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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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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doc

    转发九个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转发九个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 第一个。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一) 案例 1某建筑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 (1)项目在 21 个月内 完成, (2)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3)无调价条款。承包商投标报价 364000 美元,工期 24 个 月。在投标书中承包商使用保留条款,要求取消固定价格条款,采用浮动价格。但业主在 未同承包商谈判的情况下发出中标函,同时指出:(1) 经审核发现投标书中有计算错误, 共多算了 7730 美元。业主要求在合同总价中减去这个差额,将报价改为 356270(即 3640007730)美元。 (2) 同意 24 个月工期。 (3) 坚持采用固定价格。承包商答复为: (1)如业主坚持固定价格条款,则承包商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增加 75000 美元。 (2)既然为 固定总价合同,则总价优先,计算错误 7730 美元不应从总价中减去。则合同总价应为 439000(即 36400075000)美元。在工程中由于工程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又增加了 70863 美 元。工程最终在 24 个月内完成。最终结算,业主坚持按照改正后的总价 356270 美元并加 上的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结算,即最终合同总价为 427133 美元。而承包商坚持总结算价款为 509863(即 3640007500070863)美元。最终经中间人调解,业主接受承包商的要求。案 例分析: (1)对承包商保留条款,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件中规定不接受任何保 留条款,则承包商保留说明无效。否则业主应在定标前与承包商就投标书中的保留条款进 行具体商谈,做出确认或否认。不然会引起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执。 (2)对单价合同,业 主是可以对报价单中数字计算错误进行修正的,而且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业主的修正权, 并要求承包商对修正后的价格的认可。但对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能修正,因为总价优先, 业主是确认总价。 (3)当双方对合同的范围和条款的理解明显存在不一致时,业主应在中 标函发出前进行澄清,而不能留在中标后商谈。如果先发出中标函,再谈修改方案或合同 条件,承包商要价就会较高,业主十分被动。而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商谈,一般承包商为 了中标比较容易接受业主的要求。可能本工程比较紧急,业主急于签订合同,实施项目, 所以没来得及与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前进行认真的澄清和合同谈判。 案例 2:某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工程中承包商与业主就设计变更影响产生争执。 最终实际批准的混凝土工作量为 66000m3。对此双方没有争执,但承包商坚持原合同工程 量为 40000m3,则增加了 65,共 26000m3;而业主认为原合同工程量为 56000m3,则增 加了 17.9%,共 10000m3。双方对合同工程量差异产生的原因在于:承包商报价时业主仅 给了初步设计文件,没有详细的截面尺寸。同时由于做标期较短,承包商没有时间细算。 承包商就按经验匡算了一下,估计为 40000m3。合同签订后详细施工图出来,再细算一下, 混凝土量为 56000m3。当然作为固定总价合同,这个 16000m3 的差额(即 5600040000)最 终就作为承包商的报价失误,由他自己承担。同样的问题出现在我国的一大型商业网点开 发项目中。