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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监察及相关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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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监察及相关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ppt

    安全生产监察及相关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机关按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二)公正原则(三)公开原则(四)及时原则(效率原则)(五)便民原则(六)一级复议原则(七)司法最终原则三、行政复议的范围(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情形 1、行政处罚行为;2、行政强制措施;3、行政许可行为;4、行政确权行为;5、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行为;6、干预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7、非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8、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9、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10、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为;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复议中提出审查申请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三)明确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下列两类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1、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2、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行为。四、行政复议的申请(一)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1、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1)申请人适格;(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行政复议范围;(5)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6)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行政复议的申请方式 (二)申请人1、概念: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并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类型:(1)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2)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3)其他组织:包括外国组织。非法民间组织不具备申请人资格。3、权利义务:(1)权利:查阅有关证据材料、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听证、委托代理人、要求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与被申请人和解、要求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2)义务:服从行政复议机关指挥、就特定事项的举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调查、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等。(三)被申请人 1、概念:被申请人是其具体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复议,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类型: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2)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有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3)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例外: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我国的派出机关主要是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6)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7)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撤销该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8)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3、权利义务:(1)权利:享有依法举证、反驳、决定是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等;(2)义务: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举证、接收审查、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四)申请期限1、一般期限: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2、期限中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3、期限计算 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5)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7)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的情形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1)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五)行政复议机关 1、概念: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2、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7)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8)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9)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10)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11)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12)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13)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4)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五、行政复议的审理 (一)审理主体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即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二)审理原则及内容 1、全面审查原则 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三)项赋予了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与适当性的法定职责。2、合法性审查(1)对主体的审查(2)对权限的审查(3)对事实的审查(4)对依据的审查 一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有依据;二是依据本身是合法有效的;三是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依据是正确的,没有适用不该适用的依据,也没有将该适用的而没适用。(5)对程序的审查 符合法定的方式、形式、手续、步骤和顺序、时限要求等。3、合理性审查(适当性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符合法定的目的;是否有正当的动机;是否考虑了相关的因素、是否受不相关因素的影响;是否符合公正原则。(三)审理程序1、寄送提出答复通知书2、被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答复、不答复的后果:一是被申请人不依法进行答复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现场勘验、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4、中止(1)中止事由:一是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二是其他客观事由: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2)中止的法律效果 行政复议审理活动暂时停止,一旦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5、审理期限(1)一般期限 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此处的受理之日,是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而不是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之日。(2)特殊期限 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只能少于,不能多于)。(3)延长期限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四)审理方式1、书面审理方式2、听证审理方式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3、行政复议的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4、行政复议的和解5、撤回行政复议申请6、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1)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可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五)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1、救济期限不停止执行原则;2、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六、行政复议的决定(一)行政复议不加重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注意:1、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行政机关的重新处理不适用该原则;2、如果行政管理相对方申请行政复议(如行政处罚中的被处罚方),行政管理利害关系人(如行政处罚中的违法行为的被害人)也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不适用不加重原则;3、如若不予变更将会严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依据行政应急性原则的规定予以变更,不受不加重原则的限制。(二)行政复议决定 1、维持决定 2、撤销决定:包含全部撤销决定、部分撤销决定和撤销并责令重作决定。3、责令履行决定 4、变更决定 5、确认决定 6、重作决定(1)不是独立的行政复议决定,是依附于撤销、确认违法等行政复议决定的一项附属内容,不能独立适用。(2)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3)如果行政复议决定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禁止翻案”规则的限制。7、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8、赔偿决定(1)一并赔偿(2)径行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9、调解书(三)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自觉履行和强制执行。七、行政复议的指导和监督(一)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二)法律责任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判的活动。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审查的原则(行政诉讼特有)(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四)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五)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七)辩论原则(八)检查监督原则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可以受理的范围: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3、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4、拒绝颁发证照或不予答复的行为;5、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6、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行为;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8、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二)不予受理的范围: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四、行政诉讼的管辖(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和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共同地域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裁定管辖1、移送管辖2、指定管辖3、移转管辖4、异地交叉管辖 5、管辖异议五、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一)行政诉讼原告1、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2、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二)行政诉讼被告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3、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5、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六、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一)证据的种类及属性 1、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2、属性: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二)证据规则 1、举证责任(1)被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2)原告的举证责任 一是提供符合起诉法定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二是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三是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2、证据调取规则(1)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2)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3、证据保全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主动采取某种保护性措施。