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制度】县住建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x
【住建制度】县住建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县住建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第一项: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管一、监督对象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监督内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七)是否擅自收费;(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九)变更、延续、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十)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十一)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三、监督方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调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措施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五、监督程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六、监督处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三)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督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第二项:建设各行业企业资质监管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建设各行业企业依据资质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获得资质许可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仍要不定期地进行后续监管督查,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注册地在本县行政区划内的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各类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企业资质、资格许可的情况;(二)是否存在企业现状达不到现行企业资质、资格等级标准的情况;(三)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规范;(四)企业的执业质量是否合格。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按规定周期实施的检查。定期检查的周期一般分为半年或一年。(二)随机抽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的随机检查。(三)专项稽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定期检查、抽查、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企业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二)实施检查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或者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检查;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公布检查结论或由现场检查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上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县建设工程管理股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五、监督检查措施(一)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二)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四)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五)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各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建设各行业企业有违反资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第三项:建设各行业注册执业人员监管为规范建设工程专业技术注册人员执业行为,提高执业水平,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在本县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注册执业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执业资格的情况;(二)是否存在不履行注册执业人员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执业行为;(三)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进行执业。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对注册执业人员开展日常执法检查;(二)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或出现损害国家、集体等利益的情形时,对相应的注册执业人员进行调查;(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二)实施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人员情况汇报、检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五)整改后处理。要求被检查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五、监督检查措施(一)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二)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企业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三)有权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四)责令被检查人员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五)被检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六)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各县(自治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配合。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管结果,对注册执业人员违反资格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第四项: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对象行使属地管理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二、监督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行政程序的合法性;(三)适用依据的准确性;(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六)投诉、信访办理事项办理情况;(七)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八)行政执法责任落实情况;(九)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建设与电子信息平台建设运行情况;(十)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十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应诉处理情况;(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十三)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十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方式以随机检查、联合调查、交叉检查、执法评估、案卷评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等方式进行。四、监督措施对行政执法主体履行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依据、技术规范是否合法适当,执行情况是否到位等进行重点或全面检查。五、监督程序(一)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二)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三)作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六、监督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等;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第五项:保障性住房配租监管为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本县已获实物配租保障、入住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1、实物配租家庭的户籍、婚烟、家庭成员、房产及收入、财产等情况;2、实物配租家庭的配租房源使用情况;3、实物配租家庭的租金缴交情况;(二)监督检查指标根据政府和上级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在保的实物配租家庭的准入资格、租金标准、租金减免额度等进行审核。三、监督检查方式1、对实物配租家庭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国土、房管、公安、民政、收入核定、乡镇街道等部门核实。2、对经济等方面存在特殊困难情况的家庭进行实地核实。3、针对群众关注度高、反响恶劣的实物配租家庭违规使用情况组织专项检查。4、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1、对实物配租家庭基本审核情况进行检查。2、对社会公示情况和群众监督举报处理情况进行检查。3、对实物配租家庭的实物配租情况进行检查。五、监督检查措施1、要求实物配租家庭提供家庭成员身份、户籍、婚烟、房产、收入等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2、对实物配租家庭存在的空置、违规装修等情况进行实地勘察。3、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做到有报必查、每查必果。六、监督检查处理对违规使用配租房屋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并进行维修、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配租资格,收回配租房源;对经审核,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但类别变化的家庭,相应调整租金标准或租金减免额度,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责令其退出房源或提高租金标准。第六项:城乡规划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监督检查。为切实做好城乡规划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外的有关部门及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对城乡规划管理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具体有:(一)各级城乡规划编制的及时性;(二)各级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程序的合法性;(三)各级城乡规划受委托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符合性;(四)涉及城乡规划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五)各县(自治县、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六)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各级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通过督察制度、统计报表制度、专项检查、现场检查、规划实施评估、投诉举报处理、法定成果备案等方式进行,主要有:(一)听取县、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汇报;(二)查阅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三)对涉及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四)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五)城乡规划督察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合法性进行督察;(六)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制度,加强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建设和城乡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七)通过规划实施评估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城乡规划从业人员、建设单位和个人履行标准程序、适用法律依据、技术规范是否合法适当,执行情况是否到位等进行重点或全面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二)实施检查。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公布定期检查结论或由现场检查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上报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五)整改后处理。组织设区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督落实本县(自治县、区)的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六)其他依法实施的检查程序。六、监督检查处理(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四)在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作出行政处罚的,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七)镇人民政府或者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未依法组织编制城自治县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2.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4.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5.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6.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八)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3.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各县(自治县、区)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九)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各县(自治县、区)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十一)其他监督检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七项: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监督检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为切实做好我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保护规划编制单位等。二、监督检查内容对全县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保护规划编制及执行情况、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包括:(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的及时性;(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修改程序的合法性;(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受委托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符合性;(四)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五)各县(自治县、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通过督察制度、专项检查、现场检查、规划实施评估、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进行,主要有:(一)听取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汇报;(二)查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三)对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四)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五)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合法性进行督察;(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全县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主体执行保护规划情况是否到位、保护管理工作中履行标准程序、适用法律依据、技术规范是否合法适当等进行监督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二)实施检查。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公布定期检查结论或由现场检查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五)整改后处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自治县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各县(自治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监督落实本设区自治县的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对保护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报告。