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主观刑法题厚大答案不对.pdf
2020 主观刑法题厚大答案不对 题干 下列案件中,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是?选项 a:甲使用暴力当场抢劫了乙,取得财物后甲离开。乙因受惊吓,精神恍惚,回家途中坠河身亡 b:黑社会非政府成员乙受到黑社会非政府大哥甲的命令对丙实行非法拘禁,由于乙的疏忽大意,丙趁机逃亡回家中。乙辨认出后,恼羞成怒,随身携带凶器 跑到丙家,将丙枪杀 c:甲、乙合谋杀害丙,甲让乙用车载丙来甲家的车库里,然后计划用枪杀死丙。在乙载丙来 的路上,由于乙被丙言语激怒,乙在车里开枪杀了丙 d:乙欠甲的钱到期了,到期当日甲回去乙家门外呼救。乙问:“就是谁呀?”甲说道:“就是我,你该这时候了。”乙未进门,乙东郊 14 楼,为了谋财,从窗户边用绳子准备工作下至 13 楼回去,结果摔伤跌倒坠楼伤重 正确答案:c 解析:a 错误。刑法对抢劫罪规定结果加重犯,是指抢劫行为本身导致了被害人的重伤、死亡结果,特别要求抢劫行为与重伤、死亡结果之间具备直接性要件,且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甲使用暴力当场抢劫了乙,取得财物后甲已经离开了,说明抢劫行为已经结束。被害人乙因受惊吓,精神恍惚这一自身原因,导致乙回家途中坠河身亡,甲的抢劫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相似的真题例如:年卷二 58.c.丙为索债将吴某吊挂在地下室。吴某逃脱后,驾车返回途中出现交通事故丧生。丙的犯罪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并致人丧生的结果减轻犯下。b 错误。黑社会组织老大甲只是指示黑社会组织成员乙对丙实施非法拘禁,甲主观上并没有杀害丙的故意,是乙恼羞成怒杀了丙,丙的死亡结果超出了甲、乙共同犯非法拘禁罪的范围,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换言之,甲、乙二人只有非法拘禁的故意,而非法拘禁行为本身并不包容故意杀人的故意。故对于乙超出非法拘禁的范围所实施的杀人行为,应另评价为故意杀人罪,乙的行为应成立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而甲仅构成非法拘禁罪。并且,本案中,乙枪杀被害人的犯罪行为就是出现 在非法拘禁之外,即为非法拘禁之后再另起至背信将被害人枪杀,甲更不须要对该丧生结果承担责任。c 正确。甲、乙二人有共同杀人的故意,是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乙虽然提前将被害人杀死,并且是基于“愤怒”将被害人杀死,但乙杀死被害人并没有违背甲、乙之前的共同故意(杀害丙的故意),故,甲、乙均需要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责。d 错误。本题中,甲的呼救犯罪行为只是正常的生活犯罪行为,况且乙并没进门,甲没生产不被法律容许的风险,呼救犯罪行为本身不具备法益侵犯的危险性,故甲的犯罪行为不须要对乙的丧生结果承担责任。此外,还可以认为,当甲敲门的时候,乙做出如此的举动,即“为了躲债,从窗户边用绳子准备下到 13 楼去”,乙的行为系异常的介入因素,甲不需要对该异常行为及其导致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 c。题干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无法辨识或者掌控自己的犯罪行为时,实行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该如何处置?选项 a:应正数刑事责任 b:不负刑事责任 c:应正数刑事责任,但是应减低或免去行政处罚 d:待治愈后再追究刑事责任 恰当答案:b 解析:关于间接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 18 条第 2 款的规定,在精神正常时,属全然由刑事责任能力,应正数刑事责任。法条在此没规定“可以从宽行政处罚”在失去责任能力时,无愧于刑事责任。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 b 题干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无法辨识或者无法掌控自己犯罪行为时,实行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选项 a:应正数刑事责任 b:不负刑事责任 c:应正数刑事责任,但可以减低或免去行政处罚 d:待治愈后再追究刑事责任 恰当答案:b 解析:刑法 第 18 条第 2 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正数刑事责任。反之,如果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实行犯罪行为时,精神不正常,不具备责任能力,便力阻却责任,该犯罪行为不设立犯罪,无愧于刑事责任,即使实行犯罪行为后精神正常,也不承担责任。“犯罪行为与责任同在”就是刑法适用于的一个基本原则,行为人与否必须承担责任,关键就是看看其犯罪行为当时与否具备责任能力。