(三)质证及证据认定规则 1、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的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2、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3、经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七、行政诉讼的起诉及受理(一)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起诉与行政复议之间的关系 1、一般关系。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行政复议前置关系。3、选择关系。当事人只能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选择一种救济途径。(三)起诉时效1、直接起诉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2、经过行政复议的起诉时效。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决定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3、起诉时效的延长 相对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申请延长期限,有人民法决定。(四)受理与审查1、立案受理2、裁定不予受理3、限期补正 4、其他处理 八、行政诉讼的审理(一)一审程序1、发送起诉状、答辩状副本。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2、送达开庭通知和发布开庭公告。3、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4、合议庭评议,作出判决或裁定。5、宣判。(二)二审程序 1、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二审法院提交上诉状。2、原审法院应当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3、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4、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开庭审理的具体步骤同一审。5、合议庭评议,作出判决或裁定。6、宣判。(三)二审中的有关问题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卷,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2、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如因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3、第二审法院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四)再审程序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向原审法院提出。2、法院自行启动再审(包含本级和下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3、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依抗诉启动再审。(五)诉讼程序的一般问题1、撤诉 (1)原告主动申请撤诉;(2)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3)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申请撤诉。2、缺席判决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到庭后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3、回避 审判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只有与本案又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其他关系时,才能被申请或自己主动申请回避。4、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5、中止与终结诉讼 (1)中止情形:一是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是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是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是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六是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七是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2)终止情形:一是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二是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三是中止情形中第1、2、3原因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六)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九、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一)维持判决(二)撤销判决(三)履行判决(四)变更判决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如畸轻畸重;执法不一;反复无常。(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六)确认判决(七)赔偿判决 十、行政诉讼裁定和决定(一)行政诉讼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意思表示。(二)行政诉讼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过程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作出的判定。十一、行政诉讼执行与非诉执行(一)行政诉讼执行执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主体可以是人民法院,也可以是具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二)行政诉讼非诉执行 1、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国家赔偿一、国家赔偿责任(一)概念 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由法定国家机关代国家履行的赔偿责任。(二)特征1、国家责任:国家赔偿责任是由国家作为责任主体;2、赔偿范围有限:只包括行政和司法,不包括立法、军事等;3、方式和标准法定化: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4、赔偿程序多元化:行政赔偿3种,司法赔偿1种;5、国家侵权主体与直接责任主体相脱离。(三)与相关制度的区别1、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2、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3、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例题 单选题】两刑警在追击某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租了一辆出租车。出租车不幸被犯罪嫌疑人炸毁,司机被炸伤,犯罪嫌疑人被刑警击毙。该司机正确的救济途径是下列哪一项?A.请求两刑警给予民事赔偿B.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赔偿C.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补偿D.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给予民事赔偿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主体要件1、国家机关(1)行政机关(包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2)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等)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行为要件 执行职务行为:职权标准、名义标准、时空标准、目的标准【例题 多选题】某市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赵某大怒,拔枪将马某击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由赵某赔偿,因其行为属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B.应由赵某赔偿,因其是刑事警察,无治安管理职权,且是在下班期间作出C.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是执行职务D.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情形(三)损害结果要件国家赔偿法仅对财产损害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而对人身损害造成的现实可得利益的损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如违法致公民身体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将不能取得劳动收入是一定会发生的损害。(四)因果关系要件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三、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一)一般归责原则:违法责任原则(二)特殊归责原则:结果责任和过错责任原则四、国家赔偿请求权人(一)受害人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外国请求权人平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五、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1、一般情况:谁致害,谁赔偿。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委托的行政机关。如果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所实施的致害行为与委托的职权无关,则国家不能对该致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只能追究受委托组织或个人的民事侵权责任。5、行政机关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6、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4、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三)非刑事司法赔偿义务机关1、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以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作出该行为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2、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六、国家赔偿范围(一)行政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二)刑事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三)非刑事司法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七、国家免责范围(一)行政赔偿免责范围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刑事赔偿免责范围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非刑事司法赔偿免责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1、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2、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4、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5、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7、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八、国家赔偿程序(一)行政赔偿程序1、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2、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程序(二)刑事赔偿程序1、取消刑事赔偿的独立确认前置程序2、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3、行政赔偿中有关共同赔偿的规定不再继续适用4、合并申请和刑事赔偿请求的提交程序5、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审查和受理6、协商程序7、决定程序8、复议程序9、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九、国家赔偿的方式和标准(一)赔偿方式: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荣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二)赔偿标准:1、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财产损害赔偿标准3、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九、追偿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1、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2、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十、国家赔偿的时效和费用(一)时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1、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2、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3、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4、时效中止。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二)费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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