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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与产品准入管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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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与产品准入管理规则.doc

    中 华 人 民 国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中 华 人 民 国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公公告告工产业2009第 45 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本规则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九年六月十八日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境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 2.1.1.11 款、第 2.1.2.3.5 款、第 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挂车是指国家标准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 2.2.2 款、第 2.2.3 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第三条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第四条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第二章第二章许可条件及管理许可条件及管理第五条第五条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符合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 2,以下简称 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对于专业生产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的企业(且生产纲领不大于 20 台),许可条件第 8 条有关产品试制、试验能力和第 14 条、第 15 条、第 18 条、第 21 条有关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方面的审查要求可适当简化。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按照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见附件 3)的规定,经过认定确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空白的,在进行许可审查时,许可条件中的相关审查要求可做适当调整,以进行针对性审查。第六条第六条专用车产品许可条件:(一)专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二)专用车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三)专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第七条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专用车产品品种,对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实施分类管理。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专用车生产企业拟跨品种生产其它车辆产品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许可。专用车产品分为专用客厢车、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通用货车挂车、其它挂车、特种作业车、消防车、特种作业车底盘,共八个品种(见附件 1)。各类专用车生产企业的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的具体要求可参考附件 5。第八条第八条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 4,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 2 份。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车产品时,应当在申请书“技术来源和特性说明”中予以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四)关于专用车生产企业具备专用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五)关于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六)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专用车产品包括专用装置和专用功能的检测报告)。第九条第九条申请专用车产品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关于专用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二)专用车产品情况简介。(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七)关于专用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八)申报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时,应当在“专用车产品情况简介”中予以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专用车产品许可申请材料。第十条第十条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生产企业,在生产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产品一年后,方可申请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许可。专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特种作业车底盘,仅用于本企业生产专用车产品,不得对外销售。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在本规则发布前已获得准入许可的专用车生产企业,当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包括企业重组、更名、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人、迁址、增加产品类别、品种或生产地等),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许可条件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对企业进行考核;达不到许可条件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的,将暂停新产品申报或暂停准入许可。