本案中,行为人在实行犯罪行为的时候,缺少辨识和控制能力,不须要承担责任。因此,b 选项恰当。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 b。题干 铁某在自家胡同口里看到拿着蛇皮袋鬼鬼祟祟的罗某,怀疑罗某是偷狗的,遂拦住罗某。罗某见状慌忙逃跑,铁某拼命追赶,追到后将罗某打倒在地,系轻微伤。见罗某躺在地上没有反抗,铁某又朝罗某面部踹了两脚,导致罗某眼部充血视网膜脱落,最终罗某因细菌感染严重而死亡。事后查明罗某当时确实有偷狗的想法。关于铁某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选项 a:成立正当防卫 b:系则假想防御,形成过错并致人丧生罪 c:系故意伤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d:属防卫过当,但不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c 解析:a 错误。铁某不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法益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也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该题中,铁某只是在自家胡同口里看见鬼鬼祟祟的罗某拿着蛇皮袋,猜测罗某偷走狗,也即为罗 某并未已经开始实行不法侵害(偷走狗犯罪行为),对于法益侵犯并不具备紧迫的危险。铁某并不满足用户防御的时间条件。再者,罗某逃走后,更不能对铁某家的狗产生威胁,并无防御必要,铁某却仍拚命追上。甩开罗某将罗某消灭在地后,见到罗某躺在地上没抵抗,铁某又朝罗某面部一脚了两脚,引致罗某眼部发炎视网膜开裂,最终罗某丧生。铁某的犯罪行为也全然远远超过防御的限度,属故意伤害犯罪行为,铁某必须形成故意伤害罪。b 错误。假想防卫是指客观上并无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防卫。本案中,的确存有不法侵害,即为罗某的偷盗犯罪行为(trained),因此,铁某不属于假想防御。本案之所以不设立正当防卫,关键原因还是防御不尽早。意即,不法侵害还未著手,但实行“防御”犯罪行为。或者,不法侵害已经被阻止了,仍然实行“防御”犯罪行为。故其犯罪行为不设立正当防卫。c 正确。本案中,罗某逃跑后,已经不会对铁某家的狗产生威胁,没有防卫的必要,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被制止。此时,铁某仍追赶罗某,追到后将罗某打倒在地,明显具有伤害的故意并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并且见罗某躺在地上没有反抗,铁某又朝罗某面部踹了两脚,导致罗某眼部充血视网膜脱落,最终罗某因细菌感染严重而死亡,铁某的上述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依法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d 错误。防卫过当的前提就是,犯罪行为本身属“防御”犯罪行为,即为不法侵害正在展开过程中。本案中,罗某的不法侵害本身并没“著手”,并且铁某已经军服罗某后,又稳步实行危害犯罪行为,铁某对罗某的犯罪行为显然不是防御犯罪行为,属故意伤害犯罪行为,那么也就不存有防卫过当的问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 c。题干 10、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犯罪中止?选项 a:甲收买 1 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 b:乙使用暴力杀害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反复复向乙说情,乙释放出来了被害人 c: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 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 3 万元用作孩子学费,4 个月后主动交还 正确答案:a,b,c,d 解析:a 选项,甲已经成立犯罪既遂,不可能再认定为犯罪中止。因此,a 选项是正确的。b选项,只要行为人以实力控制额被绑架人,就成立绑架罪的既遂。因此,b 选项是正确的。c 选项,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罪是行为犯,行为完成并且已经参加了恐怖活动,就成立既遂。因此,c 选项是正确的。d 选项,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不还的,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既遂。因此,d 选项是正确的。题干 宋某杀害刘某,致刘某重伤昏迷,生命垂危。