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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法干警民法学复习重点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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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法干警民法学复习重点笔记.docx

    政法干警民法学复习重点笔记 为了帮助大家复习政法干警考试常考的重点民法学问,下面学习啦我为大家带来政法干警民法学复习重点笔记,供考生备考复习。 民法学复习重点:民事权利实力、民事行为实力 认定自然人诞生的时间的标准依次为(记住:依次两个字) 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没继承人的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 在胎儿诞生时,可能存在三种状况—— 1)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的,由其母亲监护保管。 2)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3)胎儿诞生时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已经转化为婴儿之财产, 依法定继承制度作如下处理: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 无行为实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三种状况: 1)无民事实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为行为实力而无效。 2)无民事实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一般亦有效。 3)除以上两个行为外,其余皆无效。 限制行为实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四种状况: 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实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实力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 4)超出民事行为实力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 原则上人民法院不能以;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为理由而认定该合同无效,除 非当事人违反了以下禁止性规定: 1)限制经营的,如麻醉品、黄金及黄金制品 2)特许经营的,如食盐、烟草制品 3)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其他立法文件)禁止经营的,如毒品 当然,法人的权利实力并非无所不包,还是要受到法律的限制,这一限制是通过:;法 人的目的事业;范围来实现的。如机关法人为非营利法人,若其签订了一份营利性质的 合同,则属于无效行为。 民法学复习重点:监护一般 父、母首先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这一关系由诞生起先,父母离婚并不影响其 成立。 例外的状况是——对子女犯罪、对子女有虐待的、对子女明显不利的 若父母不在人世或丢失监护实力,下列人员为法定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兄、姐 以上有依次之分,但同一依次中担当监护人的,并无人数的限制,一人或者数人均可。 指定监护有两种: 1)有关组织(即未成年人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居处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 2)人民法院指定 两个指定之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必经程序,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经指定,不得擅自更改。否则,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担当连带监护责任。 监护人的职责之一:爱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处分其财产。 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担: 此时父、母担当的不是平行责任,而是有先后之分的—— 1)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单独担当 2)惟前者不能独立担当的,另一方才与其共同分担。 可见,此时父、母双方担当的是一种:;补充性连带责任;。 民法学复习重点:托付监护时的责任担当: 托付人与受托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仍应由监护人对第三人担当责任,尔后监护人可依约定向受托人追偿。 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的,分两种状况: 1)有经济实力的,由本人担当 2)无经济实力的,仍适用民法通则133条。 侵权时已满18周岁的,分三种状况: 1)原则上由本人担当,不适用民法通则133条 2)无经济收入的,抚养人垫付 3)垫付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中;满2年;的起算点: 1)原则上,从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次日起算 2)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3)斗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斗争结束之日;起算 申请宣告失踪的申请人之间并无先后依次之分。 申请宣告死亡的申请人之间有先后依次之分。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留意民法通则34条关于半年的规定不再适用)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1年(下落不明满4年)和3个月(因意外事故) 财产代管人的法律责任:涉及失踪人的民事诉讼时,代管人干脆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被告者原告参与诉讼。 符合宣告死亡的情形有三: 1)下落不明满4年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行能生存的 要留意:前两种情形有4年或者2年的期间经过的要求,而第三种情形无任何期间经过之 要求。 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 1)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中已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 ,以该确定日期为准 2)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中未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 ,以判决本身宣告之日为其死亡之日 期。 宣告死亡原委属于一种事实推定,若与自然事实状态不符(如该人未死亡或者死亡日期 与宣告日期不符),则应以自然事实状态为准。 死亡宣告被撤消的效力——返还原物 1)依继承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原物(无孳息要求) 2)上述状况下,原物不存在的,;适当;补偿(而非;相应;补偿) 3)原物已为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不要求其取得的方式为;有偿;,只须要;合法;即 可),第三人无返还义务 上述3项的情形下,原依法继承取得原物的人,应负返还原物(种类物)或者适当补偿 (特定物)之义务。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状况致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负有两项义务: 1)返还原物与孳息 2)赔偿损失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1)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2)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应宣告失踪(不告不理的 原则适用) 3)同一依次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应宣告死亡 4)同一依次申请人有申请宣告死亡,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宣告死亡。 民事主体、诉讼主体、责任担当者 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均为共同诉讼人 合伙企业的其合伙企业本身是诉讼人 民法学复习重点:分支机构 1)依法设立且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起诉讼当事人——法人、分支机构为共同诉 讼人;或者;分支机构; 2)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诉讼当事人——分支机构 3);非依法成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的当事人——法人 个人合伙的责任担当 1)对外——全体合伙人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2)对内——全体合伙人为按份之债,其中各自按份额确定依据为: 民法学复习重点:有协议的依协议 ²无协议的,依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安排比例 ²无协议且无盈余安排的比例的,推定为均额 合伙人;以各自财产担当责任;的含义详细为: 1)以个人出资的,个人财产担当 2)以家庭共有出资的,以家庭共有财产担当 3)合伙盈余安排用于家庭成员生活的,先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担当,不足部分以家庭共有财产担当。 分支机构在经营中引致的责任均可先以分支机构的相对财产支付,不足部分再以法人财产支付,当然,也可干脆执行法人的财产。 民法学复习重点:法人一般 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全部权,故企业法人出资者一经出资即丢失了出资财产的全部权,而转归法人全部。 法人对其雇员的职务行为要担当法律责任,但对职务以外的行为不担当责任。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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