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办法.pdf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福建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福建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办法的通知许可证颁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安监局,各有关安全评价机构:为进一步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推动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20 号)(以下简称“20 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实际,我局制定了福建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加强领导。非煤矿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安监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也是安监部门依法进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各设区市安监局要加强领导,认真总结近年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在新形势下颁发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按照行政许可法 20 号令和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组织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规范许可行为,明确各有关人员工作职责,不断提升安全生产许可颁发管理水平.二、落实责任。安全生产许可是安全监管中一项基础性1的工作,是反映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省局进一步明确各级安监部门、各有关评价机构和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一)非煤矿矿山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和许可证申请等,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二)省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制定完善我省相关颁发管理办法,负责颁发管理本办法规定的央属在闽企业和跨设区市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各设区市安监部门负责颁发管理本辖区内其它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受理审查过程中,不得随意增设办理条件,不得要求企业提供20 号令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许可证颁发工作。各设区市在审查工作中要准确把握许可条件与标准,严格把关,并对审查结果负责。为保证许可实施过程的合法性,审查过程各环节不得再委托或以县(市、区)安监部门的名义实施,但可以充分发挥县(市、区)安监部门属地监管的积极作用。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以严谨的态度,按规定条件、程序和时限,细致认真把好审查工作的2每一个环节,确保程序合法、文书填写和档案管理规范,努力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四)各县(市、区)安监部门配合省和设区市安监部门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按属地监管的原则加强日常监管工作。(五)各安全评价机构要按照“谁评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评价工作.要组织有相应专业和评价资质的人员深入现场开展评价工作,对地下矿山,评价人员数量不少于 4 名,其它矿山不少于3 名。评价机构与评价人员要对所出具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与可靠性负责,要求评价报告内容完整、客观,评价方法科学、合理,评价结论明确、真实、可靠。三、热心服务。各级安监部门及有关中介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从减轻企业负担和便利企业出发,减少繁文缛节.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应耐心解答,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尽力为企业排忧解难。四、加强监管。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后的日常监管工作,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的企业按规定处罚,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在安全生产评价中协助企业弄虚作假,出具缺漏重大事项或与事实严重不符合评价报告的评价机构,给予严肃处理。五、廉洁自律.各设区市安监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依法3秉公办事,公平公开,不得暗箱操作。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廉洁自律,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或故意刁难企业,严禁索要、收取企业或个人的钱物和有价证券,严禁向企业、中介机构乱摊派、乱收费。在执行办法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安监局报告。本办法发布后,原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福建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办法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 年月日福建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颁证对象我省非煤矿矿山企业的颁证对象为辖区内除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和非煤矿矿山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4(一)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二)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三)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采砂等资源开采活动不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上述类型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期,但仍应做好日常监管工作。二、分工(一)省局负责核发在闽中央非煤矿矿山企业生产系统和在两个以上设区市有独立生产系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上述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fjbs。 地下矿山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地下矿山提交,无特种设备的应提交无特种设备说明);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材料;13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14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四)已生产矿山生产系统(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延期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2有效工商营业执照;3有效采矿许可证(尾矿库不需提交);4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或说明材料;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证明材料;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811 地下矿山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地下矿山提交,无特种设备的应提交无特种设备说明);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材料;13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14现状评价报告(或经安监部门评审通过后 6 个月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证书)。(五)持标准化二级以上证书(矿山生产系统、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延期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2有效标准化等级证书;3工商营业执照;4采矿(勘探、矿山工程)资质证书.(六)变更申请1安全生产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4变更后(采矿、勘探、施工)资质证书;5变更说明材料;6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或说明材料。9(七)材料要求申请材料一式两份,除存档一份外,另一份审查工作结束后交付申请单位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申请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负责核发许可证申请的安监部门在书面审查材料时,主要审查相关证书的有效性,材料内容的合规性等,具体说明如下:1申请书(延期、变更)申请书应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0种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9183 号)(以下简称“文书格式)相关文书填写说明的要求对照填写,内容应完整。