本项目为中外合资项目,我国一承包商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土建工程。由于工 程巨大,设计图纸简单,做标期短,承包商无法精确核算。对钢筋工程,承包商报出的工 作量为 1.2 万吨,而实际使用量达到 2.5 万吨以上。仅此一项承包商损失超过 600 万美元。 案例 3在国内某合资项目中,业主为英国人,承包商为中国的一个建筑公司,工程范 围为一个工厂的土建施工,合同工期 7 个月。业主不顾承包商的要求,坚持用 ICE 合同条 件,而承包商未承接过国际工程。承包商从做报价开始,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一直不顺 利,对自己的责任范围,对工程施工中许多问题的处理方法和程序不了解,业主代表和承 包商代表之间对工程问题的处理差异很大。最终当然承包商受到很大损失,许多索赔未能 得到解决。而业主的工程质量很差,工期拖延了一年多。由于工程迟迟不能交付使用,业 主不得已又委托其他承包商进场施工,对工程的整体效益产生极大的影响。 案例 4某中外合资项目,合同标的为一商住楼的施工工程。主楼地下一层,地上 24 层,裙楼 4 层,总建筑面积 36000m2。合同协议书由甲方自己起草。合同工期为 670 天。合同 中的价格条款为: “本工程合同价格为人民币 3500 万元。此价格固定不变,不受市场上 材料、设备、劳动力和运输价格的波动及政策性调整影响而改变。因设计变更导致价格增 减另外计算。 ” 本合同签字后经过了法律机关的公证。显然本合同属固定总价合同。在招 标文件中,业主提供的图纸虽号称“施工图” ,但实际上很粗略,没有配筋图。在承包商报 价时,国家对建材市场实行控制,有钢材最高市场限价,约 1800 元/t。承包商则按此限价 投标报价。工程开始后一切顺利,但基础完成后,国家取消钢材限价,实行开放的市场价 格,市场钢材价格在很短的时间内上涨至 3500 元/t 以上。另外由于设计图纸过粗,后来设 计虽未变更,但却增加了许多承包商未考虑到的工作量和新的分项工程。其中最大的是钢 筋。承包商报价时没有配筋图,仅按通常商住楼的每平米建筑面积钢筋用量估算,而最后 实际使用量与报价所用的钢筋工程量相差 500t 以上。按照合同条款,这些都应由承包商承 担。开工后约 5 个月,承包商再作核算,预计到工程结束承包商至少亏本 2000 万元。承包 商与业主商议,希望业主照顾到市场情况和承包商的实际困难,给予承包商以实际价差补 偿,因为这个风险已大大超过承包商的承受能力。承包商已不期望从本工程获得任何利润, 只要求保本。但业主予以否决,要求承包商按原价格全面履行合同责任。承包商无奈,放 弃了前期工程及基础工程的投入,撕毁合同,从工程中撤出人马,蒙受了很大的损失。而 业主不得不请另外一个承包商进场继续施工,结果也蒙受很大损失:不仅工期延长,而且 最后花费也很大。因为另一个承包商进场完成一个半拉子工程,只能采用议标的形式,价 格也比较高。在这个工程中,几个重大风险因素集中都一起:工程量大、工期长、设计文 件不详细、市场价格波动大、做标期短、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最终不仅打倒了承包商,而 且也伤害了业主的利益,影响了工程整体效益。 案例 5我国某水电站建设工程,采用国际招标,选定国外某承包公司承包引水洞工程 施工。在招标文件列出应由承包商承担的税赋和税率。但在其中遗漏了承包工程总额 3.03的营业税,因此承包商报价时没有包括该税。工程开始后,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要 求承包商交纳已完工程的营业税 92 万元,承包商按时缴纳,同时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对 这个问题的责任分析为:业主在招标文件中仅列出几个小额税种,而忽视了大额税种,是 招标文件的不完备,或者是有意的误导行为。业主应该承担责任。索赔处理过程:索赔发 生后,业主向国家申请免除营业税,并被国家批准。但对已交纳的 92 万元税款,经双方商 定各承担 50。案例分析: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任何税收目录,而承包商报价中遗漏 税赋,本索赔要求是不能成立的。这属于承包商环境调查和报价失误,应由承包商负责。 因为合同明确规定:“承包商应遵守工程所在国一切法律” , “承包商应交纳税法所规定的 一切税收” 。 案例 6在某国际工程中,经过澄清会议,业主选定一个承包商,并向他发出一函件, 表示“有意向”接受该承包商的报价,并“建议”承包商“考虑”材料的订货;如果承包 商“希望” ,则可以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前期工作。而结果由于业主放弃了该开发计划,工程 被取消,工程承包合同无法签订,业主又指令承包商恢复现场状况。而承包商为施工准备 已投入了许多费用。承包商就现场临时设施的搭设和拆除,材料订货及取消订货损失向业 主提出索赔。