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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三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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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三版.ppt

    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三版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第一章 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 夏商时期的神权法思想第二节 周公对夏商神权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第一节 夏商时期的神权法思想神权思想是由原始的宗教迷信发展而来的。在原始社会,宗教迷信思想并没有被打上阶级的烙印。到了夏商时期,对天神的崇拜才被奴隶主阶级用来作为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根据相关的史料记载,夏商统治者的法律思想有两个显著特点:(一)崇尚暴力,专讲刑杀,而不任德教(二)笃信上帝,专事鬼神,而不注重人事第二节 周公对夏商神权思想的继承与发展一、“明德慎罚”思想(一)“明德慎罚”思想的由来周灭商以后,西周的统治阶级们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他们总结历史经验,由周公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周公的“以德配天”思想,侧重的是“德”,而不是“天”。从这种见解出发,进而提出了“明德慎罚”的主张。意思是:崇尚德政,慎用刑罚。周公提倡这种思想是要告诫西周的统治阶级,要把自己的着眼点从天上移到人间,要勤于修德,注意民情,慎用刑罚。“明德慎刑”思想的出现并非偶然,它是周公吸取商朝灭亡的教训,适应西周统治者的政治需要而提出来的。归跟到底,是由当时的经济条件以及由这些条件决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所决定。第二节 周公对夏商神权法思想的继承与发展(二)“明德慎罚”思想的内容和实质(1)推崇德政作为“明德慎罚”思想的第一层意思,它包含了勤政、惠民、裕民和任贤等思想和含义。(2)慎用刑罚作为“明德慎罚”思想的第二层意思,又可被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提倡刑当其罪;区分故意和过失;提倡慎重断案;对狱讼之事不可乱加干涉;重视教化。周公提倡“明德慎罚”,并不是要削弱刑罚,更不时要放弃刑罚,而是为了更有效地使用刑罚,以维护西周王朝的统治。第二节 周公对夏商神权法思想的继承与发展二、“礼治”思想(一)周礼的来源与内容周公“制礼作乐”,是指在周公的主持下,对夏商以来传统的礼仪习俗进行整理、修订和补充,以形成的典章制度和礼仪规则。周礼集中体现了西周统治阶级的意志。内容广泛,它包括政治、军事、司法、行政、道德教化、丧葬嫁娶、宗教祭祀各个方面。第二节 周公对夏商神权法思想的继承与发展(二)“礼治”的基本原则1、“尊尊”原则。是“礼治”基本原则之一,是要求小宗服从大宗,下级贵族忠于上级贵族而不许犯上作乱,奴隶平民必须服从奴隶主贵族的统治而不得反抗。2、“亲亲”原则。是“礼治”的又一基本原则,是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第二节 周公对夏商神权法思想的继承与发展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该原则是从“亲亲”和“尊尊”原则派生出来的另一项原则。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特权,奴隶与平民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是指刑罚主要是用来对付奴隶和平民的。但并不是说在任何情况下对犯罪的大夫都不用刑罚,对贵族中严重破坏宗法等级秩序的人,也要处以刑罚。该原则也不是绝对的。礼对奴隶和平民也有约束力,同时严重破坏宗法等级秩序的贵族也要受到刑法的制裁。第二节 周公对夏商神权法思想的继承与发展三、周公“明德慎罚”与“礼治”思想的影响“明德慎罚”与”礼治”思想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对后世产生了明显而深远的影响。周穆王时期的吕刑的法律思想就是周公“明德慎罚”思想的继续与发展。同时,它们的影响不仅止于西周,对后世前秦诸子都有影响,特别是儒家思想。儒家思想的形成深受周公思想的影响,周公的法律思想,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源头。