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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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docx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为适应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决定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一、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气体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本办法所称低油耗乘用车,是指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不超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中对应的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之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一位小数)的传统能源乘用车。”二、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是指新能源汽车不参与核算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三、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核算年度生产量 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 2000 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放宽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企业 2021 年度至 2023 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达到 4%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 60%;下降 2%以上不满 4%的,其达标值放宽 30%。2024 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核算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四、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计算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时,低油耗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按照其数量的 0.2 倍计算。”五、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4%、16%、18%。2024 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依据本办法自由交易。2019 年度及以后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下列规则向后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一)2019 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等额结转至 2020 年度使用;(二)2020 年度存在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 50%。(三)2021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的比值不高于 123%的,允许其当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向后结转,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 50%。只生产或者进口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 50%的比例结转。七、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质检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八、对附件 2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进行了修改(详见附件 1)。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一九年 XX 月 XX 日附件 1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车辆类车辆类型型标标准准车车型型积积分分备备注注纯电动乘用车0.006×R+0.4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1.6燃料电池乘用车0.08×P(1)R 为电动汽车续驶里程(工况法),单位为km。(2)P 为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单位为 kW。(3)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低于 150km 的,标 准车型积分统一为 1 分。(4)纯电动乘用车标准车型积分上限为 3.4 分, 燃料电池乘用车标准车型积分上限为 6 分。(5)车型积分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 位小数1. 对纯电动乘用车 30 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 100km/h,电动汽车续驶里程(工况 法)不低于 100km,且按整备质量(m,kg)不同,纯电动乘用车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 电量(Y,kW·h /100km)满足电耗目标值的,车型积分为标准车型积分乘以电耗调整 系数(EC 系数),其中 EC 系数为车型电耗目标值除以电耗实际值(EC 系数上限为 1.5 倍);其余车型 EC 系数按 0.5 倍计算,并且积分仅限本企业使用。 纯电动乘用车电能消耗量目标值:m1000 时,Y0.0112×m+0.4;10001600 时,Y0.0038×m+10.28。2.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 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中车型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应当小于 70%;比例不小于 70%的,车型积分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 0.5 倍计算;其电量消耗模 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应小于前款纯电动乘用车电能消耗量目标值的 135%,不满足 的车型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 0.5 倍计算;以上两指标积分倍数乘积为最终核算倍数, 小于等于 0.5 的按 0.5 倍计算,并且积分仅限本企业使用。3. 燃料电池乘用车续驶里程不低于 300km,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 电机额定功率的 30%,并且不小于 10kW 的,车型积分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 1 倍计 算。其余车型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 0.5 倍计算,并且积分仅限本企业使用。注: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前获得型式批准并且满足 GB/T 32694-2016 要求的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在 2023 年 1 月 1 日之前可以获得 1.6 的标准车型积分,具体积分倍数按照上述要求执行。在核算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时,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有多个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的,按照不同的积分分开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