(二)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三)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和文物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和文物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四)在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中,发现存在未及时组织编制保护规划、违反保护规划开发建设、对传统格局及历史建筑保护不力等问题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及时向所在地城各县(自治县、区)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定期检查情况、跟踪监测信息和问题处理结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五)城乡规划和文物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有关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六)依照有关城乡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作出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八)其他监督检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执行。第八项:对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监管为加强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工程定额管理、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建筑工程承发包计价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从业情况的监督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对象建设单位、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各县(自治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二、监督内容对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执行情况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城自治县规划建设标准;(二)工程建设勘察阶段是否按勘察标准进行;(三)工程建设设计阶段是否按设计标准执行及审图备案;(四)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各环节是否按勘察、设计施工标准进行施工;(五)工程监理社会中介机构是否依据工程标准对项目建设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否依据工程标准定额要求编制合理的承发包工程计价成果文件进行依法监督管理;(七)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阶段是否按竣工验收标准条件进行备案;(八)工程建设过程中是否有违反强制性标准;(九)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控股的工程项目使用清单工程量计价情况;(十)建筑工程承发包计价活动。三、监督方式通过随机检查、联合调查、交叉检查、执法评估、案卷评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等方式进行。四、监督措施对标准定额执行主体履行标准程序、适用法律依据、技术规范是否合法适当,执行情况是否到位等进行重点或全面检查。五、监督程序(一)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二)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三)作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六、监督处理对发现违反标准定额管理的具体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视不同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确认违反标准定额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标准定额行为的,向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第九项:房地产市场监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服务、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房屋白蚁防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行业进行监督管理。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活动参与主体的监督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一)各县(自治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白蚁防治单位(以下简称“各自治县业务主管部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相关企业”);(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房地产从业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各县(自治县、区)业务主管部门贯彻法律法规情况,履行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监管职责的情况;(二)房地产相关企业贯彻执行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执行行业技术标准和程序的情况;(三)房地产从业人员从业资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监管。各县(自治县、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管范围内的房地产相关企业实施日常监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层级监督检查中对各县(自治县、区)业务主管部门的房地产市场日常监管工作进行督查。(二)专项检查。针对房地产相关企业、房地产从业人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各县(自治县、区)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般每年组织1次全自治县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三)不定期监督抽查。一方面,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房地产相关企业、房地产从业人员等信息进行检查;另一方面,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房地产相关企业。四、监督检查程序(一)针对各县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1、根据信访条例,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各县(自治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开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受理的涉及房地产市场领域的投诉举报事项开展检查。2、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按照行政复议程序进行监督。(二)针对房地产相关企业、房地产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1、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2、实施检查。检查组依据相关房地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在检查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检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检查。(三)出具检查报告。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向被检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设定整改时限,由当地主管部门督促落实整改。(四)整改后处理。组织县(自治县、区)业务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存在问题的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视整改完成情况分类进行处理。(五)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提出处理意见,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各县(自治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要加强事中监管,发现房地产相关企业和房地产从业人员存在问题的,必须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二)在房地产相关企业和房地产从业人员获得资质许可和注册认定以后,各级房产行政部门要不定期进行后续监管督查,对监督检查结果给予公开。对不按要求开展后续监督检查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工作抽查,抽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三)监督检查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房地产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存在问题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资质、资格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项:建筑市场监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行使建筑市场行为监管、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等职责,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属地管理。现制定以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事建设工程实施活动以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机构)的市场行为。二、监督检查内容检查全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制度是否健全、能力(资质)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并对其市场行为以及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一)建设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1.未经过工程勘察设计就进行施工的或者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2.施工图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情况下擅自进行施工;3.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4.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公开招标未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可以依法不招标的,未履行相关核准手续;5.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6.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7.将工程发包给个人;8.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9.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指定单位;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11.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要求承包人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12.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13.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如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即开工建设等;14.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二)勘察设计企业是否有下列行为:1.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任务;2.以转让、出租、出借、涂改资质证书或者提供图章、图签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3.违法转包勘察设计业务;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三)监理单位是否有以下行为:1.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监理业务;2.中标通知书的单位与现场实际监理单位不一致;中标单位将所承揽的工程监理业务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3.中标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4.中标监理单位未在工程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派驻相应工程监理人员,未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5.项目总监不具备相应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四)施工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1.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2.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提供图章、图签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4.与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未订立劳动合同、未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5.除小型机具和辅料外,施工单位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交由劳务单位负责;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五)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有下列行为:1.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在相关技术文件上签字和盖章;2.在不符合规定要求、虚假、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技术文件上签字和盖章;3.未受聘于一个有资质的单位或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4.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5.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6.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7.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8.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检查。县(自治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自治县政工程项目实施日常检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层级监督检查中对各县(自治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市场日常监管工作进行督查。(二)专项检查。针对各类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可由当地各县(自治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般每年组织1次全自治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和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使用情况专项检查。(三)层级监督检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般每年组织4次全县建筑市场层级监督检查,对县(自治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进行层级督查,对各县(自治县、区)的房建自治县政工程项目进行随机抽查,一般每个自治县不少于4个项目。(四)不定期监督抽查。一方面,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检查;另一方面,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建设工程项目。四、监督检查措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项目的相关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管理文件、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要求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三)要求各县(自治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履职证明材料、工程项目一览表等相关材料,并积极配合进行检查。(四)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有关单位、项目可责令限期整改,并视问题严重程度和整改完成情况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实施非现场监督时,可通过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行政审批管理系统等监管信息系统查询有关信息,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有关措施。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二)实施检查。检查组依据相关建筑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在检查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检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检查。(三)下发整改书或建议书。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之间下发整改通知书或向当地主管部门下发执法建议书、整改建议书,由当地主管部门督促落实整改。(四)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县(自治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视整改完成情况分类进行处理。(五)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提出处理意见,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违反建筑市场行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第十一项:建筑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