第二章 春秋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 管仲第二节 子产第三节 老子第四节 孔子第一节 管仲一、“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这是管仲重礼思想的体现,管仲很重视宗法伦理道德的作用。他认为,不解决人民的衣食问题,而空谈礼义法度,国家永远也治理不好。“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是管仲思想的精华所在,具有一定的朴素唯物主义因素,也深刻的批判了一味压榨剥削百姓而空谈礼义法度的奴隶主贵族。这种思想为后世许多思想家赞扬,也是管仲在齐国进行的一系列改革的思想基础。第一节 管仲二、“修旧法”与“令顺民心”管仲为了使齐国富强安定,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改革着眼于对旧法的修改和顺应民意民心。“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他明确提出了“修旧法”和“令顺民心”的主张。管仲在齐国的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节 管仲第一,“通货积财”,兴渔盐之利。第二,“相地而衰征”。第三,改革行政组织。第四,推行赎刑制度。第五,任用贤才。第二节 子产一、注重人事,厉行改革1、改革方面从“作封洫”到“作丘赋”,子产一步一步地肯定了土地私有权的合法性,加速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另外,他又重新规定国都内外上下尊卑的等级秩序,对忠于职守的贵族和官吏给与奖赏,对骄横奢侈者给予打击和制裁。2、人事方面子产善于用人之所长。“择能而使之”,子产在当政期间在内政以及外交方面取得了出色的成就,原因之一就是他能够知人善任,用人之所长。第二节 子产二、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36年,子产把所制定的新刑律铸在鼎上,公布于众。这是中国法律史上一件具有重大意义的改革。“刑不可知则危不可测”使广大奴隶与平民经常处于恐惧中。为了适应新兴封建势力的要求,促进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限制奴隶主贵族任意刑杀的特权,子产铸刑书。刑书公布后,罪与非罪以及犯罪的处罚都有了比较明确而固定的标准,并为人所周知,是对传统“礼治”的一大突破。第二节 子产三、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在统治方法上,子产第一个提出了“宽”、“猛”兼施的主张。所谓“宽”,是指“修德”怀柔的一手,所谓“猛”,是指暴力镇压。子产在执政期间,一再强调“宽”。不过,子产在强调“修德”和怀柔的同时,也很重视“猛”的一手。他认为,实行宽政,固然是最理想不过,但在现实生活中,宽政很难实现。这种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孔子据此得出了“宽以及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的结论。法家则主要继承了他的“以猛服民”的思想,并发展成了“以刑法刑”的重刑主义理论.第三节 老子一、崇尚自然法(一)自然主义哲学在中国法律思想历史上,老子第一个明确提出了“道法自然”的自然法思想,认为在人定法外,还存在一种源于自然的自然法则或自然秩序。老子的自然法思想是建立在以“道”为核心的自然哲学基础之上的。老子的道有多重含义:1、“道”首先是指万物的本源2、“道”还有规律性的意思3、贯穿着一个基本精神,即“自然无为”第三节 老子(二)人性论老子认为人的本性就是质朴无私,喜爱自然,希望恬静安逸的生活,而反对人为的干预。(三)老子的自然法思想老子从其自然主义哲学和人性自然说出发,极力推崇自然法,认为自然无为的“天道”是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是人必须遵守的根本法则。老子所赞美的自然法又具有无为、不争、公正无私的特点。这种自然法思想是建立在以“道”为核心的自然主义哲学基础之上,并从人的自然本性出发的。第三节 老子二、抨击人定法老子在推崇自然法的同时,对人定法进行了猛烈的抨击。老子不仅抨击人定法,而且抨击人为的“礼”与“德”。不过,老子并没有完全的否定人定法,这从老子留下的相关文章典籍中就能看出。老子反对违反“天道”的严刑峻法,但却不完全否定人定法。对于符合“自然”和“无为”原则的宽疏的人定法,他是向往的。第三节 老子三、无为而治、小国寡民与息讼思想老子的“无为而治”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反对统治者聚敛无度。第二,反对兼并战争。第三,提倡愚民政策。第四节 孔子一、“礼”与“仁”相结合的思想(一)“礼”孔子所说的“礼”,是指广义的“礼”,它包括西周以来所形成的整套典章制度和礼仪习俗,其基本内容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度。(二)“仁”孔子所说的“仁”,是指人民的一种精神状态和道德观念。