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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本章内容概览本章内容概览1.1 税收制度概述1.2 税收制度和税法1.3 税收分类1.4 税制体系1.1 税收制度概述税收制度概述1.1.1 税收制度的内在规定性税收制度的内在规定性税收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包括各种税收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细则、征收管理办法等。税收制度简称“税制”,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制度是指国家的各种税收法规、税收管理体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以及税务机关内部的管理制度的总称。狭义的税收制度是指国家的各种税收法规和征收管理制度,包括各种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征收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的税收规定等等。1.1 税收制度概述税收制度概述税收制度是税收本质的具体体现。税收的本质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剩余产品进行分配的一种特定的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要得以实现,必须通过具体的、外在化的税收制度予以落实。税收制度正是通过税收构成要素的设置,使得国家和社会经济主体的分配关系确定下来,从而使税收的本质规定性得以具体体现。1.1.2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课税对象是指对什么征税,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也称课税客体。1.1.2.1征税对象(1)商品或劳务,即以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为课税对象,一般按其流转额课征,所以也称流转额课税。(2)收益额,即对经营的总收益或纯收益课税。(3)财产,即对财产的价值或收益课税。(4)资源,即对自然资源的使用行为课税。(5)人身,即以人为课税对象,或称人头税。与课税对象相联系的另一个概念是计税依据,即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征收标准。计税依据按其性质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课税对象的实物形态为计税单位,即按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体积等为计税依据。它适合从量计征的税种,如对盐征收资源税的课税依据是销售盐的吨数。另一类是以价值形态为计税依据,即按课税对象的价格或价值为计税标准。它适合从价计征的税种,如对卷烟计征消费税时的计税依据是卷烟的销售价格。1.1.2.2纳税人纳税人(即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负转嫁的概念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将其所缴纳的税款通过各种方式(提高商品售价或压低原材料供应价格等)转移给他人负担的过程,从而产生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的现象。1.1.2.3税率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数量之间的比例,是应纳税额计算的尺度。税率的分类(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指应征税额与课税对象数量之间的等比关系。1)单一比例税率。2)差别比例税率。3)幅度比例税率。4)有起征点或免征额的比例税率。(2)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是随课税对象数额增大而提高的税率,即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课税对象的数额越大税率越高。1)全额累进税率。2)超额累进税率。3)全率累进税率。4)超率累进税率。(3)定额税率。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额,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1)地区差别定额,即为了照顾不同地区的自然资源、生产水平和盈利水平的差别,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对各地区分别制定不同的税额。2)幅度定额,即税法只规定一个税额幅度,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一个执行税额。3)分类分级定额,即把征税对象划分为若干个类别和等级,对各类各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额,等级高的税额高,等级低的税额低,具有累进税的性质。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的概念名义税率即法定税率,也就是税法所规定的税率;实际税率是税收实际负担率。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之间由于存在税前的大量扣除、优惠、经济的通货膨胀等因素,会产生比较大的差异。边际税率是指最后一个计税单位所适用的税率;平均税率是全部应纳税额与收入之间的比率。1.1.2.4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是指对处于运动过程中的课税对象,选择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纳税环节的确定原则选择确定纳税环节的原则是:有利于及时稳妥地集中税款;符合纳税人纳税规律,便于征纳;有利于经济发展和控制税源。1.1.2.5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税款的期限,它是税收的固定性、强制性在时间上的体现。1.1.2.6减税、免税减税、免税是税收制度中对某些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鼓励及照顾的一种规定。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收一部分;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予以免征。减税、免税包括以下三项内容:(1)起征点。起征点是课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2)免征额。免征额是税法规定在课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全部课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部分。(3)减税、免税的规定。1.1.2.7违章处理1.2 税收制度和税法税收制度和税法1.2.1 税法概念和特点税法概念和特点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体现形式,它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作为法律规范来说,它具有与国家法律体系中其他法律一样的共性。但是,由于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对象的不同,它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因而具有与其他法律不同的特征。(1)税与法的共存性。(2)税法关系主体的单方固定性。(3)税法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性。(4)税法结构的综合性。税制与税法的关系税法与税制存在密切的关系。有税必有法,每征一个新税种就要制定一个新税法;每变更一种税的税率,就要对税法做相应的调整;每停止征收一种税,就要废除一个税法。税法与税制的目的、本质、性质及作用等方面的内容是一致的。税制决定税法,税法为税制服务。1.2.2 税法的作用税法的作用税法的作用是税法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所具体表现出来的效果。这种作用必须经过税收法律、法令、条例、施行细则等具体表现形式才能得以实现。税法是税收的法律形式及其保证,人们对税收的理解主要是对税法的理解。没有税法,就无法进行税收分配。强调税收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强调税法的作用。税法的作用可以从它的社会经济作用和法律规范作用这两个方面理解。1、税法的社会经济作用(1)税法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法律保证。(2)税法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经济政策的工具。(3)税法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准绳。(4)税法在国际交往中是贯彻平等互利、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2、税法的法律规范作用(1)税法的指引作用。税法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2)税法的评价作用。作为法律规范,税法具有判断、衡量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的作用。(3)税法的强制作用。这个作用是由对违反税法的行为进行制裁而产生的一种要求,它是税收强制性的法律根据。(4)税法的教育作用。这个作用是指通过税法的实施而对以后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5)税法的预测作用。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可以预测到在涉税经济活动中自身所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和享有的权利。1.2.3 税法的渊源税法的渊源税法的渊源是指税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目前,我国现行税法的渊源大致有以下几种。1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等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否则便是无效的。2、税收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主要法律,是根据国家大法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3、税收法律4、税收行政法规5、税法解释6、税收条约有关税收方面的国际条约一般称为“国际税收协定”。