象是国际货物买卖。n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国际货物买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本章思考题1.试述联合国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