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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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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docx

    2023年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平安生产条例已经20xx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最新的安徽省平安生产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20xx年安徽省平安生产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第三条平安生产管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完善平安生产条件,确保平安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平安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平安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生产工作,应当将平安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刚好协调、解决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的平安生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平安生产工作须要,确定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根据管理权限,担当本辖区内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与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生产平安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平安生产的看法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平安生产学问的宣扬教化,增加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平安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实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平安生产学问宣扬教化,对平安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平安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赐予嘉奖。其次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保障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平安生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工艺符合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二)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平安投入符合平安生产要求;(四)依法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五)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六)从业人员经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平安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七)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条件。第十一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平安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负有下列责任:(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三)保证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组织检查平安生产工作,刚好消退生产平安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刚好、照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组织事故抢救,协作生产平安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七)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平安生产状况;(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平安费用,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存储,并依法接受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资金投入和平安费用的运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第十四条煤矿生产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并确定负责平安生产管理的机构。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托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供应平安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配备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适应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须要。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二)帮助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三)进行平安生产宣扬、教化、培训,总结和推广平安生产阅历;(四)进行平安生产检查,对发觉的事故隐患及其它平安问题应当马上处理,并做好记录;难以处理的,应当刚好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五)对重大危急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并进行跟踪管理;(六)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检查,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运用;(七)参加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的审查和验收;(八)帮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平安事故,负责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报告、统计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九)有关平安生产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安排,建立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平安教化、培训档案。培训内容和时间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培训经费由生产经营单位担当。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平安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运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运用的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急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平安警示标记。平安警示标记应当醒目、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急源实行下列监控措施:(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状况进行全程监控;(二)定期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三)定期进行平安评估;(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转让等情形时,应当明确平安生产责任,落实重大危急源监控和解除的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6个月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急源监控措施的实施状况。其次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平安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运用数量构成重大危急源的设施,应当与居民区(楼)、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重要公共设施保持国家规定的平安距离;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平安距离要求,用于生产、经营、储存危急物品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实行措施,消退危害。其次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对作业场所的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生产性毒物以及其他职业危害实行防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测,实行分类管理。经检测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应当刚好实行治理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简单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和简单积聚窒息性气体的岗位或者场所,实行平安作业防范措施。其次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急作业应当支配专人进行现场平安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接近高压线路、地下输油、输气管道、重大危急源作业和在密闭、狭小空间内作业,应当遵守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其次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开展劳动技能教化和社会实践活动,应当供应平安的生产条件,不得支配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急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急性劳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和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其次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无偿供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化、监督从业人员根据规定佩带、运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购买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并归档保存。其次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与工伤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参与人身意外损害保险和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执行。因生产平安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或者其亲属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外,属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平安事故伤亡赔偿金。赔偿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次十六条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单位以及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存储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本单位生产平安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被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补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其次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平安、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平安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担当的责任。第三章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其次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制定和发布有关平安生产的规定;(二)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平安生产考核制度,对平安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三)支配资金用于平安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支配的平安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支配相应配套资金;(四)定期探讨、分析本地区平安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平安生产重大问题;(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大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投入;(六)组织重大、特大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七)组织实施对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工作和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取缔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职责。其次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刚好制止,并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探讨重大平安生产政策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二)担当对其他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工作;(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重大危急源监控和重大、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实施监督;(五)负责编制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平安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状况;(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平安教化、培训工作;(三)制定并实施平安生产责任制;(四)推动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五)建立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急源和重大、特大事故隐患信息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治理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对重大危急源实施监控;(六)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平安事故调查处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平安生产许可,可以托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第三十三条各级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行监察,根据规定参与生产平安事故调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觉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措施马上解除;不能马上解除的,应当责令限期解除,并督促落实。在限期解除期间,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事故隐患提示标记,并实行临时性平安措施。重大、特大事故隐患解除前或者解除过程中无法保证生产平安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短暂停产停业或者停止运用,并从危急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重大、特大事故隐患解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复原生产经营和运用。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公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平安生产状况,刚好公布严峻平安生产违法行为以及重大、特大生产平安事故的有关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供应免费查询服务。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平安生产信息网络,供应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等信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平安生产信息沟通制度,相互通报有关平安生产的政策和执法监督信息。第四章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特大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二)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分工;(三)危急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急性评估;(四)应急救援组织及其人员、器材、设备;(五)应急救援演练安排;(六)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经费保障;(七)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等措施方案;(八)社会支持救助方案。第三十九条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规模较小的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应当快速实行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爱护事故现场,须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记录,妥当保管有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马上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煤矿生产平安事故应当同时报告有管辖权的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对生产平安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后,应当刚好组织事故抢救,并根据事故等级和分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根据实事求是、敬重科学的原则,刚好、精确地查清事故缘由,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看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每月将本行业、本系统的生产平安事故统计报告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状况,并向社会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依法应予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二)接到事故隐患或者平安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三)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生产平安事故损害扩大的;(四)对生产平安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五)阻挠、干扰生产平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六)其他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其次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平安距离,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支配专人进行现场平安管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供应平安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支配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急物品的劳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三条其次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和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时、足额存储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存储;逾期未存储的,处未存储金额5%至10%的罚款。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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