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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水锅炉安全计术监察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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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水锅炉安全计术监察规程.doc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关于颁发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劳锅字 1991 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安全)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一九八三年六月三日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保证热水锅炉安全运行,降低事故率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几年有关的规程和技术标准已进行了重大修改,我国铸铁锅炉的试验研究和结构改进也有了较大进展,原规程已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为了适应新的情况,促进我国热水锅炉安全技术不断发展和锅炉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程做了全面修改。现将新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发给你们,请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规程同时废止。    新规程第26条是针对目前锅壳式卧式外燃锅炉比较普遍存在的“管板裂纹或泄漏及锅壳鼓包等问题”提出的。对有这些问题的锅炉,锅炉制造单位在两年内应尽快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技术措施应经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并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运行验证是否有效。两年后,仍然存在这些问题的锅炉,不得继续制造。    各地劳动部门、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新规程,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劳 动 部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日关于印发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的通知劳锅局字 1991 3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正确理解和贯彻新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现将此规程部分条款说明发给你们,供宣贯新规程用。    关于贯彻新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对于继续使用的原有的锅炉设计,根据新规程的规定需要更改锅炉受压元件材料钢号或牌号的,锅炉设计和制造单位应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而不需重新审批。    2、对于继续使用的原有锅炉设计需要补充水流程图和水动力计算书的,如锅炉结构形式和尺寸没有改变,则锅炉设计和制造单位应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如锅炉结构形式和尺寸有改变,则锅炉设计和制造单位应重新办理锅炉设计审批。   3、改进锅炉壳式卧式外燃锅炉的两年期限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算起。    4、对于主要附件和仪表以及其它方面的规定,锅炉制造厂一时做不到的,允许推迟执行,但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应按新规程执行。    5、在有热水锅炉的地区,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在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前制订出此规程适用范围以外的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的安全监察规定,以利于新旧规程的过渡。    6、对于在用锅炉,在主要附件、仪表、使用管理方面,新规程较严的或新增的要求应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前逐步达到。    7、定期检验的周期可从一九九三年度起执行。    请你们将此方精神通知有关单位。    附件: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使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   (1)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   (2)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下同)。    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固定式承压锅炉,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参照本规程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安全监察规定。    汽水两用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应符合本规程。    本规程不适用于电加热的锅炉。    第3条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本规程。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规程或与本规程相抵触,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 有关单位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等),其要求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并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在指定单位和一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第二章 一 般 要 求    第6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钢制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GB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JB3622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7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制造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符合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锅炉安全附件的质量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安全阀、温度计、压力表、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气阀不全的锅炉不准出厂。    第8条 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1)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   (3)安全阀数量和流道直径(喉径)的计算书(对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00的锅炉);   (4)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自然循环的锅壳式锅炉除外);   (5)锅炉质量证明书;   (6)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7)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    第9条 新制造的锅炉必须有金属铭牌,并应装在明显的位置。