宋某心生怜悯,想要抱起刘某送去医院教治,不料脚下一滑,和刘某一起摔倒在地,刘某原本已经生命垂危,加上摔倒,很快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选项 a: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救助行为只能是量刑情节 b:无论如何评价宋某的犯罪形态,宋某均须对刘某的丧生结果负责管理 c:刑法第 24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宋某构成故意人罪中止,属于“造成损害结果”,应当减轻处罚 d:由于宋某没恰当预料刘某丧生的因果关系,故形成故意杀人罪密谋 正确答案:a,b 解析:ab 项,摔倒行为比较异常,表明摔倒行为与前面的重伤是独立关系。接下来,判断二者是阻断关系还是叠加关系。摔倒行为没有阻断重伤的危险流,而是叠加关系,刘某的死亡结果是前面的重伤和后面的摔倒共同导致的,属于二因一果。由于死亡结果与前面的杀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杀害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这表明,虽然宋某实施了中止行为、救助行为,但是该中止行为没有实际的有效性,因此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该中止行为、救助行为只能作为普通的量刑情节考虑。c 项,刑法第 24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终止犯下,没导致侵害的,应免去行政处罚;导致侵害的,应减低行政处罚。”其中的侵害结果”就是所指由前面的犯罪行为引致的结果,并不是指由终止犯罪行为引致的结果。由于宋某不构成犯罪终止,故不存有适用于该款规定的问题 d 项,由于客现上,宋某的杀害行为与刘某的最终死亡有因果关系,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此时,主观上,宋某对具体的因果流程有无认识错误,并不重要。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 ab 题干 关于走私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选项 a:王某以传播为目的,在家中登录境外网站,下载淫秽影片,发给几位朋友观看,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b:陈某向境外网站出售枪支,寄送至境内陈某家中,陈某形成走私武器罪 c:张某不知道法律是否允许,将贴身佩戴的小金佛吊坠放在行李里带出国,构成走 私贵重金属罪 d:李某随身携带假币前往公海出售,没买下,又送回境内,形成走私假币罪 正确答案:b,d 解析:a 项,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的行为。王某在家中登录境外网站,下载淫秽影片。此时境外网站的注册地虽然在境外,但是下载行为发生在国内,因此不属于将淫秽物品从国外携带至国内,也即不属于进出境的行为,因此不属于走私行为。并且,王某只给少数几位朋友观看,也不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罪。后者要求传播给不特定人或多数人。b 项,陈某从境外出售枪支,寄送至国内,形成走私武器罪。c 项,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故意犯罪,要求明知该金属属于国家禁止出境的贵重金属。由于张某对此并不明知,因此不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d 项,走私假币罪,就是指违背海关法规,躲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随身携带假币进出境的犯罪行为。李某随身携带假币从境内步入公海,说明已经出境,形成走私假币罪。李某将假币从公海拎入境内,再次形成走私假币罪。不过由于这两次犯罪行为具备连续性,可以以一罪处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 bd。题干 14、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选项 a:甲向乙购买危险物质,商定元成交。甲先后将元现金和 4 克海洛因(折抵现金元)交乙后收货。甲的行为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b:甲女、乙男离婚后,甲向乙索要青春补偿费未果,将其诱骗至别墅,使人 Auterive乙。甲给乙母打电话,声称例如不给 30 万元就准备工作收尸。甲设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下,应当以绑架罪论处 c:甲为劫财在乙的茶水中投放 2 小时后起作用的麻醉药,随后离开乙家。2 小时后甲回来,见乙不在(乙喝下该茶水后因事外出),便取走乙 2 万元现金。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d:国家工作人员甲收受贿赂境外非政府的 3 万美元后,将国家秘密非法提供更多给该非政府。