“仁”作为一种道德观念,仍然是以西周以来的宗法伦理道德为基础。第四节 孔子(三)“礼”与“仁”的结合孔子纳“仁”入“礼”,强调“礼”“仁”结合,这是他的整个思想体系中最具特色之处,也是他的法律思想的出发点。他从“礼”“仁”结合的思想出发提倡“为政以德”的“德治”,主张“贤人治国”,认为“为政在人”、“人亡政息”。第四节 孔子二、“德主刑辅”思想(一)提倡“仁政”,反对暴政第一,主张“敛从其薄”。第二,主张“先富后教”。第三,反对贫富悬殊。第四,反对人殉制度。第四节 孔子(二)“德主刑辅”第一,重视道德教化。第二,主张“宽猛相济”。第三,提倡刑罚适中。第四节 孔子三、“为政在人”(一)主张“亲亲”与“举贤”相结合孔子并没有完全摆脱“亲亲”的宗法原则的束缚,但是他对周礼的世卿世禄制度还是有所突破的。这种“亲亲”和“举贤”相结合的观点,体现了孔子思想中进步和保守的两重性。(二)强调当权者要严于律自孔子特别重视当权者个人的表率作用,他要求当权者必须严于律自,以身作则。孔子还意识到了当权者为政的好坏与人民守法和犯罪间的某种联系。第四节 孔子(三)重“人治”,轻“法治”1、重“人治”孔子重德而轻刑,主张贤人治国。提出了“为政在人”的思想。孔子所说的“人”并不是指一般人,他赞颂的这类人物,是一种被神化了的救世主般的特殊人物。孔子把当权者个人置于法律之上,为个人随心所欲、以言代法开了方便之门。第四节 孔子2、轻“法治”孔子提倡贤人治国,并不是不要法律。但是,法律的分量在他的心中还是大打折扣。孔子不仅把当权者个人置于“法”之上,而且也把礼德置于“法”之上。“礼治”、“德治”和“人治”是孔子法律思想的三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四节 孔子3、孔子思想的深远影响和两重性孔子的法律学说对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影响最为深远。他注重伦理,并构建了以“仁”为核心的庞大的思想体系,为我国古代伦理主义的法律文化奠定了思想基础。同时,孔子的法律思想具有两面性,既有精华,也有糟粕。我们对孔子的法律思想要进行细致的研究,这样才有助于我们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第三章 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 墨子第二节 孟子第三节 荀子第四节 庄子第五节 商鞅第六节 韩非第一节 墨子一、“兼相爱,交相利”提倡“兼爱”是墨子的基本主张,也是墨家区别于其他学派的主要标志。墨子提倡“兼爱”并不否认个人利益,而是主张人与人之间互爱互利。并且主张不分贫富贵贱大家都要相爱。墨子用“兼爱”的观点分析犯罪的根源,认为犯罪是由于人与人不能相爱引起的。墨子这种“兼爱”主张体现了小生产者希望彼此能互助互利的愿望,也包含了小生产者反对剥削和压迫的积极因素。第一节 墨子二、法律起源论与刑赏论(一)法律起源论墨子意识到国家与法律有密切的关系。有了国家组织以后,国君为了统一政令,为了“一同天下之义”,就需要“发宪布令”、设置刑罚,这样法律就产生了。这种法律起源论,也是从“兼相爱、交相利”思想出发的。是力图使“兼相爱、交相利”的原则能够上升为国策与法律,以便用国家强制力自上而下的贯彻实施。第一节 墨子(二)法的本质与作用1、法的本质墨子所说的法,就是指由国家制定并公布于众的成文法。他把法比作规矩绳墨。墨子对法的认识没有揭示法的阶级实质,但都已指出是由国家制定的,论及了法的规范性、平等性等基本特征。2、法的作用墨子很重视法与刑赏的作用,认为国家制定法律和设置刑赏的目的,就在于奖励善良,制止凶暴,以维护社会秩序。第一节 墨子(三)立法原则1、法天2、利民(四)司法原则1、赏必当贤,罚必当暴2、杀人者死,伤人者刑3、重罚盗贼4、依法定罪第二节 孟子一、仁政思想(一)仁政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战国中期,各主要诸侯国已先后进入封建社会。封建统治者所面临的最迫切的问题,就是采取什么方法,对内加强对农民的控制以稳定封建统治秩序,对外兼并别国以实现全国的统一。商鞅、吴起等人就主张明法审令、奖励耕战,内行刀割,外用甲兵。而孟子则和商鞅、吴起等人相反。他反对各诸侯国之间的兼并战争,认为只有实行“仁政”,才能争取民心,巩固封建统治秩序,实现国家统一。第二节 孟子(二)仁政的内容1、“制民之产”孟子强调要使农民有“恒田”,主张给农民以私有土地,分给每户农民以田地。提出这样思想的人除了孟子外,当时还有李悝、荀子等。这种思想是为了巩固与发展土地私有制,发展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这样的主张在封建社会初期有历史的进步作用。第二节 孟子2、不违农时,保护生产孟子主张不违农时,保护与发展农业生产。孟子揭露了封建统治者不顾农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只有不违农时,保护与发展生产,才能使社会安定,人民安居乐业。3、主张减轻租税,反对横征暴敛孟子主张把赋役负担保持在一定限度之内。主张“薄税敛”。主张轻徭薄赋,以减轻农民的负担。孟子的仁政除上述内容外,还有民贵君轻说,暴君放伐论,尚贤使能,省刑慎罚等。