金属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项目:   (1)锅炉型号;   (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3)额定热功率(MW)   (4)额定出水压力(MPa);   (5)额定出口/进口水温();   (6)制造厂名;   (7)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8)制造年月。    对散装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集箱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    第10条 锅炉的安装应符合TJ231(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及GBJ24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总体验收,由安装锅炉的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时,应有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第11条 锅炉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12条 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在安装完工后,应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13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    第14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搞好锅炉及热水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15条 锅炉受压元件损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至下一个检修期时,应及时修理。禁止在有压力的情况下修理锅炉受压元件,修理时不应带水焊接。    第16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炉胆、封头、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矫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及管子的胀接改焊接等,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17条 蒸汽锅炉改为热水锅炉或者热水锅炉受压元件的改造应有图样、水流程图、水动力计算书、强度计算书等计算资料,与锅炉配套的原水处理措施、安全附件、定压装置、循环水泵和补给水泵也应进行技术校核,并应有校核资料。施工的技术要求应符合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有关技术标准。    锅炉改造完工后,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将改造的图样、计算资料、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第三章 材 料    第18条 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条、焊丝、焊剂等应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部标准的规定。材料制造厂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金属材料、焊缝金属及承压铸件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延伸率并具有良好的抗腐蚀性。    钢制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位原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类似。    第19条 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按如下规定选用:    (1)钢板 表 31钢的种类钢 号技 术 标 准适用的工作压力范围 MPa碳素钢Q253AQ253BQ253CGB32741.015,20GB7111.020RGB66541.2520gGB7135.9低合金钢12Mng16MngGB7135.916Mn RGB66541.25注: 限用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    应补做时效冲击试验合格。    (2)钢管表32钢的种类钢 号技 术 标 准适 用 范 围用 途工作压力MPa碳素钢10,20GB8163受热面管子1.0集箱、管道10,20GB3807受热面管子5.9集箱、管道20GGB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集箱、管道      注:GB8163中10、20钢限用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       (3)锻件表33钢的种类钢 号技术标准适 用 范 围用 途工作压力MPa碳素钢Q235-AQ235-BGB700集箱端盖、法兰盘、手孔盖2.520,25GB6995.9       (4)铸钢件表34钢的种类钢 号技术标准适用的公称压力范围 MPa碳素钢ZG200-400GB56766.3ZG230-450GB979不限        注:空心受压铸钢件按GB1048规定进行水压试验.       (5)铸铁件表35铸铁名称牌 号技术标准适 用 范 围公称通径mm工作压力MPa灰口铸铁不低于HT150GB9439<3000.8<2001.25可锻铸铁KTH300-06KTH330-08KTH350-10KTH370-12GB9440<1001.6球墨铸铁QT400-17QT420-10GB1348<1002.5  注:不得用灰口铸铁制造排污阀、放水阀和排污弯管。           锅炉额定出水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方形铸铁省煤器管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             于HT150的灰口铸铁按JB2192制造。锅炉额定出水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方形铸铁             省煤器管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200的灰口铸铁按JB2192制造。在制造厂内,             应对省煤器上使用的铸铁部分进行水压试验,其压力应等于锅炉额定出水压力的2.5             倍。           受压铸件除技术条件有专门规定外不准外焊。铸铁件的偏心不得超过图样上规定值。(6)紧固零件表36钢的种类钢 号技术标准适 用 范 围用 途工作压力MPa碳素钢Q235-A·FQ235-B·FGB700双头螺栓、螺栓1.25螺 母Q235-AQ235-BGB700双头螺栓、螺栓1.6螺 母25GB699双头螺栓、螺栓不限螺 母35GB699双头螺栓、螺栓不限螺 母   (7)拉撑件    锅炉拉撑件使用的钢材必须为镇静钢,且应符合GB715的规定或者GB699中20钢的规定。板拉撑件应采用表3-1中的钢。   (8)焊条、焊丝和焊剂    焊接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GB5117、GB5118、GB938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1300的规定,碳素钢埋弧焊用焊剂应符合GB5293的规定。    第20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必须经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    若采用没有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部标准的钢材代用时,代用单位应提出技术依据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材料代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   (1)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   (2)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受热面管子除外)。   (3)代用的钢管名义外径不同于原来的钢管名义外径。    