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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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试行)-..pdf
川工商201132 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工商局:四川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工商局 2011 年第四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 6月 8 日予以发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六月八日四川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食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机关公布本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布,是指工商机关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的行为。第四条公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维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工商机关公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遵循“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并对其公布的信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条公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范围:(一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二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最终结论;(三依法责令停止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名录;(四依法查处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情况;(五开展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第七条禁止公布下列信息:(一食品快速检测结论;(二已经送达且未过法定异议期限的食品抽样检验初检结论;(三已申请复检的食品抽样检验初检结论;(四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食品抽样检验结论;(五食品抽样检出涉及食品存在或潜在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结论;(六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的其它信息;(七法律法规禁止公布的其它信息。第八条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公布的管理工作,直接收集并公布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和公布工作。第九条工商机关公布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的,应当联合公布。第十条工商机关履行食品流通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食品流通监管机构承担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的日常工作。第十一条公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的内容应当包括来源、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抽样检验信息和责令停止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名录还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规格、产品批号以及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项目等内容,必要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第十二条工商机关公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收集:食品流通监管机构应当收集基层日常监管、食品抽样检验、食品专项整治、食品经营违法案件查处、受理申诉或举报和有关部门通报等信息,并进行整理和分类,起草拟公布的信息内容。(二核实:食品流通监管机构对拟公布的信息进行全面核对,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三审批:拟公布信息须经工商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四公布:经审批同意后即可公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五备案:工商机关公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时应当同时报上一级工商机关备案.(六存档:食品流通监管机构应当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档案,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已发布的信息资料。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公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的;(二公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失实的;(三公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未按审批意见执行的;(四披露或公布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信息的。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持有异议的,公布该信息的工商机关应当对异议信息予以核实处理。经核实确属不当的,应当在原公布范围内予以更正,并告知持有异议者。第十五条上一级工商机关应当组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必要时上级工商机关可以纠正下级工商机关公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并重新公布有关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最终结论 包括下列情形的检验结论:(一)食品标称生产者和经营者对食品抽样检验无异议的初检 结论;(二)食品标称生产者或经营者对食品抽样检验有异议,但未按 相关规定申请并办理手续进行复检的初检结论;(三)食品标称生产者或经营者对食品抽样检验有异议,但相关 指标属于不允许复检的初检结论;(四)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自施行之 日起两年.主题词:消保工作 食品安全 日常监督 信息公布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11 年 6 月 8 日印发(共印 30 份)-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