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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课件增值税业务讲解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交流内容交流内容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一、增值税条例及细则涉及的几个重要概念 货物 应税劳务 销售额 视同销售 混合销售行为 兼营行为 二、新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的差异说明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增值税常见问题及处理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一、一、增值税条例及细则涉及的几个重要概念增值税条例及细则涉及的几个重要概念 (一)货物(一)货物 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有形动产是指那些具备实物形态,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可移动资产。与之相对应的,还存在“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两个概念。增值税条例为什么不用“商品”或“产品”的表述来定义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呢?(二)应税劳务(二)应税劳务 劳务是增值税制中除货物以外,另一个重要的征税对象。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除此之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明确了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的范围。1、加工 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即委托加工业务。在确定加工劳务时应注意三方面的问题:(1)“加工”仅仅是指对“货物货物”的加工,不包括对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加工;(2)加工后的货物不一定要由委托方收回到自己的处所,受托方可以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处理或者代为转交给其他纳税人;(3)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哪些材料属于“原料及主要材料”,哪些材料属于辅助材料,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判断是否属于委托加工业务。2、修理修配 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理解“修理修配”的概念要注意的是,增值税法规所指的“修理修配”仅仅是指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货物进行的修复业务,不包括对不动产的修缮业务。同时,修理修配是否能完全恢复被修理货物的原状,并不是增值税法规要考虑的,只要提供了这项业务,即便有可能没有完全修复,或者没有完全恢复到原来状态,也属于增值税法规所规定的修理修配劳务。(三)销售额(三)销售额 1、概念: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理解销售额概念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销售额应当是向购买方收取的向购买方收取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款;二是销售额的范围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三是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四是销售额应以人民币计算;五是不征收增值税的价外费用。(销售额的特例:包装物押金、折扣销售、以旧换新、还本销售)2、确定年应税销售额的范围 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纳税评估及稽查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纳税评估及稽查查补销售额计入评估和稽查查补税款当月销售额,不是税款所属期的销售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第一条)注意: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应计入,混合销售及兼营行为中的非增值注意: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应计入,混合销售及兼营行为中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是否计入,按照对其是否征收增值税进行判断。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是否计入,按照对其是否征收增值税进行判断。(四)视同销售(四)视同销售 1、概念:视同销售货物是相对于销售货物而言的,是指那些提供货物的行为,其本身并不符合增值税税法中对销售货物所定义的“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条件,或者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条件,但在增值税法规中要视同为销售货物而征税的行为 2、视同销售行为的分类 按照具体内容和行为性质来划分,视同销售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代销货物的行为,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2)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不在同一县(市)的机构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理解这一政策需要注意几点:(略)(3)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行为,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应当从增值税对消费行为征税的原理和平衡税负的角度来理解这项规定。(4)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人以及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对这项行为的税收处理,兼具公平税负和传递发票的双重考虑。(注意与第(3)点的区别)3、确定视同销售行为要注意的问题 (1)该规定只适用增值税税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2)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外购货物的处理办法不同于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3)“无偿赠送”并不是将“有偿赠送”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4)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奖励时,属于税法规定的“无偿赠送”的范围。(五)混合销售行为(五)混合销售行为 1、概念: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的劳务。2、混合销售行为的判定标准 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既涉及货物又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注意:注意: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属于非应税项目,而不属于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属于非应税项目,而不属于非应税劳务。3、混合销售行为的主体条件(六)兼营行为(六)兼营行为 1、概念:纳税人得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2、兼营同混合销售的区别 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非应税劳务,仅指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混合;兼营则是指纳税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中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货物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是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判断要素:销售行为的关联性。