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pdf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推进规划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总体规划指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 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申报、审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以下简称“计财司”)会同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以下简称“保护司”)负责总体规划的审核、批复和实施监督工作。第四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完成综合科学考察、本底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科学系统地组织编制总体规划.规划技术深度必须达到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技术规程(GB/T203992006)的要求。规划期一般为 10 年。第五条 规划编制内容应包括总论、自然保护区概况、保护现状及评价、基本思路、主要建设内容、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与能力建设、投资估算与效益评价、保障措施等 9 个部分,具体见所附编写要求.第二章规划上报第二章规划上报第六条 总体规划编制或者修编完成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审查。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禁止开发区域的有关要求,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城乡规划、交通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充分衔接。同时,要广泛征求所在地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交通、旅游等部门及利益相关者意见。第七条 总体规划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行文上报国家林业局。上报的材料包括:(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二)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文件;(三)总体规划文本及相关图件纸质版 7 份,电子份;(四)评审意见;(五)总体规划征求意见情况说明。第八条 计财司负责上报材料的登记,材料不全的不予登记,并于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完善材料.自登记之日起,启动规划审批程序.第三章规划审批第三章规划审批第九条 总体规划登记受理后,由计财司在 2 个工作日内将上报材料转送保护司,并与保护司共同进行专业审核和业务审核。第十条 专业审核.计财司和保护司联合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专家库,具体运行管理由保护司负责.保护司在收到上报材料后,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专家库抽取相关专家,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总体规划送达专家。专家经书面审查或实地考察,应于 30 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提交保护司。第十一条 业务审核.计财司与保护司在收到上报材料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分别提出业务审核意见.保护司对专业审核和业务审核意见进行汇总分析,于 5个工作日内形成总体规划的最终审核意见。对于新晋升或者范围调整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保护司会同计财司召开总体规划审查会或者组织进行实地审核,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二条 对审核提出修改意见的总体规划,由保护司将总体规划修改意见通知单下达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修改意见通知单后,组织相关单位于 30 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总体规划文本和相关材料报送保护司,保护司审核后提交计财司.需要复审的按上述程序办理。第十三条 对审核通过的总体规划,计财司在收到保护司最终审核意见后,于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文件.第十四条批复文件下达后,由计财司负责在中国林业网对所批复的总体规划进行公告,并建立档案予以保存.第四章规划实施监督第四章规划实施监督第十五条 总体规划批复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总体规划开展建设活动,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加强对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批准后的总体规划需要进行修订的,应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修订后的总体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六条 总体规划中的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另行履行报批手续.第十七条 计财司会同保护司,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规划中期、终期评估,提出规划修编或者新编意见。对于不按照总体规划进行保护和建设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责令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 总体规划编制单位要加强管理,确保总体规划质量.未经上述程序批准的总体规划,不能作为林业审批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依据。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