甲的犯罪行为设立受贿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更多国家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下 正确答案:a,b,c,d 解析:a 选项,前一个元与危险物质进行交换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后面 4 克海洛因与危险物质进行交换,构成贩卖毒品。因为有两个行为,是“先后将”,即先拿块钱进行交易,再拿 4 克毒品来进行交易,所以是两个行为,两个行为就应该数罪并罚。因此,a 选项是错误的。b 选项,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是吸收关系,他们从法条上来讲是法条竞合。法条竞合关系,非法拘禁罪是一般法,绑架罪是特别法,有特别的目的,非法拘禁罪行为人就是为了拘禁而拘禁,而绑架罪行为人有特别的目的,即不但实施了拘禁行为,而且还是为了满足自己其他方面的非法要求。因此,b 选项是错的。c 选项,当甲发现乙不在家,便取走 2 万元现金,这个时候甲变成盗窃的故意。前面让对方喝下麻醉药是抢劫行为,但是接下来发现对方不在家的时候,就另起犯意了,另起犯意实施盗窃的行为,所以是两个行为,这两个行为应当并罚,前面是抢劫,但是抢劫行为并没有让他取得财物,真正让他取得财物的是盗窃行为,所以抢劫应该是未遂,然后盗窃既遂,数罪并罚。投放的麻醉药,被害人喝下去之后,抢劫行为已经着手了,已经着手但是财产损失不能归责于抢劫行为,所以抢劫不是既遂。因此,c 选项是错误的。d 选项,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受贿行为,又实施了一个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两个行为不可能存在想象竞合,所以应当数罪并罚。因此,d 选项是错误的。题干 16、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选项 a:甲因犯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1 年缓刑 3 年和管制 8 个月。只要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刑法第 77 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有期徒刑和管制不再执行 b:乙因犯下两罪,分别被判刑有期徒刑 5 个月和有期徒刑 3 年。在有期徒刑继续执行完之后,应当再继续执行有期徒刑 c:丙因犯间谍罪被判处拘役、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第六年丙犯恐怖活动犯罪的,因没有执行拘役,故丙不成立累犯 d:丁因犯两罪,分别判刑有期徒刑 6 年和管制 2 年,有期徒刑继续执行 4 年后减刑,减刑考验届满,管制同时继续执行完 正确答案:a,b,d 解析:a 选项,有期徒刑和管制并罚,采取并科原则,先执行有期徒刑,再执行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满,符合相关条件的,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但这里的原判刑罚不包括管制。b 选项,有期徒刑和拘役并罚的,采取吸收原则,仅执行有期徒刑。c 选项,在并罚时,仅执行有期徒刑,犯间谍罪所判的拘役没有执行,之后再犯恐怖活动犯罪的,不成立特殊累犯,也不成立一般累犯。d 选项,假释考验期满之后再执行管制。题干 甲在乙家以杀害为目的故意殴打乙,乙被迫将燃烧着炭火的炭盆掀翻,试图以此制止甲的不法侵害。甲将乙击昏后,发现掀翻的炭盆已经引燃室内杂物,为烧死乙并毁灭罪证,甲未将火苗扑灭便离开现场。炭盆随后引发大火,将乙家和其他邻居的数栋房屋烧毁。乙也在大火中吸入过量有毒气体死亡,甲以为乙是被烧死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选项 a:虽然大火是乙引起的,但甲有灭火义务,故甲构成放火罪 b:甲以为乙被打死,实际就是排出有毒气体而丧生,故甲对乙的丧生仅形成故意杀人罪密谋 c:甲的行为既有作为也有不作为,但作为与不作为互相排斥,故对甲不能数罪并罚 d:不论如何评价甲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对甲仅能够以一个罪名行政处罚 正确答案:a 解析:a 项,甲的杀害行为引起乙的正当防卫。乙的正当防卫行为引起大火,甲有灭火义务。这是因为,甲的杀害行为与乙的正当防卫行为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此乙引起大火的结果应归属于甲。甲故意不灭火,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故,a 项正确,当选 bcd 项,甲的枪杀犯罪行为和不做为共同引致丧生,属二因一果。因此,甲的杀人犯罪行为形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不做为形成放火罪并致人丧生。但是,对这两个罪无法数罪并罚,否则意味著对一个丧生结果行政处罚了两次,违背了严禁重复评价原则。对此,可以适用于行政处罚更轻的罪名,一般而言,故意杀人罪既遂更轻。因此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基于此,放火罪就就可以的定放火罪,无法的定放火罪并致人丧生。