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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对比研究国内外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对比研究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一、国内外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比较1、建设监理的管理模式监理模式是一种管理的方法,是一种管理的套路,是一种在社会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思维定式。1。1 国外的建设监理模式国外对于建设监理模式的研究一直没有间断过,并不断在实践中得以应用,逐渐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四种模式.如图 1 所示.图 1 国外建设监理管理模式(1)业主项目管理模式。即业主聘请具有法人资格、独立开业的工程咨询公司或建筑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理组织,承建工程咨询和组织设计,并派出驻工程现场人员,代表业主对建设合同的执行进行监督。这种模式由业主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监理单位进行。(2)工程建设设计方进行管理模式。即由工程建设的设计方一并对工程进行监理。工程建设设计方进行管理模式一般适用于工程建设规模较小、工程建设项目技术不太复杂的小型项目。(3)业主自己管理的模式。即作为业主的政府主管部门或社会团体直接派人组成项目管理机构,对其投资的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在国外,这种模式的应用较广,一般适合规模较小的工程。在日本,由建设省或地方建设局的管理和技术专家组成监理事务所,这种监理事务所的任务就是执行直接监理。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建设体系只有业主和施工承包商两方,业主能够直接控制工程建设的宏观和微观方面。(4)管理承包商进行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将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进行结合,增加了设计方案的可建造性,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本,但是在管理承包商管理模式中,管理者主要还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进行管理,业主另外还要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对整个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组织、管理。业主在一定程度上介入现场管理或部分进行监理,可弥补社会监理本身的不足。承包商进行管理模式与工程建设设计方进行管理模式都运用得较少。1.2 国内现行的监理模式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模式是根据美国、法国、日本等国广泛应用的项目管理理论,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而建立的.多年来,在建设各方不同的运作下,监理模式形成了很多不同的类型,归纳起来有社会型、业主型和混合型.如图 2 所示.图 2 我国现行的监理模式(1)社会型社会监理是指具有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与业主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在业主授权范围内,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综合运用法律、技术、经济等手段,对工程建设各方的行为和职责,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约束,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环保及合同其他事项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的一种有偿的技术服务活动。它具有服务性、科学性、委托性和公正性,是国家多年来一直推行的“根正苗红、血液正统的监理模式.社会监理具有“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是独立的第三方,没有来自业主或政府行政部门的干扰,能站在公正的角度处理各种事务。(2)业主型由于社会型监理模式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不能完全满足各个类型业主的不同需求,一些业主依旧在项目施工现场组建项目管理部或在某某领导下成立名副其实的项目管理公司,参与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这种表面上看上去业主和监理是平起平坐、并驾齐驱,而实际上表面的背后,隐藏着责权极不均等的领导与被领导的监理模式,称为业主型.其实,这是一种半架空监理企业的变向的社会监理模式。(3)混合型根据建设规模的大小,业主成立不同性质的工程建设指挥部或项目建设办公室,以指挥部或办公室的名义组建项目监理组,指令签约的监理企业任命指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将监理组纳入指挥部的管辖范围之内,监理组按照指挥部的指令开展监理工作,这是一种现实中存在较多的混合型监理模式。这种模式因“敌中有我,我中有“敌”,故也称为联合型监理模式。与业主型监理模式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是一种地地道道的全架空监理企业的变态的社会监理模式。2、建设监理工作范围的宽度和深度国外的工程监理是全过程的监理,研究美国监理特点可以发现,建设工程的监理不只局限于施工监理,美国监理形式有两种:一是被称为“工程咨询公司”或“顾问公司”,其工程范围较广,负责规划、设计和施工;二是建设管理公司(cm 公司)直接管理施工.可见美国监理制度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目前我国建设监理实践主要集中于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主要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图施工,远远没有做到“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服务。正是由于目前各建设监理企业所提供的监理服务大都集中于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建设监理服务的无差异性和低技术壁垒)才导致监理企业恶性的相互压价,结果是监理费越来越低,监理企业所愿意和能够提供的服务技术水平也越来越低.3、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范围和业主行为的规范性(1)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范围在美国,监理工程师具有极高的权威。由他们签发的各种指令,如“开工令”、“停工令”“付款令”等都具有法律效力。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阶段,由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结算、审核工程资料,并负责工程竣工移交手续;这也保证了他们在投资、质量、进度控制上的顺利进行.在我国,很多建设单位不给监理工程师签证付款权,也不让监理工程师有投资控制权,而只让监理工程师管好进度和质量,从而极大地削弱了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作用,也就背离了工程监理的目标。还有监理人员接受工程监理委托后,工程马上就开工,从而也造成监理人员边监理边熟悉情况,对工程并未深入掌握和熟悉,特别是大型工程,其规模相对较大,技术复杂程度相对较高,战线较长,影响因素很多,就更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2)业主行为的规范性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在美国,监理与业主的关系,是委托和被委托方的合同关系,监理(顾问)工程师行使业主所授予的权利,监理工程师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惟一管理者,业主委托了监理,就是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而业主所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对监理的管理,而非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在我国,目前,业主行为不规范,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有的业主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的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可见,规范业主的行为,使业主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观念,是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4、建设监理的法律责任1987 年版 fidic 合同规定工程师的主要义务有: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工程师没有任何权力减轻承包商执行合同的义务。如果工程师违反了其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程师是业主雇佣的管理合同的中间人,工程师对业主负有管理合同的义务,如果工程师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其管理合同的义务,应当对业主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工程师居于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独立的地位,工程师不但要公正地进行监督,而且还应承担因其过错给承包商造成损失而引起的一系列法律责任.监理人一方面不仅仅是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督,另一方面自己又独立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对监理合同的违约要承担责任,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同样要承担责任。监理单位要为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违约行为和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和监理责任人员,要承担刑法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