其中申请单位应为法人单位(与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名称一致),地质勘探单位和采掘施工作业单位申请单位和取证单位相同,其他生产系统取证单位应以申请单位加矿山(尾矿库)名称,(营业执照名称中包含取证矿山名称的直接使用营业执照名称)。2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采矿许可证、勘探资质证书、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等以证照记载的有效期为准,申请日期必须在有效期内。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由申请单位提交有效性证明,申请日期 30 天前互联网有效性查询截图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可作为有效性证明;3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全面覆盖申请单位各部门及全体10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有明确的安全责任,建立党组织的还应制定党组织负责人责任。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安全资格证书的,提交资格证书。新上任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资格证书的,提交任职时间文字说明并盖申请单位公章。5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证明材料由申请单位书面陈述矿山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情况,包括提取标准,产量,提取金额,申请延期的还应包括申请日期前一年提取和使用金额.提交的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文字说明应盖申请单位公章;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材料和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仅需提交记载最终结果的书面材料。7申请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应提交原件.8资质证书及证明材料使用复印件或网络截图的应加盖单位公章。9网上审批提交电子文档格式要求下列材料应使用彩色扫描件或数码照片:申请书、营业执照、法人证书、采矿许可证、勘探许可证、采掘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责任制批准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主要负责人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11格证、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证明材料、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文字说明、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材料、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标准化证明材料。上述材料利用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的彩色扫描件或数码照片。地下矿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报告应提交能准确反映送检单位、设备名称、检验日期和检验结论的扫描件.扫描件应确保名称、证号、有效期等清晰可见。其他材料可以提交文字型电子文档.10申请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视同原件。四、审查程序(一)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12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二)审查安监部门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后,应当组织 2 名以上人员按照20 号令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应当在受理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除书面审查外,负责受理审查的市级安监部门应当对下列非煤矿山应当组织现场复核:1新建矿山生产系统安全生产许可证初次申请;2上一个许可期内发生较大以上死亡事故;3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现场复核由负责受理审查的安监部门组织,下级安监部门配合参与。现场复核应由 3 名以上有关人员和专家参与,其中露天矿山应有采矿专业人员,地下矿山应有采矿和机电专业人员,尾矿库应有选矿专业人员。书面审查和现场复核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颁证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限期整改,整改通知由书面审查和现场复核人员签署。整改时间不计入法定期限。13(三)许可决定对符合20 号令规定条件,或整改后达到20 号令规定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决定载体为文书格式规定的三种审查书: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书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审查书。现场复核的,还应按生产系统类型填写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检查表。准予许可决定应由负责受理审查安监部门负责人或授权指定人员签发,并盖设区市安监局公章或授权的专用章。书面审查和现场复核发现存在不符合颁证条件,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出具 不予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通过网上审批平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其申请自然失效,不再另行制作不予许可决定。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载明事项按以下方式处理:1总部管理型取证单位:对照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和采矿许可证(资质证书),在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之后加“(管理型)”;主要负责人和地址:与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致;14许可范围:根据采矿许可证许可的矿种种类,多矿种的可以采用“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金属矿产资源开采”“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生产系统包括尾矿库运行的无需另行注明;2地质勘探和采掘施工作业单位取证单位:与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名称一致;主要负责人和地址:与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一致;许可范围: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作业.3金属非金属矿山单系统生产企业取证单位:与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一致,需要标注生产系统标高范围的应加在生产名称后,地址按生产系统所在地记载;多系统生产企业以及非矿山企业所属矿山生产系统取证单位:按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名称之后加生产系统名称,需要标注生产系统标高范围的应加在生产系统名称后;地址按生产系统所在地记载;生产系统许可范围:根据生产系统设计的开采矿种和开采方式,采用“矿种”+“开采方式”记载;尾矿库许可范围:“尾矿库运行”;154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新申请的许可证发证日期为签发日期,有效期起始日期为签发日期,有效期终止日期为起始日期三年后前一天。(例:签发日期为 2000 年 2 月 1 日,发证日期、有效期起始日期和有效期终止日期分别为:2000 年 2 月 1 日、2000 年 2 月 1日和 2003 年 1 月 31 日);正常延期换证.按20 号令规定按期提出延期申请的,经审查符合延期条件的,发证日期为签发日期,有效期起始日期为原证有效期次日,有效期终止日期为新证有效期起始日期三年后前一天。(例:原证有效期终止日期为 2000 年 3月 31 日,签发日期为 2000 年 2 月 25 日,发证日期、有效期起始日期和有效期终止日期分别为:2000 年 2 月 25 日、2000 年 4 月 1 日和 2003 年 3 月 31 日);变更申请。发证日期为签发日期,有效期与变更前证书有效期一致;(四)制证及送达负责受理审查的安监部门根据制证需要定期向省局领取预盖公章空白证书,按统一格式印制安全生产许可证,制证完成后及时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系统数据上报省局;预盖空白证书编号登记存档,未使用或作废的应交回省局;16受理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监部门应当在做出许可决定之起 10 个工作日内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通过网上审批平台告知申请单位许可决定的视同送达。五、档案管理受理审查过程中生成的各种纸质文书按文书格式的规定制作,各设区市行政中心另有规定的也可从其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一证一档,许可证纸质档案应按省安监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的规定整理存档,各设区市行政中心另有规定的也可从其规定整理存档。实行全流程网上审批的,可以根据网上审批的特点另行制作纸质文书,纸质文书应体现企业申请材料目录和许可决定最终结果,以及审批平台查询途径.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