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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教案》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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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教案》PPT课件.ppt

    CONTRACTLAW合合 同同 法法Teacher:mazhipeng合同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诉讼法国家性质国家性质根本制度根本制度选举法选举法民族区域民族区域自治自治特别行政特别行政区区公民基本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权利义务国家机构国家机构等等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总则总则自然人自然人法法人人代理代理民事责民事责任任诉讼时效和期诉讼时效和期限限人身权人身权所有所有权权共有共有用益物用益物权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相相邻关系邻关系合同法合同法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无因管无因管理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婚婚姻法姻法继承法继承法公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法票据法票据法破产法破产法保险法保险法海商法海商法证券法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金融法金融法税法税法劳动法劳动法环境保环境保护法护法会计审计会计审计法等法等国际公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国际经济法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合同法总则合同法总则 第第 一一 讲讲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特征 合同的分类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的原则 合同合同法第2条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思考:下列协议中哪个适用合同法?1.甲与乙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2.乙与丙签订的监护责任协议3.丙与丁签订的离婚协议4.丁与戍签订的企业承包协议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适法行为违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民事法律事实人的行为事件小结小结三、合同的分类1、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为标准典型合同(有名合同)买卖、赠与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广告使用他人肖像或姓名的合同2、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双务合同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单务合同赠与、借用等合同 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法律意义 3、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有偿合同买卖、租赁合同无偿合同典型的比如:赠与、借用合同,推定的包括委托,保管和私人借贷有些单务合同是无偿的,如赠与合同;有些单务合同是有偿的,如借贷合同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4、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诺成合同买卖合同、实践合同保管,借用,借贷(注意赠与)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5、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为标准要式合同须具备一定形式不要式合同不须具备一定形式6、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地位为标准一时的合同买卖、赠与等合同继续性的合同租赁、保管、借用的合同分期给付合同与继续性供用合同7、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主合同从合同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变更或消灭,从合同原则上也随之变更或消灭。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与被担保的合同之间的关系与被担保的合同之间的关系8、以是否贯彻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约束的对象不同)为标准束己合同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承受权利义务涉他合同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9、以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确定合同买卖合同等射幸合同(机会性合同)保险合同、押堵合同、有奖抽奖或有奖销售合同四、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五、合同法的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专有的基本原则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鼓励交易原则第第 二二 讲讲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概述要约承诺竞争缔约强制缔约附合缔约一、合同订立概述1、合同订立、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动态行为动态行为(接触洽商)(接触洽商)静态协议静态协议(权利义务固定)(权利义务固定)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合同订立合同订立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法律认可当事人法律认可当事人的意思的结果的意思的结果当事人意思的结果当事人意思的结果2、合同成立的要件缔约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二、要约(发价、发盘、报价)概念(14条)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14条)(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5)要约应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1、直接目的不同2、内容不同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如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邀请(要约引诱)要约邀请(要约引诱)15条条悬赏广告:采购员丢皮包报纸广告 2万元酬谢有人还包要求支付酬谢失主不同意,愿给 2 千元拾包人不同意,提起诉讼一审驳回起诉(民法通则规定:拾得物有义务返回,如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道德上讲,拾金不昧是我国传统美德)上诉二审改判支持上诉人请求,失包人向拾包人支付2万元已构成要约;诚实信用原则。(最高院将此案选在案例选登中)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生效时间到达主义(16条)2、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指受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效力时取得承诺的资格。没有承诺的义务没有通知的义务4、要约的存续期间(23条)指要约受承诺拘束的期间,又称承诺期间。要约的撤回未生效的要约(17条)要约的撤销已生效的要约(18条)要约不得撤销的三种情况(19条)发出要约发出要约要约到达生效要约到达生效发出承诺发出承诺先于或同时到达先于或同时到达生效前生效前撤撤 回回生效后承诺前生效后承诺前 撤撤 销销先于到达先于到达要约的消灭(20条)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4、受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5、要约人或受约人死亡三、承诺(接盘)概念(21条)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内容一致”与“实质性变更”“内容一致”并不要求绝对一致,只要不是“实质性变更”。第30条: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迟延(28条)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为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承诺的迟到(29条)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本能及时到达,因其他原因逾期到达,该承诺仍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该承诺。