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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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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doc

    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二司财字2010103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和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三公局相关规定及三公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项目必须切实重视会计基础工作,依据本标准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财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第三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机构负责人。暂无条件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至少要配备会计、出纳各一人,不得由一人兼任。第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派出或任命,经公司财会部进行考核,经公司总会计师批准后方可任免。第六条 会计人员指专职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和由财会部门管理的专职核算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岗位从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各级财务主管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主管一个单位(或一个重要方面)财务工作二年以上工作经验,掌握本行业或本单位生产技术管理知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继续教育学习,每人每年不少于12天。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兼管出纳工作的现金收支、有价证券保管等职能;财会部门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稽核人员,稽核人员负责审查财务成本计划和各项财务收支,复核会计凭证和账表;各岗位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 各单位财会部门要在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领导下,每年进行一次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完善。 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局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九条 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不良职业道德行为的人员和违法人员,不得聘为会计人员,不得从事财务工作。第二节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会计信息。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处理未完业务事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并将负责管理的会计凭证按时间和号码顺序清理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列明相应科目的余额,存在遗留的事项应附说明。(二)整理应该移交的会计资料,对未了事项出具书面移交说明,并注明事项发生的原委,经领导批准,可留给下任会计处理。 (三)编制移交清册,逐项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以及会计软件、密码、数据磁盘等资料。财会部门负责人和会计主管调离时,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工商税务银行等重要联络单位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并交接。出纳人员调离本岗位时,要对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种发票、收据和银行存款、取款单据、汇款凭单、印鉴公章以及现金银行账簿、银行对账单等进行逐项移交,各种单据、发票应按编号一一清理,缺少、丢失的单据、发票要责成移交人追回。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第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二)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四)财会部门所使用的公物应在移交前与财产登记簿核对清楚。财会部门所使用的公章、印鉴要与经管人和银行核对清楚。 第二十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才能离开原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 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并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应保持会计记录的完整性,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第二十二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二十三条 移交人员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办理移交。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职的,财务部门负责人或单位领导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第二十四条 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并应立即向监交负责人汇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单位注销手续结束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合并单位的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规定办理。工作交接表见附件19。第三章 会计核算第一节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及三公局统一要求建立会计账册,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支、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五)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和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二十九条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一)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一致性,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二)各单位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三)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元以下计至分,单价和单位成本可计至元以下四位数,余数四舍五入。