第三章第三章附附则则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本规则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附件:1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2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3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4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申请书5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要求6可外购的专用装置清单附件 1: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品种名称说明1专用客厢车装备有整体封闭结构车厢(与驾驶室连成一体),采用三类底盘或整车改装的、用于专业人员使用或运输特殊物品、货物,或者具有专用作业功能的专用汽车。2专用货车GB/T 3730.1 标准规定的专用货车(专用客厢车除外)。3专用作业车GB/T 3730.1 标准规定的专用作业车(专用客厢车除外)。4通用货车挂车包括骨架、栏板、平板及低平板、厢式、仓栅、自卸、罐式等运输类挂车。5其它挂车除通用货车挂车、特种作业挂车(超限挂车)外的其他挂车。6特种作业车(包括特种作业汽车及挂车、超限车)具有特殊结构或特殊作业装置,在特定场所使用或用于特殊作业的专用汽车或挂车。特种作业车的品种包括油田车、沙漠车、清障车、混凝土泵车、汽车起重机、桥梁检测车等,还包括车辆特性参数超出 GB 1589 标准规定的车辆。7罐式结构消防车装备有罐状容器,用于完成特定消防作业任务的罐式消防车。举高结构消防车装备有可升降作业台(斗)和/或起重设备,用于完成特定消防、救援作业任务的消防车。特种结构消防车具有特殊结构或特殊作业装置,在特定消防环境下使用或用于特殊消防作业的消防车,包括车辆特性参数超出 GB 1589 标准规定的消防车。8特种作业车底盘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小于 25 吨、具有与特种作业车(超限车)功能和性能匹配的动力、传动、行驶、取力输出装置、有专门设计的固定连接位置及其他专用附属装置的非通用性底盘(非完整车辆),包括特种结构消防车底盘。附件 2:专用汽车专用汽车和和挂车挂车生产企业许可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条件及审查要求及审查要求序号许可条件一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发展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符合性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企业设立应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二产品生产能力和生产条件2*应有必要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生产组织布局合理,有适应产品生产的物流系统,区域标识明显。应具有厂房、生产设备和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应具有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租赁场地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租赁期限。3许可产品的年销售量应与获许可时的规定相适应。对于设立 3 年以上的企业,年平均年销售量(或者年平均销售收入)按照近 3 年计算。消防车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 2000 万元,生产、检验设备的投入不少于 3000 万元,消防车生产纲领应不小于年产 80 辆。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 2000 万元,生产、检验设备的投入不少于 5000 万元,特种作业车生产纲领应不小于年产 100 辆、且年销售收入不小于 2 亿元。其他专用车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 2000 万元。生产、检验设备的投入不少于 1500 万元(对于生产两个及两个以上品种专用车的企业,设备投入不少于 2000 万元)。4*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以及专用工装、模具。其中专业化生产的专用装置及其部件可外购。1、专用客厢车的生产企业,应具备骨架(或车身)的成型、焊接、装配(包括车装置及附件装配)生产过程和设施设备,并具备专用货车及专用作业车企业的生产能力。2、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消防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整车和专用装置的安装调试能力,以及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件、固定件、成型件、连接件等部件的生产、制造能力及相关的设备设施、工艺装备。应具备冲压、机加、焊接、外表面装饰和防护、装配等生产工序,具备满足环保要求的封闭式涂装生产设施设备;其中由三类底盘改装专用作业车的生产企业,其驾驶室(车身)可对外委托生产(但模具应自备);由三类底盘改装序号许可条件专用货车的生产企业,应具备车身及骨架(或驾驶室)的成型、焊装、装配(包括车装置及附件装配)生产过程和设施设备。3、通用货车挂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车架车箱(包括自制专用装置)下料、成型、焊装、装配的生产过程和设施设备,具备满足环保要求的封闭式涂装生产设施设备,其中车架纵梁可与专用装置组合生产(当专用装置具有承载能力时),也可对外委托加工。具有流水作业的成型、焊装、总装生产线。4、其它挂车生产企业,应具备通用货车挂车的生产能力(除具有流水作业的生产线要求外),还应具备专用货车及专用作业车的生产能力(除三类底盘改装的能力要求外)。5、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生产企业,除应具备专用作业车企业必备的能力条件外,还应具备为完成专用功能必需的关键装置或关键部件的自制能力。6、特种作业车底盘生产企业,应具备驾驶室、车架、车桥三大总成之二的生产过程和设备设施(其中驾驶室对外委托加工的,模具应自备),具备满足环保要求的封闭式整车涂装、装配生产设施设备。还应具备特种作业车(包括超限车)的生产能力。各类企业生产能力、设备的要求可参考附件 5 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要求。专业化生产的专用装置及其部件可参考附件 6 可外购的专用装置清单。5应对关键生产设备和工装进行预防性维护和日常保养,配备操作规程,有必要的备件,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有相应的运行和维修维护记录。三、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6*应建立专门的产品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开发全过程的工作。