逾期承诺逾期承诺案例: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型电话机,每台单价90元。如果贵单位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单位回函:“我部门愿向贵厂订购W型电话机500台,每台单价85元。”2个月后,乙单位收到甲厂发来的500台电话机,但每台价格仍为90元,于是拒收。为此甲厂以乙单位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试分析:乙单位是否违约?为什么?分析与解答:乙单位不违约。因为合同还未成立。乙单位对甲厂的回函是一个附条件的新要约,因其对甲厂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乙单位的回函对甲厂电话机的报价提出异议,属于实质性变更,故为新要约。因此,该合同没有成立,乙单位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诺的方式承诺生效承诺的撤回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时与承诺到达要约人(27条)通知(意思表示)通知(意思表示)行为(意思实现)行为(意思实现)交易习惯交易习惯要约表明要约表明承诺通知到达(到达主义)承诺通知到达(到达主义)不需要通知的不需要通知的作出行为时生效作出行为时生效请回答有关要约与承诺的几个问题:1、甲向乙发出一份信函:我处现有存粮若干,欲卖与你方,速派人前来。是不是要约?2、甲向乙发出一份信函:我处有上等棉花1000公斤,单价每公斤50元,欲售与你方,限10日内答复,若不答复则视为同意。结果,乙方没有在10日内答复。乙方是否违约?3、甲向乙发出一份要约,向乙方订购1000公斤小麦,乙方回复条件完全同意,但是,现只有500公斤。乙方的答复是否是承诺?4、甲方口头向乙方订购一批货物,乙方没有立即回复,而甲方随后与丙方签定了合同,乙方组织好货源后答复甲方要求拉货。甲方是否违约?5、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订购一批货物,要求立即发货,乙方迅速准备货源并雇车,随后甲方发出了撤销通知。甲方的要约能否撤销?案例: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试分析: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此案应如何处理?分析与答案: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5条。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四、竞争缔约招标投标程序1、招标要约邀请2、投标要约3、开标、验标4、定标承诺5、签订合同书拍卖程序1、签订委托拍卖合同2、发布拍卖公告要约邀请3、竞卖要约4、拍定承诺五、强制缔约对对方的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即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邮政、煤气、电信、电业、自来水、铁路等公用事业,医院及医生,出租车司机等负有缔约义务。缔约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缔约,致对方以损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六、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1、格式合同的免责或限责条款提醒义务、说明义务2、格式条款的无效一般无效合同无效的情形;特殊无效:人身伤害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财产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3、格式条款的解释常理解释、不利于表意人解释、非格式条款优先第三讲第三讲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必要条款)合同的形式(口头,书面,默示)默示要求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才成意思表示(试用期满,遗嘱继承人或无权代理与受遗赠人的沉默)违反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不成立,除非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一、合同的条款(12条)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质量和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缔约过失责任1、概念及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合同前的责任,即缔约人由于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前,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说明告知注意等义务,以免对方因此而受不应有的损失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相对方受到损失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发生阶段不同违反的义务不同救济的利益不同归责原则不同责任形式不同2、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42条)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 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例如:甲企业与乙企业就彩电购销协议进行洽谈,其间乙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计划被甲得知。甲遂推迟与乙签约,开始由针对性的吸引乙的潜在客户,导致乙的市场份额锐减。缔约责任的赔偿范围缔约费用:可行性调查费用或差旅费为准备旅行合同产生的费用履行合同发生的费用丧失合同机会产生的损失(间接损失)以上又称信赖利益的损失,区别于合同成立履行利益的损失案例: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试分析: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为什么?分析与答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案例:某制衣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高档毛衣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机织设备。双方本应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并退货。此案应如何处理?分析与解答: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36条)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成立。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不成立。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恢复收到传真,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15日来人签订合同,甲按时来签约,乙要求加价,未获同意,遂拒绝签约,正确的是A合同5日成立B合同10日成立C合同15日成立D乙公司承担缔约责任第四讲第四讲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概述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一、合同的效力概述1、概念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赋予的拘束力。2、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不同于合同的成立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3、合同生效的时间(44、45、46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二、无效合同1、概念及特征合同虽已成立,但严重欠缺有效要件而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违法性不得履行性自始无效和绝对无效性2、无效合同的范围(52条、53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与民法通则58条-1款比较)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以赠与合同形式掩盖行贿之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无效格式条款(40条后半段)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4、无效免责条款(53条)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试分析: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2、应如何处理?分析与答案: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三、可撤销合同(54、55条)1、概念及特征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意思表示不真实由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来实现撤销权不行使,合同继续有效;撤销权行使,合同自始归于无效。