最后,(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与(不做为)放火罪数罪并罚。由于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在客观上有因果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甲关于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误以为乙被烧死,实际是吸入毒气死亡)并不影响定罪。做为与不能做为不是矛盾排挤关系。而且,甲存有两个犯罪行为,前犯罪行为就是杀人,就是做为;后犯罪行为就是纵火,就是不做为。由于就是两个单一制犯罪行为因此应当数罪并罚。但是,应当特别注意对丧生结果就可以行政处罚一次。题干 关于行贿犯罪的判定,以下哪些观点就是恰当的?选项 a:甲向国家工作人员乙受贿,随身携带万元现金至乙办公室,欲交予乙。乙对甲说道:“钱先放你那吧!”甲遂将钱送回,留存于自己的保险箱内,直到案发,甲形成行贿罪既遂,数额就是万元。乙形成受贿罪既遂,数额就是万元 b:甲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给乙一张空白支票,让乙随意写数字支取,上限为万元。甲为确保乙能够支取,在自己相应账户上存有数千万元 资金。案发时,乙未填写及支取。甲构成行贿罪既遂,数额是万元。乙构成受罪,数额是万元 c:乙欲经营彩票业务,晓得自己不符合条件,找出国家工作人员甲。甲违规审核,许可乙在当地经营彩票业务,并蒙骗乙要交 10 万元审核费和,乙便向甲缴了 10 万元。甲形成受贿罪既遂,数额为 10 万元 d:甲向乙行贿,送乙一张银行卡,告知乙卡内有万元,乙收下,未查看也未使用。至案发时,卡内本息共万元。甲构成行贿罪既遂,数额为万元。乙构成受贿罪既遂,数额为万元 恰当答案:a,b,c 解析:a 项,受贿罪的既遂标准:国家工作人员拒绝接受了他人财物,创建了自己的占据。受贿罪的既遂,只建议在事实上创建占据,不建议在民法上获得财物的所有权。乙对甲说道钱先摆你哪儿吧!”这句话的意思就是:“我拒绝接受了你的钱财,然后你替我保存起来,这样更安全。”因此乙形成受贿罪既遂,甲也形成行及随其罪既遂,数额都就是万元。b项,乙拒绝接受了支票,即使没转存现金,也形成受贿罪既遂。关于既遂数额,如果支票存有具体内容数额,就以具体内容数额定出。如果没具体内容数额,但是乙可以转存万元,那么就以万元定出。c 项,受贿罪的本质就是权钱交易,也即将他人的钱财与自己的职务行为构成不抗拒的对价关系。受随罪中的收贿,既可以就是勒索,也可以就是编成个“名目”索要钱财。只要说情方晓得这笔钱就是用以卖对方的权(职务行为)即可。因此,甲形成受贿罪,而不形成诈骗罪,甲的贪污金额就是 10 万元。假如,乙合乎审核条件,甲蒙骗乙:“按照程序,你须要给审核机关交纳 10 万元审核费和。”乙信以为真,以为就是给审核机关交纳费用,将 10 万元给甲,使甲交纳。甲据为己有。甲形成诈骗罪,不形成受贿罪。乙不形成行贿罪,而是诈骗罪的被害人。d 项,乙收下银行卡,即使为使用,也构成受贿罪既遂,既遂数额是卡里的资金数额,也即万元。至于多了万元利息,这属于犯罪所得的收益,不属于犯罪所得本身。受贿罪的既遂数额是指犯罪所得的数额。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 abc 题干 甲有意摇号土地,获知报名者出席摇号,可以有人全面收购其摇号资格,遂使自己的公司多出席某市自然资源与国土资源管理局非政府的土地竟拍摄。甲的公司已连续报名者出席两次摇号。果然有人全面收购其摇号资格,买进万元,第三次出席摇号,因无人全面收购而自动失去摇号资格。甲的犯罪行为形成?选项 a:串通投标罪 b:强迫交易罪 c:非法经营罪 d: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恰当答案:d 解析:a 项,投标与拍卖行就是性质相同的事项。若将拍卖行表述为投标,属以此类推求解本案就是对土地的摇号,就是拍卖行活动。对串通拍卖行无法的定串通投标罪。b 项,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胁迫他人选择退出投标、拍卖行活动,Beine 胁迫交易罪。但是本题中,甲和收购者之间不存有胁迫,就是自愿交易,因此双方均不形成胁迫交易罪。c 项,没司法解释将串通拍卖行判定为非法经营罪,因此,对串通拍卖行无法的定非法经营罪 d 项,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行(第条),就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捷,索要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贿赂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6 万元以上)的犯罪行为。“为他人牟取利益既包含抗拒利益,也包含不抗拒利益。“为他人牟取利益”只建议许诺为他人牟取利益,不建议实际上为他人牟取了利益。这一点与受贿罪相同。题中,甲的犯罪行为合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形成要件。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