能够完成专用装置的开发及与整车的匹配等产品开发工作,并在具体产品的设计开发中得以体现;能利用专用软件进行专用装置及整车匹配的设计、计算等工作;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应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国外专用汽车或挂车技术的发展情况;能够对国家有关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跟踪、转化;开发人员包括产品策划、整车匹配、专用装置总成部件设计、试制、试验和检验、标准法规、情报信息、知识产权与专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产品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 5%,设计开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 1.5%;(对于生产两个及两个以上品种专用汽车和挂车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小于 8%,设计开发投入不低于 2%)对于特种作业车底盘企业,其专职设计开发人员不少于 20 人,设计开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 3%。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企业,还应具备驾驶室(或车身)系统、车架和悬架、车桥、转向系、制动系、取力输出装置、电气控制系统等总成中至少 3 个总成的开发能力。序号许可条件产品开发机构的开发、试制、试验设备(包括必要的程序和软件)的投入不少于 100 万元(其中特种作业车、消防车生产企业的投入不少于 300 万元;特种作业车底盘生产企业的投入不少于 500 万元)7应建立适于本企业的产品设计开发工作流程、设计规和作业指导书,其容应覆盖产品及制造过程的开发流程,包括技术文件管理、标准化等容(消防车企业还应制定产品可靠性、寿命试验标准),且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应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产品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应包括设计平台基础数据、整车和底盘参数、专用部分及作业装置和机构参数设计、计算和分析结果等。8*应具备与所生产的专用装置和改装后的专用汽车或挂车完整车辆相适应的试制、试验能力(至少包括专用装置功能检验,除耐久性试验外的专用装置性能检验、专用汽车的动力性能试验)。产品的开发试验能力、设备要求可参考附件 5。对于专业化生产的专用装置及其部件,有关功能、专用装置性能的试验、检验可以委托外部有资格的试验室进行。专业化生产的专用装置及其部件可参考附件 6。其中:1、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企业,应具备与所生产的特种作业车底盘相适应的试制、试验能力(至少包括动力性、经济性、操纵稳定性、可靠性、耐久性、取力输出装置等性能试验能力)。2、消防车企业还应具备消防车可靠性性能的验证能力(包括关键总成验证所必需的试验设备、设施,和按程序评价消防车可靠性验证结果及应用其结果的能力)。9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入、输出应充分适宜;应对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出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保存相应记录。10在实施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前,应重新进行评审(包括评价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确认,必要时进行验证,同时应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应保存评审、验证和确认的记录,包括更改在生产中实施日期的记录。11应建立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体系(包括产品图样、产品标准、生产和检验技术文件等),产品技术标准容和项目应覆盖整车、专用装置,要求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有关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获得许可的企业应按照规定办理企业标准备案手续。四产品符合性12*开发的产品应验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的符合性,验证工作可自主进行,其中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验证工作由检测机构进行。13*生产的产品应符合产品一致性要求,即与公告车型信息、型式试验样车、产品合格证的容相一致,产品技术参数的公差值应在允许围。序号许可条件五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14应建立和落实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能力评价和考核制度,并应保持适当的记录。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均应具备相应的资格、专业技能及知识,严格按程序文件、工艺文件或相关作业指导书工作。15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采用三类底盘生产专用车的企业应具备驾驶室或车身成型焊接有关检验器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专用装置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容,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应对检验设备(包括有关的程序、软件)进行控制,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当发现检验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对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对该检验设备和有关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各类企业应具备的检验能力、设备要求可参考附件 5。16*应建立合格证管理制度和合格证信息数据库,按照合格证管理有关规定制作、配发符合要求的产品合格证,在规定期限上传合格证信息,保存合格证制作和发放记录。17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应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其中整车基本信息存档期限为车辆的设计使用年限;产品的检验测试数据存档期限不少于 2 年。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应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18在产品实现过程中,应为涉及重要特性、安全特性、环保特性的零部件、总成,开发编制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的检验规或检验指导书,并按规定实施监视测量活动。