2、可撤销的原因(与民法通则比较)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对对方当事人、对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等的误解)显示公平欺诈(除导致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胁迫(除导致损害国家利益的胁迫)乘人之危3、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在除斥期间(1年)内行使,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撤销权的消灭(55条)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合同自始无效选择: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两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1年零6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除斥期间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C.可以,因未过2年诉讼时效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案例: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请问:该案应如何处理?分析与答案: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李某应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案例: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此案应如何处理?分析与解答: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裁决赵某将CD机返还给商店,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四、效力待定合同1、概念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只有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化欠缺有效要件为符合有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有权人在一定期间内不予追认,合同归于无效。*比较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异同2、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47条)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相对人相对人 追认权追认权(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以意思表示的方式 在一个月内作出追认)在一个月内作出追认)催告权催告权 和和撤销权(通知方式)撤销权(通知方式)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48条)表现代理(49条)和越权行为(50条)属于效力确定的行为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51条)善意取得制度无权处分一、无权处分合同在成立后的效力状态为效力待定二、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事后得到处分权的,合同专为有效合同。三、否则的话该合同转为自始无效合同四、转为无效合同后,该合同不具有履行性,但如果根据物权法的规则,能适用善意取得的例外甲将其父去世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的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赠给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B 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C 只有经过甲同意,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D 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选择:甲委托乙采购茶叶,并给了乙一份无期限限制的授权委托书。10月份,甲通知乙取消委托,并要求乙教交回授权委托书,乙因故未交。11月乙以甲代理人的名义与丙订立了一份价值10万元的茶叶订购合同。在这一实例中,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如果丙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乙的代理行为有效,甲应履行与丙的合同。B.如果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乙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若经甲追认可发生效力。C.如果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丙可以催告甲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若甲在此期限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D.若丙明知乙的代理权已经终止而仍与之订立该合同,由此给甲造成损失,则只能由丙对甲承担责任。雷姆从尼亚处购买了半兽人一头,作价1000元,尼亚明知半兽人有病却未告知,雷姆认为半兽人可能有病,但因价格便宜而购买,交易时,尼亚说:“如果发生纠纷,比必须在3个月内起诉,否则我概不负责。”雷姆同意,雷姆买回后半兽人4个月后因病死亡,遂发生纠纷A两人之间构成民事欺诈B两人之间构成合同违约C两人约定的起诉期限有效D约定的起诉期限无效Gaga与拉格斐签订了一份时装定做合同,约定拉格斐工作室向gaga小姐制作纯毛披风一件,按gaga提供的样品交货,披风做好后,gaga发现不是纯毛的,后检验,原来当初gaga提供给工作室的样品是含有8%涤纶的医疗,而拉格斐工作室就是按照样品交货的,该案属于?A重大误解B民事欺诈C违约行为D侵权行为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奶粉一批,乙公司订立合同时,将国产奶粉谎称为进口奶粉,甲公司事后得知事情,但恰逢国产奶粉畅销,乙公司则希望将这批货物以更高的价格售予他人,此时,当事人的下列行为,对合同效力将产生什么影响?A甲公司向乙公司催告交货则合同确定有效B甲公司向乙公司预付货款则合同确定有效C乙公司以合同存在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则合同失去效力D合同自始无效南京一家公司为迎接2012的到来制作水晶恒温棺1000只,每只售价2万元,后经证实,该棺材只是钢化玻璃,实际价值不足100元,问如何处理A无效合同B可撤销合同,理由为欺诈C可撤销合同,理由为误解D有效合同五、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58、59条)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 第五讲第五讲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规则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债务,使债权人实现其合同债权的给付行为和给付结果的统一。合同履行的条件1、合同有效2、标的可能二、合同履行的原则1、适当履行原则(60条-1)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区别适当履行与实际履行2、协作履行原则(60条-2)当事人不仅应当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必要的限度内,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付出最小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3、情势变更原则概念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适用条件1、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2、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3、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4、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5、使合同的履行结果显示公平情势变更的效力1、再交涉义务重新协商交涉2、变更合同3、解除合同三、合同履行的规则1、履行主体债务人、债务人的代理人、第三人*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A.向第三人履行B.由第三人履行甲甲乙乙丙丙(第三人)第三人)甲甲乙乙丙丙(第三人)第三人)(64条)条)(65条)条)2、履行标的标的质量(62条-1)、部分履行(72条)3、履行地点(61条、62条-3)4、履行期限(61条、62条-4)提前履行(71条)5、履行方式(61条、62条-5)6、履行费用(61条、62条-6)思考: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四、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66条)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构成要件1、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2、先履行抗辩权(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构成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二个债务须又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3、不安抗辩权(68、69条)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为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序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于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有条件地可解除合同的权利。