在混合销售行为中,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不可分离的,如果分开,这项销售行为是不完整的或不能完成,两者间存在紧密的从属关系。在兼营行为中,两者可以不相关。二、新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的差异说明二、新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的差异说明 (一)关于固定资产的规定(一)关于固定资产的规定 (条例第十条)1、新条例取消了购进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相关规定,标志着我国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2、新旧细则对固定资产的解释有较大变化。新细则的解释更简单,取消了“单位价值”和“主要设备”的概念。3、新细则第二十三条中,将原来对非应税项目解释中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修改为“不动产在建工程”,并新增了不动产的定义。在政策执行中,不动产与动产(固定资产)的划分仍然存在界限模糊的问题。4、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应按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分摊?(二)关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分摊(二)关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分摊 (细则第二十六、二(细则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十七条 1、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中,新细则将“当月全部进项税额”修改为:“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2、注意新细则第二十六条与二十七条的区别。(三)关于价外费用(三)关于价外费用 (细则第十二条)1、新条例完善了价外费用的构成,避免了“违约金”仅作为延期付款利息的误解。2、增加了财税【2005】165号文件中的相关内容。纳税人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收费,不征收增值税。(有三个条件)3、删除了“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四)关于非正常损失(四)关于非正常损失 (细则第二十四条)新法把“自然灾害损失”从非正常损失中删除,将非正常损失定义为:因管理不善 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范围缩小了。(五)确定销售额的变化(五)确定销售额的变化 (条例第七条,细则第十六条)1、新细则将“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修改为:“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2、增加了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作为确定计税价格的参照。(六)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和征收率发生变化(六)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和征收率发生变化 (条例第十二条,细则第二十八条)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原来的180万(商业)和100万(工业)降低为:80万和50万;征收率由原来的6%(工业)和4%(商业),降低并统一为3%。(七)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七)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条例第十九条,细则第三十八条)新条例增加“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一规定对一些大型商业企业销售购物卡的核算会有很大的影响。新则中的变化:1、取消了“将提货单交给买方”这一条件。2、明确了增值税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3、增加了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明确了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5、明确了委托代销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八)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八)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 (细则第十一条)将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写入细则。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应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具体要求。(九)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九)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 (细则第十九条)新细则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十)关于运输费用(十)关于运输费用 (细则第十八条)新细则对条例第八条(四)中的“运输费用金额”作了进一步明确。运输费用金额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例:铁路运输发票的电化费和京九分流费,能否按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电化费和分流费属于其他杂费,不能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十一)关于农产品的规定(十一)关于农产品的规定 (条例第八条,细则第十七条)1、将目前购进农产品执行的扣除率(13%)写入新条例中。2、新细则对农产品买价的定义时,取消了“农业特产税”,增加了“烟叶税”。(十二)增加了纳税人放弃免税的条款(十二)增加了纳税人放弃免税的条款 (细则第三十六条)(十三)提高了增值税起征点(十三)提高了增值税起征点 (细则第三十七条)注意:注意: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即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十四)关于混合销售(十四)关于混合销售 (细则第五、六条)将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作了单独规定(新增):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注意:并未表述为一并征收增值税)(十五)关于兼营(十五)关于兼营 (细则第七条)注意对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的处理。(存在一并征收增值税和核定销售额的差别)(十六)关于纳税期限(十六)关于纳税期限 (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1、延长了申报纳税时间。(由10天改为:15天)2、明确了扣缴义务人的税款解缴期限。(同其他纳税人)3、明确了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4、修改了纳税人进口货物的税款缴纳期限。(由7天改为:15天)(十七)其他几个问题(十七)其他几个问题 1、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细则第三十五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包括个体工商户);新法对“物品”没有作限制。2、会计核算健全的定义 (细则第三十二条)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比原来的定义更规范、更准确、更符合会计制度要求;会计核算健全不再以能否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为标准。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的纳税问题。(细则第二十九条)可选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与原来有区别)4、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的免税取消。(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增值税常见问题及处理增值税常见问题及处理 一、销售环节一、销售环节 (一)(一)“无偿赠送无偿赠送”与与“有偿赠送有偿赠送”的区别,促销奖励实的区别,促销奖励实物应如何征税?物应如何征税?“无偿赠送”实际上就是“赠送”的意思,即受货人并未因此支付价款(或其他经济利益)给供货人。