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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复习进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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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复习进程.ppt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二、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n(一)附条件合同n1、条件:限制合同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事实。n2、条件的特征:n(1)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n(2)是当事人约定。n(3)合法的条件。n3、附条件与合同效力的关系n(1)生效条件n(2)解除条件附条件合同n4、对期待权的保护n附条件合同中权利人的权利是期待权,指于条件成就时应当发生的权利和利益,而在条件未成就时该权利和利益尚未发生,处于期待状态,与之相对应的是期待义务。n合同法45条第二款规定了对妨碍期待权实现的排除。附期限合同n(二)附期限合同n1、期限的特征n(1)为将来肯定发生的事实n(2)对于合同是能的期限,而不是不能期限n(3)是约定期限,而不是法定期限、指定期限n2、期限与合同效力的关系n(1)期限与期限届至、届满n(2)期限届至、届满的效力n(3)在期限届至届满前合同当事人权利是期待权可追认的合同n三、可追认的合同n合同法第47、48、51条规定的是可追认的合同。n(一)何为可追认合同?n1、合同的主体资格欠缺n2、经有权人追认,合同即自始生效n3、可追认的合同其效力取决于有权人是否追认,未追认前是既未成立又未生效的无效合同,在追认后是既成立又生效的合同。可追认的合同n(二)第47条、48条规定的可追认合同n1、47条规定的主体资格欠缺情形n(1)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不相适应的合同的限制民事行为人。n(2)纯获利益的合同除外。是有效合同n2、48条规定的主体资格欠缺情形n订立合同的人无代理权n3、相对人、法定代理人和本人的权利n(1)法定代理人和本人的追认权n(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可追认的合同n(三)第51条规定的可追认的合同n其主体资格欠缺是合同当事人无处分权n1、处分权:所有权四项权能中最重要的权能。n2、权利缺陷的补救n(1)处分权人享有追认权,处分权人追认的,合同有效。n(2)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案例n1999年11月陈某将自己的电脑借与王某使用。同年12月,王某将该电脑以市场价卖与张某。张某在买该电脑时,并不知道该电脑并不为王某所有。陈某在得知这一情形后,告知张某,该电脑为其所有,并要求张某将电脑返还给他,张某表示不同意。两人因此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根据张某的要求,追加王某为第三人。n李某(15周岁)为买运动服,欲将自己的录音机出卖。后找到王某,两人商定转让价格为1 000元人民币。李某告知了王某其年龄,并称要等其父母不在家时把录音机交给王某,王某表示同意。后李某父母得知这一情形,便亲自将录音机送到王某处。但王某认为1000元太贵,并表示不买了。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并诉之法院。n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出让录音机的行为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其与王某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但该合同得到了李某父母的同意,因此合同有效,王某应当履行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这是由于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王某可以撤销该合同,而不必履行。表见代理行为和代表行为有效n四、表见代理行为和代表行为有效n(一)表见代理行为有效n1、表见代理有效: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因有足以使人相信为有权代理的法定情形。n表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代理关系有效,被代理人应对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承担民事责任,无论该合同有无效力,被代理人也不得以表见代理人无权或越权为由对抗善意相对人。n2、规定表见代理的法理依据过错原则n(1)表见代理的成立以第三人无过失为前提n(2)表见代理的成立是本人有过失n如本人已授权他人代理但未将对代理权的限制通知第三人,以至足以使人相信其为有代理权表见代理n3、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是对民法通则的补充和完善n4、表见代理的三种法定情形n(1)越权代理n(2)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n(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n李某原为海生公司的业务员,1999年9月被公司解聘。1999年10月,李某利用其自己配制的钥匙盗取公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二份。同月,李某使用该空白合同书以海生公司的名义与三环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海生公司向三环公司购买价值200万元的棉纱一批,货到付款。该合同订立后,三环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发函给海生公司询问有关交货事宜。海生公司遂答复称其不知该合同,并要求三环公司不要向其发货。三环公司接到海生公司的答复后,认为其与海生公司的合同有效,并按合同的约定交货。但海生公司拒绝接受。三环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海生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n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使用盗取来的空白合同书与三环公司订立的合同,其行为严重违法,所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海生公司不受该合同的约束。因此,海生公司不必按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对于三环公司的损失,由李某承担责任。n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没有代理权而与三环公司订立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李某以海生公司的名义与三环公司订立的合同,由于没有被海公司(被代理人)追认,因而对海生公司不发生效力。