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种类与分类.ppt
证据种类与分类一.概述证据种类:证据的种类是法律对不同类别的证据所作出的明确规定.主要有:物证,书证;当事人(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验结论;视听资料.证据分类:学理上对诉讼中的各种证据所作的类别划分.二.证据种类(一)物证1.概念:1)物证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2)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实在.3)物证是指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系、通过科学鉴定或侦查措施能以其外形特征、所载字迹特征或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文书和痕迹。2.物证与书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所记载或表述的思想内容来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书面载体.2)物证与书证的区别.3)物证与鉴定结论.4)物证与勘验笔录.(二)当事人(被害人)陈述1.当事人陈述:在狭义上仅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尤其是作为诉讼请求根据或反驳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在广义上当事人陈述还包括关于诉讼请求的陈述,关于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的陈述,关于证据来源的陈述,关于案件的性质和法律问题的陈述等.2.当事人陈述与当事人主张.3.当事人陈述的义务:陈述真实的义务.4.当事人陈述的缺陷.(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辩解和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2.特点: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性;口供内容的不稳定性;口供内容的复杂性.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1)审查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程序是否合法。2)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否符合情理。3)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口供的动机。4)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4.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中几个有争论的问题 1)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能否互为证据使用.2)如何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翻供.3)如何看待“测谎议”.(四)证人证言1.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2.关于证人的范围.3.特殊情况下证人有拒绝作证权.4.强制证人出庭作证.5.证人的保护和保障问题.6.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认证方法 1)从程序上对证人证言审查认证对证人资格的审查认证;对取证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认证;2)从实体上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认证对证人证言来源的审查认证;对证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进行审查认证;对证人所证案发现场的客观环境与条件进行审查认证 证人提供证言时有无外界不良干扰进行审查认证;对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是否形成完整链条进行审查认证;(五)鉴定结论 1.鉴定结论是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交由鉴定部门而得到的书面结论。2.鉴定结论中的问题:规范鉴定主体;规范鉴定程序;规范鉴定结论的效力标准.3.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 一些国家将鉴定人的意见定位为证言,专家可以作为证人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属于证人证言性质(六)视听资料1.视听资料是指采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利用录音录像设备电子计算机和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2.隐性采访所取得的采访资料的证据资格(七)电子证据1.电子证据是指能够通过计算机输出的文字、数字及符号的内容以及画面、声音;同时以其被储存的位置、方式以及载体的外观形象来证明案件事实.2.电子证据的特点: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存储介质的电子性 证明准确度的高精密性;内容的不稳定性.3.电子证据的法律问题1)电子证据的真实性2)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电子证据第一案:薛燕戈诉张男案 诉讼时间:1996年7月 原告:薛燕戈,北京大学心理学系学生 被告:张男,同上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此案原、被告均系北京大学心理学系93级女研究生。4月9日,原告收到美国密执安大学教育学院通过互联发给她的电子邮件。内容是该学院将给提供1.8万美元金额奖学金的就学机会,她非常高兴,因为这是唯一一所答应给她奖学金的美国名牌大学。此后,她久等正式通知未见,委托在美国的朋友去密执安大学查询才发现。4月12日上午10时16分,密执安大学收到一封署名薛燕戈的电子邮件,表示拒绝该校的邀请。因此,密执大学已将原准备给薛的奖学金转给他人。原告收集的证据1)4月12日上午1012分,从北京大学心理系临床实验室代号为“204”计算机上发给美国密苏里哥伦比亚大学刘某的署名“Nannan”的电子邮件;2)4月12日上午1016分,从同一台计算机上以薛某的名义发给密执安大学的电子邮件;3)4月12日,北京大学计算机中心关于“204”号计算机的电子邮件收发记录,记录表明:上述两封电子邮件是在前后相距4分钟的时间内从临床实验室一台的计算机上发出的。当时,张某正在使用这台计算机。4、技术试验结果,证明张某使用这台计算机时,别人没有时间盗用。邵达立诉张尔申案 诉讼时间:2001年1月 原告:邵达立 被告:张尔申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邵达立和被告张尔申原本是英国输力强公司北京办事处的同事。2000年3月8日,该公司电脑上收到了29封相同内容的英文电子邮件。该邮件内容为:“邵达立是被迫辞职的,因为他盗用公司资金并用假收据谋取财产。”原告看后气愤异常,根据这些邮件的发信地址(),原告断定这是被告所为。2000年5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状称被告在互连网上散发的电子邮件中,用捏造事实的方式及侮辱性语言对其名誉进行诽谤,要求法院判决张尔申予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共计51563元。原告组织的证据:1、发出电子邮件的上网帐号和邮箱地址,根据电信局的开户记录和被告以往的使用该邮箱发信给他人的历史记录推断出,这个上网帐号和邮箱地址属于被告。2、北京市电信局提供的2000年2月21日至3月20日上网详细记录证明,记录了拨号上网所用的电话号码、IP地址、电脑代号和上网时间,推断出上网所用的电话是被告的办公室电话,再综合被告其他朋友的接收被告邮件时电脑代号的证明,发出邮件电脑正是被告的手提电脑;3、被告的在场证明,拨号上网为上班时间,被告也在现场,发信时间与被告上网时间相吻合。三.证据分类1.以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可以把证据分为人证和物证;2.以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为标准,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3.根据证据对诉辨双方主张的证明作用,可以将证据划分为本证与反证;4.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程度为标准,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