第21条 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国外钢材,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的钢号或者化学成份、力学性能、焊接性能与国内允许用于锅炉的钢材相类似,并列入国外其他钢材标准的钢号。   (2)应按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3)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试验,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使用。   (4)应采用该钢材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数据进行锅炉强度计算。   (5)采用未列入标准的钢材或已列入标准的电阻焊锅炉管,应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国内钢厂若生产国外钢号的钢材,须事先征得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冶金部的同意,应完全按照该钢号国外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和验收,批量生产前应通过技术鉴定。    第22条 锅炉制造、安装和修理单位必须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锅炉受压元件用的钢材应有标记。用于受压元件的钢板切割下料前,必须作标记移植,且便于识别。    第23条 对于锅炉受压元件用的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存放、烘干、发放和回收管理制度。第四章 钢制锅炉的结构    第24条 钢制锅炉的结构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设计时必须考虑结构各部分在运行时的热膨胀;   (2)锅炉各部分受热面应得到可靠的冷却并防止汽化,炉膛内各受热面管的外径应大于38mm。   (3)锅炉各受压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受压元、部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尽量避免或减小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   (4)锅炉必须装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   (5)锅炉的排污结构应利于排污;   (6)锅炉的炉膛结构应有足够的承压能力和可靠的防爆措施,并应有良好的密封性;   (7)锅炉承重结构在承受设计载荷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及防腐蚀性;   (8)锅炉结构应便于安装、运行操作、检修和清洗内外部。    第25条 锅炉受热面有并联回路时,应合理地分配水流量、尽量减小各回路之间的出水温差。    第26条 对于锅壳式卧室外燃锅炉,设计、制造单位必须采取技术措施解决管板裂纹或泄漏及锅壳鼓包等问题。    第27条 集箱和防焦箱上的手孔应避免直接与火焰接触。    第28条 为防止燃油锅炉尾部发生二次燃烧,应装设可靠的吹灰及灭火装置。    第29条 一切不作为受热面的元件,由于冷却不够,壁温超过该元件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时,应予绝热。    第30条 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锅筒、炉胆和集箱的纵向和环向的焊缝,封头、管板、下脚圈的拼接焊缝等)应采用全焊透的对接焊接。    第31条 外径大于或等于108mm的下降管与集箱连接时,应在管端或集箱上开坡口。以利焊透。    第32条 锅筒和炉胆上相邻筒节的纵向焊缝,以及封头、管板、炉胆顶或下脚圈的拼接焊缝与相邻筒节的纵向焊缝,都不应彼此相连,其焊缝中心线间外弧长至少应为较厚钢板厚度的3倍,且不小于100 mm。    第33条 扳边的元件(如封头、炉胆顶等)与圆筒形元件对接焊接时,扳边弯曲起点至焊缝与中心线的距离(L)应符合表41的规定。    第3 条 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对接焊缝不应布置在管子或管道的弯曲部分(盘旋管除外):    受热面管子直段上的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至管子弯曲起点或锅筒、集箱的外壁以及管子支、吊架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 mm。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直段上,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至管道弯曲起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管道的外径。表4-1扳边元件的壁厚S距离L102510<S20S+2520<S50S/2+25    对于球形封头,可取L=0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可采用冲压弯头,对接焊缝可布置在弯曲起点。    锅炉受热面管子直段上,对接焊缝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    第35条 在受压元件主要焊缝上及其邻近区域应避免焊接零件。如不能避免时,焊接零件的焊缝可穿过主要焊缝,而不要在焊缝上及其邻近区域终止,以避免这些部位发生应力集中。    第36条 锅筒内的拉撑件不得采用拼接。    第37条 锅筒纵缝两边的钢板中心线应对齐。锅筒环缝两边的钢板最好中心线对齐,也允许一侧的边缘对齐。    厚度不同的钢板对接时,两侧中任何一侧的名义边缘偏差若超过第54条规定的边缘偏差值,则厚板的边缘须削至与薄板边缘平齐,削出的斜面应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4。必要时,焊缝的宽度可包含在斜面内,见图41。    第38条 受压元件上管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胀接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胀接管孔中心与焊缝边缘及管板扳边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0.8d(d为管孔直径),且不小于0.5d+12mm。   (2)焊接管孔应尽量避免开在焊缝上,并避免管孔焊缝与相邻焊缝的热影响区互相重合。不能避免时,在管孔周围60mm(若管孔直径大于60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经射线探伤合格(标准按本规程第64条)并且焊缝在管孔边缘上不存在夹渣,方可在焊缝上及其附近开孔。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焊缝上的管接头在焊接后应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    第39条 锅炉上开设的人孔、头孔、手孔、清洗孔、检查孔的数量和位置应满足安装、检修和清洗的需要。    锅炉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孔盖应采用内闭式结构,手孔盖宜采用内闭式,盖的结构应保证衬垫不会吹出;炉墙上人孔的门应装设坚固的门闩;炉墙上监视孔的盖应保证不会被烟气冲开。    第40条 锅筒内径大于或等于800mm的水管锅炉及锅筒内径大于1000mm的锅壳式锅炉,都应在封头(管板)或筒体上开设人孔。    锅筒内径为8001000mm的锅壳式锅炉,至少应在封头(管板)或筒体上开设一个头孔。    锅壳式锅炉的管板下部若无人孔或头孔时,应开设清洗孔。    第41条 门孔的尺寸规定如下:   (1)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人孔不得小于280X380mm。人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18mm。人孔盖凸肩与人孔圈之间总间隙不应超过3mm(沿圆周各点上不超过1.5mm),并且凹槽的深度应达到能完整地容纳密封填片。   (2)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头孔不得小于220X320mm,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100mm。   (3)锅炉受压元件上,手孔短轴不得小于80mm,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65mm。   (4)锅炉受压元件上,清洗孔内径不得小于50mm,颈部高度不应超过50mm。   (5)炉墙上长方形人孔一般不应小于400X450mm,圆形人孔直径一般不应小于450mm。    若颈部或孔圈高度超过上述规定,孔的尺寸应适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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