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请假制度.pdf
教师请假考核制度一、事假:1。教师有事可以请事假(不包括婚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教师应尽量不请或少请事假,有事尽量安排到公休日、节假日进行。2.教师请事假每月累计满 1 天扣 2 分,请事假累计半天扣 1 分。教师请事假每月累计超过 1 天每天扣 3 分。(教师每学期事假累计不超过 3 天,累计超过 3 天的按旷工计算。3.请事假本人须出具请假条,经学校校长签署意见审批后,视为请假,未经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以旷工处理。二、病假:1。教师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须自觉履行请假手续.1 个月以内的病假(含双休日)须本人出具请假条,由中心学校校长审批签署意见后,报县教育局审批,将办理的病假请假条报学校后视为请假。2.教师请病假在 3 天以上的,教师到中心学校校长处履行请假手续,并对请假手续或情况报学校校长,经审核后方可离岗视为请假。3。教师请病每月假累计满 1 天扣 1 分(含 1 天).请病假每月累计半天扣 0.5 分。教师请病假每月累计超过1 天每天扣 1.5 分。(教师病假一学期累积满 5 天,超出扣发绩效工资奖励性部分的日工资。三、产假: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教职工请产假(或护理假),须本人出具请假条,凭相关生育证明,经中心学校校长签署意见审批,并对请假手1续或情况报学校校长,经审核后方可离岗。2.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男方护理假 7 天。难产的女职工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户籍所在地区级以上公立医院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3。女职工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女职工,产假为 105 天,男职工护理假 15 天。4.在产假期满前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方产假增加 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 5 天。5.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正常晋级、评聘和年度考核.四、婚丧假1。教职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可请 5 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2.教职工婚丧假、路程假须本人出具请假条,经校主管处室(年级组)签署意见后,由校长审批。3。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实行晚婚的,其婚假延长到 30 天。4.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正常晋级、评聘和年度考核。途中的车船费用等职工自理。五、审批权限:1。一般教师请事假1 天以内的或请病假在 1 天以内的,由学校2校长审批;请病假 3 天或请事假 3 天以上(含 3 天),由中心校校长处办理,学校校长不给予批准办理。六、旷工处理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2.私自雇人顶岗者。3.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4。请假人请假事由与事实不符擅自休假者。5。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脱岗者,停课 1 学时按旷工 1 天计算。6。不服从组织调动、交流和工作分配,不到岗工作者。旷工处理1。连续旷工在3 天以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在 5 天以内的教职工,按照旷工天数,扣发绩效工资奖励性部分的日工资。2.连续旷工在 4-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 6-10 天的教职工扣发 3 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3.连续旷工在6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1120天的教职工扣发半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4.连续旷工在 11 天-1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21 天30 天的教职工扣发全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 天。6。旷工时间不计算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