重点关注专用装置的功能、性能和装配尺寸相关的标准及有关规定的符合性。对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应有明确的工艺要求和控制方法,编制作业指导书,规操作过程,并实施过程监视和测量。19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评价标准,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应保留对供方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20对采购过程、生产过程、交付过程、顾客反馈中发现的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评价和处置;若关键零部件的安全、环保性能不满足规定要求,不允许让步接收。21当企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包括人员能力、生产/检验设备、采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总成及其供方、生产工艺、工作环境、管理体系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产品仍能满足原要求。六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22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包括企业部人员、特约销售维修人员、产品使用人员)培训、序号许可条件维修服务、备件提供、信息反馈、产品召回、客户管理等容,并有能力实施。应联合外购关键部件及底盘(或整车)的供应商,共同提供产品的售后服务。其中:售后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设计使用寿命期限、在限定服务时间向顾客提供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产品的设计使用寿命期限不少于十年。对于消防车产品,服务半径不超过 500km 的,维修服务人员应能在 24 小时到达现场并展开维修;服务半径为500km1000km(含)的,维修服务人员应能在 48 小时到达现场并展开维修;服务半径超过 1000km 的,维修服务人员应能在 72 小时到达现场并展开维修。审查要求审查要求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3.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汽车的企业,第 4 条、第 6条、第 7 条、第 8 条、第 14 条、第 15 条、第 18 条、第 19 条、第 21 条应予以关注或简化;4.审查判定原则:(1)某条款部分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 20%,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3)当审查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 2 个月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5.监督检查要求:(1)第 3 条(年销售量或年销售收入的要求)、第 13 条、第17 条(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处理)、第 21 条适用于监督检查;(2)所有否决项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章节(第 14条至第 21 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3)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4)其它一般项按照 4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附件 3: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评价申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产品的情况,确认其是否属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空白的专用车企业。中介机构按如下程序开展评价工作:一、组成人数不少于 5 人的评价小组,人员来自国检测和认证机构、技术研究院所、主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的专家等;二、评价小组采取集中讨论、现场调研、行业调研、主要企业及研究院所走访、专家交流、现场测试及验证等方式商议、确定是否属于新技术、新材料;三、评价小组在接受委托后的 15 个工作日完成评价,提交评价意见;四、中介机构根据评价小组的评价意见,出具认定报告,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批复。附录:新技术、新材料举例附录:新技术、新材料举例一、采用新技术的专用车产品采用新技术的专用车产品,是指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技术的专用汽车或挂车;或者是在安全、环保、节能方面使用先进技术、或填补国空白的专用装置;或者经过权威专业机构认定属于新技术的专用车或专用装置。例如:涡喷消防车、自卸集装箱半挂车、前卸式多功能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轴数不少于四轴的超重型清障车、无泡沥青沙浆车、油田作业车、路面养护车、桥梁检测作业车、稀浆封层车、混凝土泵车、大型消防车、大型应急指挥通讯车、高档运钞车、机场专用车等。特种作业车底盘,例如:重型牵引车底盘、重型汽车起重机底盘、油田修井机底盘、中型消防车底盘、混凝土搅拌车底盘、泵车底盘、符合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底盘、重型载货车底盘等某些特殊用途底盘。二、采用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采用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是指为实现车辆轻量化、模块化、易加工方面的需要,车辆主要结构件和部件(如罐体、厢体、车架大梁等)采用轻质、高强度等材料的产品。例如:铝合金罐车或厢式汽车、车厢采用高强度钢的自卸汽车、H 型钢挂车、铝合金罐车和挂车、铝铆接厢式半挂车。附件 4: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许可申请书申请书申请企业名称(盖章):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 系 人:职务: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填表日期:年月日填填表表须须知知1填写本申请书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2本申请书用墨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3本申请所有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4请在本申请书所选“”打“”;5.