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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纺织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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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纺织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doc

    附件10:纺织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纺织企业(包括纺织企业和纺织服装服饰企业,即棉、麻、毛、丝、化纤等各种原料,以及与纺织相关的生产加工作业和经营的企业)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类上报。当标准中引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发布新的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版)时,均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基础管理类隐患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明1.1资质证照1.1.1缺少资质证照1.1.1.1未取得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七条:应取得营业执照1.1.1.2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或备案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二十四条1.1.1.3未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1.1.1.4新、改、扩项目未取得“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所规定的企业新、改、扩项目应取得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1.1.2.1营业执照内容与实际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1.1.3其他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1.2.1.1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5.3.1: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1.2.1.2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1.2.2.1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人员配备不足或所配备的人员不符合要求等。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5.4.1: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2000人以上的,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至少配备1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2.2.2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未设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2.3其他1.3安全规章制度1.3.1 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1.3.1.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以下内容:1、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2、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3、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4、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5、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1.3.1.2未明确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八项职责。1.3.2 安全管理制度缺陷1.3.2.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七条,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等十九项安全管理制度。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三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8.1、8.2、8.3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1.3.3.1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规程不全、不适用。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3: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1.3.3.2未发放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缺少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资料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3: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1.3.4制度(文件)管理缺陷1.3.4.1未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缺少环节内容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2: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1.3.4.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检查、评估存在缺陷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4: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要求有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齐全,评估结果与实际相符,评估周期不超过每年一次。1.3.4.3未及时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无修订的计划和记录资料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5: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1.3.4.4未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修订等存在缺陷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6: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以文件形式发布,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1.3.4.5未实行档案管理,档案管理不规范,档案不全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6: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含纪要)、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记录、危险源管理台帐、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授权作业指令单、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隐患整改记录、安全生产奖惩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记录、特种设备管理记录、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记录、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包括安装、运行、维护等)、有关强制性检测检验报告或记录、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风险评价信息、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应急演习信息、技术图纸等。1.4安全培训教育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1.1未按规定取证。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一条: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1.4.1.2未按规定复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六条、第九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1.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2.1未按规定取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八条、关于公布特种作业类别及准操项目名称的通知(川安监2011149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1.4.2.2未按规定复训和复审。1.4.3危险岗位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足1.4.3.1未按规定取证。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9.5.1:危险岗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任职。1.4.3.2未按规定复训和复审。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9.5.2:危险岗位作业人员在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后,每2年应当及时参加复训教育。离岗6个月以上的必须重新参加培训教育。考核不合格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者不得上岗任职。1.4.4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4.1新进员工的“三级”教育缺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分厂)、班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1.4.4.2“四新”教育缺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63号令)第十七条、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9.8.1: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应当对相关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辅助人员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不得上岗任职。1.4.4.3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缺陷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9.6.1:对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车间、班组二级安全培训教育。1.4.4.4相关方等其他人员培训、告知缺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5.4:1、相关方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2、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1.4.4.5职业健康培训缺陷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15.1.7:定期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防尘、防毒的知识宣传和防护培训工作,并听取防尘、防毒改进工作的意见。