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pdf

    • 资源ID:77291114       资源大小:328.88KB        全文页数:8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13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3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pdf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法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XX 年修订)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44 号)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各上市公司应根据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XX 年修订),修订本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对外披露特此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XX 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六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第七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三)上市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第九条保荐机构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本所书面报告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第十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一)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产和可供出售的金*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第十三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并公告第十四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第十七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九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上市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第二十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上市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第二十二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上市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上市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上市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第二十九条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的,本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情节严重的,本所将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上市公司超募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同时废止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修订说明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行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并拟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XX 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规定修订的背景和目的本所现行规定系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并于 XX 年 6 月对外发布实施本次对规定进行修订,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与中国证监会有关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新规定保持一致 XX 年 12 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44 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2 号”),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监管指引 2 号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并废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因此,有必要对现行规定进行相应修订,以与监管指引 2 号保持一致二是增加有关超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定针对上市公司超募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本所于 XX 年 10 月专门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规范 XX 年 8 月,在该通知的基础上,本所对外发布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上市公司超募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备忘录”),对超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作出规定为方便上市公司使用和执行,本次

    注意事项

    本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pdf)为本站会员(小***)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