本表中容不含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申请企业如有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每个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均应单独填写本表格,并由申请企业汇总后报送。企企业业声声明明1本企业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2本企业自愿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3本企业自愿提供开展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的现场技术审查、管理、监督所需的任何信息和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申请企业(盖章):年月日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盖章)企业性质国有集体中外合资股份公司其他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法人代表产品商标申请产品类别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企业及产品简介(包括企业人员,生产能力,资产,企业历史,占地面积与建筑面积、专用车产品市场定位、产销量预测及技术经济分析等容):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组织、人员、设备、过程等,请附流程图):产品的技术来源和特性说明:企业已建成的车辆产品生产条件和能力说明:产品在本企业生产过程的说明(请附流程图):二、与专用汽车或挂车产品整车、主要总成相关的资产情况(不含土地价值)序号项目资产额(万元)备注1注册资金2固定资产现值固定资产原值(万元):3流动资金(均值)4注册资金5固产资产贷款6流动资金贷款7其他8总资产资产负债率:9净资产10产品研发机构资产占净资产的%:注:此表须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三、主要基础设施、生产及检验设备、产品研发设施设备清单(一)主要基础设施清单(含土地、办公楼、厂房、库房、与产品相关的辅助设施等)序号名称用途(建筑)面积(m2)所有权关系(自有、租用等)备注(二)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序号名称型号数量用途设备原值(万元)备注(三)主要检验设备清单序号名称型号数量主要技术参数(量程、精度等)检定日期/有效期设备原值(万元)备注(四)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程序、软件)清单序号名称型号程序软件用途设备原值(万元)备注附件 5: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要求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要求表一表一各类专用汽车和挂车企业的生产能力、设备要求各类专用汽车和挂车企业的生产能力、设备要求类别设备专用客厢车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消防车通用货车挂车、其它挂车特种作业车及底盘2)罐式自卸起重举升其他罐式自卸起重举升其他自制部件种类车 身/驾 驶室1)1)1)连接装置车架/底架、副车架、支腿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件车箱/车厢/罐体起重臂架、转台主要设备板材下料成型设备及模具焊 接/铆 接设备、胎具机加工设备总成或整车的涂装设备、前处理设备(含喷砂、喷丸)热处理设备3)3)3)3)3)3)3)3)3)3)转 运/吊 装设备3)大型结构件校正、校准设备3)3)3)3)3)3)3)3)3)封头成型设备3)注:1.适用于采用三类底盘改装专用汽车的生产企业,其中专用作业车或特种作业车企业的驾驶室(车身)的生产可对外委托进行(但模具应该自备)。2.当具有其它品种车型的结构特征时(如罐式、自卸、起重举升类等),企业应同时具备相应的制造能力。3.根据自制部件的具体特性要求,选用该工艺。说明: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企业,除具备特种作业车(超限车)的生产能力外,还应具备材料校正及成形、底盘主要结构件机加工、复杂形面加工等生产加工设备表二表二各类各类专用汽车专用汽车和和挂车挂车企业企业检验、试验的能力、设备要求检验、试验的能力、设备要求检验设备检验项目专用客厢车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消防车通用货车挂车、其它挂车特种作业车及底盘罐式自卸起重举升其他罐式自卸起重举升其他导 静 电测试仪、拉力机、硬度计、万用表导 静 电装置(危险 品 运输车、罐式车)*标 准 砝码/功能相 同 经周 期 校验 合 格的重块、卷尺力 矩 限制器(起重 举 升车)*液 压 试验台液 压 装置性能测厚仪、可 见 分光 光 度计车架/底架/副车架材料、压 力 容器 罐 式车钢板*强 度 试验台、密压 力 容器 安 全*封 性 试验台阀电 动 试压泵、压力表、贮水器耐 压 试验(罐式车)*拉 伸 试验机、冲击 试 验机材 料 检测*超 声 探伤机或磁 粉 探伤机无 损 探伤*精 密 压力表、便携 式 油液 检 测仪、万用转速表、转速表、数 字 测温仪液 压 系统 密 封性*电 液 伺 压 力 容*服 万 能试验机器 罐 式车 焊 接试板淋 雨 试验台、精密 压 力表、玻璃转 子 流量计、U型 压 力计、智能数 字 显示 控 制仪厢 体 气密性(厢式车)*智 能 数字 显 示控制仪、接 触 调压器、瓦特表厢 体 隔热 性 能(厢 式车)*精 密 压力表、精罐 式 车罐 体 及*密 真 空表管 路 系统 密 封性精 密 声级计专 用 装置 作 业噪声*数 字 称重 显 示器载 荷 试验(起重举升车)*兆欧表绝 缘 性能 试 验(起 重举升车)*数 显 静态 应 变仪、动态应变仪结 构 应力 测 试(起 重举升车)*五轮仪汽 车 动力性 注:1.可借用外购件进货检验设备;2.生产消防车的企业,还应具备深井、水池、消防车运转试验台、数据处理及诊断仪、消防泵试验台、取力输出装置试验台(可外委测试)、光电性能试验台等设备,以及计时、温度、角度、转速、尺寸、质量等测量仪器;3.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企业,还应具备汽车经济性试验、操作稳定性试验、液压元件综合试验、气动元件试验、扭力轴试验、取力输出装置试验、车轮或车桥载荷试验、三坐标测量仪等设备;4标注“*”的为根据自制部件的具体特性要求,选用该工艺。附件 6:可外购的专用装置清单可外购的专用装置清单一、液压系统液压举升装置、液压传动系统、液压操纵系统、液压缸、液压泵、液压阀、高低压管汇、滚筒、泵和混合器装置、输送泵和布料装置。二、压力容器工作压力超过 0.1MPa 的贮运容器、罐体。三、起重运输设备排料卸料装置、随车起重机、绞车。四、制冷系统制冷保温装置、压缩机、高压冷却器。五、机械作业装置升降系统、操纵控制提升系统、尾部填塞器、自动压实装置、可回转起重摆臂、贮运容器(非压力容器)。六、电子电器设备模块化、集成化、成套电子电器设备,自动控制装置、可控频率压力变换的连续震源装置。七、计量测试设备、装置计量检定仪器、测试仪器、检测试验设备。八、各类信息化设备注:1.上述专用装置可以专项采购,但应有文件化的管理程序对供应商应进行选择、评价、监控和管理。2.专一功能的专用装置,如安全防爆装置、清洗系统等应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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