海生公司不必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应由李某赔偿三环公司的损失。代表行为有效n(二)代表行为有效n1、代表行为不是代理行为n2、本法规定的原则是代表行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效n3、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表行为越权的除外n知道 应当知道的区别?无效合同与合同中的无效条款n五、无效合同与合同中的无效条款n(一)无效合同n1、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n2、对当事人自始不应具有法律效力n3、由国家予以取缔n(二)合同无效的原因n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n如何从法律上界定国家利益?国家利益应当解释为刑法、行政法这些公法保护的利益。无效合同n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n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n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n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n何为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n(三)对民法通则的重大发展和完善n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既可以是无效的合同,也可以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n2、不是“违反法律”,而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n(四)合同中的无效条款:合同中法定无效条款n参看合同法第53条:针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n六、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n(一)重大误解n1、误解是对事实的不正确假设n2、误解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对已存在事实的不正确假设n3、重大误解时使误解方遭受了重大损失的误解n误解与欺诈有什么区别?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n(二)显失公平n1、显失公平使指对合同一方过分有利n2、显失公平是在订立合同时同时存在的n3、显失公平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是利用了对方的无经验n(三)欺诈n1、有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是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n2、有欺诈的故意n3、受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n4、受欺诈方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n(四)胁迫n1、胁迫人有胁迫行为。胁迫行为的对象不限于本人,还可以扩张到亲友,胁迫的客体是人身权、财产权。n2、因胁迫而使受胁迫人产生其权利将受到损害的恐惧。n(五)乘人之危n1、对方当事人正处于危难之机n2、趁对方处于危难而提出苛刻条件n3、对方不得不接受苛刻条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n北京密云县南天村的农民孙某1999年5月与南天村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孙某以200元钱承包下一片荒山的经营权25年。合同中约定,孙某承包的荒山范围的界定是:东至集体杨树林东边,也就是说荒山的范围包含了一片杨树林。在履行合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村委会认为合同中所说的承包的范围是错误的,不应当包括那片杨树林在内。其中“至集体杨树林东边”应当为“西边”。所以该片杨树林的所有权仍然是村里的,孙某无权对其进行处分。这片杨树林总共有481棵杨树,它的价值近万元。n孙某对此不服,认为既然合同中明确写着应当至杨树林东边,杨树林自然归其所有,并且其已经管理近一年的时间,光施肥浇水就花去近千元,其有权对其进行处分。并且双方各自持有的一份合同中均明确写着“至杨树林东边”,合同也没有任何涂改的痕迹。村委会说是写合同时笔误造成的。而与孙某同样承包荒山的刘某以同样的价格承包了相邻的荒山,合同中规定的为至杨树林西边。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履行合同,保护其合法利益。n王某与史某是好朋友。王某从国外回来,带回一随身听,史某见后十分喜欢,试听后更是爱不释手,于是对王某说,“这随身听质量不错,能给我吗?”王某见史某特别喜欢,就表示同意。于是史某将随身听带走。几天后,王某见到史某,王某问史某:“随身听用的好吧?”吏某说:“相当不错。”王某说:“是不是该将钱给我了,1 200元。”史某一听大惊:“不是你送给我的吗?我们可是好朋友啊!”王某坚持说是卖给他而不是送给他。史某非常气 愤,说:“我不要了!”遂将随身听还给王某。王某认为史某已经使用较长时间,而且质量也没有问题,所以拒绝收回随身听,坚持要求给钱。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起诉到法院。n王某是居住在美国的老华侨,年老后体弱多病,希望落叶归根,于是回到中国。他希望由中国的亲人来扶养自己,并继承自己的财产。王某委托曾在美国留学的孙某代为回老家寻找自己的亲人,并转告他的意思。孙某回来后说,王某家中已经没有任何较近的亲人了。王某非常失望,孙某表示愿意扶养王某,但需由其取得遗产。王某见孙某对自己还可以,而家中也没有亲人了,于是与孙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王某生前由孙某扶养照顾,死后其全部遗产归孙某所有。n三年后,王某在老家的姐姐的儿子辗转得知王某回到中国的消息,于是前来认亲。王某见到外甥后,非常高兴,就叫外甥来自己家住,并由其外甥来照顾他。王某认为孙某骗了自己,要求解除与孙某的遗赠扶养协议。孙某先是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已经生效,并且已经过了三年了,孙某对王某的扶养也尽心尽力,所以不能解除合同,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为此双方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n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孙某与王某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王某不得随意请求解除合同,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孙某与王某达成遗赠扶养协议,是由于孙某对王某欺诈造成的,所以该合同应当无效。第三种观点认为,孙某虽然有对王某的欺诈行为,但对遗赠扶养协议的成立没有任何影响,所以该遗赠扶养协议应当有效,由于该种协议具有人身性质,所以王某得终止该合同。n河北某钢铁厂(以下简称钢铁厂)与东北某工贸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有日常业务往来,工贸公司从俄罗斯进口废钢铁,然后转手卖给钢铁厂。