第二节 孟子二、民贵君轻说与暴君放伐论(一)民贵君轻说孟子从当时严酷的现实中看到人民的力量不可忽视,认为统治者只由争得民心才能巩固自己的统治。他的仁政学说,正是从这种重民思想出发的。孟子认为君权固然十分重要,但君权不应是无限的,君主做事应顺应民心。(二)暴君放伐论孟子认为,君臣关系应该是对等的,臣对君不应盲从,更不应搞“愚忠”。君对臣应以礼相待,不应虐待臣下,更不可滥杀无辜。第二节 孟子三、“尊贤使能”与“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继承了孔子主张贤人治国的思想。极力提倡“贤人政治”认为只有“仁者”才应该当政。首先,君主必须是“仁者”,而且大臣也必须是贤者,君主应广用贤人。孟子提倡“尊贤”,认为治理国家应该由贤者当政。但他由此出发,片面夸大当权者个人的作用,而贬低法律的作用。片面夸大当权者个人的作用,把当权者个人的意志置于法律之上,是“人治”论的通病和主要特点。第二节 孟子四、重教化,省刑罚(一)重教化孟子强调“德治”,“德”与“刑”二者相比,把“德”置于首要位置,把法与刑置于从属地位。他要求每个人都应重视道德修养,用伦理道德进行自我约束。孟子强调道德教化,并不是主张不要法律和刑罚。但他主张先德后刑。(二)省刑罚孟子虽然认为刑罚是必要的,但他针对当时各国的封建统治者滥用刑罚的现实,提出“省”刑罚的主张。孟子反对严刑峻罚,反对法家的重刑主义。第二节 孟子(三)孟子对犯罪根源的认识孟子认为百姓犯罪是由于统治者使其失去“恒产”,生活没有着落造成的。由于历史的原因,孟子不可能认识到封建社会的犯罪根源在于封建剥削制度,但是他能联系人民的生活状况来找寻犯罪根源,这种见解是深刻的。第二节 孟子五、性善论性善论是孟子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孟子认为,人的本性是善的,人生来就是仁、义、礼、智等善良的道德观念。孟子的“仁政”说就是以其性善论为理论基础的。他认为,少数所谓“明君圣主”都保持了善性,都具有“不忍人之心”。“仁政”说是孟子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其主要内容是:使民有恒产,不违农时。保护生产,省刑罚,薄税敛,尊贤使能,重视教化。第三节 荀子一、唯物主义自然观与礼法起源论(一)唯物主义自然观荀子认为,“天”就是自然界,并不是什么神秘的东西。自然界有它自己的运行规律,并不因人类社会政治的好坏而改变。荀子又提出了“人定胜天”的思想,这是他在中国思想史上的一大贡献。第三节 荀子(二)礼法起源论1、“人能群”所谓“人能群”,是指人类能够结成社会。这是区分人类和其他动物的标志,认为人只有组成社会,依靠群体的力量才能战胜自然。2、“分”的思想人类组成社会以后,社会秩序是靠“分”来维持的。所谓的“分”,即有一定的社会分工、等级名分和分配制度。人类要生存,就必须有社会组织,而社会组织之所以能够维持就是因为有“分”。第三节 荀子3、礼法的起源荀子认为,“分”是根据“礼”规定的。为了解决人们的争端,避免社会秩序紊乱,人们的行为需要有一定的政治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的约束。这就是礼起源的问题。荀子这里说的礼,不仅是指礼仪习俗,而且也包括政治法律制度在内,他讲“礼”的起源,实际上也是在讲法的起源问题。荀子认为礼和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适应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而产生的。这就和商周以来所盛行的天命论和神权思想划清了界限。荀子从其唯物主义自然观出发,认为礼法是人类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战胜自然的手段,这种见解是很深刻的。第三节 荀子二、重礼思想(一)荀子把“礼”看成是治国的根本。有了礼作为尺度与标准,使人们的言行都符合礼的要求,就能把国家治理好。(二)实行礼治的方法1、“平政爱民”2、节用裕民(1)授田于民(2)不违农时(3)减轻税役(4)开源节流第三节 荀子三、重法思想荀子与孔孟不同之处,就在于他主张实行礼治的同时,又特别强调法的作用。(一)反对教化万能论(二)主张以礼统法(三)明德慎罚第三节 荀子四、贤人治国论荀子主张君主集权,但并不把君权绝对化。荀子认为,君主必须是“贤者”。在君主和民众的关系上:荀子认为,只有受到天下人拥护的君主,才算得上够格的君主。在君主和大臣的关系上:荀子认为,君主有过,臣下应该犯颜直谏。并且他不仅认为君主本人必须是“贤者”,而且主张君主应该选贤任能,破格用人。荀子虽然有重法的思想,但是从其尚贤思想出发,他所侧重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这种无限夸大“圣人”、“君子”作用的思想言论,是直接为封建统治者的特权进行辩护的。荀子这位杰出的思想家也是无力冲破其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性。第三节 荀子五、性恶论荀子提倡性恶论,认为人性是恶的,所谓“善”是人为的结果。他认为人生来就是好利、好声色。如果任其发展而不加约束,必然会发生争夺、淫乱而犯分乱理。只有经过教化,才能改恶从善,使自己的行为合乎礼义。并且荀子认为无论什么人本性都是一样的,圣人也并非天生的,而是经过后天的学习而成的。