构成条件1、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且先序履行一方尚未履行债务2、后序履行方在合同订立后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3、先序履行方必须有充足的证据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有确切证据有确切证据没有确切证据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中止履行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及时通知义务及时通知义务提供担保提供担保恢复履行恢复履行合理期限内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能力并且未能提供担保能提供担保解除解除合同合同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付款后的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理由?2、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分析与解答: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乙公司虽然将木材如期运至甲公司,但其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及其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余款。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案例: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理由?2、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分析与解答: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主张。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月6日向甲借用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乙因此拒绝归还手机,关于乙的行为,错误的是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C是行使不安抗辩权D是行使留置权第六讲第六讲合同的保全与担保合同的保全与担保合同的保全与担保合同的保全概述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的担保一、合同的保全概述合同的保全是指为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而赋予合同债权人以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特征1、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2、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二、债权人的代位权(73条)1、概念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丙(次债务人)甲(债务人)欠10万欠10万乙(债权人)代位权2、成立要件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合法债权、到期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乙欠甲债务2000元到期未还,乙没有其他财产,但乙的企业还欠乙退休金3000元,乙却迟迟不向企业所要,甲能否行使代位权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没有其他财产,但丙欠乙11万,现在乙正起诉丙,甲能否行使代位权乙欠甲10万到期未还,丙欠乙11万到期未还,但乙一直未向丙主张,如果乙有房屋一幢,价值20万元,甲可否行使代位权诉讼当事人的关系原告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为诉权被告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第三人是债务人,原告未列的,法院追加次债务人可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对抗债权人原告胜诉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从实现债权中优先支付代位权成立的,被告直接向原告履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消灭,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消灭3、代位权的行使及效力(解释13-20条)债权人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由债务人负担。思考: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但丙未付款。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请回答:(1)如果甲对丙起诉,法院在下列何种情况下不应当受理?A.甲对乙的债权未到期B.甲向A市的法院起诉C.乙不愿意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对丙的到期债权D.甲以乙的名义起诉(2)法院如果判决丙支付货款,那么下列何种做法是正确的?A.判决丙直接将货款60万元交付给甲,甲扣除50万元及利息后,将于下的钱支付给乙B.判决丙直接将货款60万元交付给乙,乙将50万元并加上利息支付给甲C.判决丙直接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并将剩下的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D.判决丙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三、债权人的撤销权(74、75条)1、概念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丙甲乙赠与10万欠10万撤销权2、成立要件须有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以财产为标的 行为有害债权行为有害债权 债务人的恶意债务人的恶意 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的恶意 客观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无偿行为无偿行为有偿行为有偿行为3、撤销权的行使及效果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甲欠乙2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务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诉讼请求中,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是()。(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选择: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 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主张D.乙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权利案例: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问: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2、乙公司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为什么?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74条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四、合同的担保1、概念和特征合同的担保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的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从属性补充性保障性任意性(例外:留置)2、担保的分类:根据担保产生的原因:法定担保、约定担保根据作为担保的标的: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根据担保的对象:原担保、反担保3、我国担保的五种形式: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第七讲第七讲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1、债权让与2、债务承担3、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一、合同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广义的合同变更合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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