1999年10月,钢铁厂工人在对运来的废钢进行拆包分类时,竟发现了形态完好的炮弹。钢铁厂立即报案,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该批废钢中的炮弹确实未经使用,但是已经超出服役期限,并且锈蚀严重,随时有爆炸的危险,同时还检测出相当一部分废钢具有极强的放射性,对人体具有相当的危害,完全丧失了利用价值。有关部门建议立即对该批废金属作全面检测,并分类进行技 n术处理,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钢铁厂立即将情况通知了工贸公司,要求来人处理退货和其他有关事宜。工贸公司回电称,预付的货款不能退回,余款可以协商,货物不能退回,建议买方自行处理或者转手倒卖。钢铁厂在工贸公司一不来人、二不退款、三不退货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诉 讼。要求工贸公司返还预付的货款,并处理货物。n一审法院认为,工贸公司交付的一部分废钢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属于不适当履行。由于合同已经约定了违约条款“违约方支付相当于价款的8的违约金后,其他责任一概不负”,根据该条款,判令工贸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原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该批废钢铁是工贸公司将其从俄罗斯收购的废钢铁和其非法为俄罗斯某公司有偿销毁的部分军事垃圾混合起来的。二审法院认为,工贸公司事先明知该批废钢铁混有废弹药和放射性物品,但是没有告知原告,构成欺诈,并且该合同涉及的废钢铁不仅含有废旧弹药,而且有放射性很强的物品,贸然使用将会造成难以估量的人身伤害和环境污染。这种损害造成了国家利益的损害,已经不仅仅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因此应当判令合同无效,不应当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n上诉人某空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工商支行、被上诉人华悦公司、原审被告某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n原审法院查明:1999年11月2日,原告工商支行与被告华悦公司、空调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工商支行借给毕悦公司人民币800万元用于购房,借款期限自1999年11月2日至2000年1月2日,月息为千分之十点零五。空调公司为连带责任的担保单位。工商支行按期交付贷款给华悦公司。借款期满,华悦公司未还款,担保方也未能履行担保义务。工商支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华悦公司与空调公司偿还借款本息。n原审法院认为:工商支行与华悦公司以及空调公司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华悦公司与空调公司应当负担连带的还款责任。判决如下:(1)华悦公司偿还工商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1 163 83096元,合计9 163 83096元。(2)空调公司对华悦公司以上债务负担连带责任。(3)驳回工商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计110 010元,由工商支行承担22 002元,华悦公司承担55 005元,空调公司承担33 003元。n空调公司上诉称:在本案借款合同之前,被上诉人华悦公司已经欠被上诉人工商支行本息800万元,为此双方恶意串通,采取“借新还旧”的欺骗手法,骗取空调公司为其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空调公司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被上诉人工商支行答辩否认“借新还旧”和恶意串通骗取担保。n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华悦公司于1996年7月至1997年11月间与被上诉人工商支行工作人员王某勾结,非法侵占工商支行资金800万元。后因华悦公司无力偿还,工商支行将800万元作挂账处理。为挽回损失,工商支行同意华悦公司补办贷款手续,将华悦公司800万元转为贷款,并要求空调公司提供担保。1999年9月下旬,工商支行与华悦公司到空调公司处核保,并称贷款用于联合建房。空调公司遂同意为其提供担保。1999年11月2日,三方当事人签订了上述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同年u月至12月,华悦公司与工商支行配合,以虚假票据和转账支票,通过银行内部平账,已挂账的800万元转为正常的贷 款。n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华悦公司与工商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一份虚假合同。工商支行没有依此合同将款贷给华悦公司,而是用于内部平账,转嫁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第59条规定,当事入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并依据担保法第30条第1项,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工商支行依贷款担保合同提出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10 0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 051元,由工商支行承担。n1998年6月,张某开办了一家炼焦厂,当时正值煤矿企业原煤销售状况不理想,张某联系了煤矿上的几个熟人开了条子,从煤矿上大量赊购原煤炼焦。由于炼焦厂的运营成本较低,张某的路子比较活,焦炭的销路还比较好,炼焦厂投产后很快就开始盈利。1999年10月,由于炼焦厂污染严重,被环保局责令停产整顿。煤矿得知消息后,害怕炼焦厂倒闭,无法追回拖欠的煤款,立即找张某催要拖欠的原煤款,结果数次上门都没有见到张某,煤矿不得已于2000年5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炼焦厂支付原煤款。n张某辩称由于焦炭销售不好,而且很多售出的焦炭,无法收回欠款,企业实际上已经处于破产边缘,根本无力清偿煤矿的煤款,请求给予宽限。经原告申请,法院查封了炼焦厂的账户,但是账户余额已经所剩无几,工厂里极其冷清,值钱的设备、办公用具已经荡然无存。虽然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但是原告不仅没有追回欠款,反而损失了上万元的诉讼费用。n后来煤矿私下了解到在炼焦厂被环保局责令停产整顿之后,张某预见到由于炼焦厂采用的技术落后,在当时的资金状况下,根本无法整改,就开始私下变卖资产,把收回的账款私存到个人账户上。煤矿再次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炼焦厂恶意处分炼焦厂资产的行为无效。后查明,在炼焦厂被环保局责令停产整顿之后,张某于2000年2月将炼焦厂的设备全盘转让给了邻县某炼焦厂,所得款项60万(经过评估炼焦厂转让的设备价值在65万元左右)全部存于其弟的个人账户上;其他办公用品则或者抵作工人工资或者赠送给了亲朋好友。张某辩称,设备转让属实,但是已经将所得转让款60万中的40万偿还了其弟在开办炼焦厂时资助的40万,所余20万则是作为感谢已经赠给了其弟。