1.2.4 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根据税法的规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作为特殊社会分配关系的反映,除了具有一般法律关系共有的特征以外,还具有自己的特征:(1)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必须是国家(在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而另一方可以是不同的自然人和法人。(2)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3)税收法律关系具有财产所有权无偿转移的性质。(4)税收法律关系更为直接地体现国家的意志。税收法律关系要素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税收法律关系也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可分为三类:实物,主要是指纳税人以实物形式履行纳税义务;货币,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体,以货币形式纳税是现代税收的主要形式,征纳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统称税款;行为,作为税收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税收征收管理中征纳主体双方的行为表现。(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1)征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2)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产生,从而使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发生了变化。税收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终止。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是指国家通过行政、法律的手段,保证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征收管理,建立税务登记制度,账簿、凭证管理制度,纳税申报制度等,为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奠定良好的基础;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方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核定应纳税额,对纳税人的申报数额进行合理调整;税务机关有权扣押纳税人相应的商品、货物,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通过税务检查,对违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保证税法的正确执行。总之,对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的最终实现,是落实在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上,其法律责任从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三方面体现出来。1.2.5 税收法律体系税收法律体系税收实体法税收实体法是指拥有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规定税收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税收实体法又称“税收主体法”,是税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实体法由税法名称、纳税主体、纳税客体、纳税标准、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税收优惠等要素组成。税收程序法税收程序法是指拥有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为保证税收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的,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的法律规范。税收处罚法税收处罚法是指拥有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处罚的法律规范,是禁止性规范的一种。(1)税收行政处罚。(2)税收刑事处罚。税收争讼法的组成(1)税收争议法。税收争议法是指拥有立法权的立法主体制定、认可的,用来调整怎样与争议当事人在解决税务行政争议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2)税收诉讼法。1)税收行政诉讼法。2)税收刑事诉讼法。1.3 税收分类税收分类1.3.1 按税收缴纳形式分类按税收缴纳形式分类按缴纳形式的不同,可将税种分为力役税、实物税和货币税。1.3.2 按税收计征标准分类按税收计征标准分类按税收计征标准的不同,可将税种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1.3.3 按税收管理和受益权限划分按税收管理和受益权限划分按税收管理和受益权限的不同,可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及中央和地方共享税。1.3.4 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划分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划分按照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即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税收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1.3.5 按税收与价格的组成关系划分按税收与价格的组成关系划分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可将税种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1.3.6 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划分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划分按征税对象的性质划分,可将税种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五大类。按课税对象性质对五类税种的划分1、流转税是以商品或劳务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的统称。2、所得税是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统称。3、资源税是以资源的绝对收益和级差收益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统称。4、财产税是以财产价值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统称。5、行为税是以某些特定的行为作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统称。1.4 税制体系税制体系1.4.1 税制体系的概念税制体系的概念税制体系是指一国在进行税制设置时,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将不同功能的税种进行组合配置,形成主体税种明确、辅助税种各具特色和作用、功能互补的税种体系。由于税制体系涉及的主要是税收的结构模式问题,所以也称税制结构或税收体系。1.4.2 影响税制体系设置的主要因素影响税制体系设置的主要因素1、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并决定税收体系的最基本因素,这里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主要是指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由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经济结构。2、国家政策取向税制体系的具体设置,一方面要体现税收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是为实现国家的税收政策目标服务。3、税收管理水平一国的税收管理水平对该国税制体系的设置也会产生影响。1.4.3 不同类型的税收体系及其主要特点不同类型的税收体系及其主要特点综观世界各国的税收体系,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可供选择,即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体系,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体系,以资源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体系,以低税结构为特征的“避税港”税收体系以及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收体系。(1)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体系及其主要特点。该类税收体系的表现是:在税制体系中,流转税居主体地位,在整个税制中发挥主导作用,其他税居次要地位,在整个税制中只能起辅助作用。(2)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体系及其主要特点。这类税收体系的表现是:在税制体系中,所得税居主导地位,在整个税制中发挥主导作用。(3)以资源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体系及其主要特点。这类税收体系的主要特点是:在税制体系中,资源税居主体地位,在整个税制中发挥主导作用。(4)以低税结构为特征的“避税港”税收体系及其主要特点。这类税收体系是在该国或地区的税制体系中,普遍实行低税甚至免税的税收制度,即在这些地方,人们在那里拥有资产或取得收入只负担比在主要工业国家轻得多的税收,或者不必负担税收。(5)双主体税收体系及其主要特点。这类税收体系的表现是:在税制体系中,流转税制和所得税制均居主体地位,这两类税收的作用相当,互相协调、配合。1.4.4 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我国现行税制体系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和多年来的逐步完善,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收制度。