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不同会计处理比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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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不同会计处理比较.pdf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问题。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问题。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八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八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现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 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分配;(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单位或者个人。进项税和视同销售的衔接:进项税和视同销售的衔接:以上行为中,购进的货物只有用于投资、分配、赠送才视同销售,所以,你买了面、油,用于职工食堂,是不用视同销售的。你用仓库里购入的钢材盖楼,也不用视同销售。但是,国家为避免你既没有视同销售缴纳销项税,又在进项抵扣,所以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至于自产、委托加工货物,以上五种行为都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销售额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公允价值)确定办法:公允价值)确定办法:(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属于应征消费税货物)或者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会计核算问题(分别几种行为举例会计核算问题(分别几种行为举例)(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现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的除外。以上三种情况,只是销项税问题。(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借:在建工程等贷:库存商品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成本价)贷:库存商品很多人认为,应当按照成本价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你想一下,如果那样处理,从招待费、广告费等计提基数,到企业所得税汇缴表的填报,会多么的麻烦和吃亏呀。(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库存商品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分配;借:应付股利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成本价)贷:库存商品(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单位或者个人。借:营业外支出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成本价)贷:库存商品二、营业税视同销售货物问题二、营业税视同销售货物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营业税视同销售行为比增值税小多了,在此,你也就明白了为什么房地产拿着房产投资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视同销售的营业额确定办法:视同销售的营业额确定办法:(1)按照纳税人当月同类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2)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会计核算会计核算(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借:营业外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借:主营业务成本(成本价)贷:库存商品(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的建筑业营业税 5的不动产营业税)贷: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等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在建工程等三、消费税视同销售货物问题三、消费税视同销售货物问题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修订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按一般理解,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也应该纳税。四、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问题四、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此,可以看到,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范围大大超过了两大流转税的视同销售范围。会计处理问题会计处理问题增值税、营业税视同销售,前面已经做出会计处理,对于其他事项处理如下:(1)偿债借:应付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商业实质、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借:库存商品等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主营业务收入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等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具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可以可靠计量借:库存商品贷:应缴税费库存商品以下,企业所得税法视同销售,但是,会计处理不做收入:(3)赞助借:营业外支出贷:应缴税费库存商品(4)集资借:其他应收款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5)广告借:销售费用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6)样品借:销售费用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总之,会计上不做收入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税法上要视同收入填入附表一(1).会计上做收入,税法也视同的,就好办啦,一致呀.对于捐赠,我认为会计上做收入,有人反对,请大家指教.至于执行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朋友,肯定不一样,在此,不再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