n法院在审理中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由于企业实际上届于张某所有,张某有权处置企业的财产,并且虽然企业已经处于破产的边缘,但是尚未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所以企业仍然有权处置其资产,法院无权干涉。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在企业被责令停产整顿并且债权人催讨的情况下,不以正常生产为目的大肆处置企业财产,而导致债务无法清偿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虽然张某通过赠与合同、买卖合同处置财产,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当宣告无效。n某铸造厂需购买一辆汽车,运输个体户王某得知后,找到该厂欲将自己半成新的北京130型汽车卖给该厂,并保证办理汽车过户等一切手续。双方商定,汽车作价为22万元,由铸造厂先付2万元,余款2 000元由铸造厂开具一张借条,待王某办完手续后,再由该厂续付。王某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有关部门以王某与该厂私下买卖汽车为由不予办理过户手续。n王某便到该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手续。交易市场以该市工商局、物价局、公安局关于旧机动车买卖的规定第6条中“如买卖双方事先商定了价格,须经市场审核方可成交,作价不合理的,市场有权调整评定”的规定,对双方商定的价格和汽车状况进行了审核,重新作价为19万元,并为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王某以事先达成的协议和借条为依据,要求铸造厂偿付所欠的2 000元。该厂声称依据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重新作价为19万元,王某应向铸造厂返还1 000元。后王某诉到法院。n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违反了市工商局、物价局、公安局关于旧机动车买卖的规定,属于违法的合同,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后来经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重新作价,弥补了合同的瑕疵,应当按照重新作价的合同执行。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n(六)当事人的撤销权和变更权n1、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权利按其作用分类n(1)请求权n(2)期待权n(3)抗辩权n(4)支配权n(5)形成权可变更、可撤销合同n2、行使撤销权、变更权的主体n有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n重大误解方、显失公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n3、行使撤销权、变更权的方式n请求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n4、撤销权的消灭:原因有n(1)除斥期间经过n(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n(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n七、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n(一)无效合同、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n(二)合同部分无效对合同整体的影响n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n(三)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n1、返还财产n2、返还财产的特殊方式折价补偿n3、过错损失赔偿责任n4、特殊的法律后果收归国有或返还第三人n黄某将其结婚礼服借给乔某使用,乔某却以自己的名义将该礼服卖给摄影楼。摄影楼老板知道该礼服是黄某的,就找到黄某要求其承认,黄某大怒,多次向乔某索要,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摄影楼与乔某之间买卖礼服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nA无效B有效C效力待定D得变更或撤销n下列关于可撤销民事行为中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nA在因重大误解成立的民事行为及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中,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nB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故依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nC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nD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n长城公司与四海公司签订了一份联营协议,约定双方各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设立一个工厂,由长城公司提供厂房;关于盈利分配,长城公司每年优先提取利润100万元,其余利润双方平分。如出现亏损,不影响长城公司优先提取利润的权利。此协议:()nA.全部无效B合法有效C部分无效D部分可撤销n某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2000只,每只售价2万元。其广告主要内容为:(1)纪念表为金表;(2)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后经证实,该纪念表为镀金表;进口钻石为进口人造钻石,每粒价格为1元。手表成本约1000元。为此,购买者与该手表厂发生纠纷。该纠纷应如何处理?()nA按无效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B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nC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D按有效合同处理n甲、乙二人是好友,现年均为17岁,甲已经参加工作,乙还在高中读书。乙继承了巨额遗产,欲委托甲投资,遂与甲订立合同,约定乙出资5万元,委托甲投资,投资所得收益甲可取得20%。关于此合同的效力,正确的说法是:()nA甲、乙的父母均追认时,合同有效nB乙的父母追认时,合同有效nC甲可催告乙的父母在一个月内追认合同,如到期乙的父母未作表示,则合同生效nD在乙的父母追认之前,甲有权撤销合同nA、D、C、B、B、此课件下载可自行编辑修改,仅供参考!此课件下载可自行编辑修改,仅供参考!感谢您的支持,我们努力做得更好!谢谢感谢您的支持,我们努力做得更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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