按照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五类:(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这些税种是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按照纳税人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的。营业税从2016年5月1日停征,全面实施“营改增”。(2)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些税种是按照生产经营者取得的利润或者个人取得的收入征收的。1.4.4 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我国现行税制体系(3)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这些税种是对从事资源开发或者使用城镇土地者征收的,可以体现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并对纳税人取得的资源级差收入进行调节。(4)财产税类,包括房产税、契税和车船税。(5)行为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车辆购置税。这些税种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征收的。第二章第二章 增值税增值税本章内容概览本章内容概览2.1 增值税概述2.2 征收范围2.3 纳税人和税率、征收率2.4 计税办法2.5 应纳税额的计算2.6 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退(免)税2.7 税收优惠2.8 征收管理2.9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2.1 增值税概述增值税概述2.1.1 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的概念增值额的概念增值额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法定增值额的概念法定增值额是指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增值额,是相对理论增值额而言的,二者不一定相等。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以商品的法定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2.1 增值税概述增值税概述2.1.2 增值税的产生与发展增值税的产生与发展增值税最早是由法国于20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创立的。自改革开放后,我国才逐步引进和推广增值税。目前,增值税已成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现行增值税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经历了一系列试点之后,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改革。2.1.3 增值税的类型增值税的类型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都允许将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外购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流动资产的已纳税额予以扣除,也就是在计算法定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外购流动资产的已纳税额,但对外购的机器、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额是否给予扣除,各国的增值税法则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于是形成了以下三种类型的增值税:(1)消费型增值税。(2)收入型增值税。(3)生产型增值税。2.1.4 增值税的特点增值税的特点(1)就销售额中的增值部分课税,克服了重复课税。(2)具有同一售价商品税负的一致性。(3)具有征收上的广泛性和连续性。2.1.5 增值税的作用增值税的作用增值税的特点决定了增值税在促进专业化协作生产、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以及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1)有利于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2)有利于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3)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2.2 征收范围征收范围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该条例缴纳增值税。2.2.1 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1、销售或者进口货物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与不动产2.2.2 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1、特殊项目(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4)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按照交通运输业中的水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按照交通运输业中的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5)航天运输服务,按照交通运输业中的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6)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征收增值税。2、特殊行为(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特殊行为(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特殊行为(3)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4)兼营行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2.3 纳税人和税率、征收率纳税人和税率、征收率2.3.1 纳税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纳税人的特殊规定(1)承租人或者承包人。(2)资管产品管理人。(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合并纳税。2.3 纳税人和税率、征收率纳税人和税率、征收率2.3.1 纳税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或者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小规模纳税人(1)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500万元及以下。(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3)不经常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4)兼有销售货物、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2.3.2 税率、征收率税率、征收率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和0。1.13%的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除适用9%的税率和零税率以外的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2.9%的税率:(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3.6%的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4.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2.3.2 税率、征收率税率、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劳务派遣选择差额纳税(除“营改增”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征收率为5%;在其他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除了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2)销售旧货。(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2.4 计税方法计税方法2.4.1 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在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2.4计税方法计税方法2.4.2 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一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2.4.3扣缴计税方法扣缴计税方法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收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2.5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2.5.1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2.5.1.1销项税额的计算销项税额的计算1.销售货物的销售额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销售额4.“营改增”差额征税业务的销售额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在销售活动中会采用多种不同的销售方式,在不同的销售方式下如何确定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税法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1)折扣销售(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2)以旧换新(3)还本销售(4)以物易物(5)包装物押金(6)直销企业销售2.5.1.2进进项税额的计算项税额的计算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3.关于进项税额的其他规定4.