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学分登记表.pdf
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编号:姓名:专业:职称:联系电话:单位:主管部门:附件 3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中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以及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与卫生技术人员技术职务晋升挂钩的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护士执业注册学分审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一、学分审验范围:对黑龙江省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具有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军队、武警系统除外)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取的学分实施学分审验制度.二、学分审验依据: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意见、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等文件中学分管理有关条款。三、学分审验要求:卫生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不低于 25 分。其中 I 类学分 5-10 学分,类学分 1520 学分。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 学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 10 学分.I 类、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四、学分审验机构:各地市卫生局、行业卫生主管部门、高等医学院校负责辖区内卫生技术人员的年度学分审验;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厅直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的年度学分审验。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卫生技术人员(军队、武警系统除外)拟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周期学分审验.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验的具体实施工作。五、学分审验方法(一)年度学分审验: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所辖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年度学分审验,并将审验结果报省卫生厅备案。即按照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对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年度所获得的各类学分进行核实认定,I 类、类学分分别达到要求且总学分数达到25 分者为合格,在其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上加盖年度学分审验合格章,作为年度考核以及申报周期学分审验的依据。(二)周期学分审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经过年度学分审验后,拟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将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报省卫生厅进行周期学分审验。在申请周期内每年度的学分审验均通过者为合格,经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盖章,作为申报技术职务晋升必备材料之一。六、学分审验时限:六、学分审验时限:每年度的学分审验时限为从上年8 月 1 日至当年 7 月 31 日期间所获取的学分.各地市卫生局、行业卫生主管部门、高等医学院校及厅直单位于每年 8 月 5 日前将本年度的年度学分审验结果报省卫生厅备案。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8 月 5 日20 日进行周期学分审验。七、奖励和惩罚:七、奖励和惩罚: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对管理规范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对单位管理不善者,提出批评并责令其改正;对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当事人所获年度学分作废,取消当年申报技术职务晋升或执业注册资格,并追究经办人责任;项目主办单位滥发证书、乱授学分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取消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等处罚.八、本办法自八、本办法自20082008 年年 4 4 月月 1 1 日起实施。日起实施。九、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九、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使用说明22一、本登记册由黑龙江省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时使用。作为参加继续教育活动记载学分的凭证,也是技术职务晋升、执业资格再注册等的申报必备材料之一。二、登记册由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主管继续教育的职能部门按照要求如实登记、填写,并签字盖章以示确认。三、登记册每年由所在单位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度审验、认定,并将审验结果报省卫生厅备案。申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执业资格注册报省卫生厅进行周期审验.四、登记册由本单位或个人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伪造,如有遗失,及时向本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声明,申请补发.210 项由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授予相应的学分。(三)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类别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 学分。编制远程教育视听教材的作者,与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讲人同等对待,授予相应学分。(四)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 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 学分.(五)凡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专科医师培训人员,经年度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 学分。四、学分登记和考核四、学分登记和考核(一)项目主办单位按标准授予学员相应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主管继续教育的职能部门负责将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所获学分数(包括类和类学分)登记到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以下简称学分登记册)上,归入专业技术人员档案.(二)学分登记册由可从黑龙江省卫生信息网(www。hljwst.gov。cn)下载打印,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或其单位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适时被 IC 卡取代.(三)学分登记册每年由所在单位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审验、认定,并将审验结果报省卫生厅备案.每个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周期或注册周期由省卫生厅进行审验。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五、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五、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类学分)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并发放。(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类学分)由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并同时加盖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和项目举办单位公章后生效。(三)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核实盖章后发放。(四)类学分由各地市卫生局、各行业卫生主管部门或者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所在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其相应证实材料后按照标准授予相应的学分,并给予登记.(五)项目主办单位应严格遵照有关规定,不得任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和项目内容,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13 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六、对于基层农村和特殊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管理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地市卫生局另行规定.七、本办法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2000 年黑龙江省卫生厅印发的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意见(黑卫科 2000195)中的附件 2黑龙江省卫生技术检查员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同时废止。八、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学分每年不超过5 学分.4.