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经验交流.docx
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经验交流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保障法律实施和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任免权的主要手段。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对于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在新形势下不断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增强监督实效,提高监督水平,笔者就此谈几点粗浅的认识和看法。一、要敢于监督。敢于监督,就是依法大胆行使监督职权。要把监督的精力集中在诸如政府工作中的农民增收、城市改造、污染防治、医疗卫生以及“两院”工作中的司法不公等这些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迫切要求解决的老大难问题上,要敢于较真,敢于碰硬。在监督程序上,要做到不偏不漏,既严又全,不搞所谓的“弹性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症结,举一反三,监督有关机关部门强化工作措施,彻底加以解决。对出现久拖不决或一再反复的问题,要大胆动用特定问题调查、跟踪执法检查、质询、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直到问题解决为止。笔者认为,解决针对一些地方在监督工作中存在“怕”监督的现象这个难题,是我们做好监督工作的关键。首先要依照法律。监督法明文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这从法律角度给予了人大监督职权的权威性。其次要提高认识。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认识到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为了更好地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再次要务求实效。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开展各项监督工作,用实际行动来证明人大监督工作不是“找茬子”、“挑毛病”,而是通过监督来与“一府两院”共同总结工作成绩、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使监督过程成为推动工作的过程。二、要善于监督。善于监督,就是开拓思路,力求增强监督实效。如何运用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方式来开展监督工作,是我们一直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和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人大监督工作方式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笔者认为,科学合理地运用监督手段,不断增强监督实效,需要认真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一要认真选择监督议题。我县近几年选择监督议题的一种较好的方式是:监督议题选择实行民主公开化,向社会广泛征求议题建议。每年我县人大常委会都会通过人大代表之声报、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以及人代会上专门征求代表意见等形式,征求翌年人大监督工作的议题。经过梳理分析,从中选择一些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热点、重点和难点议题来开展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工作成效。二要认真开展调研检查。无论是选择议题开展监督工作,还是财政、计划、审计等常规工作监督,做好调研和检查工作是重要前提。工作调研和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选择尤为重要,要灵活运用各种方式,在“听、看、查”上下功夫,实行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实践与借鉴相结合,确保检查或调研掌握的事实清楚,为常委会审议提供第一手详实资料。三要认真审议报告。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根据调研或检查所掌握的情况对报告进行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分析,谈成绩实事求是,说问题不遮不掩,提建议切实可行,达到支持、推动“一府两院”工作的目的。三、要勤于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工作不能局限于在人代会会议期间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和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在闭会期间同样也要发挥监督作用,要抓住一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监督。一要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人大常委会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科学合理地制定监督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修订完善有关监督工作的制度办法,确定日常监督、临时监督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及跟踪监督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使监督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近年来,县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要求,认真制定了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工作流程表、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的工作流程表等四项工作流程表,做到按制度办事,不漏程序,更不违背程序,保证了监督工作的规范、有序。二要经常性开展监督工作。除了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和工作调研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访案件办理、代表建议的督办和代表专题视察都是开展经常性监督的好方式。要通过严格审查“一府两院”出台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加强工作的事前监督,推动工作依法有序开展;要通过信访案件的交办和督办,推动解决实际工作的一些突出问题,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要通过代表建议的督办和组织开展代表专题视察,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全方面、多领域的监督,提高代表参政议政水平,推动“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三要及时总结经验。在监督实践中,常委会不断总结经验尤为重要。通过及时对监督工作进行总结,把各种行之有效的做法用制度的、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使之逐步完善配套,从而使履行监督职能做到有章可循,有机制可操作,有制度可保障,不断提高人大监督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