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pdf
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设于校园内,为满足本校学生(含教职员工)就餐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按要求准予开办的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专用场所。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中小学校食堂组织管理、食品安全管理、食堂从业人员管理、食堂食品采购、食堂食品储存、食堂食品加工、食堂食品供应、食品营养管理、食堂财务管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监督检查等,适用于全市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食堂(以下简称学校食堂)管理。幼儿园的食堂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1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第四条 市教委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制定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并督促区教委履行食堂管理职责。第五条第五条 区教委是本区学校食堂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属地内学校食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推进学校食堂建设,完善学校食堂设施设备条件;明确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责任,建立考核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堂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第六条第六条 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学校食堂“非营利要求,加大政府投入,制定落实优惠政策,降低学校食堂运行成本,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从学校食堂盈利.第七条第七条 坚持自愿性原则。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应在学校食堂就餐,走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学校应制定在校就餐管理办法,规范在校就餐管理。第八条第八条 落实校长负责制。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学校领导、后勤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每学期召开不少于 2 次专题会。第九条第九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建立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人员应定期轮换。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2岗位可由符合任职条件的其他人员兼任。第十条第十条 学校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在校生规模较大、就餐学生多、不具备自营能力的学校食堂,可在区教委指导下,通过公开竞争择优方式委托有实力、声誉好的社会餐饮企业,实行不带资、控制总利润的托管服务,学校食堂实行“零租赁,并报区教委备案。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成立膳食委员会。学校应成立由学校领导和学生、教师、家长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参与和监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质量、价格、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一年,并报区教委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针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晨检、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与维修保养、食品留样、食品添加剂使用、餐厨废弃物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岗位责任、日常检查、投诉受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强化学校食堂安全保卫,严防不法分子纵火、盗窃、投毒等危及学校食堂安全的行为.涉及学校食堂管理的工作会议、日常检查、台帐登记等记录应完整、规范,统一存档备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实行校长和教师代表陪餐制度,做到同标准就餐,并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3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区教委应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区教委应会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原材料供应、包装储存、餐具消毒、环境卫生、人员健康、饮用水源检查,生产、加工、配送流程和食堂功能分区等管理制度,落实查验记录、购销台账、留样备查等管理要求,及时消除学校食品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职责。设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经营管理负责人组成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至少配备 1 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校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学校应对师生每学期至少开展2 次以上食品安全、卫生知识科普宣传教育,并有完整记录.学校食堂管理部门每周应组织开展不少于 1 次的安全隐患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详细记录,做好整改和复查并建立相关台账。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学校开办食堂须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取得有效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4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供餐。新建、改建、停办学校食堂或变更经营模式,须向区教委履行备案手续,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区教委要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学校食堂应配备专用的食品留样专柜(冰箱),有专人负责留样管理。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 100 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员等,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留样专柜(冰箱)内,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 小时以上。第四章食堂从业人员管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区教委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为学校食堂配备从业人员并落实人员工资及福利。原则上按就餐学生每 100 人配备1 名食堂从业人员,寄宿制学校可适当增加从业人员.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和营养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对食堂从业人员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一)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须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二)严格落实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5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三)食堂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未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食堂操作间内。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配备具有 2 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持有有效健康证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职责,原则上每年应接受累计不少于 40 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并具有培训合格证明。第五章食堂食品采购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规范大宗食品采购。由区教委负责,制定准入办法,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和供应商准入制度,对米、面、油、肉、蛋等大宗食品供应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远郊区的山区偏远学校或教学点可通过比选质量、价格的办法确定供货对象。学校食堂要公示集中采购流程、定点采购单位和原材料情况等信息.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6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要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农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等有关凭证,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建立食品查验制度。采购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确保食品安全。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和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每次采购要做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建立供货商评议制度.区教委应组织学校定期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货商应终止供货合同.学校应将所有供货商名单分学年报区教委备案,接受监督或抽查。第六章食堂食品储存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学校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应有专人负责,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做到核对数量、检验质量、签字确认,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出入库.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建立库存盘点制度。学校食堂物品入库、验收、7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做到日清月结。物品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合理确定库存。发现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销毁监督手续.