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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中国科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推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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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中国科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推荐]》.pdf

    精品文章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中国科学院危险化学中国科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推荐推荐 第一篇: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科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推荐中国科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和科研生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科研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第三条院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查究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备安全科研生产条件,确保资金投入,强化和落实各部门、各层级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应根据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管理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第七条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分送和废弃物处置全过精品文章程进行统一管理。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部门职责第八条单位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1.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监督落实。2.组织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岗位技术培训和考核,报院安全主管部门审核后颁发证书。3.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及其废弃物的处置。对采购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的用途进行审核。第九条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应当对本单位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采取定期督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检查。1.定期督查。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例行检查周期和节点,拟定检查方案,组织专家组,开展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2.日常巡查。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巡视检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立刻消除或限期消除事故隐患。3.对涉密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检查,应遵守国家及院有关保密规定。4.被检查部门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第三章科研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基本职责第十条科研部精品文章门(实验室、部、中心及课题组等)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负责本部门安全制度落实,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制定应急预案,组织演练。课题组长对本课题组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落实相关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岗位操作规程。科研部门应具备安全科研生产条件,保证资金投入,确定至少1名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当了解和掌握相关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安全防护技能,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作业人员应熟悉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及时清理作业场所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处理过期、失效和无标识的危险化学品,积极配合安全检查。第十二条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有权了解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有权向安全管理责任部门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三条科研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不得违规使用国家有限制性使用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第四章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及其废弃物的处置第十四条不得向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未经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批准,不得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擅精品文章自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第十五条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应有供应单位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包装物、容器应保持完整性,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更换。第十六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选择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第十七条单位内部运输、搬运或装卸危险化学品,应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库房,配备专人管理,管理人员须持证上岗,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剧毒化学品储存应在专用库房内单独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技术防范设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制度。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对危险化学品仓库设施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第二十条单位应真实记录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和易制毒化学品数量、流向,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丢失或者被盗。发生丢失或者被盗,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院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剧毒化学品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和院安全主管部门备案。精品文章第二十一条科研部门应当检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停止使用。第二十二条科研部门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应当对使用、放置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在不符合安全科研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第二十三条科研部门应当根据当天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等因素,严格控制领用量。剩余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其易燃、易爆等危险特性退回库房。第二十四条科研部门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昼夜连续作业,应加强安全管理,安排人员值守,向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科研部门对具有较高危险性的实验,应进行安全评价,配备安全保护设备设施。安全评价小组可由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和科研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对于特别危险的实验,应由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科研部门对评价中提出的问题应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安全管理责任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单位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对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处置。第二十七条科研项目完成、中止或机构解散,科研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及相关设备设施。