1.4.4.6全员教育培训缺陷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9.7.1: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经常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企业应当经常开展守法规、反违章、除隐患、保平安的群众性活动,使从业人员学会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消除身边隐患。9.7.2:企业应当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宣传月”、“119消防安全宣传日”、“交通安全宣传日”等法定宣传括动,提高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1.4.5其他1.5安全投入1.5.1安全投入不足1.5.1.1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十八条,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7.4.3:安全资金的投人应当纳入年度生产经营的计划和财务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1.5.2 安全投入使用缺陷1.5.2.1安全投入使用范围不符合要求。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7.4.2: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安全防护装置、设施、设备的完备、革新和改造;事故隐患的整改;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安全宣传、培训教育 ;安全管理考 核和奖励;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危险源及其消防的监控、管理和完善;应急救援器材、物质的储备;重大安全课题的研究;以及其他安全所必需的方面。1.5.3 其他1.5.3.1未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三条: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1.6相关方管理1.6.1相关方资质缺陷1.6.1.1相关方不具备合格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一条、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7.41.6.1.2未对相关方有关安全资质和能力确认。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23.1.2:企业在招标租赁前,应当查验承租、承包方的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证件、证书原件或者从事的生产经营范围;应当将核准的证件、证书复印备案,定期核查。禁止将厂房、场所、设备等出租、发包给不具备合法、有效生产经营资质的承租、承包方或者个体经营者。特别是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以及特种设备的危险操作等。1.6.2安全职责约定缺陷1.6.2.1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或未在劳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23.1.3: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与承租、承包方安全责任人签订有效、可靠、合法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或者安全责任协议书。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或者安全责任协议书应当与承租、承包经济合同分别签订。1.6.3 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缺陷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等。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23.2.2:出租、发包企业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承租、承包方开展安全生产、防火安全为重点的防范宣传教育。1.6.4其他1.7重大危险源管理1.7.1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缺陷1.7.1.1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1.7.1.2辨识评估不正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9)1.7.2 登记建档备案缺陷1.7.2.1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建档、备案等。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查、检测,严格记录。1.7.3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缺陷1.7.3.1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现场动态控制、远程数据和影像监控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确保预警控制灵敏高效。1.7.3.2监控预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同上1.7.4其他1.7.4.1企业内部的危险源管理缺陷。1.8个体防护装备1.8.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不足1.8.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场所中,未佩戴或佩戴不正确的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11.8.1.2个体防护装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21.8.1.3降低防护装备的发放范围和标准。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21.8.1.4个体防护装备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21.8.1.5未按个体防护装备的分类、分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71.8.1.6未按个体防护装备使用范围进行配备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71.8.2 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缺陷1.8.2.1未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十五条1.8.2.2未建立健全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1.8.2.3未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选用、使用、维修保养等的培训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9.81.8.2.4未对职业病危害相关防护设备进行定期检、维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52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1.8.2.5未对职业病危害相关防护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维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1.8.2.6未对职业病危害相关防护应急救援设施进行定期检、维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1.8.3其他1.9职业健康1.9.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缺陷1.9.1.1未按规定申报危害因素岗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八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二条、第八条:具体要求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1.9.1.2未按规定申报内容不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八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1.9.1.3未申请变更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八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1.9.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缺陷1.9.2.1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1.9.2.2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二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1.9.2.3职业病检测评价因素不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1.9.3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缺陷1.9.3.1未按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检测结果未公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九条:具体要求如下: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2、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3、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1.9.4职业健康检查缺陷1.9.4.1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三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具体要求如下: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1.9.4.2未开展职业健康体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三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1.9.4.3体检结果未通知劳动者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1.9.5 其他1.9.5.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总局第51号令):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引进。1.9.5.2未按规定将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岗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52号)第57条: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1.10应急管理1.10.1 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缺陷1.10.1.1未按规定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应急管理人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11.1、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14.1.2: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规模、防火重点的特点、从业人员的数量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1、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当班值勤不少于2名专兼职及义务消防队员。