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食品储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设,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防蝇等设施设备。食品储存要分类、分架、离地存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储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盛装食品的容器应符合安全要求。第七章食堂食品加工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学校食堂应具有与供餐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操作区;具有与供餐规模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排烟、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不洁物;配备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其它设施设备.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学校食堂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 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学校食堂不得制作供应凉菜、生食海产品和现8榨饮料等高安全风险食品。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材料,不得使用发芽土豆、野生菌、鲜黄花、霉变红薯、非本食堂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肉制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不得出售落地、不洁食品,四季豆、豆浆必须烧熟、煮透。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不得供应未加热食品,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食堂食品加工设备、用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食品加工结束后要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及时清洗各种设备、用具和容器,做到定期消毒,归位摆放,保持清洁。第八章食堂食品供应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学校食堂供餐一般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包餐制,即学生统一伙食费标准,由食堂提供统一饭菜。二是自助制,即饭菜品种、数量由学生自由选购,食堂凭充值卡结算。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中选择。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要、物价水9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和配餐方案,并报区教委备案。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学校要尊重少数民族学生饮食习惯,有清真餐需求的学校应设立清真灶和独立售饭窗口,灶具、炊具使用和原材料采购、储存、加工等应符合清真饮食的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加强就餐场所管理。学校应在食堂就餐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有效期内的 餐饮服务许可证 或 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按规定应公示的食品(产品)、原材料采购价格等信息。学生就餐场所应张贴节俭养德、食品安全、营养均衡、健康饮食行为等宣传资料,引导学生节约用餐、安全用餐、营养用餐、文明用餐;设置洗手池等设施设备,有明确的洗手、消毒及检查等规定;就餐场所及设施设备应保持干净整洁,做好地面防滑,张贴安全提示标识。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学生就餐时应落实校领导带班陪餐、班主任值班和学生轮流值勤制度,加强就餐秩序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就餐。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做好餐具用具的清洗与消毒,每餐按规定对食品容器、餐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分派菜肴、整理造型的用具使用前应进行消毒。第九章食品营养管理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将营养与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定期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10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目标,在校园营养师指导下,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特点和营养需求,广泛征求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参照有关营养标准,优化配餐方案,制定品种多样、数量充足、成本合理、结构科学、营养均衡的每周带量食谱并提前公布,科学营养供餐,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配备专(兼)职校园营养师,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营养学、烹饪方法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高烹饪制作水平,为学生提供营养、可口的饭菜。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建立满意度测评制度。学校应制定食堂满意度测评办法,由膳食委员会负责每周对学校食堂饭菜质量和安全卫生等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将测评结果进行公开。第十章食堂财务管理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区教委应加强对学校食堂财务工作的监管,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堂财会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学校食堂财务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强化内控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每学期期末应将学校食堂收支情况全面结算,将结果向全校师生和家长公示、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膳11食委员会的监督,同时报区教委备案。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学校应广泛征求家长及师生员工意见,建立餐饮定价机制,完善定价程序,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加强饭菜成本核算,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将每天主、副食菜谱及原材料价格进行公示。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教职员工在学校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学校食堂收取伙食费应开具正规票据;财务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报销手续。第十一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细化信息报告、人员救治、现场保护、证据保全、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措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督促食堂及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落实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学校应立即停止供餐,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施设备、集中就餐剩余食物和患者的呕吐物(排泄物)等重要检测样品和现场,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12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将情况分别向所在区政府和卫生计生、疾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等部门报告,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原因结果、善后处理等情况,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学校应积极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患,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同时,对共同用餐的人员进行排查,及时与有关学生家长联系,做好思想稳定工作,防止事态扩大。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受理监督电话。接到投诉应准确记录投诉人姓名、投诉理由,并立即进行核实,确定处理方法,及时妥善处理。第十二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分级管理、以区为主”的原则,区教委应加强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疾控、物价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强化风险管控,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堂的日常监管。市教委每学年集中检查不少于 1 次,区教委每学期集中检查不得少于 1 次。13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区教委应建立工作考核体系,将学校食堂日常管理工作作为对区教委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校长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工作制度,采用适当方式定期与学生、教师、家长沟通,征求对食堂管理和服务的意见,不断改进食堂工作。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应开展就餐满意度调查,组织师生员工对食堂规范管理、饭菜质量数量、供应品种、价格、卫生、安全和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不断加强服务管理工作。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学校应定期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加强食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整治消除安全风险隐患.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疾控等部门对食堂建设、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必须立即整改.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实施“阳光餐饮”工程,采取“透明厨房“视频厨房”等形式,实现透明化、可视化安全管理,促进学校食堂诚信自律经营。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建立公示制度。学校应每天公示食堂原材料采购、带量食谱、饭菜价格等情况,每学期公示食堂财务收支情况,主动接受学校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迟报、漏报、瞒报学校14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三章附 则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各区教委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