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品种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单位应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院安全主管部门备案。精品文章第五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报告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培训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第三十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救援和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六章责任处理第三十一条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的科研部门或单位,院安全主管部门视情节通报全院或报院安全保卫委员会研究处理。第三十二条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调查处理,向院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三条单位从事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法律责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属于特种设备的危险化学品容器,安全管理按照特种设备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第三十五条单位根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单位园区内,有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处置工作的,应遵守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二篇:复旦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化学与材料精品文章科学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全院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学校和全体教职工和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国科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院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等相关活动。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等八大类物品。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院、实验室两级管理体制。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院安全小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资产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用危险化学品采购供应管理等工作;各实验室在本单位领导下负责具体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实行凭证采购制度,要通过正常渠道,向正规合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购买。剧毒物品、有毒气体的购买,使用人必须填报申购单,提交申请报告,导师签字,经院系负责人审核同意,履行完申购手续后,由化学试剂仓库购买。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精品文章1、剧毒化学品(见环保部网站:/info/gw/gg/xx03/w0 xx0302543889587541.doc 剧毒化学品目录)(1)剧毒化学品的领用必须由使用人提出书面报告(一式三份),导师签字后交院系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备案。(2)实验室实验用剧毒化学品,必须详细写明其用途和最低用量。(3)必须由实验室领用人和专管员两人持院负责人批准签名的领用报告到化学试剂仓库领取,并妥善保管,严防发生意外事故。(4)实验结束后,应将剩余化学试剂由领用人和专管员两人共同送到化学试剂仓库,登记代存,以备再用。再用时,领取手续同第二条。送存时应保持标签完好,粘贴牢固。(5)使用剧毒化学试剂必须遵照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实验过程中的残渣,废液不得随便倾倒、排放,必须确保人身安全,防止环境污染。(6)剧毒化学试剂的领用严格执行“双人验收,双人双锁,双人帐册”的管理措施。精品文章(7)准确记录实验用剧毒化学试剂的用量,明确原库存量、领用量、新库存量和放置位置。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1)根据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部的规定,领用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由负责人和专管员签署 承诺书,保证领取的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仅用于教学和科研实验需要,有专人负责保管,确保不从事非法活动和不会从本实验室流入非法渠道,对社会造成危害,其所有相关责任由本实验室负责。(2)领取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填写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领取申请单,由实验室负责人、专管员和领用人签字后到化学药品库领取。(3)没有使用完的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交由专管员放入专管化学品储藏柜中上锁储藏。附录: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1)搬运气体钢瓶时必须轻放,气体钢瓶必须时刻牢固固定,防止撞击造成气体泄露事故。精品文章(2)严禁气体钢瓶放置在烈日或高温下,不得沾污油脂,以免发生爆炸。(3)严禁氢、氧等能触发化学反应的的气体放在一起使用。(4)气体钢瓶使用须安装专用减压器。不得私自拆装钢瓶阀门,发生故障,及时报有关部门检修。(5)实验室内一律不准使用液化气。有特殊需要的,须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液化气需要对使用人进行安全教育、督促和检查,确保用气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第六条废物处理应遵循下列规定:1、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和排放危险化学品废物。2、废弃试剂空瓶由学院接收,集中后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3、各实验室负责分类收集化学固、液废物,存放于无渗漏的容器内并贴上标签,再委托废物仓库保管和处理(放射性物品、爆炸物除外),定点存放,由专人妥善保管,集中后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第七条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造成事故的单位主管领导和事故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本规定自 xx 年 5 月 1 日起生效。第三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中国国电集团有限精品文章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同时结合集团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发电企业。第二章辨识、评估与备案第四条发电企业应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和使用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第五条发电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和分级,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分级方法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评估应形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1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安全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的主要依据;精品文章(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八)事故应急措施;(九)评估结论与建议。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电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二)构成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使用工艺或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风险程度的;(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五)发生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2 标准发生变化的。第八条发电企业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后,取得正式安全评估报告,汇总整理重大危险源相关文件、资料,按要求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精品文章第九条发电企业向地方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后,应于 15 日之内,向分(子)公司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分(子)公司应在发电企业重大危险源备案后 15 日内,向集团公司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一)发电企业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表(见附件);(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可提交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三)地方主管部门出具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四)重大危险源相关制度、规程;(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第十条发电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进行备案。