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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实用教程 第5章 破产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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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实用教程 第5章 破产法.ppt

    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概述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特征(一)、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 (二)、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 (三)、破产的目的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清偿 (四)、破产是在法院的主特和监督下依法定程序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 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概述 二、我国破产法的立法概况 我国于1986年12月和1991年4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我国企业法人的破产行为进行了规定。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新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 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因此破产原因有两种情况,第一,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同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的情况;第二,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同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一)、破产申请的主体及管辖申请主体 条件 申请适用的程序管辖法院债务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破产清算申请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三)、申请的受理申请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文件。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申请与受理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不受理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受理后驳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四)、申请的不予受理与驳回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申请与受理三、债权的申报与期限 债权申报是指债务人的债权人在接到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申请的受理裁定或看到公告后,向人民法院依破产程序申报债权并依法取得受偿地位的行为。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第三节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 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一、管理人(一)、管理人的概念 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及其他事务的当事人。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第三节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 (二)、管理人的资格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第三节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 二、债务人财产二、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债务人的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以及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第三节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 (二)、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1、撤销权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适用范围处理办法撤销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有权请求撤销的行为(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月内有权请求撤销的行为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三节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 2、无效行为 破产无效行为在性质上均属于欺诈行为,不论何时发生,均自始当然无效。而可撤销行为,在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属于合法有效行为,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律将撤销权赋予管理人,以防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益的损害。企业破产法第33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第三节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 (三)、取回权 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第三节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 (四)、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1、抵销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且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抵销必须由债权人主动向管理人提出行使,管理人不得主动主张债务抵销。抵销权必须在破产清算分配之前行使,以免延误破产程序进行。附条件的债权进行破产抵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第三节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一)、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及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且用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第三节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 (二)、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债务人财产时所负担或产生的债务,以及因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以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债务。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第四节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债权人会议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只是具有自治性质的机构;债权人会议不是常设机构,而是临时机构;债权人会议仅为决议机构,无执行功能。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第四节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决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第四节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人民法院受理了永安公司的破产申请,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人民法院召集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债权人选任了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后来法院认为债权人委员会中的甲不能胜任职务,裁定将其撤换,甲对此表示异议,请问法院可以撤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吗?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第五节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一、重整 (一)、重整的概念 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对其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使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制度。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第五节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重整与和解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申请时间申请时间 可以提出申请的主体可以提出申请的主体 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 债权人或债务人 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破产宣告前 债务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二)、重整的申请第五节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重整与和解(三)重整计划的制定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第五节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重整与和解(四)重整计划的通过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第五节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重整与和解(五)、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终止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第五节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重整与和解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第五节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重整与和解 二、和解(一)、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是指为了避免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许可的,解决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的制度。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第五节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重整与和解(二)和解协议的提出与通过 债务人可以依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此事项没有表决权。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第五节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重整与和解(三)、和解的效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第五节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重整与和解(四)、和解协议的终止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不能执行或或不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有:拒不执行或迟延执行和解协议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足以影响和解协议的执行的;给个别债权人和解协议以外的特殊利益的;转移、隐匿、私分财产的;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权提前清偿的。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法定职权裁定宣告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通过该程序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活动。第六节第六节 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第六节第六节 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二、破产财产的变价 破产财产的分配以货币分配未基本方式,因此在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第六节第六节 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二、破产财产的分配(一)、别除权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第六节第六节 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二)、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劳动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普通债权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分配。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第六节第六节 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 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 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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