参加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如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21,每次可授予主讲人 2 学分,授予参加者 0.5 学分。每年此类学分不超过10 学分。5.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论文作者排序(余类推)刊物类别一二三四五国外刊物109876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65432省级刊物54321姓名性别照片出生年月民族(二寸)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骑缝盖单位单身份证号最高学历所学专业毕业院校毕业时间工作单位工作科室从事专业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手机现任专业技术职称及聘任时间教育背景工作简历业务专长懂何种外语及熟练程度参加学术团体及任职情况地(市)级刊物41321内部刊物21-6。科研项目: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课题类别一二三四五国家级课题109876省、部级课题87654厅、局、地市级课题654327。科技成果:凡获各类成果奖励,按以下类别标准计算学分: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成果奖类别获奖等级一二三四五一等2018161412省部级科技奖二等15131197三等108642一等15131197厅局和地市级科技奖二等108642三等54321若一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学分授予.未获奖,但通过成果鉴定并获得成果登记,授予1学分.8.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 字授予 1 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 学分.9。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 3000 字授予 1 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 学分。10.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 汉字授予 1 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 学分。黑龙江省继续增长率学分登记表(年度)20学分继续教育项目名称举办登记审核类别或学习内容主办单位时间形式国家级学分/省级数人人类学分类学分年度学分合计类学分类学分单位意见上级主管部门年度审验意见科室负责人:负责人:(公章)单位负责人:(公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 22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中的继续教育对象,是指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具有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学分要求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 25 学分,其中 I 类学分 5-10 学分,类学分1520 学分。I 类、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 10 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数不得超过10 学会.二、学分分类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类别,学分分为类学分和类学分两类。(一)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黑龙江省卫生厅批准并公布的项目;3.推广项目:为适应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等),由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二)类学分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各地市卫生局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及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三、学分授予标准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 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按3 小时授予 1 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 2 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 学分。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按6 小时授予 1 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 1 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 学分.(二)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按6 小时授予 1 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 1 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 学分。2。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 1 学分.每年此类学分不超过5 学分。3。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印制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附件 119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由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黑龙江省卫生厅批准并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为省级继续教育项目,其申报按照本办法执行。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本学科领域的领先方法和技术;(二)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三)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应用和推广;(四)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三、项目负责人至少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3 项。四、凡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须由所在地市卫生局或行业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向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推荐。高等医学院校、省(厅)直属单位、有关学(协)会,可直接向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申报.五、每年申报时间为8 月份,申报单位将拟举办的下一年度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表要求填写后,按程序向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申报。六、申报的项目经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形式审查,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学科组评审后,报省卫生厅审批.七、省卫生厅于每年年底将批准认可的下一年度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列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点等向社会公布,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八、项目举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好项目的实施,严格遵照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和项目内容。在项目完成后一周内,应及时将举办项目的有关通知、日程安排、学员名册、项目的文字或声像教材报送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九、获得批准的省级医学继续教育项目的有效期为两年,凡当年举办并及时向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反馈相关材料者,如第二年拟继续举办,则不需要重新申报,只需向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即可;若当年未举办或当年举办但未向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反馈材料者,如第二年拟继续举办,需重新申报。十、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和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按照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 200611 号)执行。十一、本办法自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2000 年黑龙江省卫生厅印发的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意见(黑卫科发 2000195 号)中附件 3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项目审批办法同时废止。十二、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黑龙江省继续增长率学分登记表(年度)学分继续教育项目名称18举办国家级学分登记审核类别或学习内容主办单位时间形式/省级数人人类学分类学分年度学分合计类学分类学分单位意见上级主管部门年度审验意见科室负责人:负责人:(公章)单位负责人:(公章)年月日年月日黑龙江省继续增长率学分登记表3(年度)学分继续教育项目名称登记审核类别或学习内容主办单位举办时间形式国家级学分/省级数人人类学分类学分年度学分合计类学分类学分单位意见上级主管部门年度审验意见科室负责人:负责人:(公章)单位负责人:(公章)年月日年月日(一)积极开展面向农村基层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的培训,并参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要求进行管理4,探索城市支援农村的继续医学教育途径,采取举办培训班、支援师资和教材、送项目到农村等方式,积极推广适合农村基层应用的适宜技术,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二)积极开展面向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活动。