所谓“有偿赠送”是当购买者达到销售者事先设定的一定条件后,由销售者赠送礼品给购买方。“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并不是将“有偿赠送”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例如“买一赠一”、“促销奖励实物”等有偿赠送行为,同样要按照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二)无偿提供劳务是否缴纳增值税?(二)无偿提供劳务是否缴纳增值税?货物,无论是有偿转让还是无偿赠送的,都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劳务则不同,只有有偿提供的劳务才是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如果劳务是无偿提供的,劳务提供方并未从接受方那里收取款项或取得经济利益,那么这样的劳务就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三)电子商务如何征管?(三)电子商务如何征管?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构拟的空间和媒体,以数据的形式表达各种信息而进行的商务活动,是随着互联网发展兴起的一种新型商务活动。其与传统商务形式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差别:(1)营业活动覆盖全球;(2)可以远距离开展经营活动;(3)交易双方可以匿名化;(4)交易的产品多是数字化产品;例如MP3下载、软件下载、在线问答等等,是作为商品还是作为服务,其界限非常模糊。电子商务的税收处理尚未形成国际统一原则,但可以肯定的是,现有的征税规则需要为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进行广泛的调整。涉及的劳务的范围有:网站供应和储存、远程维护、软件的供应和升级、数据库的使用、音乐、电影和游戏的供应、会计服务、咨询服务、医疗服务、电子市场等等。根据现行中国税制,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货物交易均应征收增值税,只要交易的对象是具体的货物,那么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与传统交易方式的税收征管并没有实质的差别。(征管难点:对通过电子商务提供劳务的行为的征管。)(四)代购货物如何征税?(四)代购货物如何征税?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征收增值税。(【94】财税字第026号)(五)机构间移送货物如何征税?(五)机构间移送货物如何征税?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不用于销售一般是指移送原料和半成品等还须继续加工生产的货物)(国税发【1998】137号)(六)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随同发生的销售货物行(六)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随同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混合销售涉及的只是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是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随同其销售货物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七)将自产货物送质检、技术等部门进行质量标准的检测,(七)将自产货物送质检、技术等部门进行质量标准的检测,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是否属于视同销售?上述行为涉及医药制品、生物制品、食品等行业,这类行为属于货物生产的一个环节,不作为视同销售,其耗用的进项税额不作转出。(八)如何判断建筑安装企业等混合销售行为的适用税种?(八)如何判断建筑安装企业等混合销售行为的适用税种?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销售额。(细则第六条)案例一:某工程总承包公司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按照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应缴纳营业税。该纳税人采购销售的设备由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不能抵扣,损失较大。能否按照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对工程设备采购和设计、施工等业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细则第六条仅限于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情形,该工程总承包公司只能适用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案例二:案例二:某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销售产品给建筑部门,合同约定:产品运到施工现场,生产方用自己的专用设备将产品送到建筑物楼层。送到施工现场的产品和送到楼层的劳务费用分别计价,生产企业分别开具产品销售发票、建筑劳务发票收取价款。该项混合销售行为应如何征税?该纳税人销售商品混凝土并送货到建筑楼层的行为,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从事货物生产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为什么不适用细则第六条规定?)(九)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九)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税?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税?上述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十)销售折让和折扣销售的增值税如何计算?(十)销售折让和折扣销售的增值税如何计算?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指因出售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销售行为在先,价格折让在后,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确认之后。折扣销售:折扣销售:包括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现金折扣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减让,按扣除前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在折扣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商业折扣是指为促进货物或劳务销售,在商品或劳务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销售和折扣同时发生,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注意三点:注意三点:(1)现金折扣是一种融资性理财行为,发生在销售之后,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2)销售折让和商业折扣的税收处理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共同点:价格折让都允许在销售额中扣除。不同点:销售折让适用细则第十一条,具体方式是按照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商业折扣适用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3)对于实物折扣,实物款项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按无偿赠送处理,另行计算增值税。(十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如十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如何征税?何征税?第一类: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以是否纳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试点为标准进行判断。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买、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已经纳入抵扣范围试点,按适用税率征税,如果未纳入抵扣范围的,则按4%减半征收。(四川省的试点地区指国务院确定的汶川地震灾区。)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产的,均按适用税率征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按2%的征收率征税。