由此,荀子认为人应该由法与刑加以约束和管制。第四节 庄子一、崇尚自然法,批判人定法庄子的法律思想的基本倾向是法律虚无主义,但也有自然法的思想。他认为在人定法外,还存在一种源于自然的自然法则或自然秩序。他把这种自然法则或自然秩序,称之为“天道”。天道的基本特征是:自然无为,公正无私,广大无边,无所不在。天道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自然法则,不仅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而且是可以被人们认识的。庄子认为法与刑无益于治,因为法与刑破坏了自然,扰乱了人心,违反了人性。庄子对封建统治者的酷刑滥罚表现出强烈的憎恨。第四节 庄子二、批判礼乐任义庄子认为儒家所推崇的礼乐仁义师是对人的自然本性的束缚,对人类的生存完全是多余的。礼乐仁义和人的自然本性是对立的,要想保持自然本性,要想逍遥自在地生活下去,就必须挣脱这些人为的精神枷锁。并且他认为所谓“善”,不是指仁义而言,而是指因任人性的自然发展。第四节 庄子三、批判“圣者”与“知者”庄子认为儒墨所赞颂的所谓“圣贤”,不仅不能治国,反而是产生祸乱的根源。他们不仅没有给人民带来好处,反而扰乱了人心,违反了人喜爱自然的本性。庄子还以相对主义为标准,把尧、舜与桀、纣等同看待,在他看来,是非、善恶并没有固定不变的标准。尧、舜、禹与桀、纣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差别。他们的不同,仅在于“当时”和“不当时”,成功与失败而已,即所谓的“胜者王侯败者贼”。庄子否认是非善恶的区别,把尧、舜与桀、纣等同起来,在理论上是荒谬的,但是对当时以及后世长期流行的“人治”思想不失为一种有力的冲击。第四节 庄子四、批判君主与权势庄子在抨击“圣者”与“知者”的同时,对君主与权势也进行了批判。他对君主与权势都抱冷漠与鄙弃的态度。在中国思想史上,庄子比较早地提出了朴素的平等思想,并以此为批判君主与权势的武器。庄子认为自然面前人人平等。在等级森严的封建宗法社会中,能提出这种思想,应该说是很难能可贵的。第四节 庄子五、“绝对无为”论与“至德之世”说(一)“绝对无为”论庄子否定礼德政刑,反对礼治、德治、人治和法治,主张“无为而治”。庄子这种绝对“无为”的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认为“无为”是绝对好,“有为”是绝对坏。2、主张取消一切制度和规范。第四节 庄子(二)“至德之世”说在庄子的理想社会中,不尚贤,不使能,无君子与小人之分,无贵贱等级之别,人类回归自然,与鸟兽草木融为一体,来去无踪,自由自在地生活。这样,就可做到“不赏而民劝,不罚而民畏”,仁义忠信之类的道德规范,自然就失去作用,法律与刑罚也就成为多余的了。第四节 庄子(三)“绝对无为”论与“至德之世”说的影响在封建社会,由于宗法伦理为核心的儒家思想长期占统治地位,人们的法律观念已经很淡薄,加上庄子的法律虚无主义,等于雪上加霜。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庄子完全否定人的主观能动性,主张复归自然,返回原始,这实际上是要把人类变成自然的奴仆。不过,庄子以自然主义和相对主义为武器,对封建统治者的礼德法刑的批判是深刻的。他从自然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出发,蔑视宗法等级,在封建社会中,对于桎梏人心的纲常名教,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第五节 商鞅一、变法思想商鞅的“不法古,不修今”的变法思想(一)批驳了“法古论”(二)批驳了“修今论”商鞅认为法律必须紧跟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既不能复古,也不能保守,这就从历史观上为法家主张变法革新,反对儒家“德治”和“礼治”,并进而推行法家的“法治”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第五节 商鞅二、“垂法而治”的法治论(一)实行法治的必要性1、从奖励农耕、富国强兵的角度论述法治的必要性。2、从人性的角度论述法治的必要性。3、从法与道德的关系角度论述法治的必要性。第五节 商鞅(二)实行法治的方法1、法度制定与守法。2、执法守法与“任法走私”3、法治推行与“君权独制”第五节 商鞅三、“刑无等级”思想第一,“刑无等级”首先是一个在用刑执法问题上尊君的口号。第二,“刑无等级”是一个反抗旧传统和旧贵族特权的口号。第三,“刑无等级”在内涵和价值取向上与近代资产阶级的“刑无等级”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对不是等量齐观的口号。第五节 商鞅四、重刑思想与“以刑去刑”(一)重刑思想商鞅的重刑思想包含以下两个意思:1、在赏赐与刑罚的关系上,更加注重刑法的作用。2、在犯罪与刑罚的关系上,主张轻罪重判、小罪重判,认为只有通过“种罚”、“严刑”才能达到“区间”和“民莫敢为非”的目的,这是商鞅“重刑”思想的核心内容。第五节 商鞅(二)“以刑去刑”的思想正是基于“重刑反于德”的逻辑,商鞅提出了他的著名的“以刑去刑”“以杀去杀”的思想,从而把他的“重刑”理论发展到极端。