收支业务以人民币以外货币(简称外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记账本位币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四)各单位按股份公司和三公局统一要求设置会计科目。(五)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和三公局的要求,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六)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七)实行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会计电算化规定执行。第二节 会计凭证第三十条 各单位按会计事项规定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以会计凭证为依据,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第三十一条 原始凭证包括外来和自制的两种,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会计人员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二公司及所属项目统一的财务报销单样本见附件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和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凡填有大写或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等。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三)除国家允许用票单位自行确定式样印制的票据(如邮政、电讯、铁路、公路、航空等部门)外,其余的外来原始凭证均应套印有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或财政机关票据监制章。(四)自制对内使用的原始凭证,应注明同该项经济业务有关的生产计划、经济合同和预算项目等内容,并连续编号,号码印(或填写)在凭证的右上角;对外使用的原始凭证应按税务机关或财政机关的规定套印票据监制章。(五)对外分包结算、民工结算、设备租赁结算,一律按合同及经营部门或相关部门提供的“结算单”作为原始凭证,“结算单”内容要完整,审批手续要齐全。 (六)凡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有一联作为报销凭证,而且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销毁。因公出差借款条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公出报销后,凭其报销金额冲抵原借款。报销金额小于原借金额由报销人归还差额时,应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据。 (七)单位的某项开支如需与其他单位共用一张原始凭证时,可将支付款项单位开出的“原始凭证分割单”作为外来原始凭证,凭以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亦应具备原始凭证的内容和相应的签发手续。 (八)外来或自制的原始凭证,属于由出纳收入或支付款项的,应由收款人或领款人签名,由出纳人员分别加盖“现金收讫”“银行收讫”和“现金付讫”“银行付讫”戳记;属于购入实物的,应同时附有验收、入库人员开据的“验收单”或“入库单”,不需入库而直接领用的,必须由领用人注明用途和签名;需要注销或作废的,由会计人员(出纳除外)加盖“注销”和“作废”戳记。单位发生销货退回业务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九)经上级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十)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第三十二条 原始凭证中接收单位名称必须与本单位名称一致,原始凭证不能跨期入账。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要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对虚假违法的原始凭证应予以扣留,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按规定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三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使用通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一)各单位应统一使用复式记账凭证,其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日期;凭证字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记账人员、稽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付款的记账凭证还应有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二)记账凭证应逐月按顺序连续编号。凡一笔经济事项须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应加上分号,如2号凭证有三张,则应分别写为2 1/3;2 2/3;23/3 。(三)记账凭证填写的金额必须与所附原始凭证的金额一致。更正的会计凭证要附更正说明,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记账凭证要附计算依据,如遇一张原始凭证发生的经济事项较多,涉及到两张以上记账凭证时,可在原始凭证上注明本记账凭证的金额和所涉及的其他记账凭证的字号及金额等(或参见*号凭证);同时,应在未附原始凭证的其他记账凭证上附原始凭证复印件,并注明记账凭证编号,以便查找。 (四)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中有涉及外单位的支出,应开出“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原始凭证分割单”应一式两份,一份供对方单位结算,另一份同有关原始凭证一起附入记账凭证。 (五)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较多,不便于装订的,可采用“特种原始凭证汇总表”,将其数量、金额、事由、付款或收款方式、原始凭证张数、装订保管方式等汇总填列一式二份,一份与原始凭证一同装订作封面,另一份附入有关记账凭证内;面积较小的(如火车票、汽车票等)应通过整理,整齐地粘贴在“附件粘贴单”上;面积超过记账凭证的,应折叠(略小于记账凭证)附入有关记账凭证。 (六)记账凭证中附件张数的计算,一般应以所附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凡是与记账凭证中的经济业务记录有关的每一张证件,都应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记账凭证中附有原始凭证汇总表,应该把所附的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张数一并计入附件张数之内;差旅费和交通费中零散车票,如贴在“附件粘贴单”上,则可作为一张附件计算。 (七)为保证会计科目对应关系清楚,填制记账凭证时,在一般情况下,一张记账凭证只能一个科目与一个或几个科目相对应(一借一贷、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不得几个科目同时对应(多借多贷);更不得把涉及到不同性质、业务的多张凭证汇集在一起,几个科目与几个科目同时对应。 (八)记账凭证上的“制证”、“稽核”、“记账”、“会计主管”等处,有关人员在履行职责后应签名或加盖名章,其中制证与稽核人员不应由一人担任。