注意:注意:抵扣了税款的按适用税率征税,没有抵扣的按4%减半或2%征税。第二类: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 一般纳税人:按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征税。案例:案例:某公司在5.12地震后报损部分固定资产,将报废的残料(主要为废旧钢铁)销售给个人,问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该纳税人销售给个人的废旧钢材,如果属于报废固定资产的部分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应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可开具普通发票;如果属于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二)纳税人销售旧货与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如何区分?(十二)纳税人销售旧货与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如何区分?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包括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销售旧货仅适用于经销旧货的纳税人,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销售旧货不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按简易办法依照4%减半征收。案例:纳税人销售的旧汽车如何征税?情形一:该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汽车为自己使用。根据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购进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上面以是否纳入抵扣范围的判断标准,购进汽车未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销售汽车时按4%减半征收。情形二:该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按2%的征收率征收。情形三:该纳税人为二手车经销商,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情形四:该纳税人是其他个人,不是个体工商户,则免税。(十三)几种特殊应税行为如何计算销售额?(十三)几种特殊应税行为如何计算销售额?1、价格明显偏低或视同销售无销售额的:按顺序确定销售额(细则十六条),成本利润率为10%2、以旧换新: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不能扣除旧货物收购价格。(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款征收增值税。)3、包装物押金: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但逾期一年未收回的包装物再退还的,按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4、以物易物: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5、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所销售货物的价款的全部或部分,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买者的销售方式。还本支出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二、购进环节二、购进环节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也具有增值税抵扣功能。)(一)关于固定资产抵扣(一)关于固定资产抵扣 1、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的国定资产,除了尚未纳入抵扣范围的,都允许抵扣进项税额。2、国定资产与不动产(构筑物、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的划分。(请参考财税【2009】113号文件和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问题:执行难度很大,特别是电力、煤炭企业的国定资产抵扣。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中,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细则第二十一条)只有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才不能抵扣。(这项规定充分考虑了固定资产的特点和纳税人利益。)案例: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月进口一台技改项目的压缩机组(固定资产),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涉及进项税额1,899万元。该设备既用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稀硝酸、浓硝酸和硫酸铵的生产,也用于增值税免税货物氮磷复合肥的生产。问:其用于免税部分的进项税额是否作转出?根据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务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是否包括购进的固定资产?两种情形: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本身是固定资产,应该按固定资产净值计算并转出进项税额。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耗用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部分,按照细则二十一条的精神,无需转出耗用固定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1)在产品、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中已经包含固定资产折旧;(2)转出也不具操作性。(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1、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2、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案例:案例:某煤炭生产企业,购进水泥自己进行加工预制构件,用于井下支护。问:企业购进的水泥取得的进项税是否可以作进项抵扣?答:矿井属于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企业用于生产井下支护耗用的水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4、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进项税额。6、上述第2条至第5条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案例一:某医疗器材生产企业,因生产工艺改变,原来案例一:某医疗器材生产企业,因生产工艺改变,原来的产品不再销售了,现已过了有效期。这种情况下报废的产品的产品不再销售了,现已过了有效期。这种情况下报废的产品是否属于正常损失,进项税额需作转出吗?是否属于正常损失,进项税额需作转出吗?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过期的货物一般是销售不畅引起,这类情况视作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需转出。(此类现象在医药、食品、饮料等制造业较多见)案例二:某企业(一般纳税人)发生物资盘点损耗、加案例二:某企业(一般纳税人)发生物资盘点损耗、加工过程中的损耗,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工过程中的损耗,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属于正常损失,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案例三:某药业有限公司案例三:某药业有限公司2008年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药年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药品,涉及金额品,涉及金额441.6万元,该项捐赠符合财政部万元,该项捐赠符合财政部 总局关于支总局关于支持灾后重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持灾后重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问:该项捐赠药品所含进项税额是否作转出?