第十一条发电企业重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的,应及时更新档案,在向地方主管部门重新登记备案之后,按照第九条向分(子)公司和集团公司进行备案。第十二条已登记备案的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发电企业应当向地方主管部门3 申请核销,并在收到地方主管部门同意重大危险源核销的证明文书后 15 日内,报分(子)公司核销。分(子)公司应在确认核销情况属实后 15 日内,报集团公司核销。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管理第十三条发电企业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企精品文章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第十四条发电企业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和维护工作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责任和要求应明确纳入部门职责和岗位责任标准。第十五条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有关标准制度,或在相关标准制度中体现重大危险源有关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执行。(一)重大危险源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标准;(二)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运行、检修规程;运行管理、设备管理、技术监督等标准制度;设备清册及系统图等;(三)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备案管理、监督检查、防火管理、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标准制度;(四)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第十六条发电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4 并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辨识、分级记录;(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三)涉及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四)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五)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及规程;(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精品文章(七)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九)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责任部门、责任人名称;(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十一)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七条发电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发电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进行定期专业培训,并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发电企业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第十八条发电企业必须确保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的安全5 生产投入,优先落实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修理费、材料费、生产型固定资产投资和教育培训费用等。每年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障措施和反事故措施计划,明确专项费用,确保相关措施执行到位。第十九条发电企业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精品文章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二)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应满足自动化控制要求,相关系统和设备应具备紧急停运功能。(三)对重大危险源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四)重大危险源区域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第二十条发电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建立台帐、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二十一条分(子)公司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发6 电企业的监督指导,督促发电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分(子)公司应建立所属企业重大危险源档案,档案包括所属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基本信息、安全评估报告、登记备案记录、标准规程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应急演练记录,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和问题整改记录等。第四章隐患排查和综合治理精品文章第二十三条发电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有关制度、规程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第二十四条发电企业应结合企业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机制,每半年集中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的各类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重大隐患应及时上报分(子)公司和集团公司备案。第二十五条重大危险源应作为春秋检、安全性评价和各类安全生精品文章产检查的重要内容。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发现的涉及重大危险源的重大隐患,应由分(子)公司进行督办,明确落实整改责任、措施、期限、资金和相关预案。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的,应结合星级企业考评进行考核。第二十六条检查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发电企业应当立即整改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二十七条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和维护工作进行外包的,应严格审查外包单位相关资质。在外包项目安全管理协议当中,应明确外包单位日常管理、隐患排查、风险预控等工作职责和要求。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应立即要求外包单位消除隐患,必要时可中止外包合同执行。8 第二十八条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九条重大危险源与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设施、水源保护区、交通枢纽干线、农田畜牧、河流湖泊等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上述规定、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存在不可控风险的,应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对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实施搬迁或改造。精品文章第三十条集团公司鼓励发电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降低重大危险源风险,以及减少重大危险源数量。支持采用安全、成熟的技术和产品,替代原有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第五章应急管理第三十一条发电企业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悬挂应急撤离路线,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第三十二条发电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地方主管部门要求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备案。第三十三条发电企业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9 及人员。外来人员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前必须进行风险告知。第三十四条发电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针对重大危险源的特性配备便携式气体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第三十五条发电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计划。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应采取实战演练方式,应详细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脚本,事故监测、人员疏散、医疗救护、信息发布等均应纳入演练内容,必要时应请地方政府、消防部门、医疗机构、周边企精品文章业和居民协同开展应急演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结束后,发电企业应对应急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第三十六条发电企业应与地方政府建立重大危险源应急联动机制,按照地方政府要求开展日常应急管理工作,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预案相衔接。