仅有会计、出纳各一人的单位,应相互稽核并签名或加盖名章。 (九)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应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如发现以前年度的错误,应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调整账务,不使用红字更正法。 第三十五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取得原签发单位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签发日期、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应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出具证明,经单位领导或会计主管批准签字后,代作原始凭证。第三十六条 各种记账凭证应及时传递,不得积压,登记完毕后,应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并按月装订成册,不得丢失。第三十七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符合要求。实行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审核人、记账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印章或签字。第三十八条 会计凭证要妥善保管,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各种报销单样本见附件1-17。第三节 会计账簿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日记账、明细分类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由计算机打印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活页账页装订成册,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第四十条 账簿由封面、封底、启用表、目录和账页组成。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在账簿封面填写单位名称、账簿名称、使用单位和使用年度的标志。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涉及工作变动的,应注明交接日期、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盖章,并粘贴印花税票等内容。目录应具有账户名称和账户页次两个内容,账页应按顺序编号。帐簿启用表及帐簿目录表见附件21和附件22.第四十一条 已经批准使用计算机代替手工记账的单位,用机器打印的账页,必须具备上述内容,并应编定页码,定期装订成册。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其记账规则如下:(一)登记账簿时,应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要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体工整,整齐清洁。登记完毕,要在会计凭证上签名或盖名章。(二)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书写,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但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的记录; 2在不设借、贷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页的“余额”栏前,未印有“借或贷”栏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会计制度中规定用红字登记的其他记录。 (三)各种账簿应按页按行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发生跳行时,在空行的金额栏内划线注销,并分别在摘要栏内注明“此行空白”字样,还应加盖经办人名章。 凡漏记的账目可以补记,补记时仍填写原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等,并应在摘要栏内注明“补登记”字样。(四)有借、贷、余金额栏的账户,单位应按规定时间结出余额,并按余额的实际情况在“借或贷”栏内写明“借”或“贷”字样。如果该账户已结平,则应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五)每一账页登记完毕,应将本月初起至本页最后一笔记录止借、贷方发生额之和及本页最后一笔余额情况(包括金额和“借”、“贷”方情况,下同),写在本账页的最后一行的相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字样,以示结至下一账页连续记录;下一账页的第一行应将上页结转的数字和情况记入相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以便连续记录。(六)账簿登记不清晰、不整洁的,不应重抄;登错误的,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用药水清除字迹,应用如下方法更正:1、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将错误的文字或数字用红笔划一单线注销,并加盖记账人员名章,然后在已注销的部分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2、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的,应按照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并调整账务。(七)各单位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均应及时登记入账,并应在月终、季终、年终做好结账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应每月进行一次。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第四节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各单位应按三公局统一的格式和要求编报。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他人篡改会计报表数字。 第四十七条 会计报表之间,表内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均应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的数字之间有勾稽关系的数字,应相互衔接。各个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内容和核算方法如有变动,应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时加以文字说明。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单位编制的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均应按顺序加具封面进行装订。装订的顺序是:(一)会计报表封面;(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列资料;(三)会计报表。年度终了,应将各月、季的会计报表分别合并装订成册,加具封面。各期的报表均按编报时间先后顺序装订。第四十九条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书面通知接收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重大事项有错误或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第五十条 已上报的财务报告需按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进行调整的或根据上级决算批复意见进行调整的,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后予以调整。