但最终业主以前述的信件作为一“意向书” ,而不是一个肯定的“承诺”(合 同)为由反驳了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见参考文献 11) 案例 7新加坡一油码头工程,采用 FIDIC 合同条件。招标文件的工程量表中规定钢筋 由业主提供,投标日期 1980 年 6 月 3 日。但在收到标书后,业主发现他的钢筋已用于其他 工程,他已无法再提供钢筋。则在 1980 年 6 月 11 日由工程师致信承包商,要求承包商另 报出提供工程量表中所需钢材的价格。自然这封信作为一个询价文件。1980 年 6 月 19 日, 承包商作出了答复,提出了各类钢材的单价及总价格。接信后业主于 1980 年 6 月 30 日复信表示接受承包商的报价,并要求承包商准备签署一份由业主提供的正式协议。但此后业 主未提供书面协议,双方未作任何新的商谈,也未签订正式协议。而业主认为承包商已经 接受了提供钢材的要求,而承包商却认为业主又放弃了由承包商提供钢材的要求。待开工 约 3 个月后,1980 年 10 月 20 日,工程需要钢材,承包商向业主提出业主的钢材应该进场, 这时候才发现双方都没有准备工程所需要的钢材。由于要重新采购钢材,不仅钢材价格上 升、运费增加,而且工期拖延,进一步造成施工现场费用的损失约 60000 元。承包商向业 主提出了索赔要求。但由于在本工程中双方缺少沟通,都有责任,故最终解决结果为,合 同双方各承担一半损失。案例分析:本工程有如下几个问题应注意: (1)双方就钢材的供 应作了许多商讨,但都是表面性的,是询价和报价(或新的要约)文件。由于最终没有确认 文件,如签订书面协议,或修改合同协议书,所以没有约束力。 (2)如果在 1980 年 6 月 30 日的复信中业主接受了承包商的 6 月 19 日的报价,并指令由承包人按规定提供钢材,而不 提出签署一份书面协议的问题,则就可以构成对承包商的一个变更指令。如果承包商不提 反驳意见(一般在一个星期内),则这个合同文件就形成了,承包商必须承担责任。 (3)在合 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沟通是十分重要的。及早沟通,钢筋问题就可以及早落实,就可以 避免损失。本工程合同签订并执行几个月后,双方就如此重大问题不再提及,令人费解。 四、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中既要讲究诚实信用,又要在合作中要有所戒备,防止被欺诈。 在工程中,许多欺诈行为属于对手钻空子、设圈套,而自己疏忽大意,盲目相信对方或对 方提供的信息(口头的,小道的或作为“参考”的消息)造成的。这些都无法责难对方。 案例 7我国某承包公司作为分包商与奥地利某总承包公司签订了一房建项目的分包合 同。该合同在伊拉克实施,它的产生完全是奥方总包精心策划,蓄意欺骗的结果。如在谈 判中编制慌言说,每平方米单价只要 114 美元即可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量,而实际上按当 地市场情况工程花费不低于每平方米 500 美元;有时奥方对经双方共同商讨确定的条款利 用打字机会将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塞进去;在准备签字的合同中擅自增加工程量等。该工程 的分包合同价为 553 万美元,工期 24 个月。而在工程进行到 11 个月时,中方已投入 654 万美元,但仅完成工程量的 25。预计如果全部履行分包合同,还要再投入 1000 万美元 以上。结果中方不得不抛弃全部投入资金,彻底废除分包合同(见参考文献 17)。在这个合 同中双方责权利关系严重不平衡,合同签订中确实有欺诈行为,对方做了手脚。但作为分 包商没有到现场做实地调查,而仅向总包口头“咨询” ,听信了“谎言” ,认了人家的“手 脚” ,签了字,合同就有效,必须执行,而且无法对发包商责难。 案例 8本工程为非洲某国政府的两个学院的建设,资金由非洲银行提供,属技术援助 项目,招标范围仅为土建工程的施工。 1.投标过程我国某工程承包公司获得该国建设两所 学院的招标信息,考虑到准备在该国发展业务,决定参加该项目的投标。由于我国与该国 没有外交关系,经过几番周折,投标小组到达该国时离投标截止仅 20 天。买了标书后,没 有时间进行全面的招标文件分析和详细的环境调查,仅粗略地折算各种费用,仓促投标报 价。待开标后发现报价低于正常价格的 30%。开标后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进行了投标文 件的分析,对授标产生分歧。监理工程师坚持我国该公司的标为废标,因为报价太低肯定 亏损,如果授标则肯定完不成。但业主代表坚持将该标授予我国公司,并坚信中国公司信 誉好,工程项目一定很顺利。最终我国公司中标。 3.合同中的问题中标后承包商分析了招 标文件,调查了市场价格,发现报价太低,合同风险太大,如果承接,至少亏损 100 万美 元以上。合同中有如下问题: (1)没有固定汇率条款,合同以当地货币计价,而经调查发 现,汇率一直变动不定。 (2)合同中没有预付款的条款,按照合同所确定的付款方式,承 包商要投入很多自有资金,这样不仅造成资金困难,而且财务成本增加。 (3)合同条款规 定不免税,工程的税收约为 13%的合同价格,而按照非洲银行与该国政府的协议本工程应 该免税。 4.承包商的努力在收到中标函后,承包商与业主代表进行了多次接触。一方面谢谢他的支持和信任,决心搞好工程为他争光,另一方面又讲述了所遇到的困难由于报 价太低,亏损是难免的,希望他在几个方面给予支持: (1)按照国际惯例将汇率以投标截 止期前 28 天的中央银行的外汇汇率固定下来,以减少承包商的汇率风险。 (2)合同中虽没 有预付款,但作为非洲银行的经援项目通常有预付款。没有预付款承包商无力进行工程。 (3)通过调查了解获悉,在非洲银行与该国政府的经济援助协议上本项目是免税的。而本项 目必须执行这个协议,所以应该免税。合同规定由承包商交纳税赋是不对的,应予修改。 5.最终状况由于业主代表坚持将标授予中国的公司,如果这个项目失败,他脸上无光甚至 要承担责任,所以对承包商提出的上述三个要求,他尽了最大努力与政府交涉,并帮承包 商讲话。最终承包商的三点要求都得到满足,这一下扭转了本工程的不利局面。最后在本 工程中承包商顺利地完成了合同。业主满意,在经济上不仅不亏损而且略有盈余。本工程 中业主代表的立场以及所作出的努力起了十分关键的作用 6.几个注意点: (1)承包商新到 一个地方承接工程必须十分谨慎,特别在国际工程中,必须详细地进行环境调查,进行招 标文件的分析。本工程虽然结果尚好,但实属侥幸。 (2)合同中没有固定汇率的条款,在 进行标后谈判时可以引用国际惯例要求业主修改合同条件。 (3)本工程中承包商与业主代 表的关系是关键。能够获得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的同情和支持对合同的签订和工程实施 是十分重要的。 案例 9在某工程中,承包商承包了设备基础的士建和设备的安装工程。按合同和施工 进度计划规定:在设备安装前 3 天,基础土建施工完成,并交付安装场地;在设备安装前 3 天,业主应负责将生产设备运送到安装现场,同时由工程师、承包商和设备供应商一齐 开箱检验;在设备安装前 15 天,业主应向承包商交付全部的安装图纸;在安装前,安装工 程小组应做好各种技术的和物资的准备工作等。这样对设备安装这个事件可以确定它的前 提条件(见图 72),而且各方面的责任界限十分清楚。 案例 10在我国的某水电工程中,承包商为国外某公司,我国某承包公司分包了隧道工 程。分包合同规定:在隧道挖掘中,在设计挖方尺寸基础上,超挖不得超过 40CM,在 40CM 以内的超挖工作量由总包负责,超过 40CM 的超挖由分包负责。由于地质条件复杂, 工期要求紧,分包商在施工中出现许多局部超挖超过 40CM 的情况,总包拒付超挖超过 40CM 部分的工程款。分包就此向总包提出索赔,因为分包商一直认为合同所规定的“40CM 以内” ,是指平均的概念,即只要总超挖量在 40CM 之内,则不是分包的责任,总 包应付款。而且分包商强调,这是我国水电工程中的惯例解释。当然,如果总包和分包都 是中国的公司,这个惯例解释常常是可以被认可的。但在本合同中,没有“平均”两字, 在解释中就不能加上这两字。如果局部超挖达到 50CM,则按本合同字面解释, 40CM50CM 范围的挖方工作量确实属于“超过 40CM”的超挖,应由分包负责。既然字 面解释已经准确,则不必再引用惯例解释。结果承包商损失了数百万元。 第二个。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二) 案例 11在我国某工程中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若发现施工图中的 任何错误和异常应通知业主代表。在技术规范中规定,从安全的要求出发,消防用水管道 必须与电缆分开铺设;而在图纸上,将消防用水管道和电缆放到了一个管道沟中。承包商 按图报价并施工,该项工程完成后,工程师拒绝验收,指令承包商按规范要求施工,重新 铺设管道沟,并拒绝给承包商任何补偿,其理由是: (1)两种管道放一个沟中极不安全, 违反工程规范。在工程中,一般规范(即本工程的说明)是优先于图纸的。 (2)即使施工图上 注明两管放在一个管道沟中,这是一个设计错误。但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是应该能够 发现这个常识性的错误的。而且合同中规定,承包商若发现施工图中任何错误和异常,应 及时通知业主代表。承包商没有遵守合同规定。当然,工程师这种处理是比较苛刻,而且存在推卸责任的行为,因为: 不管怎么说设计责任应由业主承担,图纸错误应由业主负 责。 施工中,工程师一直在“监理” ,他应当能够发现承包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及 时发出指令纠正。 在本原则使用时应该注意到承包商承担这个责任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例如必须考虑承包商投标时有无合理的做标期。如果做标期太短,则这个责任就不应该由 承包商负担。在国外工程中也有不少这样处理的案例(见参考文献 21)。