问:该项捐赠药品所含进项税额是否作转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项捐赠药品享受了国家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因此,其所含的进项税额应当作转出。(三)进项税额分摊(三)进项税额分摊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案例:甲公司是一个酒精生产企业,其下脚料酒糟销售给乙企业(商业企业),乙企业按甲公司销售价格加5%-7%左右的价格又回销给甲公司生产饲料。问:甲公司如何分摊进项税额?1、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照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计算划分。2、能划分的,不用再分摊 (四)为什么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四)为什么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汽车的范围如何确定?自用如何游艇,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汽车的范围如何确定?自用如何判断?判断?将这三种货物排除在外,主要的考虑是这三种货物的用途在实际中很难划分是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还是与生产经营直接还是间接相关。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指小汽车,包括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货车不属消费税征税范围,购进货车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税人自用,不是纳税人的职工自用,即便用于公务,也属于纳税人自用。强调自用,是与经销相区别。(五)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种类(五)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种类 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是指:国有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国税发【1995】192号)注意以下几点: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包括货运定额发票,也不包括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财税【2005】165号)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国税发【2003】121号)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属于铁路运输企业,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函【2003】970号)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发【2004】88号)例:高速公路附加费可否视同基金,开在运输发票上能否抵扣税额?高速公路附加费不能视同建设基金,即便开在运输发票上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六)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六)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是否应冲减进项税额?的返还资金,是否应冲减进项税额?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2、对其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2004136号)三、其他问题三、其他问题(一)细则第十六条组成计税价格中的(一)细则第十六条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成本利润率率”按多少确定?按多少确定?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目前仍执行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即:成本利润率为10%。(二)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否(二)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包括防伪税控设备和办公用品?如果企业既生产按简易办法包括防伪税控设备和办公用品?如果企业既生产按简易办法征税的产品,又生产一般货物,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吗?征税的产品,又生产一般货物,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吗?1、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中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进项税额是指所有的进项税额,包括纳税人购进的防伪税控设备和其他货物。2、纳税人如果有兼营行为的,可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计算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三)运输发票收货人、发货人为同一家公司,是否可以抵(三)运输发票收货人、发货人为同一家公司,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的运输费用,只要运输业务真实,运输发票真实,项目填写齐全,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的运输发票符合上述要求,收货人、发货人为同一家公司,也可抵扣进项税额。(四)专利技术涉及的进项税额处理(四)专利技术涉及的进项税额处理 案例:某公司是从事电子设备研发制造的高新技术公司,08年、09年购进大量电子器件、材料用于新技术研究开发,已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形成专利技术后是否应将耗用的电子器件、材料作进项税转出?如果该公司将专利技术转让,就是转让无形资产,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征收营业税,所耗用的电子器件、材料应作进项税转出。如果没有将专利技术转让,不需作进项税转出。(五)总机构汇总纳税的条件是什么?(五)总机构汇总纳税的条件是什么?两种方法:一是建立资金结算网络,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开立存款帐户,只能存款转款,不能取款,同时分支机构实现的销售由总机构直接开发票给购货方,货款由购货方直接存入总机构的网上银行存款帐户。(国税函2002802号)二是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如果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财税字1997097号)(六)关于留抵税额抵减欠税问题?(六)关于留抵税额抵减欠税问题?1、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 。2、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欠税时,应按欠税发生的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国税发【2004】112号和国税函【2004】1197号)(七)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如果需在销(七)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如果需在销售地纳税,是否还需补办税务登记?售地纳税,是否还需补办税务登记?征管法实施细则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如果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上述180天,是指从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案例:案例:某纳税人是外省的一家建筑安装公司,到四川某市从事工程建筑项目,在川发生了一笔销售钢材的行为,应在何处缴纳增值税?如果开具有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外出活动管理证明,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在销售地申报纳税。此前,应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在销售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结束语 学习税法 掌握税法 维护合法权利 降低涉税风险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