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已上报的会计报表。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五十一条 采用手工记账的,出纳人员应当根据现金、银行存款收付款凭证逐日逐笔序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应日清日结,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日清月结。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现金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第五十三条 现金营业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企业支付现金,可以从本企业库存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企业的现金营业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第五十四条 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得设置“小金库”,严禁收入不入账。第五十五条 有外币收支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人民币和各种外币分别按币种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第五十六条 每日现金的结存数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因生产和业务发展、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限额时,可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单位不得擅自超出核定限额增加库存现金。 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一般不超过本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的总和,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月末)和不定期(每月不少于两次)进行现金盘点,由记账人员填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并将盘点余额与现金科目余额核对。单位主管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每月不少于两次)对本单位的货币资金进行抽查,并做好抽查记录(在打印出的现金日记账账页最末一笔收付款业务余额处签章)。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备用金的清理工作,备用金至少每半年度签认一次,借支备用金的人员前账不清,后账不挂。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当地中国建设银行开设基本存款结算账户,纳入集团公司建设银行“重要客户服务系统”,办理存款、取款和对内对外转账结算业务。第六十条 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由财务主管或指定记账人员将银行存款账面数与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如不相符,应分币种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不相符,应查明原因。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当附在月末最后一张银行付款凭证后面,一并装订。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有价证券管理细则,明确各种有价证券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登记。第六十二条 财务专用章应由财务主管或指定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要的全部印章和票据。银行预留印鉴卡应专人保管,如需更换,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第五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实施会计电算化,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配备了适用的会计软件和计算机硬件设备; (二)从事电算化工作的会计人员取得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合格证书; (三)建立了严格的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具备了实现会计电算化条件的单位,在正式利用计算机代替手工账之前必须报经上级单位验收、批准。 第六十五条 会计电算化基本要求按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执行。严禁在配有财务软件的计算机里玩各种计算机游戏,使用外来光盘、U盘、硬盘等必须先查杀病毒才能进一步工作。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分期分批进行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使会计人员掌握会计软件的操作技能,提高计算机会计核算和管理水平。 第六十七条 会计电算化岗位分工和工作职责如下:(一)系统管理员(电算主管):负责本核算系统运行环境的建立,组织协调本系统的日常运行操作,提出软件维护修改的报告,负责检查和督促本系统各类人员的工作,负责系统软件、账务数据、各类输出账表、凭证签字存档的安全保密工作。 (二)会计操作员:负责分管会计核算工作,做好原始凭证的汇集和记账凭证编制及处理工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输入凭证数据,并负责数据正确性的校核;负责打印计算机记账凭证,并及时做好日常工作备份;发现操作故障及数据差错,要立即记录故障情况并及时报告系统管理员。 (三)数据审核员:负责对输入数据凭证的代码及数据的完整性和正确性的审核,保证输出账表数据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四)系统维护员:负责对本系统硬件设备的检查及故障处理工作,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日常的代码、数据及源程序的正确性和适应性的维护。(五)数据管理员:负责打印输出各种账表数据;负责三公局与各单位间的财务数据传输;负责存档数据软盘、程序软盘、账表、凭证和各种资料的保管工作,做好软件、数据及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第六十八条 操作权限 (一)除了系统维护员之外,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打开库文件进行操作;不允许随意增删和修改数据、源程序和库文件结构。 (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各操作人员的密码应注意安全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三)系统维护(另见系统维护制度规定)。 (四)出纳员、程序设计员不允许进行系统性的操作。 (五)系统软件等文档资料,均由系统管理员负责并指定专人保管,未经系统管理员许可,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复制、修改和出借。 (六)存档的数据软盘、账表、凭证和文档资料等,由数据管理员按规定统一复制、核对、保管。 