所以对招标文件中 发现的问题、错误、不一致,特别是施工图与规范之间的不一致,在投标前应向业主澄清, 以获得正确的解释,否则承包商可能处于不利的地位。 案例 12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工程中,有钢结构杆件的安装分项工程。钢结构杆件由 业主提供,承包商负责安装。在业主提供的技术文件上,仅用一道弧线表示了钢杆件,而 没有详细的图纸或说明。施工中业主将杆件提供到现场,两端有螺纹,承包商接收了这些 杆件,没有提出异议,在混凝土框架上用了螺母和子杆进行连接。在工程检查中承包商也 没提出额外的要求。但当整个工程快完工时,承包商提出,原安装图纸表示不清楚,自己 因工程难度增加导致费用超支,要求索赔。法院调查后表示,虽然合同曾对结构杆系的种 类有含糊,但当业主提供了杆系,承包商无异议地接收了杆系,则这方面的疑问就不存在 了。合同已因双方的行为得到了一致的解释,即业主提供的杆系符合合同要求。所以承包 商索赔无效。(见参考文献 21) 案例 13鲁布革引水系统工程,业主为中国水电部鲁布革工程局,承包商为日本大成建 设株式会社,监理工程师为澳大利亚雪山公司。在工程过程中由于不利的自然条件造成排 水设施的增加,引起费用索赔。 (1)合同相关内容分析。工程量表中有如下相关分项: 3.071 项:“提供和安装规定的最小排水能力” ,作为总价项目,报价:42245547 日元和 32832.18 元人民币; 3.073 项:“提供和安装额外排水能力” ,作为总价项目,报价: 10926404 日元和 4619.97 元人民币。同时技术规范中有: S3.07(2)(C)规定;“由于开挖中 的地下水量是未知的,如果规定的最小排水能力不足以排除水流,则工程师将指令安装至 少与规定排水能力相等的额外排水能力。提供和安装额外排水能力的付款将在工程量表 3.073 项中按总价进行支付” 。 S3.07(3)(C)中又规定:“根据工程师指令安装的额外排水 能力将按照实际容量支付” 。显然上述技术规范中的规定之间存在矛盾。合同规定的正常排 水能力分别布置在:平洞及 AB 段:1.5tmin C 段:1.5tmin D 段:1.5tmin 渐变段及 斜井:3.0tmin 合计 7.5tmin 按 S3.07(2)(C)规定,额外排水能力至少等于规定排水能力, 即可以大于 7.5t/min。 (2)事态描述。从 1986 年 5 月至 1986 年 8 月底,大雨连绵。由于引 水隧道经过断层和许多溶洞,地下水量大增,造成停工和设备淹没。经业主同意,承包商 紧急从日本调来排水设施,使工程中排水设施总量增加到 30.5tmin(其中 4tmin 用于其 它地方,已单独支付)。承包商于 1986 年 6 月 12 日就增加排水实施提出索赔意向,10 月 15 日正式提出索赔要求:索赔项目日元人民币(元) 被淹没设备损失 17168772414.70 增加 排水设施 5837738412892.67 合计 6009426115307.37 (3)责任分析 机械设备由于淹没而受 到损失,这属于承包商自己的责任,不予补偿。 额外排水设施的增加情况属实。由于遇 到不可预见的气候条件,并且应业主的要求增加了设备供应。 (4)理由分析。虽然对额外 排水设施责任分析是清楚的,但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分歧。由于工作量表 3.073 项与规 范 S3.07(2)(C)、S3.07(3)(C)之间存在矛盾,按不同的规定则有不同的解决方法: 按规范 S3.07(2)(C),额外排水能力在工作量表 3.073 总价项目中支付,而且规定“至少与规定 排水能力相等的额外排水能力” ,则额外排水能力可以大于规定排水能力,且不应另外支付。但按照规范 S3.07(3)(C),额外排水能力要按实际容量支付,即应予以全部补偿。 由 于合同存在矛盾,如果要照顾合同双方利益,导致不矛盾的解释,则认为工程量表 3.07l 已包括正常排水能力,3.073 报价中已包括与正常的排水能力相等的额外排水能力,而超 过的部分再按 S3.07(3)(C)规定,按实际容量给承包商以赔偿。这样每一条款都能得到较为合理的解释。最后双方经过深入的讨论,一致同意采用上述第三种解决方法。 (6)影响分 析。承包商提出,报价所依据的排水能力仅为平洞 1.5tmin,渐变段及斜井 3tmin。其 它两个工作面可以利用坡度自然排水。所以合同工程量表 3.07l 和 3.073 中包括的排水 能力为 9.0tmin,即(1.5t 十 3t)×2min。承包商这样提出的目的,不仅可以增加属于赔 偿范围的排水能力,而且提高了单位排水能力的合同单价。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应按合 同规定对每一个工作面布置排水设施,并以此报价。所以合同规定的排水能力为 15tmin(正常排水能力 7.5tmin,以及与它相同的额外排水能力)。则属于索赔范围的, 即适用规范 S3.07(3)(C)的排水能力为: 30.541511.5tmin (7)索赔值计算。承包商 在报价单中有两个值:3.07l 作为正常排水能力,报价较高;而 3.073 作为额外排能力, 报价很低。