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实施方案.doc
峡府办字200987号关于转发江西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有关工作,现将江西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00九年八月八日江西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关于加大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财建2009247号)、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248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标识及使用规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14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政策目标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二、政策内容(一)补贴原则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遵循“公开透明、直补农民、自愿申报、上限封顶”的原则。公开透明,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申请与发放透明。生产企业、产品目录和授权经销商的名单在全国公开;享受补贴资金的农民名单和补贴金额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直补农民,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直接补贴到农民,确保农民得到实惠。自愿申报,指补贴资金由农民主动自愿提出申请,符合条件要求的,给予补贴。上限封顶,指各种补贴车型的补贴金额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执行,不突破上限。(二)补贴时间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三)补贴对象和行为凡具有江西省户籍的农民购买或换购符合条件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后可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包括农民新购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摩托车的补贴资金和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补贴资金。(四)补贴产品类型1.微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不超过1,800kg的机动车。2.轻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机动车。3.微型客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机动车。4.摩托车:是指两轮或三轮摩托车。5.三轮汽车:是指原三轮农用车。6.低速货车:是指原四轮农用车。(五)下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1.列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定并公布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目录的产品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经国家确认并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2.只有授权经销商销售的汽车摩托车才能享受补贴资金。3.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必须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1)汽车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汽车下乡”标识,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汽车经销商在将汽车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汽车尾部外表面显著位置上标注“汽车下乡”标识。(2)摩托车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摩托车下乡”喷涂模板或强力胶标识,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摩托车经销商在将摩托车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摩托车侧面显著位置用油漆喷涂模板或采用强力胶粘贴“摩托车下乡”标识。对于2009年2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摩托车和2009年3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汽车,经销商应主动于2009年7月30日前为车主补加汽车摩托车标识,以便农民申请补贴资金。4.经销商在向农民销售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时,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外,还应严格履行生产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协议书中的承诺,禁止随意涨价、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降低质量保证和服务标准。5.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应建立产品目录内车辆的销售数据库,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数据报送当地县级经贸、财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县级经贸、财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汇总数据后,逐级对口向市、省、国家相关部门上报。(六)补贴条件及标准1.农民申请补贴资金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农民车主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后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2)农民购买微型客车(不含轿车);(3)农民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4)农民购买摩托车。2.农民申请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时,须遵守以下规定:(1)新购或换购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每户不能超过一辆,且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的车主为同一人;(2)购买微型客车,每户不得超过一辆;(3)购买摩托车,每户不得超过二辆;(4)承诺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购买后两年内不得转移所有权。3.农民以购买本方案规定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为目的而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报废补贴:(1)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2)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4.农民按规定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及直接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购买补贴:(1)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2)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七)补贴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八)补贴资金申报符合补贴条件和标准的农民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补贴。1.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报废和注册登记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车辆报废和购买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3)国税机关车辆购置税征管机构出具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5)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8)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件,可从网上下载,下同)。2.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购买新车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3)国税机关车辆购置税征管机构出具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5)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7)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九)补贴资金审核拨付1.乡镇财政部门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对农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有:(1)核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是否是已发布的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产品型号;(2)核查经销商是否是授权经销商;(3)购买时间是否在补贴时间范围内;(4)核准汽车摩托车指定位置的下乡标识;(5)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是否在限额之内;(6)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与机动车行驶证、发票载明的车型是否一致;(7)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纳税人名称、车辆厂牌型号、车辆识别码是否与申请补贴的车主、车辆一致;(8)购买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9)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其所提供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与购买人身份证明是否一致;(10)审核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11)其他应审核的内容。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场确认补贴资金数额,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时建立下乡产品及补贴资金档案,在发票上注明“已补”字样并签字。在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采取纸质审核等办法,及时审核农民申报的补贴资金。2.审核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场说明原因,退回申请资料,不予支付补贴资金:(1)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手续不全或未办理报废注销登记的;(2)新购买的汽车摩托车不在产品目录内;(3)申报的补贴资金材料不全,且经告知后仍不能补充齐全的;(4)购买或换购汽车摩托车后,未及时在次年2月底前申报的;(5)购买的汽车摩托车数量超过规定补贴数量的;(6)采取欺骗、瞒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享受补贴资金的。3.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办法。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尽量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审核批准的补贴资金,由乡镇财政所或县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4.中央财政拨付补贴资金后,省财政将相应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根据预算及时将不少于50%的补贴资金逐级拨付至县级财政部门和乡镇财政所,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拨付。补贴资金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实施过程中,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的部分,由各地先行垫付。每年3月底前,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核实汇总本市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购买或换购汽车摩托车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送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于4月底前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三、组织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对拉动农村消费,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各项文件操作,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各项工作,把利农惠农的政策落到实处。(二)明确职责分工1.工信(经贸)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江西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方案,负责对产品目录内生产企业和下乡产品的组织管理,及时公布参加汽车下乡活动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2.财政部门负责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管理监督和审核发放等工作。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产品目录内下乡产品的价格进行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维护汽车摩托车产品市场价格稳定。4.公安部门负责对下乡汽车摩托车办理注册登记,对报废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进行指导监督,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各市、县经贸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7.质监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三包”有关规定,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8.国税部门会同交警部门开展“一站式”服务,为广大农民购车提供便利。各级工信(经贸)、财政、发展改革、公安、商务、工商、质监、国税等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责任落实到人,把工作抓细抓实。(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工信(经贸)、财政、发展改革、公安、商务、工商、质监、国税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本方案的规定,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新车购买、所有权转移以及市场秩序、产品质量和价格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1.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和省国税局共同对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监督管理。2.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实施、下乡产品质量、企业售后服务、汽车销售价格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为农民购车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保证补贴资金全部、准确地发放给农民。3.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4.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在本方案规定之外对享受补贴产品实施其他限制,包括限制购车地区、品牌、车型、产地、经销商等,也不得对产品进行多次或重复检测,增加或变相增加企业和农民负担。(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公告宣传栏、传单等多种媒体形式,大力宣传汽车摩托车下乡,把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各项政策内容、补贴产品、补贴流程、申领手续等信息迅速、准确地传达到村、到户,调动广大农民的购买热情。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的企业要规范宣传,不得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农民。适时组织大型的宣传和促销活动,扩大汽车摩托车下乡活动的政策影响力。(五)保障工作经费为确保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支持流通网络建设,加强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网点监管、监督检查、设备购置等有关工作,保障汽车摩托车下乡顺利实施。本方案由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和省国税局负责解释。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备案。网址:电话:0791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主题词:汽车摩托车下乡 实施方案 转发 通知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各部门,群众团体,驻县省、市属单位。峡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8月8日印发