第六十九条 输入数据的管理 (一)各类原始单据均由各专职会计负责汇集,并按有关的记账凭证编制规定,按时完成记账凭证的编制工作,自检后交数据审核员审核。 (二)记账凭证编制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实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单据、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确切、不完整的原始单据、凭证应予退还,并要求更正和补充。 (三)记账凭证应保证科目代码和其他代码(如部门代码、驻外机构代码等)的相应完整性及准确性。 (四)经济业务内容的摘要应规范化,措辞要简练确切,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 (五)数据审核员负责对记账凭证及原始单据等输入数据的严格审核,以保证输入数据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六)输入计算机的凭证、单据应由记账员和审核员签名后方为有效。 (七)数据输入的凭证在输入操作完毕后,应交还数据管理员装订成册,存档保管。 (八)已输入计算机的数据,若在登账之前发现差错,可按凭证数据进行修正;若在登账之后发现差错,必须首先制作冲销凭证,更正应采用以红字冲销,然后制作正确凭证,不得采用借货方反方向冲销。 第七十条 输出数据的管理 (一)计算机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应当符合三公局要求和前款的有关规定,字迹要清晰。 (二)输出数据包括各类会计凭证、日记账、明细账、总分类账、会计报表和自动转账凭证等。 (三)数据管理员应定期打印出各类输出账表。 (四)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一般要每天登记打印,如业务量较少,可根据实际情况满页打印;一般账簿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月或按季、按年打印;发生业务多的账簿,可满页打印。 第七十一条 备份数据管理 (一)备份数据一般存放在软盘上,必要时也可存放在硬盘上。为确保数据的安全性,要求进行多份异地保存。 (二)备份操作时间规定 1、每日操作结束,做当月账务数据备份; 2、每周从周一至周五进行数据滚动备份; 3、每月底当月账务结账后,做全月账务数据和科目数据备份; 4、备份要求一式两份,备份磁盘要分放在不同地点; 5、数据备份操作由数据管理员进行,并妥善保管; 6、会计操作员在每次输入完毕后,应及时作好备份工作,以防意外。 第七十二条 存档数据管理 (一)存档数据是指经记账员、输入员、财务主管共同签名认可的各类账表和软盘数据。 (二)经核对正确无误的数据方可作为存档数据。 (三)存档数据由数据管理员检查、核实和保管。 (四)会计历史数据,包括上月、上年的凭证、账表要作长期保存,妥善保管。 (五)查询存档数据,必须经过批准手续。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参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的统一规定办理。 第七十三条 数据传输 为了充分利用会计电算化所带来的及时、准确、快捷的财务数据,同时为保证电子数据的安全,凡使用财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必须定期向上级单位传输财务数据。 第七十四条 数据保密规定 (一)各类人员不得超越本人的操作权限,擅自上机操作。 (二)各类操作人员的操作口令,不得随意泄露,并应经常更新,以保安全。 (三)系统数据、档案数据的查询使用,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四)任何人如有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坏数据文件、账册、软盘等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 系统维护 (一)实施对系统硬件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在系统发生故障时,排除故障并恢复正常运行。 (三)在系统扩充时负责安装、调试,直至运行正常。 (四)在系统环境发生变化时,随时做好适应性的维护工作。 第七十六条 系统维护工作,由专职的硬件和软件维护人员承担。 第七十七条 系统软件维护 (一)日常的软件维护范围:代码维护、程序维护。 (二)软件维护的分类 1、正确性维护:纠正软件投入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 2、宣判性维护:使用过程中发现功能不全或运行效率不高时,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优化处理;3、适应性维护:在应用环境发生变化时,如组织机构调整、人员变更等情况下,及时地作必要的系统适应性修正。第七十八条 系统硬件维护 (一)一般情况下,每周周末全面检查一次,并作好检查记录。 (二)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硬件故障,及时进行故障分析,并作检查维修记录。(三)在设备更新、扩充、修复后,由系统管理员与维护员共同研究决定,并由系统维护人员实施安装和调试。第七十九条 系统维护的操作权限 (一)维护操作必须由系统维护员或指定的专人负责,会计操作员、数据管理员等其他人员不得进行维护操作。 (二)不符合维护规定手续的不允许进行软件修改操作。 (三)一般情况下维护操作不应影响系统正常的运行。 (四)不得进行任何未作登记记录的软、硬件维护操作。第八十条 软件修改的手续 (一)由系统管理员提出软件修改申请报告。 (二)由有关领导审批申请报告。 (三)与软件公司联系修改。各单位欲修改软件应向上级单位报告,统一进行,不得擅自与软件三公局联系单独修改。 (四)软件修改后发出变更通知。 (五)软件做新的备份并同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存档。第八十一条 系统管理员的职责 (一)负责计算机会计核算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并保证本系统的正常运行,做到合法、安全、可靠。在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到场,并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二)检查会计凭证的预处理工作,确保各类输入单据符合系统的要求。 (三)协调本系统各类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 (四)负责计算机输出的账表、凭证数据正确性和及时性的检查工作。 (五)负责本系统各有关资源(包括设备、软件、数据及文档资料等)的调用、修改和更新的审批手续。 (六)负责本系统操作运行的安全性、正确性、及时性的检查工作。 (七)做好本系统运行情况的总结工作,并提出更新软件或修改软件的需求报告。 (八)负责对本系统各类人员的工作质量考评,以及提出任免意见。 (九)完善现有的管理制度,制定岗位责任与经济责任考核制度。第八十二条 会计操作员的职责(一)根据各原始凭证正确编制会计记账凭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正确;代码要合法、使用要恰当;摘要应简明规范。 (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将记账凭证输入计算机,输入完毕进行自检校对工作,核对无误后交数据审核员复核。 (三)打印输出计算机记账凭证,做好日常工作备份。 (四)日记账输入应做到日清月结,明细账输入应在月末将核对无误的数据,打印出序时明细账和汇总明细账。 (五)注意安全保密,各自的操作口令不得随意泄露。 (六)操作过程中发现问题,应记录故障情况并及时向系统管理员报告。第八十三条 数据管理员的职责 (一)负责本系统的数据登录、数据备份和输出账表的打印工作。 (二)定期打印本系统所有的明细账、总分类账,按月打印会计报表,以及自动转账凭证等。 (三)负责各类数据的备份和存档。 (四)做好各类数据、资料、凭证的安全保密工作,不得出售。 (五)负责本单位的财务数据传输。第八十四条 数据审核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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