工程师认为,增加的是额外排水能力,故应按 3.073 报价计算。承包商对 3.073 报价低的原因作出了解释(可能由于额外排水能力是作为备用的,并非一定需要, 故报价中不必全额考虑),并建议采用两项(3.07l 和 3.073)报价之和的平均值计算。这 个建议最终被各方接受。则合同规定的单位排水能力单价为:日元:(42245547 十 10926404)/153544793 日元(tmin) 人民币:(32832.18 十 4619.97)/152496.81 元 (tmin) 则赔偿值为:日元:3544793×11.540765165 日元人民币:2496.81×11.528713.31 元最后双方就此达成一致。 5.二义性的解决。如果经过上面的分 析仍没得到一个统一的解释,则可采用如下原则: (1)优先次序原则。合同是由一系列文 件组成的,例如按 FIDIC 合同的定义,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书、合同 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表等。实质还包括合同签订后的变更文件及新的附加协议,合 同签订前双方达成一致的附加协议。当矛盾和含糊出现在不同文件之间时,则可适用优先 次序原则。各个合同都有相应的合同文件优先次序的规定。 (2)对起草者不利的原则。尽 管合同文件是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但起草合同文件常常又是买方(业主、总包)的一项权 力,他可以按照自己的要求提出文件。按照责权利平衡的原则,他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合同中出现二义性,即一个表达有两种不同的解释,可以认为二义性是起草者的失误, 或他有意设置的陷井,则以对他不利的解释为准。这是合理的。我国的合同法也有相似的 规定(如合同法第 41 条) 案例 14在某供应合同中,付款条款对付款期的定义是“货到全付款” 。而该供应是分 批进行的。在合同执行中,供应方认为,合同解释为“货到,全付款” ,即只要第一批货到, 购买方即“全付款” ,而购买方认为,合同解释应为“货到全,付款” ,即货全到后,再付 款。从字面上看,两种解释都可以。双方争执不下,各不让步,最终法院判定本合同无效, 不予执行。实质上本案例还可以追溯合同的起草者。如果供应方起草了合同,则应理解为 “货到全,付款” ;如果是购买方起草,则可以理解为“货到,全付款” 。 案例 15在某一国际工程中,工程师向承包商颁发了一份图纸,图纸上有工程师的批准 及签字。但这份图纸的部分内容违反本工程的专用规范(即工程说明),待实施到一半后工 程师发现这个问题,要求承包商返工并按规范施工。承包商就返工问题向工程师提出索赔 要求,但为工程师否定。承包商提出了问题:工程师批准颁布的图纸,如果与合同专用规 范内容不同,它能否作为工程师已批准的有约束力的工程变更?答:(1)在国际工程中通常 专用规范是优先于图纸的,承包商有责任遵守合同规范。 (2)如果双方一致同意,工程变 更的图纸是有约束力的。但这一致同意不仅包括图纸上的批准意见,而且工程师应有变更 的意图,即工程师在签发图纸时必须明确知道已经变更,而且承包商也清楚知道。如果工 程师不知道已经变更(仅发布了图纸),则不论出于何种理由,他没有修改的意向,这个对 图纸的批准没有合同变更的效力。 (3)承包商在收一个与规范不同的或有明显错误的图纸 后,有责任在施工前将问题呈交给工程师(见本节前面的分析)。如果工程师书面肯定图纸 变更,则就形成有约束力的工程变更。而在本例中承包商没有向工程师核实,则不能构成有约束力的工程变更。鉴于以上理由,承包商没有索赔理由。 案例 16在某国际工程中,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规定由业主支付海关税。合同规定 索赔有效期为 10 天。在承包商投标书中附有建筑材料、设备表,这已被业主被批准。在工 程中承包商进口材料大大超过投标书附表中所列的数量。在承包商向业主要求支付海关税 时,业主拒绝支付超过部分的材料的海关税。对此,承包商提出如下问题:(1) 业主有 没有理由拒绝支付超过部分材料的海关税?(2) 承包商向业主索取这部分海关税受不受 索赔有效期限制?答:在工程中材料超量进口可能由于如下原因造成: (1)建筑材料设备 表不准确。 (2)业主指令工程变更造成工程量的增加,由此导致材料用量的增加。 (3)其他 原因,如承包商施工失误造成返工、施工中材料浪费,或承包商企图多进口材料,待施工 结束后再作处理或用于其他工程,以取得海关税方面的利益等。对于上述情况,分别分析 如下: (1)与业主提供的工程量表中的数字一样,材料、设备表也是一个估计的值,而不 是固定的准确的值,所以误差是允许的,对误差业主也不能推卸他的合同责任。 (2)业主 所批准增加的工程量是有效的,属于合同内的工程,则对这些材料,合同所规定的由业主 支付海关税的条款也是有效的。所以对工程量增加所需要增加的进口材料,业主必须支付 相应的海关税。 (3)对于由承包商责任引起的其他情况,应由承包商承担。对于超量采购 的材料,承包商最后处理(如变卖、用于其他工程)时,业主有权收回已支付的相应的海关 税。由于要求业主支付超量材料的海关税并不是由于业主违约引起的,所以这项索赔不受 索赔有效期的限制。 案例 17某工程合同规定,进口材料由承包商负责采购,但材料的关税不包括在承包商 的材料报价中,由业主支付。合同未规定业主支付海关税的日期,仅规定,业主应在接到 承包商提交的到货通知单后 30 天内完成海关放行的一切手续。现由于承包商采购的材料到 货太迟,到港后工程施工中急需这批材料,承包商先垫支关税,并完成入关手续,以便及 早取得材料,避免现场停工待料。问:对此,承包商是否可向业主提出补偿海关税的要求? 这项索赔是否也要受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的限制? 答:对此,如果业主拖延海关放行手 续超过 30 天,造成现场停工待料,则承包商可将它作为不可预见事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 有效期内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而承包商先垫付了关税,以便及早取得材料,对此承包商 可向业主提出海关税的补偿要求。因为按照国际工程惯例,如果业主妨碍承包商正确地履 行合同,或尽管业主未违约,但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保证工程整体目标的实现,承包商有 责任和权力为降低损失采取措施。由于承包商的这些措施使业主得到利益或减少损失,业 主应给予承包商补偿。本案例中,承包商为了保证工程整体目标的实现,为业主完成了部 分合同责任,业主应予以如数补偿。而业主行为对承包商并非违约,故这项索赔不受合同 所规定的索赔有效期限制。 案例 18我国某承包公司在国外承包一项工程,合同签订时预计,该工程能盈利 30 万 美元;开工时,发现合同有些条款不利,估计能持平,即可以不盈不亏;待工程进行了几 个月,发现合同很为不利,预计要亏损几十万美元;待工期达到一半,再作详细核算,才 发现合同极为不利,是个陷井,预计到工程结束,至少亏损 1000 万美元以上。到这时才采 取措施,损失已极为惨重。 案例 19在一国际工程中,按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应于××年×月×日开始现场搅 拌混凝土。因承包商的混凝土拌和设备迟迟运不上工地,承包商决定使用商品混凝土,但 为业主否决。而在承包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使用何种混凝土。承包商不得已,只有继续组织 设备进场,由此导致施工现场停工、工期拖延和费用增加。对此承包商提出工期和费用索 赔。而业主以如下两点理由否定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1)已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中确定承 包商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承包商应遵守。 (2)拌和设备运不上工地是承包商的失误,他无 权要求赔偿。最终将争执提交调解人。调解人认为:因为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一定要用工地现场搅拌的混凝土(施工方案不是合同文件),则商品混凝土只要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也可以使用,不必经业主批准。因为按照惯例,实施工程的方法由承包商负责。他在不影 响或为了更好地保证合同总目标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更为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业主不得 随便干预。在这前提下,业主拒绝承包商使用商品混凝土,是一个变更指令,对此可以进 行工期和费用索赔。但该项索赔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出。当然承包商不能因 为用商品混凝土要求业主补偿任何费用。最终承包商获得了工期和费用补偿。 案例 20在某工程中,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工期为 24 个月。在投标书中,承包商的 进度计划也是 24 个月。中标后承包商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进度计划,说明 18 个月即可 竣工,并论述了 18 个月工期的可行性。工程师认可了承包商的计划。在工程中由于业主原 因(设计图纸拖延等)造成工程停工,影响了工期,虽然实际总工期仍小于 24 个月,但承包 商仍成功地进行了工期和与工期相关的费用索赔,因为 18 个月工期计划是有约束力的(见 参考文献 11)。