商鞅:“故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第五节 商鞅五、“以吏为师”,“以法为教”为了推行法治,商鞅主张取缔一切不符合君主法令的思想言论,用法律统一人们的思想,统一舆论,统一风化。商鞅“以吏为师、以法为教”思想出发点是以君主的意志统一人们的思想,目的是为了实行文化专制主义。第六节 韩非一、韩非法治观的理论基础历史进化观与人性论(一)历史进化观面对剧变的社会现实,韩非作为法家思想乃至整个前秦思想的系统总结者,对前此各思想家创立的历史退化论颇不以为然。他认为拯救世事,最实用、最有效的方法不是“以德”,不是“无为”,而是明法用法。我们可以看出,伴随历史进化论而产生的韩非法治思想,一开始就表现出强烈的适应时代需要的实用功利主义倾向。第六节 韩非(二)人性好利论韩非主张不要用人们习惯的道德观念去衡量人,而应该用“利”去解释人们的行为。韩非认为“利”是人们一切行为的出发点。把社会的一切秩序、价值、关系,把人们的一切行为、思想、观念以致情感本身,都归结为冷酷的个人利害,它成了衡量、考察、估计一切的尺度和标准。韩非不仅将荀子的性恶论推向了极端,而更重要的是,韩非认为人性是不能被改造的。因此,道德教化,无论怎样都达不到治民的功利目的。第六节 韩非二、以君为主,法术势相辅韩非的法治思想体系是“以君为主、法术势相辅”这么说的理由如下:第一,从韩非自己的论证来看,其法治思想体系的核心是“以君为主”。第二,从韩非子一书的篇目来看,其法治思想完全是为君权服务而展开的。第三,完整理解韩非法治思想可以看出,韩非法治思想体系是君权目的论和法治方法论的统一。第六节 韩非三、韩非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法的概念1、法是一种规则的成文形式2、法是帝国治民之具3、法在其最基本的意义上等同于刑(二)法治是刑赏之治(三)关于“法不阿贵”和“刑无等级”思想(四)重刑思想第六节 韩非四、韩非法治观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第一,韩非法治观参与了以“权力”为中心的传统法律文化的造就。第二,韩非法制观参与了以义务为本位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造就。第三,韩非法治思想参与了中国法律文化中忌讼心态的造就。第四章 秦汉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 秦始皇与李斯第二节 贾谊第三节 刘恒(汉文帝)第四节 刘安第五节 董仲舒第六节 王充第七节 王符第八节 仲长统第一节 秦始皇与李斯一、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从西周开始实行的分封制,对于加强中央与各地的联系曾起到过积极作用。但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地方诸侯实力的扩张,分封制的消极作用,日益显露出来。商鞅变法,正式废除分封制,把乡村城镇合并为县,但商鞅的改革并不彻底。全国统一后,秦始皇和李斯总结历史经验,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第一节 秦始皇与李斯二、维护极端君主专制秦始皇尤其推崇韩非之说,因为法家代表人物都视君权如命,而韩非尤甚。秦始皇不仅身体力行法家的理论,而且还用阴阳家的“五德始终说”作为他实行极端专制的理论根据。秦始皇、李斯认为,为了维护皇帝的权威,必须实行独裁统治,由皇帝个人独揽大权。李斯进一步发挥了韩非的君主“独制”的理论,认为君主必须“独断”,并以刑罚手段来保证。秦始皇把这种理论变成实际行动,成为独断专行的典型。在这种君主专制制度下,法自君出。为了维护君权和显示封建帝王至高无上的地位,秦始皇还更名号,称皇帝。第一节 秦始皇与李斯三、崇尚“法治”,推行严刑峻法秦始皇是法家“以法治国”主张的信奉者和实践者。秦始皇与李斯非常重视法的作用,是极为崇尚“法治”的。他们所推崇的“法治”有两大特点:1、维护君主专制2、实行严刑峻法第一节 秦始皇与李斯四、实行文化专制商鞅、韩非都主张文化专制。秦始皇与李斯为了维护极端的君主专制统治,不仅承袭了商、韩的主张,而且使其恶性发展。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焚书坑儒。“焚书坑儒”的暴行,毁坏了我国古代文化典籍,扼杀了文化的发展,也把秦始皇的独裁专制统治推向了极点。第二节 贾谊一、“民为国本”和“攻守异势”说(一)民为国本在总结秦王朝兴起于灭亡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贾谊提出了一些政治法律思想方面的一些主张。从秦王朝被农民起义摧毁的事实中他看到了人民力量的强大,意识到“民为国本”的道理。他告诫统治者,要重视民心的向背,千万不可与民为敌。贾谊的民本思想是先秦儒家民本思想的继续与发展,得出了“与民为敌者,民必胜之”的结论。第二节 贾谊(二)攻守异势贾谊认为攻与守面临两种不同的形势,应该用不同的方法。攻取天下,要靠“诈力”,守天下则要靠“仁义”。贾谊所推崇的仍然是儒家的“仁政”说。第二节 贾谊二、礼法结合,以礼为主贾谊认为西汉王朝要想巩固自己的统治,就应该礼法兼用,以礼为主。