为社区卫生技术专业人员提供具有全科医学特点、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提高社区卫生人员的整体素质。在大中城市全面启动全科医学继续教育,适时推出一批高水平的全科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三)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卫生监督等卫生人才的继续教育工作,增加护理、药学、检验等医学相关技术专业的继续教育项目。充分利用各种继续医学教育资源,使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与医疗卫生各项重点工作紧密配合,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将符合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实际需要的高质量的培训项目和培训活动纳入继续医学教育制度进行管理。(四)认真开展面向全体卫生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大力推广临床诊疗规范、适宜医疗技术、合理用药指导原则,广泛开展重大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以及医德医风、医学伦理、卫生法律法规、医药购销领域防控商业贿赂相关政策等方面知识的全员培训,促进卫生技术人员及时更新知识,增强能力,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五)积极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手段,丰富继续医学教育资源,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可及性,扩大继续教育的覆盖面,使更多的卫生技术人员能够方便地学习医学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技术,推动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健康发展.四、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管理(一)多渠道筹集经费,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投入,要切实把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列入卫生事业经费预算,做到专款专用;医疗卫生机构要列支专项经费,保障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开展;卫生技术人员也应当承担部分费用。鼓励社会通过多种形式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提供捐助。(二)继续医学教育的收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及管理。收取费用要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或备案手续.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要坚持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并接受主办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附件:1.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2.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3。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主题词:卫生教育意见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2008 年 3 月 27 日印发共印发 200 份拟晋升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在晋升周期内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5 分,其中 I 类学分 510 学分,类学分151720学分,并经主管部门年度审验、卫生厅周期审验合格后方可申报(学分授予标准及管理办法见附件2,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见附件3)。2。与护士执业注册挂钩的学分要求考虑到护理专业的特殊性,暂定拟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人员必须在五年内累计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50 分,其中 I 类学分不少于10 分,经有关部门审验合格后方可申请执业注册。(二)加强项目规范管理,保证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做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评审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相关管理工作.项目的申报按照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见附件1)执行。项目的实施要严格遵照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项目的有关规定,项目举办单位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及任意增删项目内容。各举办单位在项目完成后一周内,应及时将举办项目的有关通知、日程安排、学员名册、项目的文字或声像教材报送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从 2008 年起,省继教委每年抽查项目审批数量的10%,抽查情况将作为评估各地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工作开展较好、质量较高、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采取警告、内部批评、通报批评、取消项目举办资格等措施给予处罚。(三)严格学分管理,建立健全学分审验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见附件2)的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完善相关制度与配套政策,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学分授予、登记、考核、发放等各环节的管理,保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质量与效果.从 2008 年起,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统一使用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以下简称学分登记册),作为职称评审、执业资格再注册等的申报必备材料之一。学分登记册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由各地市卫生局、行业卫生主管部门、高等医学院校、省(厅)直属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到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办理.学分登记册由各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如实登记、填写;按照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3)由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度审验、省卫生厅进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护士注册的周期审验。学分登记册由本单位或个人保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督促检查,防止学分登记弄虚作假,如有舞弊行为,取消当事人技术职务晋升或再注册资格,并追究经办人责任。(四)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法规、政策和管理知识的培训,加强省内外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的培训。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承办单位应对各项目负责人进行专题培训,使其了解和熟悉国家有关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和学分授予的管理规定,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职责,规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举办水平,保证活动的质量与效果。(六)积极利用现代化手段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加快推进继续医学教育网络化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反馈体系,实时了解和掌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的开展情况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完成情况,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网络资源,构建多功能、高效率、方便适用的信息管理与传输体系.三、围绕卫生工作重点,大力推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黑龙江省继续增长率学分登记表16(年度)学分继续教育项目名称登记审核类别或学习内容主办单位举办时间形式国家级学分/省级数人人类学分类学分年度学分合计类学分类学分单位意见上级主管部门年度审验意见科室负责人:负责人:(公章)单位负责人:(公章)年月日年月日黑龙江省继续增长率学分登记表(年度5)学分继续教育项目名称登记审核类别或学习内容主办单位举办时间形式国家级学分/省级数人人类学分类学分年度学分合计类学分类学分单位意见上级主管部门年度审验意见科室负责人:负责人:(公章)单位负责人:(公章)年月日年月日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6黑卫科发 2008142 号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市(行署)卫生局,省直、厅直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自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以来,我省各级卫生部门积极贯彻实施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 2000477 号)和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意见(黑卫科 2000195 号)等文件精神,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得到快速发展,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目标。