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2.5.1.3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在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2.5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2.5.2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2.5.2.1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2.5.2.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纳税额的计算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纳税额的计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3%2.5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2.5.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2.5.4代扣代缴义务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代扣代缴义务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应代扣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2.5.5几种特殊经营行为应纳税额的计算几种特殊经营行为应纳税额的计算1.不动产转让行为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小规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个人转让房地产)2.不动产经营租赁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3.跨县建筑服务应纳税额的计算2.6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退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退(免免)税税2.6.1 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目前,我国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分为以下三种形式:(1)出口免税并退税。(2)出口免税不退税。(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2.6.2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增值税退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增值税退(免免)税政策税政策2.6.2.1适用增值税退适用增值税退(免免)税政策的范围税政策的范围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4.融资租赁出口货物5.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符合条件的服务及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p78)2.6.2.2增值税退增值税退(免免)税办法税办法1.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2.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即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和劳务,实行免、退税办法,即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2.6.2.3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增值税出口退税率1.一般规定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对应服务提供给境内单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2.特殊规定(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按简易计税方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4)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率。2.6.2.3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国实行的出口退税率包括13%、10%、9%、6%和0。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2.6.2.4增值税退增值税退(免免)税的计税依据税的计税依据1.出口货物和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2.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2.6.2.5增值税退增值税退(免免)税的计算税的计算1.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算(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2.增值税免、退税的计算(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2.6.3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增值税免税政策2.6.3.1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范围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范围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软件产品。(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6)已使用过的设备。(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货物。2.6.3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增值税免税政策2.6.3.1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范围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范围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但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4.纳税人提供的免征增值税的跨境应税服务2.6.3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增值税免税政策2.6.3.2 进项税额的计算处理进项税额的计算处理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劳务进项税额处理(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2)出口卷烟,依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除出口卷烟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其他出口货物和劳务的计算,按照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统一规定执行。2.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跨境应税服务进项税额处理2.6.4 出口货物和劳务的增值税征税政策出口货物和劳务的增值税征税政策2.6.4.1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范围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范围(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和海洋工程结构物)。(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规定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8)不适用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的出口服务及无形资产。2.6.4 出口货物和劳务的增值税征税政策出口货物和劳务的增值税征税政策2.6.4.2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2.7 税收优惠税收优惠2.7.1 法定免税项目法定免税项目(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税项目。2.7.2“营改增营改增”免税项目免税项目2.7.3 增值税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4)发生应税行为的起征点: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近年来,为了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国家不断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2.7.4 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即征即退(1)软件产品的税务处理。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3)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4)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2.8 征收管理征收管理2.8.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8.1.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为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除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以外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2.8.1.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