第三个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三)案例 21在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业主提供了地质勘察报告,证明地下土质很好。承包 商作施工方案,用挖方的余土作通往住宅区道路基础的填方。由于基础开挖施工时正值雨 季,开挖后土方潮湿,且易碎,不符合道路填筑要求。承包商不得不将余土外运,另外取 土作道路填方材料。对此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工程师否定了该索赔要求,理由是,填方 的取土作为承包商的施工方案,它因受到气候条件的影响而改变,不能提出索赔要求。在 本案例中即使没有下雨,而因业主提供的地质报告有误,地下土质过差不能用于填方,承 包商也不能因为另外取土而提出索赔要求。因为: (1)合同规定承包商对业主提供的水文 地质资料的理解负责。而地下土质可用于填方,这是承包商对地质报告的理解,应由他自 己负责。 (2)取土填方作为承包商的施工方案,也应由他负责。 案例 22某毛纺厂建设工程,由英国某纺织企业出资 85,中国某省纺织工业总公司出 资 15成立的合资企业(以下简称 A 方),总投资约为 1800 万美元,总建筑面积 22,610 平方米,其中土建总投资为 3000 多万元人民币。该厂位于丘陵地区,原有许多农田及藕塘, 高低起伏不平,近旁有一国道。土方工作量很大,厂房基础采用搅拌桩和振动桩约 8000 多 根,主厂房主体结构为钢结构,生产工艺设备和钢结构由英国进口,设计单位为某省纺织 工业设计院。一.土建工程招标及合同签订过程土建工程包括生活区 4 栋宿舍、生产厂房 (不包括钢结构安装)、办公楼、污水处理站、油罐区、锅炉房等共 15 个单项工程。业主希 望及早投产并实现效益。土方工程先招标,土建工程第二次招标,限定总工期为半年,共 27 周,跨越一个夏季和冬季。由于工期紧,招标过程很短,从发标书到收标仅 10 天时间。 招标图纸设计较粗略,没有施工详图,钢筋混凝土结构没有配筋图。工程量表由业主提出 目录,工作量由投标人计算并报单价,最终评标核定总价。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要求报价中的材料价格调整独立计算。共有 10 家我国建筑公司参加投标,第一次收到投标 书后,发现各企业都用国内的概预算定额分项和计算价格,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报出完全 单价,也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使投标文件的分析十分困难。故业主退回投标 文件,要求重新报价。这时有 5 家退出竞争。这样经过四次反复退回投标文件重新做标报, 才勉强符合要求。A 方最终决定我国某承包公司 B(以下简称 B 方)中标。本工程采用固定 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 17,518,563 人民币(其中包括不可预见风险费 1,200,000 元)。 三.合同条件分析本工程合同条件选择是在投标报价之后,由 A 方与 B 方议定。A 方坚持 用 ICE,即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和土木工程承包商联合会颁布的标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而 B 方坚持使用我国的示范文本。但 A 方认为示范文本不完备,不符合国际惯例,可 执行性差。最后由 A 方起草合同文本,基本上采用 ICE 的内容,增加了示范文本的几个条 款。1995 年 6 月 23 日 A 方提出合同条件,6 月 24 日双方签订合同。合同条件相关的内容 如下: 1 合同在中国实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作为合同的法律基础。 2 合同 文本用英文编写,并翻译成中文,双方同意两种文本具有相同的权威性。 3 A 方的责任 和权力 (1)A 方任命 A 方的现场经理和代表负责工程管理工作。 (2)B 方的设备一经进入施 工现场即被认为是为本工程专用。没有 A 方代表的同意,B 方不得将它们移出工地。 (3)A 方负责提供道路、场地,并将水电管路接到工地。A 方提供 2 个 75 千伏安发电机供 B 方 在本工程中使用,提供方式由 B 方购买,A 方负责费用。发电机的运行费用由 B 方承担。 施工用水电费用由 B 方承担,按照实际使用量和规定的单价在工程款中扣除。 (4)合同价 格的调整必须在 A 方代表签字的书面变更指令作出后才有效。增加和减少工作量必须按照 投标报价所确定的费率和价格计算。如果变更指令会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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