贾谊继承了先秦儒家,尤其荀子的“礼治”思想,特别强调“礼”的作用。贾谊强调礼的作用,并不是不要法。他认为法也是封建统治者手中不可缺少的工具。礼与法的关系并不是对立的。法的作用在于惩罚于事后,礼的作用在于防患于未然。礼与法是相辅相成的,各有各的作用。在贾谊眼里,礼与法相比,礼具有更大的分量。第二节 贾谊三、“黥劓之罪不及大夫”的特权思想贾谊重礼,极力主张“兴礼乐”、“定经制”。贾谊重视“兴礼乐”、“定经制”,就是为了建立与巩固“君君臣臣、上下有差”的封建等级制度,以确保西汉王朝“世世常安”。贾谊从这种立场出发,主张实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特权制度,公开提倡在法律面前贵贱不应平等。但贾谊提倡“刑不上大夫”,并不是主张对犯罪的大臣不治罪,而是要根据“礼”的要求,另定一套罪名和制裁办法,对大臣以特殊的照顾,以维护君主的尊严和封建等级制度。第三节 刘恒(汉文帝)一、奖励农耕,轻徭薄赋汉文帝即位时,社会经济萧条,人民流离失所。恢复与发展农业生产,是封建统治者的当务之急。汉文帝很重视农业生产,他把发展农业生产,视为立国之本。为了奖励农耕,他推行了轻徭薄赋的政策。他的这些举措,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得利最多的还是地主与富人。不过,汉文帝实行的奖励农耕、轻徭薄赋的政策也确实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数大增,大量荒地得到开垦,社会经济得到恢复与发展。第三节 刘恒(汉文帝)二、约法省刑,去严除苛(一)废除收孥相坐法(二)废除诽谤妖言法(三)废除肉刑三、严于律己,虚怀纳谏在封建专制制度下,皇帝本人是否守法,直接关系到封建法律秩序的维持和政局的稳定。汉初,在长期战乱之后,为了重新确立封建法制和稳定社会秩序,君主都比较注意守法。汉文帝在这方面具有代表性。他不仅注意以身守法,而且能广开言路,虚怀纳谏,严于律己。第四节 刘安一、无为与安民的法律观刘安代表作淮南子“旨近老子”,其法哲学的基本范畴是“道”,主张无为,但对治国安民来说,法律是必不可少的,只不过法律必须符合无为的原则。二、“发于人间”、“法生于人”的法律起源论淮南子泰族训:“法者,非天坠,非地生,发于人间,而反以自正”。淮南子主术训:“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于人心,此治之要也。”第四节 刘安三、“应时而变”的历史观与立法思想淮南子汜论训:“圣人制礼乐,而不制于礼乐。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政教有经,而令行为上。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淮南子齐俗训:“是故事异则事变,时异则俗异,故圣人论世而立法,随时而举事。”“是故不法其已成之法。”四、“精诚”、“无私”的执法思想第一,公平执法;第二,执法者带头守法第五节 董仲舒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与“一统纪”、“明法度”董仲舒为了适应西汉封建统治者需要,极力鼓吹封建大一统的理论。他用儒家学说统一思想,“一统纪”、“明法度”,以加强君主集权和维护封建大一统,这就是董仲舒提出的所谓“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他的思想是适应封建统治者的政治需要提出的。第五节 董仲舒二、三纲五常说为了维护封建秩序,董仲舒继承与发挥了先秦儒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思想和仁义道德的说教,提出了“三纲五常”说。所谓“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所谓“五常”,即“仁、义、礼、智、信”五种永恒的道德。第五节 董仲舒三、德主刑辅说董仲舒与贾谊一样,重视吸取秦王朝灭亡的教训重视教化。董仲舒在强调教化的同时,也重视刑罚的作用。不过董仲舒主张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先德后刑。董仲舒的这些主张,是先秦儒家“德主刑辅”、“宽猛相济”思想的延续。不同之处,是他把“德主刑辅”说置于天人感应和阴阳五行说的基础之上。他还把这种阴阳五行说和他的人行论捏合在一起,用来论证德主刑辅说。在他的言论中,他主张人性恶。第五节 董仲舒四、春秋决狱和“原心定罪”所谓春秋决狱是指汉代中期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开始,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原则与精神作为判案根据的司法活动。所谓“原心定罪”是指根据人的主观动机、意图、愿望来确定其是否有罪。他的春秋决狱和“原心定罪”说,片面强调犯罪动机,以儒家的经义附会法律,为封建酷吏的司法专横和任意出入人罪开了方便之门。第六节 王充一、批判君权神授和天罚论王充打破关于“天”的神学观念,从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出发,把批判的矛头直接指向君权神授说。