2、从业人员达300人以上不足2000人的企业应当配备1名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当班值勤应不少于5名专兼职消防队员。3、从业人员超过1500人的棉纺、毛纺、麻纺、化纤等企业,存放量达到1万t及以上的或者5万m2(30亩)以上的原成品仓库等企业,以及从业人员达到2000人及以上其他企业应当配备2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当班值勤不少于8名专职消防队员。4、企业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队员人数应当不低于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义务消防队员应当配合、协助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做好日常的检查、宣传、值班和管理工作。5、配有消防车的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员人数应当达到编制要求。1.10.1.2未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1.10.2应急预案制定及管理缺陷1.10.2.1未按规定制定各类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十条、十三条:具体要求如下:1、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2、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论证或评审,征求应急预案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分级备案。1.10.2.2,未对预案进行有效管理(论证、评审、修订、备案和持续改进等)。1.10.3应急演练实施及评估总结缺陷1.10.3.1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具体要求如下:1、企业应当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应急预案的岗位培训,使其了解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程序和岗位应急要求,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和自救技能,防止盲目施救。2、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3、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4、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5、企业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1.10.3.2未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和总结。1.10.4应急设施、装备、物资设置配备、维修保养和管理缺陷1.10.4.1未建立应急设施,未配备应急装备、物资。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4.4.44.4.8、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二十八条1.10.4.2未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和管理等。1.10.5其他1.11 隐患排查治理1.11.1 事故隐患排查不足1.11.1.1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1.11.2 事故隐患治理不足1.11.2.1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工作。1.11.2.2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不符合要求。1.11.3 事故隐患上报不足1.11.3.1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上报。1.11.4其他1.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1.12.1 事故报告缺陷1.12.1.1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1.12.1.2,未按规定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1.12.2 事故调查和处理缺陷1.12.2.1未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1.12.3其他二、现场管理类隐患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明2.1作业场所2.1.1选址缺陷2.1.1.1作业场所未按规定选择在常年主导风上风或侧风风向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3.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第5.2条: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产生并散发化学和生物等有害物质的车间,宜位于相邻车间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两者之间。2.1.1.2地质条件不良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3.0:厂址不应选在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以及采矿陷落(错动)区等地质条件不良地段;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或内涝威胁地带,或防洪标准应符合防洪标准GB 50201 的有关规定。2.1.1.3企业新建构筑物、装置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不足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4.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纺织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GB 18080.1-2012)4.12.1.2 设计、施工缺陷2.1.2.1.建构筑物的防火等级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2、3.3、5.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1995)3、42.1.2.2.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4、3.5、4、5.22.1.2.3.建构筑物防雷设施的设置和施工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17-2010)4.11、4.12、4.2.3(1)、4.2.4(8)、4.3.3、4.5.8、6.1.3;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3.2.3、5.1.1(3、6)、6.1.1(1)2.1.2.4.建构筑物抗震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3.0.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3.3.1、3.4.1、3.7.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2012)3.2.2、3.3.2、4.1.7、4.1.9、19.1.2、21.1.2、21.1.32.1.2.5.工业企业工作场所、辅助用室的卫生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10)6、72.1.2.6.防洪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防洪标准(GB50201-94)4.0.12.1.3平面布局缺陷2.1.3.1住宿场所与加工、生产、仓储、经营等场所在同一建筑内混合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4.1: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a)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b)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c)厂房和仓库;d)地下建筑。2.1.3.2建筑物内的功能分区、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3、3.4、3.5、5.1、5.22.1.3.3建筑物内的设施、设备防振间距不符合要求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5.2.4:建筑物内的,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应避开防振要求较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布置,保证与防振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有足够防振间距。2.1.3.4人体触及机械设备危险部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23821-2009)2.1.3.5建筑物内电击防护安全措施设置不符合要求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16895.21-2004)411、412、4132.1.3.6建筑物内的防爆措施不符合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62.1.3.7建筑物内的各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10)6.2、6.3、6.4、6.5、6.62.1.4场地狭窄杂乱2.1.4.1作业场所狭窄难以操作,工具、材料放置混乱等。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第18.1.3条2.1.5地面开口缺陷2.1.5.1坑、沟、池、井等开口不符合规范要求。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第18.1.4条2.1.6安全逃生缺陷2.1.6.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第18.1.1条2.1.6.2厂房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走道、门的设置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7: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2.1.6.3无安全通道,安全通道狭窄、不畅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7、3.8、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第18.1.1条2.1.6.4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7: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7.2所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2.1.6.5仓库的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8条: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可设置1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1.7交通线路的配置缺陷2.1.7.1容易导致车辆伤害或消防通道不符合要求等。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8.1.10条2.1.8安全标志缺陷2.1.8.1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第18.2.1条、第18.2.2条2.1.8.2变电站、配电室等电气设施和使用场所的安全标志的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电气安全标志(GB/T29481-2013)5、62.1.8.3消防安全标志不符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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