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入,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规范管理,促进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通过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把发展继续医学教育事业,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健全继续教育体系作为加强卫生人力资源开发、提高医疗卫生工作水平、实现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措施和根本保证.从 2008 年起,我厅把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规划目标的完成情况列入全省卫生重点工作各地市责任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切实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把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提高单位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要明确落实管理职能部门和具体负责人,改进管理方法和手段;制定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落实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扩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覆盖面,提高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达标率,实现到 2010 年,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覆盖率达到90%,乡镇卫生院达到 60%;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科专业覆盖全部二级学科;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取学分的达标率达到 90%的目标.(三)实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全行业管理,打破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做到年度工作统一规划、组织实施统一领导、业务管理统一规范、信息服务统一高效,并实现资源共享与共同提高,力争尽快解决地区、城乡、学科、单位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二、严格管理,保证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和效果(一)建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与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注册相衔接机制。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黑人发200772号)和国家相关文件精神,从 2008 年起,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合格将正式与技术职务晋升和护士执业注册挂钩,逐步使卫生技术人员树立“只有终生教育,才能终生执业 的观念,真正把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转变成自觉的行动。1.与技术职务晋升挂钩的学分要求类学分类学分证粘贴处(缩小 2 倍复印)15黑龙江省继续增长率学分登记表(年度)14学分继续教育项目名称举办类别或学习内容主办单位时间形式国家级学分登记审核/省级数人人类学分类学分年度学分合计类学分类学分单位意见上级主管部门年度审验意见科室负责人:负责人:(公章)单位负责人:(公章)年月日年月日黑龙江省继续增长率学分登记表(年度)学分继续教育项目名称7登记审核类别或学习内容主办单位举办时间形式国家级学分/省级数人人类类学分年度学分合计类学分类学分单位意见上级主管部门年度审验意见科室负责人:负责人:(公章)单位负责人:(公章)年月日年月日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执业再注册审验登记执业再注册审验登记8学从年月年月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从年月年月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完成(未完成)相关文件规定的继续医学教完成(未完成)相关文件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内容,验证结果为.育的学习内容,验证结果为。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盖章)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从年月年月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从年月年月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完成(未完成)相关文件规定的继续医学教完成(未完成)相关文件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内容,验证结果为。育的学习内容,验证结果为。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盖章)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从年月年月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从年月年月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完成(未完成)相关文件规定的继续医学教完成(未完成)相关文件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内容,验证结果为。育的学习内容,验证结果为。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盖章)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从年月年月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从年月年月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完成(未完成)相关文件规定的继续医学教完成(未完成)相关文件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内容,验证结果为。育的学习内容,验证结果为.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盖章)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13技术职务晋升周期审验登记技术职务晋升周期审验登记从年月年月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从年月年月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完成(未完成)相关文件规定的继续医学教完成(未完成)相关文件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内容,验证结果为.育的学习内容,验证结果为。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盖章)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从年月年月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从年月年月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完成(未完成)相关文件规定的继续医学教完成(未完成)相关文件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内容,验证结果为。育的学习内容,验证结果为。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盖章)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从年月年月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从年月年月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完成(未完成)相关文件规定的继续医学教完成(未完成)相关文件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内容,验证结果为.育的学习内容,验证结果为。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盖章)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从年月年月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从年月年月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完成(未完成)相关文件规定的继续医学教完成(未完成)相关文件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内容,验证结果为。育的学习内容,验证结果为.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盖章)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盖章)年月日年月日12黑龙江省继续增长率学分登记表(年度)学分继续教育项目名称举办类别或学习内容主办单位时间形式国家级学分登记审核/省级数人人类学分类学分年度学分合计类学分类学分单位意见上级主管部门年度审验意见科室负责人:负责人:(公章)单位负责人:(公章)年月日年月日黑龙江省继续增长率学分登记表(年度)学分继续教育项目名称9登记审核类别或学习内容主办单位举办时间形式国家级学分/省级数人人类类学分年度学分合计类学分类学分单位意见上级主管部门年度审验意见科室负责人:负责人:(公章)单位负责人:(公章)年月日年月日黑龙江省继续增长率学分登记表(年度)学分继续教育项目名称10类别或学习内容主办单位举办登记审核时间形式国家级学分/省级数人人类学分学年度学分合计单位意见科室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公章)年月日类学分类学分类学分上级主管部门年度审验意见负责人:(公章)年月日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