王充对谴告说和天罚论,也进行了批判。天人感应论者声称,帝王的行为顺应天意,就会得到天的奖赏,如果违反天意,天就要降灾异以示警告。王充的学说,都是针对两汉时期封建统治者宣扬的天人感应论提出的。他以朴素唯物主义和无神论思想为武器,从理论上有力地批判了君权神授说和天罚论。第六节 王充二、主张德刑并用,反对专任刑罚王充主张礼法结合、德刑并用,反对专任刑罚。他认为兵和刑是统治者用以实现国家职能不可缺少的手段。不过,比较起来,王充认为礼与德更为重要。治国固然离不开礼德与刑罚,但王充又认为,要使礼德与刑罚发挥作用,首先要解决人民的衣食问题。第六节 王充三、法律观上的命定论王充对天人关系的看法是消极的。他忽视了人在自然面前的主观能动作用,没有认识到人不仅能认识自然规律,而且能利用自然规律为人类谋利。王充不了解自然规律和人类社会规律的区别,用“天道自然”的观点直接解释社会现象,认为一切社会现象也决定于“自然”。他认为,个人的遭遇、贫富贵贱、生死寿夭,也都是如此。王充用这种命定论的观点解释赏罚与犯罪问题。第七节 王符一、为政之要,首在安民王符继承与发挥了先秦以来的“民本”思想,认为“国以民为基”。王符虽然没有完全摆脱天命神权观点的影响,但他的侧重点还是强调“国以民为基”,为政之要,首在安民。王符提出的安民主张有三条:1、重教化2、明刑罚3、用贤才第七节 王符二、重德化王符继承了孔孟的“德治”、“任政”思想,认为治国必须重德化。王符认为,行“德化”,首先要求当权者要修身正己,为人表率。并且“德化”必须与“富民”结合起来。他主张重本抑末,爱惜民力,使民富足。他的思想反映了广大农民的愿望和发展生产的要求,是很有进步意义的。第七节 王符三、明刑罚王符在强调“德化”的同时,也很重视法律和刑罚的作用。他的一些思想有先秦法家“法治”思想的味道。从这样的思想出发,王符坚决反对滥赦。他还认为,法令能否被遵行的关键在于君主是否守法。王符要求帝王“敬法”、“信法”,这无异于对牛弹琴,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但从中也能流露出王符对清平政治和严明法制的向往。第七节 王符四、用贤才王符针对当时贵戚豪强专横、垄断仕途的黑暗政治,提出了一套切中时弊的意见,强调君主应“知贤”、“用贤”。首先,君主本身必须是贤者。其次,要打破以门阀取士的制度。第八节 仲长统一、人事为本,天道为末仲长统在天人感应与迷信思想盛行的时代,明确提出了“人事为本,天道为末”的观点。他认为,天之道是自然规律。从这种“人事为本”的思想出发,仲长统总结秦汉以来的历史经验,探讨国家治乱的规律,认为王朝的兴亡有其事理的必然性。他总结了封建王朝更迭的历史,认识到封建社会的历史是乱世的时间长而治世的是时间短,社会的动乱,王朝的灭亡,完全是由君主的昏庸、朝廷的腐败引起的,“乱世长而化世短”是“人事”使然,而不是“天命”造成的。第八节 仲长统二、教化为本,刑罚为辅在法律思想上,仲长统继承了儒家的传统思想,主张以德为本,刑罚为辅。要使国家长治久安,主要靠德教,而不能靠刑罚。他也主张要根据形势的变法确定治国的方略,应该有“权宜”之计。东汉后期,政治腐败不堪,仲长统认为,当时正是乱世,他从“刑乱国用重典”的思想出发,主张加强法制,“用重典”,并明确提出,应恢复肉刑。主张恢复肉刑,是违反刑罚由野蛮到文明这一历史总趋势的。第八节 仲长统三、变革制度,利时便物仲长统在揭露与批判当时黑暗政治的同时,提出了变革制度的主张。其基本精神是:变革制度,应对今天有利;行之有效的良制要坚持;违犯事理、行之有害的弊政要废除。(一)主张废除分封制,恢复郡县制。(二)主张恢复井田制,以抑制豪强兼并。仲长统还怀着激愤的心情,揭露当时外戚宦官专权的罪恶。第五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 曹操第二节 诸葛亮第三节 王弼第四节 嵇康第五节 杜预第六节 张斐第七节 刘颂第一节 曹操一、“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曹操提出的“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是指,在国家太平安定的时期,治理国家应该先礼义后刑罚,但是,在天下纷争的大乱之世,则应该以法治为主,先刑罚而后礼义。曹操“拨乱刑先”的思想是对汉代封建正统思想的超越。但是,曹操所说的“拨乱刑先”,并不是反对礼义教化,而恰恰是以正统儒家所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立法的依据和司法的归宿。第一节 曹操二、“惟才是举”与“选明达法理者使持典刑”曹操对人才的重视在中国历史上是颇为出名的,针对东汉以来根据“门弟世资”选拔官吏造成对人才压制的状况,曹操先后三次下令求贤。曹操认为任人不应该以出身、家世、门弟为标准。他贯彻“惟才是举”的方针,因此他争取和团结了一大批人才。与“惟才是举”思想相联系,曹操在司法官吏的任用问题上提出了一个重要论断,这就是他主张应该“选明达法理者使持典刑”。曹操认为,刑法是关系到众人生命的大事,一定要选精通法律的人来掌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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