发生重大危险源事故或突发事件时,发电企业应立即报告上级单位和地方政府,应急处置工作应与地方政府实现对接,依靠地方政府开展必要的应急救援、居民疏散、区域管制、环10 境监测等工作,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发电企业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表第四篇: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试行)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宿舍管理,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入住手续第一条新生报到时,须在财务室交纳住宿管理费后,凭收据到物业办公室办理入住手续,在校生须在每年 9 月注册时交纳新学年住宿管理费。精品文章第二条学生报到后,凭有效证件(入住凭单)到宿舍值班室,办理入住手续。第二章住宿管理第三条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宿舍的管理。学生宿舍调整涉及到的在校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按时调房或搬迁,不得无故拖延。第四条学生床位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私自调换、出租、转让。第五条学生宿舍的设施、家具,如床、桌子、凳子、窗帘、锁等一律由物业办公室统一安排、配备。不得私自更换门锁、私配钥匙。第六条需要提前入住,或推迟撤离宿舍的,须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并交纳住宿费;未经批准,不按期撤离宿舍的,按照临时住宿规定收取住宿费。第七条学生发现室内设备、设施损坏,请及时报告值班人员,由物业办公室及时安排人员维修。第八条学生离校(休学、退学、毕业、回所、退宿等)须到各楼值班室办理退房手续。宿舍管理人员经检查其房间设备有无丢失、损坏等情况,验收合格后,准予退宿离校;若家具损坏或丢失要照价赔偿。第三章秩序管理第九条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打闹、酗酒、划拳;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各种球类运动、高音播放音响。第十条来访人员逗留时间不宜过长,应于当日 22。00 之前离开宿舍。精品文章第十一条学生之间要和谐友爱、互相宽容,理智地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不得辱骂他人、打架斗殴。第十二条不得在宿舍内张贴大小字报、传单和其它宣传品。第十三条严禁在宿舍内从事各种商业推销活动或将营销人员领入宿舍。第十四条自行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应有序停放在规定区域内,不得驶入宿舍。第十五条宿舍内禁止饲养家禽及各类宠物等。第十六条进出宿舍应穿戴整洁,文明着装。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开关宿舍大门。开关门时间为:6:0024:00。落锁以后不得随意进出学生宿舍楼。关门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者、进入者,须经宿舍管理员查验证件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出。第十八条进出宿舍应主动出示个人有效证件(学生证),携带大件物品出入宿舍应主动接受管理员的检查并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九条妥善保管个人的贵重物品及现金,离开房间或休息时,应关好门窗。第二十条宿舍内严禁私自拉接临时电源。禁止存放、使用非宿舍配备的各种家用电器(如洗衣机、电冰箱、电熨斗等)。第二十一条宿舍内严禁做饭,严禁存放、使用微波炉、热得快、电热杯、电热毯、酒精炉等用具。第二十二条宿舍内严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精品文章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第二十三条严禁床上吸烟、焚烧废弃物,使用蚊香要远离易燃物品。第二十四条严禁擅自挪用、损坏消防设备设施及器材。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公共场所堆放各种物品,严禁堵塞消防安全通道。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室外窗台(含阳台)摆放花盆等物品,以防坠落伤人。第二十七条宿舍内禁止进行赌博、宗教迷信活动和未经学生主管部门批准的集会。第二十八条亲友来访应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将陌生人带入宿舍。第二十九条经宿舍管理部门批准,工作人员两人及以上可以进入房间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及其它维修服务工作;在紧急情况下,宿舍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第五章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房间内卫生由本房间的学生负责,每位学生有维护好房间内卫生的义务。第三十一条房间内只允许存放学生本人的学习用品和生活用品,摆放要整齐有序,除此之外的其他物品不得存放在房间内。第三十二条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烟蒂、随意抛洒废弃物。第三十三条各种垃圾应倾倒在垃圾桶内,不得随处乱放。第三十四条房间内禁止乱写、乱画、黏贴各种字画。精品文章第三十五条不得在规定的区域外晾晒被服、衣服等。第三十六条管理人员对学生寝室进行内务卫生、安全用电、住宿秩序进行巡回检查时,学生应给予积极配合。第六章电费收取第三十七条学生在宿舍用电实行指标控制,3 人间每月免费使用电量 24 度,4 人间每月免费使用电量 32 度,超额部分按照现行电价收取费用。第七章管理组织第三十八条每个宿舍推选室长一名,负责本室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督促本室成员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代表本室对外联系和处理有关住宿事务,向院有关部门反映同学对宿舍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第三十九条每层楼从室长中推选楼层组长一名,负责本层楼的安全、文明卫生等管理,与各室长保持联系,督促、检查室长的工作,听取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物业办公室反映,提出建议。第四十条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由培训服务中心、研究生工作处、安全保卫小组及学生会生活部长等人员组成。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宿舍管理人员担任,设副主任一名,由学生会生活部长担任。第四十一条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要定期研究宿舍管理事项,并注意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作用,其职责是: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学生宿舍进行文明卫生检查、评比、表彰先进,及时纠正不文明、不卫生行为。定期对学生宿舍的防火、防盗等安全情况进行检查,认真纠正各类违章行为。维护宿舍正常秩序,听取同学对宿舍管理工作精品文章的意见。第八章奖励办法第四十二条宿舍管理委员会对学生宿舍不定期抽查,每学期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对学生宿舍的全面情况(卫生、纪律、安全、精神文明等)进行综合评比。第四十三条创建文明宿舍活动每学期进行一次总评,文明宿舍比例占学生宿舍的 15%,对评出的文明宿舍予以表彰和适当的奖励。第四十四条对于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的宿舍室长、楼层组长或有关人员,按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第四十五条对于敢于批评、制止不良行为,维护宿舍文明卫生,成绩显著或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通报表扬,并按院规定给予奖励。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学生应认真学习并执行本规定,如有违犯,学校将视其情节严重,依照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有关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附件:学生宿舍考核标准学生宿舍考核标准1.宿舍内空气清新、无异味。(10 分)精品文章2.宿舍内家具、书架,物品摆放整齐有序。(10 分)3.桌面、门窗无灰尘,及杂物。(10 分)4.宿舍内地面干净,无痰迹,无果皮、无纸屑等杂物,宿舍内无烟头、酒瓶等物。(15 分)5.宿舍内衣物鞋帽无乱放现象,床下物品整齐有序。(10 分)6.宿舍内床上用品叠放整齐、干净、统一。(10 分)7.宿舍内无淫秽书画,无乱接电线、乱拉线现象。(10 分)8.宿舍内无电炉、电热器、吹风机等禁用电器。(10 分)9.宿舍内无易燃易爆有害物品。(5 分)10.宿舍内所配物品无人为损坏、墙面无乱粘贴。(10 分)第五篇: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促进研究生更好更快就业,学校实行适度弹性的研究生学籍管理,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第二条对于硕士研究生:(一)修完所需学分,但未完成毕业论文答辩,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可以获得硕士研究生结业证书,参加就业,学校相关部门将给予办理离校手续与就业派遣手续。(二)修完所需学分并通过论文答辩,但未达到授予硕士学位要求,可以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参加就业,学校相关部门将给予办理离校手续与就业派遣手续。一旦其论文发表达到授予硕士学位要精品文章求,可申请硕士学位。第三条对于硕博连读研究生(包括直博生):(一)转博当年不编制就业计划,转博后若要求提前就业,经导师同意,在符合硕士答辩条件下可先行参加硕士论文答辩,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授予硕士学位,学校相关部门将给予办理离校手续与就业派遣手续。(二)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校可继续保留其博士研究生资格,培养类型转为在职定向培养(不享受基本助学金、住宿补贴与三助岗位津贴等)。经过在职培养,达到授予博士学位要求(其用于硕士学位申请的课程学分与论文不能再用于申请博士学位),可获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授予博士学位。第四条对于各类博士研究生:(一)完成博士阶段学分培养要求,但未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可以获得博士结业证书,办理离校手续与就业派遣手续。(二)完成博士阶段学分培养要求,论文答辩通过,但未满足论文发表要求,可以获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办理离校手续与就业派遣手续。一旦其论文发表达到要求,可再申请博士学位。第五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第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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